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宏法,沈灵娴
无论人们关于生态环境问题形成原因的具体解释如何不同,生态文明建设理念与实践的类型总体上可以划分为这样两种:一种是具有“普适性”特征的话语概括与表达,主要侧重于各种相对微观的经济技术手段和环境政策工具的规制和应用,而并不谋求或注重经济社会系统的整体性、根本性变革;另一种类型则是在并不完全排除经济技术手段和环境政策工具策略性运用的同时,强调或突出生态文明与整体性社会制度的价值关联,主张对整个经济社会系统进行广泛而深刻的系统性变革与重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不是别的什么主义”[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是简单延续我国历史文化的母版,不是简单套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设想的模板,不是其他国家社会主义实践的再版,也不是国外现代化发展的翻版”[2],而是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逻辑和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逻辑的辩证统一,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同我国具体实际、历史文化传统、时代要求紧密结合起来的产物。同样的,中国特色的生态文明理念与实践,无论是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有机构成部分,还是作为资本主义生态文明的一种替代性愿景或方案,尽管会因为一些具有共性的生态环境难题和困境,而必然会汲取古今中外的一些生态理念与智慧,采用一些类似的经济技术手段和环境政策工具;但是毋庸置疑的是,“社会主义”这一极其重要的限定性前缀,必然也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强烈的整体价值取向或意识形态关联,而并非简单地涵指所有的生态文明建设措施和路径都理所当然地指向社会主义性质。因此,辨析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内在规定性,探讨“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理念与实践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机理,对于廓清当前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大量话语和多样实践中普遍存在、有意无意的“去政治化”或“去意识形态化”迷雾,自觉并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问题,或者说人在世界中的地位问题,是人类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必须面对和回答的前提性、本体性问题。前工业文明时期,人类虽然还不能对自然现象之间的总体联系在细节上做出清晰的证明和描述,但自然界被认为是一个具有生命的、透着神性光芒的有机体。人的生存依赖于自然界,并且也只是自然的一个组成部分,人类从而对自然界持有一种泛灵论式的理解和敬畏。人们对于世界的整体性和规律性,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统一性,有着一种天才的直觉和坚定的信仰。如中国古代不言而喻的“天人合一”框架和西方的“逻各斯中心主义”信念,都是通过仰观天文、俯察地理式的感悟和思考,通过近取诸身、远取诸物式的方法和实践,表达了人对自然条件的依赖,以及对自身活动的节制和自律,从而使人与自然之间在整体上保持着一种相对和谐的状态。工业文明以来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大量应用,尤其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普遍建构,使得人类作用于自然的力度日益增强、频度日益增加,超过了自然生态系统自我净化、自我调节、自我修复的生态阈值,以至于过去往往需要数个世纪才能完成的地球生态系统变化,如今被压缩到数十年甚至是更短的时间。全球性的生态环境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问题,再次成为人们思考的中心问题,同时也成为各种生态文明理念与实践的本体论依托或基石。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基础性命题,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本体论依据。但是,对这一极其重要的基础性命题的准确蕴涵,国内学术界却有着不同的理解和把握,主要表现在对“生命”一词的内涵和外延存在着不同的确认。“生命”一词,到底是指称包括人、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在内的具有“生命”特征的有机体,还是描述和说明人与自然(人之外的有机界和无机界的统一)之间关系的形容性或阐释性概念?著名法学教授张文显明确主张:“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命题中的“生命”一词,是指包括人在内的生命有机体;“自然”一词也并非指整个自然界,而是指有机界;“共同体”实际上就是指人与其他生物的共同体[3]。否则“生命”一词的泛化和滥用,必然会引发各种理论困惑和操作难题[3]。还有学者认为:“生命共同体”范畴实际上就是“生物共同体”,它既不包括无机的环境要素,也不等同于整个自然生态系统[4]。而之所以采用“生命共同体”这一概念,主要是因为这个“称呼”不仅仅更加富有伦理意味,而且还拓展了人类道德的关怀对象,突破了传统人际伦理的狭隘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颇受指责的人类中心主义嫌疑[4]。
那么,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理解和把握习近平总书记的“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这一命题的确切内涵呢?完整的语境分析,无疑是有益而必要的。我们知道,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习近平提出,“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树”[5]47。2017年7月,他又提出了“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观点;在十九大报告中则明确提出了“人与自然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命题。在2018年5月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讲话中,习近平指出,“自然是生命之母,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自然物构成人类生存的自然条件,人类在同自然的互动中生产、生活、发展”。在2020年8月审议《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时,习近平又提出了“山水林田湖草沙”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生态系统的观点,要求我们按照生态系统的内在规律,统筹考虑自然生态各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关联,加强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从而达到增强生态系统循环能力、维护生态平衡的目标。
