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和公开机制研究

2021-03-24 08:19余寅同胡潮州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检察业务检务子系统

余寅同 胡潮州

(1.宁波大学 浙江 宁波 315300; 2.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 台州 317200 )

检察业务大数据工作是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着力推进的一项重点工作。2012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的原则,在地方检察机关业务软件开发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上,依托科研院所,开发了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13年10月,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点运行后,系统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全面部署使用。全国统一业务系统的部署使用,除了使各级检察机关的检察业务流程得到进一步规范外,也为检察业务数据资源的积累提供了依托。为了进一步挖掘系统积累数据所蕴含的丰富价值,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7年印发《关于全面部署应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业务应用统计子系统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和公开工作提供了指引。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按季度对检察业务统计数据进行公开发布,并将形成固定的工作机制。此后,地方各级检察机关也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要求,开展检察业务数据的公开工作。业务应用统计子系统的全面部署应用,不仅为检察业务数据的公开工作提供了支撑,也使原有的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工作有了新的路径。

一、基于业务应用统计子系统的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现状

(一)应用统计子系统部署应用在检察业务流程信息化过程中的意义

《通知》中提到,业务应用统计子系统是继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电子卷宗系统之后的又一项重大信息化成果,标志着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办案、管理、统计”三位一体目标的全面实现。①从流程管理的角度观察,业务应用、信息公开、电子卷宗和应用统计四个业务子系统的开发顺序,也是一个“数据采集—数据展示—数据归档—数据挖掘”的过程(见下图)。 相较而言,业务应用统计子系统与前三个系统的意义略有差别。首先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相比,应用统计子系统并不涉及对业务数据的改动,而是基于基础业务数据的数据再整合;其次与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相比,应用统计子系统并非聚焦于案件信息的展示,虽然部分挖掘结果也可能用于案件信息公开相关的用途,但其主要功能仍然在于对业务数据的分析而非展示;再次与电子卷宗系统相比,应用统计子系统可以使其存储的业务数据产生出新的价值。从检察业务管理的角度来看,电子卷宗系统更多的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化要求,基于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所产生的业务数据,形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文档材料;应用统计子系统回应地更多的是基于各类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形成的个性化需求,基于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所产生的业务数据,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业务,提供数据支撑。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各子系统间的关系

(二)检察业务数据分析——分析能力的提升

事实上,在应用统计子系统开发应用之前,各地检察机关在检察业务数据的采集、分类、统计和分析等方面都已经有所探索。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检立方C-139”、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数据云平台以及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等。应用统计子系统的落地部署,一方面是对各地检察机关先前相关工作经验的总结和提炼,另一方面也为进一步整合检察数据资源,提升数据分析能力提供平台、技术和标准等多方面的支持。系统架构方面,虽然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以及电子卷宗系统中已经包含了一些有关数据分析的功能,但是从宏观角度观察,这种分析仍然主要立足于单一案件或者单位所集聚的检务数据。而应用统计子系统的部署应用,打通了案件之间、单位之间,乃至于层级之间的数据壁垒,使检察机关可以在更大范围内集聚更为丰富的数据资源;同时,与前述系统相比,应用统计子系统作为以统计分析为主要功能的系统,具有更为丰富的统计分析功能,可以为检察机关根据各项检察工作的具体需求,选择和开展更富能效的检务数据分析工作提供支撑。

(三)检察业务数据公开——公开能效的提升

除了为具体检察业务的办理提供更为高效的数据支撑外,应用统计子系统的落地部署也为检务公开尤其是检察业务数据公开提供了有力抓手。检务公开是司法公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司法公开则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支撑。按照公开依据的不同,可以将检务公开分为法定公开和非法定公开。其中,各级人民检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就属于法定公开,这是《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含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而近年来各级人民检察机关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各类检务信息则属于非法定公开。除上述由各级检察机关主动开展的检务公开活动外,人民群众还可以就特定案件信息向各级人民检察机关申请信息公开。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规定,向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查询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等程序性信息。”在上述诸类检务公开活动中,或多或少都需要相应的检务数据作为支撑。应用统计子系统的落地部署,打通了整个检察系统的数据通道。无论是对宏观数据的统计,还是个案信息的查询,都可以通过这一系统更加便捷地得以实现。除此之外,一些地方,如上海,还在此基础上实现了检务公开效率的进一步提升,甚至实现检务数据的“实时同步公开”。②

二、现行检务系统数据分析研判和公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应用统计子系统的落地部署在提升检务数据分析研判能力和优化检务数据公开效益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然而,新方式的应用和推广也并非一帆风顺。结合各种渠道调研所获取的实际案例,也发现,现行检务工作体系和基于应用统计子系统之间仍然存在多处需要进一步磨合的内容。

