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 “妇道”内容及其现代教育意义

2021-03-25 10:18房占红
关键词:秦汉时期妇女

房占红

(集美大学文学院,福建 厦门 361021)

千百年来,在家庭生活中妇女需要遵守一定的行为准则,这便是所谓的“妇道”。在现有的文献典籍中,最早发现“妇道”一词是在《诗经》之中,《周南·葛覃(序)》有云:“化天下以妇道也”。但早期的“妇道”与后世之“妇道”相比,从内涵上来看相去甚远。在男尊女卑的社会环境下,尤其在“三纲五常”和“礼教”盛行的封建时代,“妇道”大多是针对妇女的卑谦处事而言的,往往侧重指代妇女的贞节或操守,并逐渐成为束缚广大妇女的枷锁。随着时代的变迁,“妇道”的内涵也不断演变。通过梳理我们发现,先秦时期的典籍和社会生活中也很少涉及该词,而且对其具体内容也没有相应的解释。《左传·襄公二年》有云:“妇养姑者也。”《穀梁传·襄公三十年》云:“遂逮乎火而死,妇人以贞为行者也,伯姬之妇道尽矣。”上述典籍中所载的“妇道”侧重指代妇女的职责。即使到西汉中期之前,社会伦理对于“妇道”依然没有特别明确的界定,文献中对于“妇道”的记载,仅见于《史记·五帝本纪》,其曰:“尧二女不敢以贵骄事舜亲戚,甚有妇道。”此处的“亲戚”二字当是指舜的父母。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至少在西汉中期以前,涉及对妇女行为准则的要求并没有一个严格的标准。即使在“三纲五常”逐渐成为社会伦理的西汉中期至三国时代,人们眼中的“妇道”以及对广大妇女的要求也远不及宋元以后那么苛刻与严酷。所以,秦汉时期广大妇女善事公婆,主动承担家庭重任以及谦恭礼让等是当时社会对 “妇道”的规范和要求,所展现出来的主要内容是对广大妇女勤劳善良的肯定,是一种美德,直到今天仍具有很多积极意义。

一 秦汉时期“妇道”的内容

(一)善事公婆,恪尽孝道。秦汉时期,对“妇道”的内涵界定与内容要求更多侧重于孝道。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这与统治者倡导的“以孝治国”以及当时社会生活伦理中的主流观念是一致的,即强调的是“孝”,而不是“贞”[1],至于加在妇女身上的其他要求则均起于西汉中期以后。家庭生活中妇女所承担的“孝”首先强调的是善事公婆、恪守孝道。这种观念在汉代的典籍中多有体现。如《汉书·外戚传》曰:“初,许皇后起微贱,登至尊日浅,从官车服甚节俭,五日一朝皇太后于长乐宫,亲奉案上食,以妇道共养。”按照当时的伦理观念,许皇后作为儿媳,按时拜见婆母,并且亲自照顾其饮食,这便达到了妇道的要求。《汉书·五行志》亦云:“妇人之职,无非无仪,酒食是议。”由此可以看出,至于东汉之时,妇道内涵中包括了对待家人合乎礼仪,完成制作酒食的内务。《后汉书·五行志》记载:“拜姑礼毕,提瓮出汲。修行妇道,乡邦称之。”鲍宣妻子按时拜见公婆,完成行礼,与此同时,还要做提瓮出汲类似的家务。相反,如果未能对公婆履行相关的礼节和供养义务,便称之为不守“妇道”。《汉书·五行志》中亦载:“皇后自知罪恶深大,朝请希阔,失妇道,无共(供)养之礼,而有狼虎之毒,宗室所怨,海内之仇也。”汉成帝皇后因未能供养婆母,善待皇帝的孩子和妾侍,失妇道而被贬。由此观之,秦汉时期的妇道对于妇女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孝敬和赡养公婆、恪尽孝道等方面,同时甚至还包括处理好家庭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并非强调女子以性道德为核心的贞节。