显而易见的是,从“山水林田湖”,到“山水林田湖草”,到“山水林田湖草沙”,再到“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生命共同体理念并没有将“生命”狭义地界定为有机体,也没有将“自然”明确地界定为有机界或无机界,更没有将“生命共同体”狭隘地理解和界定为“人与其他生物”的共同体。“自然”一词,如果从广义上来说,是指包括人在内的有机界和无机界的统一,因为人本身就是一种自然存在物,就是自然的一部分;如果从狭义上来理解,并且是放在“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这一具体、特定的语境中,则是指称“人”以外的有机界和无机界的统一,也就是“人”以外的生态环境系统。至于“生命”一词,一般来说具有两层蕴涵:在狭义上指称包括人在内的“生物有机体”,在广义上则主要用来形容或说明要素之间的一种相互依赖、协同共生的状态或关系。而在“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这一命题中,无论是从习近平总书记的叙事语境,还是就人与自然关系的实然状态而言,“生命”一词都应该而且必须从广义上来加以界定和解读。而且,自然科学的发展也早已证明,人类起源于自然界,是自然界长期进化和发展的产物。马克思也明确指出,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界之中的;自然界不仅仅为人类的生存提供了直接的生活资料,从而构成人的无机的身体,而且自然界还为人类提供了能够享用和消化的精神食粮,从而构成人的精神的无机界[6]161。从这样的意义上来说,人不仅与自然中的有机界构成了一个生命共同体,而且与无机界同样构成了一个生命共同体。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是对人来源于自然界、依赖于自然界的一种存在论意义上的事实性陈述,也是对人与自然之间和谐共生、休戚与共关系的一种形象化阐释。这一高度概括的普遍性命题,既是不同生态文明理念与实践的前提性共识,也是通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价值立场的本体依据。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是对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清醒认识和自觉把握,严格来说,这一命题本身并不涉及生态中心主义或人类中心主义之分,因为无论人类遵循还是违反了这一客观规律,它都以一种“铁的必然性”自发地发挥着作用。如果人类遵循了这一自然规律,树立了敬畏自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能够正确地把握和处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那么人与自然就会处于和谐共生状态之中,也就是“生态兴文明兴”;反之,如果人类无视这一事实,违背了这一规律,造成了不可逆转的生态灾难,维护人类文明的生态系统就会遭到破坏,人类文明也必将衰亡,因为任何“不以伟大的自然规律为依据的人类计划,只会带来灾难”[7]。虽然在纯粹的认识论领域,“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命题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一种客观性描述,无所谓人类中心或非人类中心之分;但是一旦进入实践领域,由于必然要涉及生态文明建设的言说主体、行动主体和终极价值问题,也就必然会终结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所有抽象争论,也必将走向人道主义和自然主义相统一的逻辑理路,并为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价值取向奠定基础[8]。
各种非人类中心主义或生态中心主义生态文明话语和主张的内在缺陷,首先是无法回答“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终极目的问题。一方面,对于人类来说,“除了以地球为中心的物理学、化学、生物学、气象学等等,不可能有别的”[9]496。我们现在所能掌握的自然科学知识,包括生态学和有机科学在内,基本上都是局限于地球或以地球为中心的,是只适用于地球的,因而也总是相对的,但是我们人类并没有因此而走向一种“无中心”的自然科学。另一方面,各种生态中心或自然中心的生态文明话语和主张,其实也只是“以地球为中心”的,而并不是彻底的生态中心主义或自然中心主义。如果不以人类的永续发展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终极价值目标,那么即使维系人类生存的地球生态系统被破坏了,人类灭绝甚至地球也毁灭了,也与人类之间不构成任何价值或意义关系;同时,整个宇宙仍然会处于不断的创生之中,会以“铁的必然性”形成一种新的生态平衡系统,并且同样会以“铁的必然性”在另外的地方、另外的时间,重新产生出物质运动的最高精华——“思维着的精神”[9]462。
其次是消解或淡化了人在生命共同体中的特殊性、能动性及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包括人在内的有机体的活动以及各种形式的物质运动,其实都会对地球生态环境系统产生一定的影响。然而,作为一种能够思维的精神性存在,人是具有能动意识的类存在物,是自然性与社会性、受动性与能动性的统一。人能够将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的和自己意识的对象”[6]162,并且懂得在遵循外在的客观性规律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内在需求和目的去改造对象世界。“人的思维的最本质的和最切近的基础,正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而不仅仅是自然界本身;人在怎样的程度上学会改变自然界,人的智力就在怎样的程度上发展起来。”[9]483人越是能够有意识地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离狭义的动物就越远;人越是能够充分地认识和利用自然规律,那些“未能预见的作用、未能控制的力量对这一历史的影响就越小,历史的结果和预定的目的就越加符合”[9]422。
最后是没有清醒地认识到,造成生态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并不是人类中心主义,而恰恰是还没有真正地形成“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没有真正地以“人类主体”的共同意识和共同行动去协同一致地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截至目前,在人类历史上,“共同体”的呈现样式主要还是表现为“群体性的”“集团性的”“阶级性的”“地域性的”“国家性的”等[10],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不同共同体之间的矛盾以及社会与自然之间的矛盾,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而随着生产的发展、交往的扩大,全球化的步伐越来越快,狭隘的地域性历史也正转变为普遍性的“世界历史”。气候变化、环境污染、粮食安全、资源短缺等全球性问题的蔓延,既对人类的生存构成了严峻的挑战,同时也正在促使人类采取共同的行动以应对和解决这些共同的问题,“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具体形塑过程尽管艰难而复杂,但也正处于前所未有的加速形成之中。
