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婧
(中共中央党校 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北京 100091)
在高度全球化的当下,国际国内大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同步交织、相互影响。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总书记从法治助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从法治保障国家战略目标实现的维度,从国际秩序调整和全球治理完善的角度提出的重要命题,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命题之一。在2020年11月17—18日召开的中央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要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要推动全球治理变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1]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中的保障作用,做到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一盘棋。
随着经济的持续增长,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中国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越来越近,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也逐步提升,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而当今世界进入了一个大变革大发展大调整的时代,国际力量对比发生了深刻变化,大国战略博弈领域不断扩展,国际秩序正在进行深度调整,新冠疫情之后调整速度更是进一步加快。二战以后形成的美国主导的自由主义国际秩序逐渐被打破,一个更加公平合理的新秩序有待形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前,我国处于近代以来最好的发展时期,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两者同步交织、相互激荡”[2]。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构成中国的外部环境,直接影响中国未来的发展。
世界大变局首先体现在国际力量对比发生深刻变化。随着经济的持续增长,新兴市场国家和一大批发展中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实现群体性崛起。相比而言,发达国家经济增速放缓,经济优势减弱。2019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数据显示,发达国家的经济总量占全球经济总量的60%,发展中国家占比40%,但发达国家经济的增长速度只有1.7%,发展中国家则达到3.7%,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呈现出明显的赶超之势[3]。东升西降、南起北落的态势明显,国际权力结构面临重塑。在众多发展中国家当中,中国的崛起尤为瞩目。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一直保持中高速增长。中国不仅于2012年跃升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而且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持续保持经济发展动力。
随着国际力量对比变化的出现,发达国家主导的全球治理机制难以适应新的世界经济格局,难以有效解决世界经济面临的难题困境。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上升,甚至出现了逆全球化的倾向,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遭受冲击。这对于持续低迷的全球经济无异于雪上加霜。现有的全球治理机制无法为各国提供强有力的国际规则,难以确保各国行为的可预期性,无助于国际新秩序的构建。国际形势、世界未来呈现不确定性。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的出现,世界未来的不确定性越来越明显。在网络化、数字化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智能制造技术等取得突破,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蓄势待发。科技创新能力的不同、产业竞争力的不同,将拉大不同国家在经济活力、经济增长率以及在全球价值链中的位置等方面的差距,扩大发展鸿沟。这关系到各国能否在全球竞争中占据主导地位,将对国际力量对比和国际秩序产生影响。与此同时,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给经济社会生活带来新的风险。比如,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通过互联网进行数据处理、信息筛选和定向推送的能力越来越强。如果应用不当,这些定向推送的信息可能强化人们的某些观点、想法乃至偏见,甚至可能影响人们的政治行为。剑桥分析公司在2016年美国大选前,借助人工智能对众多脸书用户的性别、职业、家庭背景、社交往来、政治立场等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的结果定向投放竞选广告,影响用户投票[4]。科技的不断发展,产业的转型升级导致一部分人失业,甚至一些岗位消失,而增加的岗位对教育水平和知识的要求更高。这不仅对整个就业结构产生影响,还可能加大社会风险。这些风险并非仅限于某一个国家,而可能在世界各地出现,成为世界性风险。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更是增加了世界的不确定性。在这场所有国家都参加的大考中,各国的表现不一、成绩不一。2020年,中国率先实现复工复产,经济恢复好于预期,全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2.3%[5]。而有的国家新冠肺炎感染人数持续增加,经济出现停滞,甚至倒退。疫情不仅是对一国国家治理的考验,也是对一国国际领导力的测试。中国主动分享抗疫经验,积极为其他国家提供口罩和疫苗等物资,支援他国防疫工作。而在这场国际领导力的测试中,美国“挂科”,未能展示其作为国际社会领导者的责任与担当[6]。后疫情时代,全球产业链重构加速,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也加快调整。