同时,妇女善待丈夫年幼的弟妹,认真抚育并非自己所生的子女也是恪尽“妇道”乃至孝道的一种体现。西汉中期以后,因为特定的社会环境或意外因素导致有些家庭父母离世,留下兄弟同居,年长的兄嫂便要承担起照顾幼弟的职责。如《后汉书·刘般列传》记载:“早失母,同产弟原乡侯平尚幼,纡亲自鞠养,常与共卧起饮食。及成人,未尝离左右。”在父母离世之后,刘纡夫妻把弟弟抚养长大,彼此之间感情深厚。《汉书·杨敞子恽列传》记载:杨恽“后母无子,财亦数百万,死皆予恽”,此处是说杨恽的后母对继子善加抚养,并将大笔财产赠予杨恽的情况。《汉书·翟方进列传》记载,“辞其后母,欲西至京师受经。母怜其幼,随之长安,织屦以给方进读,经博士受《春秋》” 。翟方进的后母非常善良慈爱,爱怜孩子年幼,支持并陪伴年幼的翟方进读书治学,与之相依为命。《后汉书·郭丹列传》记载:“七岁而孤,小心孝顺,后母哀怜之,为鬻衣装,买产业。”郭丹年幼,后母慈爱,为之提供衣食,照顾他的起居。以上典籍的记载中,或长嫂照顾家人的起居,或继母承担责任照顾幼子,皆是人们对于遵守妇道的呈现。

从典籍记载和前人研究我们可以发现,秦汉时期对妇女的要求首先是完成为人妻的本分,即善事老人,帮助丈夫照顾好家人,这也是当时对“妇道”的根本要求。

(二)勤劳持家,支撑门户。自古以来,勤劳善良是广大妇女的最大美德。秦汉之际,丈夫外出服役,抑或丈夫去世之后,妻子依然侍养丈夫的家人,而且还能通过自己的辛勤劳作支撑起家庭,这也是当时守“妇道”的具体体现。有时,统治者还会以官方文书的形式对那些坚守妇道的“妇女”进行褒奖。《史记·货殖列传》曰:“始皇以为贞妇而客之,为筑女怀清台”。这是秦始皇时期对一名叫巴寡妇清的女子进行嘉奖的真实记录。巴寡妇清之所以能够得到秦始皇的嘉奖,是因为她的坚韧和勤劳,以一己之力守住祖业并创造了大量财富,为国家上缴大额赋税,而且这种嘉奖并非个例,直到东汉末年,类似的嘉奖并未间断。《汉书·平帝纪》中有载:“复贞妇,乡一人。”《后汉书·孝桓帝纪》中同样有类似的嘉奖记录,汉桓帝曾经“(赐)贞妇帛,人三匹”。从秦始皇褒奖巴寡妇清到汉桓帝赏赐贞妇帛,历代统治者对贞妇以多种方式的嘉奖前后延续了近四百年的时间。从某种程度上看,上述秦汉时期得到褒奖的妇女与宋元以后因坚守以“性道德”为核心的“贞节”而所受的褒奖含义截然不同。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典籍中被褒奖的“贞妇”均为寡妇,这一点在任何时代都是共通的,但她们的“贞”主要体现在对家庭义务的忠诚和奉献方面,而不是宋元以后强加在广大妇女身上的“从一而终”“忠贞不二”。

同时,秦汉时期的广大妇女为了家庭生活可以从事多种职业。在《睡虎地秦简·日书》出现了“女贾、女臣、女巫、女盗、女子为正”等多种称呼,从这些名称我们可以看出,秦代妇女从事的职业范围已经较为广泛。两汉时期,女子和男子一样都要为国家纳税和服徭役,她们可以从事农耕和纺织工作,制作和售卖东西,还可以做医生、女巫甚至去从军。从传世典籍和出土资料所载我们可以看到,秦汉时期,妇女不仅从事的职业范围较广泛,其社会地位和后世相比也较高[2]。同时也说明,这一时段男尊女卑的观念只是上层社会的伦理教化,在普通民众的生活中并没有被全部接受。在普通民众之间,日常生活中男耕女织是一种相对平等的生活伦理,男女之间相互尊重、相互扶持的观念是维持小农家庭生存的重要保证,中国近代男女平等观念的倡导与秦汉时期的社会伦理是颇有渊源的。所以,此时的“妇道”并非是针对性道德而言的,若果真如此,小农家庭是无法生存的,在他们看来,能力高低才是评判当家之权的重要因素[3]。商鞅变法之后,秦国社会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自此秦人的家庭多属于“一夫一妻”的核心家庭。很多家庭,丈夫要外出服役,妻子便要承担起家庭的主要责任,包括家庭经济来源和具体财产的处理等事务。睡虎地秦简《日书》中有比较明确的记载:“宇东方高,西方下,女子为正”。所以,有学者认为,社会变革比较剧烈的秦代妇女在家庭中处于领导地位,与上述记录是不无关系的[4]。大量的传世典籍和出土资料记载说明,秦代不少小农家庭生活中的确存在妇女当家作主的现象。