当人类能够深刻认识到“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真正蕴涵,并形成了真正的人类命运共同体,那么人类将会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而不是让自然规律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这将“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6]185,是人道主义与自然主义相统一的共产主义。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崇高理想,共产主义不仅仅是一种理想信念和未来蓝图,更是一种现实的运动,当下的理念与实践都与之密切关联,都是通向这一崇高目标的必要过程。在自由人联合起来的“类主体”还没有真正、彻底地形成以前,作为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其生态文明建设只有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不断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加速形成,才能最终实现人道主义与自然主义的统一。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1]“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人民群众观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义的内在特征,也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
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绿色发展之路。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永恒、必要的物质前提,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自然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自然生产力。而且,良好的生态环境不仅仅意味着高水平、高质量的自然生产力,还“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12],事关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事关人这一最为活跃和最为重要的生产力要素的保护和发展,事关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要正确处理“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之间的辩证关系,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研发绿色生态技术、践行绿色发展方式、推广绿色生活方式,坚决摒弃损害甚至破坏生态环境的发展模式;要始终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以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为当前工作的主要抓手,让人民群众能够呼吸上新鲜的空气、喝上干净的水、吃上放心的食物,将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落到实处,以更好地满足当代人民群众对于优美生态环境的生活需要,也为子孙后代的永续发展留下良好的环境资源。
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需要解决好“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问题,走好共享发展之路。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题中要义和价值旨归。“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对于那些身处经济发达区域却经常生活在雾霾之中的人们来说,的确是一种真实的心灵感受;而对于守着“绿水青山”却经济拮据、生活困顿的人们来说,则可能是一种尴尬与无奈。国际社会中存在的生态殖民主义往往借助各种深层生态学理论,以牺牲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权和发展权来维护自己的特殊利益。社会主义国家的生态文明建设,既不能在国际上采取这种做法,也要防止这种现象在国内的滋生和蔓延。要把握好“五大发展理念”之间相互贯通、相互促进的整体关系,既不能顾此失彼,也不能相互替代,要始终坚持生态文明建设的人民立场,将共享发展作为价值目标;既要防止将“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作为破坏性、掠夺性滥采滥伐的借口,又要解决好“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问题,在绿色转型过程中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根据生态系统的服务价值、生态保护的成本和发展机会成本,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调整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各方的利益关系,让人民群众共尽生态文明建设的义务、共享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果;要积极开发绿色资源,大力发展绿色产业,创新生态扶贫方式,实现脱贫致富与生态保护的良性互动。
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是造福全体人民的最普惠的民生工程,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所有、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伟大事业,“要把建设美丽中国转化为全体人民自觉行动”[13]。一方面,要加大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引导人民群众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理念,强化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培育生态道德、生态文化、生态行为,构建全民参与的生态文明治理体系,组织群众投入美丽中国建设的全民行动中,打一场生态文明建设的人民战争。另一方面,要全面把握“环境就是民生”的深刻内涵,将生态文明建设的力度、强度、速度,同各地的实际民生以及群众的心理可接受程度结合起来,克服“生态乌托邦”情结,杜绝各种哗众取宠、脱离民生实际、违背群众意愿的绿色指标和“一刀切”的冒进做法。
