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会同体育总局等部门,做好已建体育场地设施的使用、管理和提档升级,进一步盘活现有存量资源,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和社会公共体育场馆双向开放。”近日,针对网友“许多中小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完备,但课余时间常年闭门闲置,造成公共资源的极大浪费”的留言,教育部在中国政府网“你的留言,部委有回应”中进行了回复。
有专家认为,在国家层面上,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開放已经有政策依据,但并非法律上的义务,亟需将其纳入法律规范,既能促进资源充分利用,又能给学校带来收益。
善用、巧用资源是基本要求 陈霈(资深媒体人)
毋庸置疑,学校体育场馆从建设到运维用的都是财政的钱,也就是所有老百姓的钱,社会公众有权利使用它,不仅是给特定的人群使用,而是尽力让其使用效率最大化。
我们承认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是完全等同的,也承认校方有维护好校园秩序、管护好校园设施的权力和义务,但“管理”和“开放”并不是对立和矛盾的,如果有人执意要用“管理”来否定学校体育场馆的开放,那只能用“懒政”来贴标签。
我在广州沙面旅游时,曾见到小学学生在街巷上体育课,迎来众多游客的微笑和快门,这既是学校面积小不得已而为之之举,也是学校善用社会公共资源的聪明之举,更是社会和谐之举。
目前,社会资源分布并不均衡,放学后的校园虽然宁静,却也是一种极大的浪费,善用、巧用资源是对现代行政管理能力的一项基本要求。
在一些相关领域,政府部门已经进行了很好的探索。例如购买公共服务,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中就有“公共体育”项目。政府付费,用于学校因开放体育场馆等设施所增加的维护费用、管理成本。
学校管理者的后顾之忧解决了,于情于理于法都顺了,焉有推进不了之说?
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夜晚宁静的校园里,父母带着孩子在操场上散步、谈心,他们远离了手机游戏,邻里之间聊聊天,孩子们跑一跑、闹一闹,这不就是我们一直在积极倡导和呼吁的“家校共育”吗?
纳入法治化轨道有序推进 滕修福(人大工作者)
学校体育场馆能否免费向社会开放?乍一听,闲置时间开放,似乎应当;再细想,开放后带来一系列安全、管理等问题如何解决?学校体育场馆不可盲目免费开放,应依法依规有序推进,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首先,要对学校体育场馆面向社会开放的基本原则进行明确,诸如开放条件、范围,开放后政府、学校、社会所承担的责任,要充分彰显盘活学校体育场馆资源的公益性、社会性原则。
其次,学校体育场馆面向社会开放必然会加快资源消耗、增加管理成本,要结合地方学校体育场馆现状,以及社会公众需求,循序渐进推进部分学校体育场馆开放,以缓解开放后的政府经费及学校管理压力。这需要结合当地体育事业发展现状及规划,因地制宜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诸如开放场馆类别、开放时段,开放后的管理主体及责任,是否收费及如何收费等,要有一系列的规章措施。
还有一个原则,学校体育场馆开放不得增加学校负担、干扰正常学校教育教学。因此,开放学校体育场馆而产生的一系列费用,应纳入财政预算,不能增加学校负担;不可盲目一刀切,要量力而行、循序渐进,可以考虑适当收取入场费,以强化社会责任,缓解政府经费压力;学校体育场馆应以学校体育为主,要在不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有序开放。
缺乏经验时 立法应当缓行 刘欣(市公安局法制总队)
通过修订相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规定学校体育场馆面向社会开放,目前来看需要考虑以下一些问题:客观上的必要性与法律调整的必要性。
学校体育场馆未向社会开放的前提下,群众的运动、锻炼需求与社会能够提供运动场地之间有多大缺口?以强身健体为目的锻炼的人,一般采取跑步、游泳等方式。跑步对场地要求不高,笔者所在城市多有人早晚在滨江路上跑步,还能欣赏江景,岂不妙哉?至于游泳,中小学通常都没有游泳池。因此,对于这部分人而言,开放中小学体育场馆意义不大。至于乒乓、羽毛球业余爱好者需要提高技术水平,往往需要教练指导,因此只能到配有教练的专业场馆锻炼。剩下需要使用学校体育场馆的,可能就是一些运动爱好者利用业余时间搞搞足球、篮球比赛了。这个比例有多大?对场地的需求又有多大?目前都缺乏相应调研和数据测算。
再说法律调整的必要性。目前并无任何法律法规禁止学校对外开放体育场馆。在学生上课期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学校,乃是学校为了保障师生特别是学生的生命、人身、财产安全而制定的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并不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因此,立法调整的必要性也不强。如此看来,为了保障师生的生命、人身、财产安全,在教学活动进行期间向社会开放学校体育场馆显然不具有可行性。即使是节假日、寒暑假,也应当先满足学校运动队、体育特长生的训练需求,因此能够向社会开放的时段范围也是很窄的。
综上所述,现阶段宜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细化相关政策,按照学校类别、所在区域等,指导有条件的学校在不影响教学及学生训练、锻炼前提下,限时、限人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待积累一定经验后,再考虑通过立法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