西汉王朝建立之后,上面所述的类似情况仍然大量存在。《史记·高祖本纪》记载:“(刘邦)常从王媪、武负贳酒,时饮醉卧,武负、王媪见其上常有龙,怪之。高祖每酤留饮,酒雠数倍。及见怪,岁竟,此两家常折券弃责。”从这段记录我们可以看出,王媪、武负均为以卖酒为业并独立持家的女老板。《居延新简》曰:“女子王恩等责候史徐光、隧长王根钱四百,卌粟三石二斗”[5]301,“甲渠候遣令史延齎居延男子陈护众所责钱千二百、女子张宜春钱六百、居延丞江责钱二百八十,凡二千八十。”[5]311“成隆、长妻自言不当十月食,仓督官为行出还其食与长妻。”[5]421在上述出土资料的记载中,妇女王恩、张宜春均与男子发生了债务关系,王长之妻能直接与戍卒的头目交涉分粮食的问题,从中我们也可以领略到这些妇女在处理家庭经济事务过程中的勤劳与能力。《东汉中平五年洛阳县房桃枝买地券》曰:“中平五年(188年)三月壬午朔七日戊午,洛阳大女房桃枝,从同县大女赵敬买广德亭部罗西步兵道东家下余地一亩,直钱三千。”[6]《扬州甘泉出土东汉刘元台买地砖券》亦有类似记载:“熹平五年(176年)七月庚寅朔十四日癸卯,广武乡乐成里刘元台从同县刘文平妻买得代夷里家地一处,贾钱二万,即日钱毕。”[7]从上述所载购买地券的行为我们可以发现,妇女和男子在权力和义务上是相当的,同样拥有主持签订契约,收买付卖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从另一个侧面也体现了当时广大妇女的精明强干。

总体而言,秦汉时期的妇女在家庭生活中扮演的角色绝不仅仅是男子的附庸,很多时候他们是一个家庭的重要支柱。不管她们是主动还是被动地承担起一个家庭的责任,仅凭她们的勇于担当就足以称道,这也是那个时代“妇道”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值得称道的地方。

(三)严于律己,谦恭礼让。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后,家庭作为最小的社会单位,而夫妻为家庭的核心,妇女在家庭建设和子女抚育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到西汉中期,社会才真正开始对妇女在夫妻之间与家庭中的地位进行明确规定。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最早明言“夫妇之道”,刘向的《列女传》、班固的《白虎通义》、班昭的《女诫》等均对夫妇之道进行了界定和解释,但基本均侧重强调夫妻双方彼此在家庭生活中的责任对义务,并没有对妇女提出苛刻的要求。班昭的《女诫》共有七篇,其中的四篇涉及到妇女对夫家所有家庭成员,尤其对公婆等长辈应该遵守的妇道和应尽的义务。“妇行第四”篇对女子所提出的德、言、容、功等四项具体要求固然存在一些消极的东西,但就家庭生活中男女双方各自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和那个时代而言也是名正言顺的。也许正是基于此,《汉书·律历志上》注引颜师古曰:“言妇人之道,但居中主馈食而已”。

综合而言,秦汉时期的“妇道”所强调的重点多侧重媳妇对于公婆等老人的孝敬与供养,对儿女的抚养,以及提高在日常生活中的生存技能等,这也是古代“四德”的具体体现。这其中包括与其他家庭成员和睦相处的问题,和后世所强调的以“贞节”为核心的妇道是迥然不同的。宋元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封建礼教的日益完备,“四德”观念不断被加入消极的内容,从而逐渐成为约束广大妇女行为的桎梏。所以,秦汉时期的“妇道”虽然存在不少糟粕,但其中所蕴含的那些积极元素对现代社会中妇女的个人修养和立身行事等均具有实际指导意义。

二 秦汉时期“妇道”的现代教育意义

自从人类进入以家庭为基本社会单位的文明时代,妇女就成为家庭的核心成员和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两千多年来,封建礼教中的糟粕固然是束缚广大妇女的桎梏,但秦汉时期以勤劳善良、默默付出或聪明能干等为核心的“妇道”展现出妇女的美德,直到今天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教育意义。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那样:“妇女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没有妇女就没有人类,就没有社会”[8]。

(一)有利于良好家风的建设。所谓家风即家庭风气,是通过家长的言传身教使每一位家庭成员严格遵守的价值观念、道德准则和精神风貌等。良好的家风是培养下一代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而妇女在良好家风建设中的作用在很多情况下远远大于男性。秦汉时期,由于战乱不断,妇女在很多情况下成为家庭的支柱,她们不仅要赡养老人恪尽孝道还要抚育孩子,对自己严格要求,对他人谦恭礼让,成为所有家庭成员的表率,同时还要辛勤劳作以支撑门户。秦始皇褒奖的巴寡妇清、汉桓帝嘉奖的贞妇等就是那个时代杰出妇女的代表。正是广大妇女的勤劳善良才使得任何时代的许多家庭树立起良好的家风,从而造就了一代代的历史伟人。