生态文明建设总是基于人与自然之间的一定关系,并且总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展开的。作为自然禀赋的生态环境资源是大自然给予全人类的馈赠, 具有典型的人类性和公共性,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与实践具有高度的契合性。但是,“人们对自然界狭隘的关系制约着他们之间的狭隘关系,而他们之间的狭隘关系又制约着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6]534。早在1842年《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就针对莱茵省议会将那些在私有林地中捡拾枯枝的人按“盗窃罪”论处的事件,对私有制所导致的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异化,对法律制度与生产资料所有制之间的内在关系,做出了深刻的揭露和批判。这种揭露和批判也昭示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以扬弃私有制和人的异化,最终实现自然主义与人道主义相统一的生态经济学、生态政治学、生态社会学的发展逻辑。
坚持生产资料(包括自然资源)的公有性质,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确保生态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基础和制度保障,也是实现人与自然“双重和解”的根本依据和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六条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总纲第九条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然而,无须讳言的是,这种最高层面的制度设计,在实践中往往会由于制度配套不够完善,以及发展理念偏差、资本逻辑钳制、市场机制失灵等复杂原因,导致公有、普惠的自然资源资产并不能真正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这就需要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的前提下,不断探索和完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问题,将我国公有制的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建设效能,以确保人民群众能够真正共同拥有自然资源, 共同享有良好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
坚持和完善自然资源的公有制度,需要发挥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社会主义需要生态学,因为后者强调地方特色和交互性,并且赋予了自然内部及社会和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以特别重要的地位。生态学需要社会主义,因为后者强调民主计划及人类相互间的社会交换的关键作用。”[14]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之一,就是能够通过民主的程序和周密的计划,不断加强和完善顶层设计,以促进社会生态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的协同和匹配。立足于我国的自然地理特征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通过组织生态功能区人口的逐步有序转移,能够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从而有利于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有利于从整体上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坚持和完善自然资源的公有制度,需要建立和完善统一行使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人职责的体制机制。我国虽然在法律上早就明文规定了自然资源资产的公有性质,但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问题并没有解决好,存在着所有者设置虚化、所有权边界模糊的问题,公有的自然资源资产往往变相地转变为某些利益集团的私产。要认真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按照中央的相关部署和要求,建立和完善国家自然资源监管体制,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不断巩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经济基础,彰显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主义价值导向。
坚持和完善自然资源的公有制度,需要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体制机制。对于公有性质的自然资源资产,不仅需要区分所有者权利和管理者权力的关系及其边界问题,还要坚持正确改革方向,更好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监管作用,积极构建反映资源稀缺程度、体现自然价值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着力解决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偏低、生产开发成本低于社会成本的问题,完善价格决策程序和信息公开制度,防止公有性质的自然资源资产低价流入权贵利益集团,造成人与自然的双重对抗与矛盾;要积极构建多元化的代内与代际生态补偿机制,着力解决保护生态得不到合理回报的问题,增加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完善生态保护绩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要大力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与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作用,积极构建能够有效规约资本逻辑以及市场失灵的制度性力量。
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问题,从来都是和政治问题相互关联的,或者说政治问题始终都存在着一个重要的生态维度。近代以来,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全球影响以及后发国家“生产主义”意识形态的普遍高涨,使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变换”的链条逐渐变得脆弱,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生态失衡等一系列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严峻问题越来越清晰地呈现在人们的面前,生态与政治之间的关联问题也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变得如此重要和迫切。正如《最终的安全——政治稳定的环境基础》一书所指出的,“安全的保障不再局限于军队、坦克、炸弹和导弹之类这些传统的军事力量,而是愈来愈多地包括作为我们物质生活基础的环境资源。这些资源包括土壤、水源、森林、气候,以及构成一个国家的环境基础的所有主要成分。假如这些基础退化,国家的经济基础最终将衰退,它的社会组织会蜕变,其政治结构也将变得不稳定。这样的结果往往导致冲突,或是一个国家内部发生骚乱和造反,或是引起与别国关系的紧张和敌对”[15]。世界各地都出现了不同形式的环境运动,各国政党也纷纷提出各自的绿色施政理念和方案。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已经成为这一矛盾的重要方面,广大人民群众热切期盼不断加快提高生态环境的质量。而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作为坚持生态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性质的政治保障,其执政的理念和方式,无疑都存在着一个重大的生态转向问题。
