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家的传统观念中,机动车与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论机动车有没有过错都要“背锅”担责。然而,浙江省杭州市一起案件的判决结果,颠覆了很多人的这一刻板观念。
2017年11月9日凌晨,杭州市萧山区的任某(男,28岁)驾驶无号牌电动车至一交叉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与潘某(男,53岁)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之后,潘某又驾车撞上了红绿灯杆,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现场,任某受伤,两车均损坏。
经交警大队认定,任某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行经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按规定通行,负事故主要责任。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认为,任某驾驶电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任某还需对被害人潘某的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一审判决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兩年六个月,并赔偿潘某家属867352.14元。
在此提醒大家养成良好的驾驶行车习惯,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别等到出事才后悔莫及。
(《人民法院报》202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