不确定的世界给我们提供了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合理国际新秩序的机遇。2018年6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指出:“尽管当今世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依然存在,但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的呼声不容忽视,国际关系民主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7]随着综合实力的不断提升,新兴国家和一大批发展中国家的主权获得更多尊重,有机会根据本国的发展阶段、发展环境、历史传统,自主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这些国家也有了更多的机会争取在国际事务中的话语权,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参与全球治理,推动各国主权平等。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一直积极为发展中国家发声,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在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中国家的平等发展权,他表示,“世界上所有国家都享有平等的发展权利,任何人都无权也不能阻挡发展中国家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我们应该致力于加强发展合作,帮助发展中国家摆脱贫困,让所有国家的人民都过上好日子。这才是最大的公平,也是国际社会的道义责任”[8]。在中央外事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阐明中国坚持国际关系民主化的坚定立场,他强调:“要坚持国际关系民主化,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坚持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都是国际社会平等成员,坚持世界的命运必须由各国人民共同掌握,维护国际公平正义,特别是要为广大发展中国家说话。”[9]在中法全球治理论坛闭幕式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球治理规则民主化, “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坚持全球事务由各国人民商量着办,积极推进全球治理规则民主化”[10]。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受到世界关注,获得全球认同,为塑造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新秩序贡献了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与此同时,中国积极扩展与各国的交流合作,分别提出建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合作倡议,提出筹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倡议。“一带一路”已成为当今世界广泛参与的重要国际合作平台和全球广受欢迎的公共产品。截至2019年12月,同中国签署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的国家和国际组织达到199个,中国实现全球31个港口国际物流信息互联共享,中欧班列联通亚欧大陆110多个城市,民航新开通“一带一路”航线409条。截至2019年7月,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成员达到100个,获得了联合国大会永久观察员地位,贷款总额达到85亿美元并成功发行首笔美元全球债券。此外,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不仅明确了宗旨目标和战略规划,还制定了具体的政策措施[11]。
不确定的世界给我们带来了希望,也带来了新风险、新挑战、新阻力。国际形势跌宕起伏,地区冲突和局部战争连续不断,震荡源增多。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贸易投资争端增加,金融系统性风险加剧,世界经济下行压力增加。2020年,全球经济因新冠疫情受到巨大冲击,陷入自二战以来最严重的深度衰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10月预测,2020年,全球经济增速将萎缩4.4%。疫情还拉大了富裕国家和贫困国家的经济鸿沟[12]。
就中国而言,美国加大对中国的遏制,中美之间的竞争态势逐渐形成。2017 年 8 月,特朗普政府宣布对中国发起“301 调查”。此次调查的产品范围非常广,调查的内容也很多,不仅涉及知识产权,还关注中国有关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是否影响美国继续保持优势地位[13]。2017年12月,特朗普政府公布的《国家安全战略》报告,将中国界定为美国的“竞争者”[14]。在特朗普任期内,美国对中国开展贸易战,美国商务部对中兴实施制裁,将华为等中国企业列入“实体名单”。美国还极力推动盟国联合施压,一些国家也采取类似做法,对中国企业施加种种限制,阻止本国企业与中国企业合作,甚至逼迫中国企业退出其国内市场[15]。拜登上台后,美国回归传统外交路线,联合盟国遏制中国,中国面临的阻力和风险持续加大。
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中国不是冷漠的旁观者,而是积极的参与者。中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努力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与此同时,中国推动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增强与各国的贸易投资往来,同世界分享中国改革发展的红利。在蒙古国国家大呼拉尔演讲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众人拾柴火焰高’。中国愿意为包括蒙古在内的周边国家提供共同发展的机遇和空间,欢迎大家搭乘中国发展的列车,搭‘快车’也好,搭‘便车’也好,我们都欢迎,正所谓‘独行快,众行远’。我多次讲,中国开展对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将坚持正确义利观,不搞我赢你输、我多你少,在一些具体项目上将照顾对方利益。中国人讲求言必信、行必果。中国说到的话、承诺的事,一定会做到、一定会兑现。”[16]作为国际社会的负责任国家,中国为世界经济作出了巨大贡献。中国经济的贡献,体现于作为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拉动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改革开放至今,中国经济保持快速稳定增长,创造了举世瞩目的东方传奇,占世界经济的比重逐渐增加。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中国对世界经济增长的年均贡献率在30%以上[17]。
在为世界经济增长贡献力量的同时,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改革,致力于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在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五次会晤时,习近平总书记阐明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的立场,他说:“不管全球体系如何变革,我们都要积极参与,发挥建设性作用,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为世界和平稳定提供制度保障。”[18]在主持中共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全球治理的重要性,他表示,“随着全球性挑战增多,加强全球治理、推进全球治理体制变革已是大势所趋。这不仅事关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而且事关给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定规则、定方向;不仅事关对发展制高点的争夺,而且事关各国在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长远制度性安排中的地位和作用”[19]。在瑞士达沃斯举行的世界经济论坛2017年年会开幕式上,习近平总书记呼吁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改革,他指出:“小智治事,大智治制。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变革紧迫性越来越突出,国际社会呼声越来越高。全球治理体系只有适应国际经济格局新要求,才能为全球经济提供有力保障。”[20]