客观来讲,秦汉时期的“妇道”是特殊时代的产物,但其中广大妇女的勤劳朴实、任劳任怨、尊老爱幼等美德即使到人类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广大妇女如何充分认识并理解家风的含义,以及更好地培养儿女,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世界观等均可以提供参考。可以说,秦汉时期“妇道”中的积极元素成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良好家风的建设以及推动社会进步方面仍可提供重要借鉴。正如习近平所指出:“家风是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9]。所以,良好的家风是社会风气的基础,在社会治理中具有示范的功能,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有利于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在推动历史发展和文明进步的过程中,广大妇女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家庭生活中,母亲对儿女的表率示范作用更为重要。千百年来, 赞美妇女的名言、诗句和典故等不胜枚举,从《诗经》中的“哀哀父母,生我劳瘁”,到“孟母三迁”“孟母断织”,再到到孟郊的“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等无一不是对妇女的赞美。正如马克思所说:“没有妇女的酵素就不可能有伟大的社会变革”[10]。秦汉时期的妇女不仅在家庭生活中严格遵守所谓的“妇道”,为子女的抚养和家庭的传承与发展默默付出,而且要承担很多额外的重任,为了家庭生存,还要从事经商、纺织等多种活动,有的甚至还要承担沉重的劳作、繁重的徭役或兵役等。所以,秦汉时代妇女身上体现出的美德与伟大均可以从不同角度体现出来。

现代生活中由于受某些消极因素的影响,家庭生活中尊老爱幼、母慈子孝等传统美德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不少青少年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发生了扭曲,不仅没有尽到“孝”的义务,有的甚至为一己之私而走上犯罪的道路,这种现象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就整个封建时代而言,秦汉时期的“妇道”虽只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但通过了解和学习其中所保留下来的积极元素对现代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仍可以提供重要参考。

(三)有助于保护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地位。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讲,人类进入男权社会后,妇女的社会地位是逐渐降低的,但这种降低不是直线式而是波浪式。秦汉时期,广大妇女不仅在家庭中具有很高的话语权,还可以从事多种职业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等足以说明,相对整个封建时代而言,秦汉时期套在广大妇女身上的桎梏远远不如宋元以降那么森严,这个历史时段的妇女拥有较高的人身自由度和社会地位,在家庭或社会生活中呈现出一种男女“相对平等”的社会面貌。

新中国成立以来,为保护并提高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地位,国家先后采取多种措施予以保障,并逐渐形成马克思主义的妇女观。历代党和国家领导人均十分重视妇女工作,以推动男女平等,发挥妇女的作用。进入新时代以来现实生活中男尊女卑观念仍然顽固地存在,真正的男女平等并没有完全实现。所以,习近平总书记曾表示:“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特殊利益”,并进一步强调,“依法保障妇女权益,优化妇女生存的社会环境”等[11]。我们认为,国家在出台各种措施以保障妇女权益的同时,广大妇女也应该积极学习,从古代流传下来的“妇道”中汲取营养,借助优秀中国传统文化的力量提高自身素质和保护并发展自己的生存能力。

随着时代的变迁,广大妇女在家庭建设和社会生活中的角色发生了重要变化,但几千年流传下来的传统美德是一脉相承的。秦汉时期的“妇道”体现出的不少积极元素对新时代广大妇女的立身行事,以及保护新时代的妇女权益仍具有古为今用的借鉴意义,对如何进一步提高她们的社会地位仍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 结束语

秦汉时期,封建统治秩序尚未完全建立,而此时的意识形态领域也相对自由,整体而言,社会环境比较宽松,直到西汉中期儒家伦理观念才被确立为统治阶级的正统思想,但并未完全渗透到整个社会。“妇道”最初作为一个词语只是为了强调妇女在家庭生活中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而产生的,随着历史的发展才不断赋予其不同的内容。事实上,只有在封建礼教盛行的宋元以后“妇道”才成为约束妇的一道枷锁。就秦汉时期的妇道来看,其含义、内容与先秦并无二致,从同时期的典籍所载以及历史史实可以证明这一点。虽然此时已经开始对广大妇女强调所谓的“贞节”“三从”等,但均不是社会伦理中的主流,直到宋儒理学产生并逐渐占据统治地位以后,以“妇道”为代表的封建礼教才真正成为压迫和禁锢妇女的元凶。相反,秦汉时期的“妇道”对妇女所强调的勤劳善良、敬爱老人等多层面体现出的积极元素,直到今天对青年一代的健康成长和维护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等仍具有很高的教育意义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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