中国共产党一经成立,就把实现人道主义与自然主义相统一的共产主义作为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一直都比较重视。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更是前所未有地被提升至重大政治问题的高度。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我国长期以来的快速发展,积累了大量的生态环境问题,这已经成为明显的短板,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生态环境问题,既是重大经济问题,“也是重大民生问题,发展下去也必然是重大政治问题”[5]86。而在2018年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更是站在关系全局性和战略性的政治高度首次明确指出,“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16]。党的十八大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九大第一次明确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内容写入了《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总纲当中。201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不但继续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我国“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前进方向,而且还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写入了《宪法》当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首要的显著优势,就是能够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的科学理论,保持政治稳定,确保国家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而继续发挥这一制度优势,加强党的领导,也是确保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能够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的政治保障。
加强党对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需要全党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全党和全国人民进一步强化生态意识,深刻认识生态环境对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作用,生态环境变化对于文明兴衰演替的直接影响;需要全党和全国人民“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把不损害生态环境作为发展的底线”[5]8,将绿色发展与创新发展、协调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统筹兼顾、协同推进,实施全方位的绿色变革,加快构建和形成高质量现代化的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加强党对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需要进一步强化党的生态政治自觉。生态文明建设不仅仅是经济问题和民生问题,更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事关意识形态属性和党的使命宗旨。要自觉把握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终极价值目标与当前阶段性策略性工具和手段之间的关系,而不是简单地认为共产党及其执政地位下的所有生态文明建设话语或政策,就天然保证“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自然实现,或者一定能够确保其在实践中的社会主义性质[17];要清醒地认识到西方的一些“绿党”是将自己限定在资产阶级民主框架之内的,而且事实也表明,它们在成为某些国家力量之后,往往是忠实于资本、保护资本逃脱生态责任的[18];要在不断推进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同时,始终牢记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立场和目标宗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所想、所盼、所急,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使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方向不断前进。
加强党对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需要进一步提升党的绿色执政能力。要提升党领导生态文明建设的全局总揽能力,在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基础上,健全和完善党领导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制度体系;要提升党领导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推行能力,把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和工作任务,级级明确、层层落实,贯穿到国家治理的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要提升党领导生态文明建设的绩效督查能力,建立科学合理的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最严格的考核和问责,“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其责任,而且应该终身追究”[5]100;要提升环保队伍的建设能力,积极选用和重用那些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作风过硬的工作人员,培养一支能够不断推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环保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