随着国际权力结构的变化,新风险新挑战的不断出现,全球治理体系的缺陷凸显。现有的全球治理体系由发达国家主导。少数大国在制定国际规则的过程中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在国际决策的过程中拥有更多的主导权,在国际组织如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拥有更多的投票权。这样的体系难以确保每个国家在国际交往中都受到平等对待,确保每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中都能够被充分代表,确保每个国家的主权都得到充分尊重,确保每个国家都能够自主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和社会制度,确保每个国家都不因外部强力而接受有违自己意愿的决定。这样的体系难以为彻底改变“强者为所欲为,弱者逆来顺受”的丛林法则,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改革,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成为国际共识。这需要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
国际法是全球治理体系的载体,是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重要支撑。国际法适用于主权国家和其他参与国际事务的主体,是全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法确立调整国际关系的原则和规则,为国家之间关系的相对稳定、全球治理的有序推进提供保障,为和平解决纷争、共享发展红利提供支持。因为各国公认的国际法为它们调整相互关系提供了最基本规范,有助于抑制极端自利偏好,提供必要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而这正是国际秩序形成和得以维持的基础。[21]
法治是全球治理的重要方式,是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的骨干工程。将国际关系法治化,以法律形式确认处理国家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如主权平等原则。这不仅有助于保障全球治理体系的规范性和协调性,强化全球治理的稳定运行,而且有助于促进国家之间的平等,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
坚持国际法治是新中国一贯的外交实践。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积极践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五项原则被写入中国宪法和与160多个国家的建交公报、双边条约,成为中国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基石。对外交往中,不论对方国家大小、贫富、强弱、持何意识形态,中国从不做违反国际法、损人利己的事,同时坚定依法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22]。
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法治是中国应对风险挑战的安全阀,是走向世界的保护器,是推进更高水平改革开放的重要保障。在对外交往中,加强涉外法治建设,运用法治方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是应对世界大变局的最佳选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涉外法律工作”,这是第一次以党的文件形式对涉外法治作出战略安排。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涉外法治工作进行重大部署,首次提出建立涉外工作法务制度,强调国际法研究和运用的重要性,不断推进涉外工作法治化。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再次对涉外法治进行部署,强调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加强国际法运用。这是党的文件中第一次出现“涉外法治体系”的概念,将涉外法治工作从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扩展到涉外法治体系,充分展示了中国共产党对涉外法治理论的发展和深化。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涉外法治建设,运用法治方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作出战略部署。
运用法治方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首先要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23]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是运用法治方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前提和基础,事关涉外法治工作的战略布局。
十八大以来,涉外立法工作取得重大突破。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外商投资法》,不仅明确国家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而且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不仅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平等法律地位作出规定,而且建立促进外商投资的机制,明确保护外商投资的具体措施。《外商投资法》还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这有助于统筹好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和有效维护国家安全,是对近年来美国以国家安全为由打压中国企业的有力回应。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颁布《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将《外商投资法》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概念的外延,就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发布程序作出规定,将促进、保护和管理外商投资的运作机制加以细化。不仅国家层面,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还颁布了相关地方性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对如何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作出详细规定。这一系列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颁布,对外商投资作出专门的详细规定,为中国吸引来、利用好外国投资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除了由上至下的立法模式,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还采取由下至上的立法探索。