编辑同志:
我是哈尔滨市城郊的村民,有一事请教。
李学明家与我家是前后院邻居,我们两家因宅基地等问题素有积怨。今年春节期间,李学明在自家房顶、大门及两个后窗处分别安装了四个摄像头,正对着我家,令人心烦。
经过仔细观察发现,李学明在后窗隐蔽处安置的两个摄像头,其监控范围正是我家院子、院内大门口及楼房二层居室。我认为,李学明存在住宅监视、偷窥他人的不道德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个人隐私和人格尊严。因此,我与李学明进行了交涉,要求他拆除相关监控设备。但他称,安装摄像头是为了自家安全,属于他的人身自由,以此拒绝了我的要求。
我想咨询一下,李学明的这种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我是否有权要求他拆除监控设备?
读者/张俊才
根据张俊才的来信,本栏编辑特邀黑龙江冰都律师事务所冯春龙进行答疑。
本案中,李学明安装监控设备的行为涉及“隐私权”这一法律概念。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对隐私权做出明确规定,不仅加大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力度,还弥补了我国隐私权含义和保护的空白,被看作《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和立法进步。《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进行了归纳和列举: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该条规定几乎涵盖了所有常见的侵犯隐私权的情形,并在最后做出“兜底”规定,使隐私权的保护更加脉络清晰。同时,该条规定在“权利人同意”之外增加了“法律另有规定”的条款,在目的正当的情况下,其他法律可以由此进行必要的权利限制。
本案中,李学明在自家房顶、室内后窗安装的摄像头,能够拍摄到张俊才的私密空间及日常生活等私密信息,侵犯了张俊才的隐私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后果。尽管李学明辩称安置摄像头是为自家安全,但所有的公民权利都应在合理的界限内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其行为显然已超出合理限度。
张俊才可以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尝试与李学明进行沟通。若双方意见仍不能达成一致,张俊才可以收集通话录音、照片、监控录像等证据,要求人民法院支持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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