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前标
(贵州正业建设工程造价事务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贵州铜仁 554300)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的鉴定结果,直接影响工程造价诉讼的结果,保障司法鉴定结果的准确性,才能有效地保障工程造价案件的实际处理效果,使相关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能够得到有效地保障。但是因部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并未认识到做好鉴定流程与人员的管理的重要性,使实际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有的甚至严重影响实际的司法鉴定准确性。所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应对司法鉴定实践中问题,进行深度探究、分析与处理,以制定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解决工程造价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使实际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促使我国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及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存在的意义,即为依据其专门知识,分析、研究、鉴别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并做出结论的独立证据。将这一证据运用到工程造价纠纷案件解决之中,可以有效地保障建筑工程诉讼的效果。否则将无法保障工程造价诉讼案件的实际处理效果与真实可靠性,反而会影响建筑企业的实际经济与健康建筑经济市场的发展。因此,作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应正确与深刻地认识到,做好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性,使其能够根据与造价有关的工程事实,进行对工程造价价值的合理鉴定,有效地保障工程造价诉讼案件的实际处理效果,为我国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依据不充分,是存在于司法鉴定实践中的重要不良问题之一。健全完善与真实的工程造价资料,是确保鉴定意见正确性与真实性的重要前提。但是因在实际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过程之中,相关的鉴定责任人往往会因收集鉴定资料的困难,产生自行推定工程资料的不良行为,这会严重影响后期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效果。如若不及时解决这种司法鉴定依据不充分的问题,将会使司法鉴定机构得出的鉴定意见与数据,并不符合实际的建筑工程建设情况,会对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产生严重的影响,甚至会使工程造价诉讼案件产生严重的误差,所以相关单位应及时解决这种实践问题,保障实际开展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结果。
现场勘查进行工程造价的测量查验工作,同样是保障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准确性的重要前提。但是从我国当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实际工作情况可见,机构并未对鉴定人员的工作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制度,使鉴定人员存在形式化开展现场勘查工作的不良现象,这是导致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效果低下的重要不良问题之二。当鉴定人无法从现场勘查中进行对鉴定依据的完善与验证,将导致鉴定人员运用错误鉴定数据开展鉴定的不良现象,这会严重影响实际鉴定结果的准确性,随之影响到建筑企业的经济发展与经济案件处理。
工程变更签证是指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条款以外或在合同价款内属于必须签证的书面备忘文件。其主要包括现场签证、隐蔽工程签证、合同价款内必须签证认定的实际支出费用、特殊材料的认定及其他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量签证等内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对工程变更签证的理解不当,是存在于司法鉴定实践中的不良问题之三。因鉴定人员仅凭自己的理解制定出相应的鉴定结果,将无法保障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与公正性,自然就会影响实际的司法鉴定结果,使建筑企业无法得到健康发展。
为解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准备的鉴定依据不充分的问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通过严格把控鉴定依据审核关卡,规范鉴定人员的实际工作行为,使其能够真正认识收集全面性鉴定依据材料的重要性,使其能够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对各类资料的准确与审核,有效保障所准备鉴定依据的准确性与充分性,使其能够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的准确性提供有力的管理保障。
针对于因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并未有效开展现场勘查工作的问题,相关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可以通过规范现场勘查程序内容,保障鉴定人员的实际现场勘查工作效果,使其能够进行对各种鉴定依据的二次审核与完善,进一步保障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实际结果准确性。同时,使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能够真正认识到做好现场勘查过程的重要性,并通过制定相关的鉴定责任制度,使鉴定人员自觉肩负起保护现场勘查结果的责任,有效地开展对工程项目的施工核实与拍照核实,让责任双方对实际的勘察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而且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应要求鉴定人员在责任双方都在的现场中进行勘察工作,防止出现现场勘查结果,无法得到责任双方认可的不良现象,从而使鉴定人员实际的现场勘查效果能够得到有效的开展。同时,使相关的鉴定人员能够事先将所制定的勘查方案提交到法院,让法院提交给责任双方,使其能够共同高效地开展对现场的勘查,以保障鉴定人员实际的现场勘查工作效果,使其能够按照流程进行勘查工作,保证现场勘查达到预定的效果。
在开展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过程之中,为解决因鉴定人员无法理解变更签证的问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应进行对鉴定人员的有效培训与考核,使其能够掌握变更签证的分析能力,以保障实际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的准确性。而且对于双方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现场签证,相关的鉴定方应从专业化的角度给出意见,以鉴定人员对变更签证的正确理解得出相应的鉴定审核意见,并使其能够根据法院方面的实际认定结果,对其进行正确的鉴定,提出相应合理合法的鉴定意见,使其能够有效地保障工程造价鉴定的效果。
在实际开展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之中,相关的鉴定人员还需科学地控制计价过程,以解决实际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产生的重复计价及高计价格的问题,以保障实际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使其能有效地供给人民法院作为对工程造价纠纷案件的重要评判证据。在进行工程造价司法实践的过程之中,相关的司法鉴定单位应安排专业的人员进行交互审查,使相关的审查人员能够严格地按照法律法规,开展相应的审查造价计价工作,使整个司法鉴定人员和工程造价审核人员,能够高效地开展相应的工程计价工作,避免因鉴定与造价审核人员产生的影响工程造价鉴定结果的不良现象,从而使实际的工程造价结果能够得到有效地保障。同时,使相关的工程造价计价人员,使其能够运用定额子项目审核进行对工程造价的合理计算,或运用配套子项目进行其他的定额子项目审核,有效保障对工程造价全过程的造价计价效果,随之使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促使我国建筑行业的健康与稳定发展。
在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每一个鉴定人员都应严格遵守工程造价鉴定的原则:公正原则、从约原则、合法原则、证据原则、独立原则等,按照《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的程序合理合法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项目的准备、分析、论证,最后形成公正合理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但由于鉴定项目常常存在证据不完整、项目未完工、事实认可不清楚等问题,工程造价鉴定的结论意见可以分为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及供选择性意见,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进行补充鉴定。
在鉴定事项内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时应做出确定性鉴定意见;在鉴定事项内容客观、事实较清楚,但证据不够充分时,应做出推断性鉴定意见;在鉴定项目出现合同约定矛盾或鉴定证据相互矛盾的情况,可以提请委托人明确,委托人暂不明确的,可以按照分别用不同约定或证据鉴定的方法,做出选择鉴定意见,由委托人判断使用;如在鉴定过程中,双方经过协商对部分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纳入确定性鉴定意见中,并在鉴定意见书中注明,但若重新鉴定的话,除当事人对该部分再次表达一致意见时,不得作为直接的鉴定证据。总之,鉴定应公平公正、合理合法践行相关的法律法规,鉴定人应以用工程造价鉴定解决建设工程纠纷为目的,为建筑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保驾护航。
综上所述,在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之中,司法鉴定机构应做好对工程造价的鉴别与鉴定工作,为诉讼案件的有效解决提供有力的数据保障。相关的司法鉴定机构应针对当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问题,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以保障整个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高效开展,使其能够为建筑工程的诉讼与纠纷问题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从而加快我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的步伐,使其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建筑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