2018年4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郑重宣布,党中央决定支持海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随后,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就如何为自由贸易试验区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进行了探索,先后制定了《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园区极简审批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江东新区条例》等。在海南先行先试、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2021年1月4日,《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下文简称《草案》)全文首次公开,同时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草案》分八章,共56条,对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财政税收、生态环境保护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尽管涉外立法步伐加快,但离人民群众的期待、国家安全发展所需还有较大差距。还需进一步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一方面根据实践的发展和需要,及时修订、补充和废止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加快制定涉外法律法规,填补涉外领域的法律真空,如制定对外关系法、对外投资法、对外援助法、刑事司法协助法、引渡与庇护法、领事保护法、外国人服务保护法、难民法等[24]。
运用法治方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还要强化涉外执法。徒法不足以自行。通过执法将涉外法律法规落到实处,是运用法治方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重点环节。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之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对外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将负面清单由40项减至33项,《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将负面清单由37项减至30项,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准入领域,激活外商投资活力,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为了提升执法的效果,中国积极开展国际执法合作。中国公安已经与 113 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务实高效的合作关系,搭建了129 个双多边合作机制和96 条联络热线;同70 多个国家的内政警察部门签署各类合作文件400 余份,牵头或参与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及相关会议机制83个[25]。中国商务部与美国、欧盟、日本、南非、俄罗斯、肯尼亚等10个国家和地区的执法机构签署了反垄断合作谅解备忘录或类似安排,并与欧盟签署了专门的案件合作指引;签署金砖国家反垄断备忘录,推动区域全面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协定(RCEP),推动中日韩、中国与格鲁吉亚、中国与新加坡等自贸协定竞争政策议题谈判,促进区域和双边经贸关系发展;积极参加世界贸易组织(WTO)、经合组织(OECD)、联合国贸发会(UNCTAD)等国际组织召开的国际竞争会议,与各国分享执法经验,研讨最佳做法[26]。中国还将继续扩大国际执法合作,完善国际执法合作机制,增加国际执法合作成果。
运用法治方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优化涉外司法。涉外司法是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是运用法治方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重要保障。为统一涉外司法裁判标准,提升涉外司法的公信力,更好维护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服务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201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结合司法实践,对涉外民事关系和我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界定,明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溯及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中冲突规范之间关系的处理及法律规避行为的后果,对先决问题、不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作出规定。这有助于在涉外司法中准确选择法律、理解法律、适用法律,有效解决涉外民事纠纷,确保涉外裁判的公正性。2015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 为构建开放型经济体制和建设海洋强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明确通过树立程序正义理念、确立庭审中心主义、积极拓展外国法查明途径、规范裁判文书制作、深化司法公开来全面提升审判工作质效,要求通过强化对下指导工作来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强调善用法治思维主动研判大局,主动服务大局。这有助于充分发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维护国家海洋权益。20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就人民法院审理平等主体之间的投资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详细解释,不仅对投资合同进行清晰界定,而且明确了不同情形的投资合同效力。这为具体裁判提供了明确的准据,确保外商投资法的有效适用。2020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明确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对外开放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强调深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养高素质涉外审判人才等,助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运用法治方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最后要力争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一盘棋。在全球化的今天,原材料、能源、产品、服务、资金、技术、人才的流动已经从国内市场扩展到世界市场,实现全球流动。国家之间的经济往来增多,相互影响也加强。加之,资讯传播越来越快,人员往来越来越多,地区性事件可能变成全球性事件。对一国而言,国内事务与国际事务并非泾渭分明,反而联系越来越紧密。因此,要统筹好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协调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不仅要关注国际法对中国法的影响,准确解释和适用国际法,还要在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关注他国对中国法的反应,评估中国法在国际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可能引起的争议和冲突,从而实现内外一盘棋。
