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正芬
(青岛市即墨区司法局即墨区法律援助中心,山东 青岛 266200)
法律援助的本质是司法救济,既然是司法救济,那么就应当是一种普惠性、公益性的工作[1]。然而,由于各个地区受限于财政压力,导致我国现阶段仍然没有全面放开法律援助的门槛。一是受援门槛过高。许多农村地区居民在纠纷过程中虽然没有达到经济困难的程度,但经济压力较大,同样无法付出相应的律师聘请成本。二是受援助的精力成本、时间成本以及经济成本变高,变相提升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成本。典型表现在,除法定免交材料的事项外,农村居民申请法律援助仍然需要就“经济困难”进行举证,这就意味着需要一系列的证明。在收集证明的过程中,农村居民的各项成本较高,最终平衡之下不愿意申请法律援助。三是免交材料的事项狭窄,仍然局限于刑事领域、未成年领域、残疾人领域。
从近年来各地法律援助情况来看,法律援助机构主要提供法律咨询、案件代理、文书代写等方面的援助事项,主动参与农村调解工作的程度不足。一是法律援助机构本身的人员编制有限,加之其他工作压力、工作量都较大,很难有多余的人员参与到农村调解工作中[2]。同时,我国又尚未建立“律师参与农村调解工作”的机制,导致农村许多本可以调解的纠纷最终演变成诉讼,反而增加了各方的诉讼成本。二是法律援助律师在民事诉讼进程中的调解意识以及调解能力不足。许多法律援助律师容易受到当事人情绪的影响,最终没有配合好审判人员共同组织好调解工作,导致诉讼时长以及诉讼成本增加。
一是部分地区的财政经费、人员编制没有向农村地区倾斜,导致乡镇司法所没有相应的人员、资金开展高效的法律援助工作。长此以往,势必影响相关群体参与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不利于该项制度长远运行。二是农村居民法治意识有待提升,对法律援助工作的了解度不足。部分地区没有做好普法工作,加之农民群体获得法律知识的渠道相对狭隘,使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不高。
为了更好地让农民群体享受到依法治国的红利,实现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普惠性的目标,就必须要逐步降低农村法律援助的申请门槛,真正做到“全覆盖、优覆盖”的要求。一是要坚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事制宜的思维,防止“一刀切”的现象。例如,可以从立法层面降低现阶段申请法律援助的困难标准,而不是一味地以“低保线”等标准来划定标准。当然,由于各个地区财政水平具有差异,所以也可以从立法层面明确一个合理的区间段,再由各个省级、市级立法机关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细化,建立经济困难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二是要探索将“提供经济状况证明”修改为“提供经济状况申报材料”,赋予司法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通过此种改革,能够让农民无须为了各种证明而跑东跑西,降低农民申请法律援助的成本。三是要扩大法律援助中免交材料的事项。例如,对于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追索赡养费、追索抚育费、追索抚养费、教育医疗、人身侵权等案件,都可以纳入其中,让更多的农村困难群众得到应有的法律援助。
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这就决定了许多事项是可以通过调解这一工具解决。一是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可以设立农村专职调解员,招聘相应的律师进入专职调解员队伍,发挥律师在调解专业领域的效用。具体而言,可以参照现阶段值班律师制度,在乡镇、农村等设立专门的律师派驻点,并为律师提供驻点补贴,更好地化解农村地区居民的矛盾,维护我国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改革成果。对于调解成功的律师,也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进一步激发律师参与农村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二是要对法律援助律师进行培训,增强法律援助律师的调解意识以及调解能力,推动民事案件进程中的调解工作,提升律师配合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积极性。
为了解决农村地区法律援助资源不足的问题,确保农村法律援助工作能够抓牢抓实,就必须要强化资源配套工作。一是要对乡镇司法所进行建设和改革。一方面,要进一步强化人员下沉、经费下沉工作,明确财政拨款的重点以及人员编制规划的重点,切实为司法所注入源源不断的动能。另一方面,参照广东沿海地区的经验,由司法所在乡镇下辖村中设立“包村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专项负责农村地区居民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申请、纠纷解决等工作,就近解决农村地区居民的法律援助需求。二是要做好宣传配套工作,提升农村居民的法治意识。实际上,法治宣传可以作为法律援助的重点。法治宣传工作抓牢抓实,纠纷率就会下降,法律援助的资源就能够得到有效节约。为此,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围绕当前“我为群众办实事”的专项活动,以综治宣传月、农村法治宣传日、宪法宣传日为契机,在农村地区开展不同的法律宣传工作。在宣传过程中,不仅要注重实体法律的宣传,也可以重点突出法律援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让更多的农村居民了解法律援助工作,提升法律援助的影响力。
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要做好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要逐步降低农村法律援助的申请门槛;二是要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机构在农村调解工作中的作用;三是要多渠道完善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资源配套。总之,多措并举、因地制宜,就一定能够推动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朝着法治化、现代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