力争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一盘棋,要建立健全中国法的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突出强调,“要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1]。这是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及“中国法域外适用”,是将国际国内两个大局、法律的域内域外两种效力范围结合起来,从国家发展大局出发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的谋划。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将此作为新时代立法工作的重要内容。
高度重视中国法的域外适用,不仅与美国频频通过将美国法适用于域外来打压中国企业有关,而且与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之后需要中国法的保障紧密相关。美国法院将美国法适用于中国法律主体的情况早已有之,但年度案件数自2010年开始大幅上升[27]。而且,近年来,美国不断扩大美国法的适用范围,借此打压中国企业,限制中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如美国商务部制裁中兴通讯,加拿大应美国政府的要求扣留华为公司首席财务官孟晚舟。在美方看来,这些决定的“依据”都是美国法的域外效力。实际上,这是违反国际法的,是对法律域外效力的滥用。中国需要明确本国法的域外适用效力,才能反制美国的长臂管辖,更有效地保护中国机构、企业和公民,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与此同时,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众多中国机构、企业和公民走出国门,在对外交往的过程中不免产生争议。赋予中国法域外效力,将中国法合理适用于域外,不仅能够维护司法主权,而且能够更好地保护身处海外的中国机构、企业和公民。
习近平总书记非常重视国际法治,多次呼吁推进国际法治。在气候变化巴黎大会开幕式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建设国际法治的重要性,他表示:“我们应该创造一个奉行法治、公平正义的未来。要提高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国际规则有效遵守和实施,坚持民主、平等、正义,建设国际法治。”[28]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演讲中,习近平总书记呼吁要推进国际法治,他表示:“法律的生命在于付诸实施,各国有责任维护国际法治权威,依法行使权利,善意履行义务。法律的生命也在于公平正义,各国和国际司法机构应该确保国际法平等统一适用,不能搞双重标准,不能‘合则用、不合则弃’。”[29]在联合国成立75周年纪念峰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是国际法治的维护者和建设者,他表示:“中国是第一个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的国家,是联合国创始会员国,也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唯一一个发展中国家。我们将始终做多边主义的践行者,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定维护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核心作用。”[30]
推进国际法治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首先,国际法的约束力不够强。有的国家对国际法选取实用主义的立场,遵守国际法有助于实现利益最大化时就挥舞国际法旗帜,遵守国际法于己不利时就将之弃置一旁。这种选择性适用的做法奉行双重标准,极大地损害了国际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甚至直接挑战尊重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不干涉内政等国际法基本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今世界发生的各种对抗和不公,不是因为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过时了,而恰恰是由于这些宗旨和原则未能得到有效履行。”[31]其次,在国际法制定过程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主导权存在明显差别。国际法的产生发展过程与发达国家密切相关。荷兰、英国等国家推动了近现代国际法理念和制度的创新。二战后,美国不仅在亚洲和非洲推动区域性国际法的发展,而且主导全球性国际法律制度的创制,如国家组织、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等。因此,发达国家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和主导权,也享有制度非中性的优势。时至今日,国际权力结构已发生变化,主权平等已成为全球共识,如何保障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法制定过程中的话语权和主导权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再次,非传统安全问题的相关国际规则有待完善。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人类活动范围的扩展,网络安全、气候变化、外空探索等全球性问题越来越突出,仅靠一国之力难以应对,需要各国携手应对。要确保各国之间的协作能够顺利展开,更好地应对这些全球性问题,需要制定国际规则。而相应的国际规则尚付阙如。
为不断推进国际法治,继续完善国际法治,中国为推进国际法治贡献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这是中国作为大国的责任与担当。“大国”之“大”,不在于国土面积大,也不在于人口数量大,而在于国家所拥有的实力。实力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硬实力,即经济、政治、军事实力;另一方面是软实力,即文化、制度实力。大国不仅经济、政治、军事实力强,还拥有被人向往的文化和可信赖的制度[32]。作为大国,中国不仅要有强大的经济政治军事实力,为维护世界和平安全、促进全球经济发展作出贡献,还要不断提升文化、制度的吸引力和影响力,为世界文化交流互鉴、全球治理体系重塑作出贡献。而法律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法治是全球治理体系的重要载体。为完善国际法,推进国际法治,中国不仅要在自己推动的“一带一路”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等区域性合作中,不断完善多边国家合作的法律机制,还要为整个国际社会面临的法治问题贡献中国方案。通过完善国际法治的话语体系,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增强中国的话语权、主动权、主导权,不断推动国际法治,推动全球治理体系的变革,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