(一)相关系统间的衔接还有大量问题需要解决

在检务数据的分析研判和公开流程中,应用统计子系统起到的是一个“交通枢纽”的作用。作为输入端,应用统计系统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通过各种渠道获取数据进行二次加工,根据自身的功能模块设计以及使用者的具体需求进行分类;作为数据库,应用统计系统对于通过自身输入端或者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其他模块获取的数据按照自身的系统架构进行存储;而作为输出端,应用统计系统会根据自身的功能模块设计以及使用者的具体需求将数据组织并展现出来。在这获取、分类、存储、加工和展示的过程中,数据质量是确保整个流程正常运转最基础支撑。一般来说,数据质量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客观性、规范性以及时效性等维度。一方面,这些维度共同构成了数据质量的判别标准;另一方面,这些维度也是数据标准自身的主要内容。而就应用统计子系统而言,其数据质量不仅涉及自身的数据标准,同时也涉及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相关其他模块的数据标准乃至于整个检察业务体系各类系统的数据标准衔接。一是应用统计子系统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其他模块之间的数据标准问题,由于几个模块开发的时间跨度相对较长,较早开发的系统在开发过程中未必能够很好地考虑到和后开发系统的数据标准衔接问题,使得应用统计子系统在调用其他数据模块过程中因为数据标准的同一性问题受到影响,虽然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5年8月出版了《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填录标准和说明(实行)》,但仍有相当多的具体标准尚未得到明确;二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与其他地方检察机关开发系统间的数据标准问题,虽然说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各级检察机关都应当部署运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但是,在地方检察机关,尤其是较早开始探索检察业务信息化的检察机关中,仍有大量的数据囤积于原有系统中。对于地方检察机关而言,能否实现新旧系统的数据对接涉及重复投入问题;对于中央检察机关来说,能否将此类数据纳入现行系统,一方面关系到现行系统的覆盖面问题,另一方面也关系到系统本身的稳定性问题。截至目前,如何将存量数据纳入现行系统中仍然未能得到妥善解决;三是检察业务系统和其他相关业务系统间的衔接问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是建立在检察机关业务线条上的信息系统,而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中间的一个环节,除了需要和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进行信息数据交换外,也与公安、审判等相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存在数据交换。而在这个过程中,不仅要考虑检察业务系统内部的数据统一,还需要考虑与其他相关信息化系统数据标准间的衔接。以浙江地区为例,浙江地区的检察机关除了需要部署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外,还必须接入浙江省政法委开发的综合业务管理系统。而由于两套系统间的数据标准存在差异,只能通过人工录入的方式进行数据交换。

(二)信息化数据使用模式下仍然存在大量人工调试和统计的环节

对于业务具体经办者来说,业务流程信息化的意义在于借助信息技术提升办事效率,这也是开发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重要目的之一。但是,现行应用统计子系统在信息化的运行框架下,仍有部分内容是通过人工方式完成。就应用统计子系统而言,根据相关研究资料的披露,2017年1月应用统计上线后实行每日凌晨自动汇总更新的数据更新机制,即每日系统中呈现出的数据并非实时信息,而是前一日的数据汇总。同时,数据更新也并非全流程自动化,仍需要由负责统计的人员每天对系统自动纠错过滤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比对,在与案件承办人进行沟通后进行更正。③一方面,“T+1”的时间更新决定了该项数据与实际情况之间必然会存在一个较为明显的时间差,而数据的时效性也将影响统计数据的可使用范围,尤其是在对于时效性要求较高的司法领域,数据的时效性也就决定了数据能否应用于具体的司法实践;另一方面,数据的人工校正方式也阻碍了数据体系运转效率提升。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2020年5月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指出,2019年各级检察机关共办理案件314万多起,④即便以案件100个字段计算,各级检察机关每年需要核对的数据就超过3亿项。按照全国约3000个检察机关计算,每个检察机关每年需要核对的数据就超过10万条。如果仍旧保持这种核对模式,不仅会使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效率受到人工效率的限制,也将耗费大量的人力资源。

(三)系统在中微观层面上的应用实效仍未显现

从《通知》中可以得知,统计子系统具备数据自动生成和案件自助查询两项基本功能。统计子系统的部署应用,旨在通过变革检察统计模式和工作机制,提升检察机关的信息资源开发能力、数据处理和应用能力。⑤根据目前公开的各类信息以及对部分检察机关的实地调研,统计子系统的作用仍然主要体现在对宏观数据的统计方面。自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按季度公开检察办案数据后,各地各级检察机关也大多从这个角度尝试统计子系统的应用创新。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信息资源的开发、数据处理和应用能力并不应体现在宏观的数据层面上。尤其是对于承担具体案件经办职责的一线工作人员来说,如何通过数据查询提高案件的办理效率和办理质量才是他们更为关心的内容;而对于一般民众来说,某个与其存在切身利益关联的案件办理信息比宏观统计数据更能够满足他们对于检务公开的需求。但结合公开信息和对部分检察机关的实地调研来看,统计子系统在中微观尤其是微观层面上的应用尚没有较为具体的应用模式。从某种意义来说,这个系统有些“不够接地气”。虽然就目前来说,仍可以运行时间尚短为这种现状提供较为合理的解释。但如果有关职能部门缺乏推动应用子系统的功效向中微观领域延伸的意识,必然将使统计子系统变成纯粹的统计工具,无法实际起到改进检务数据分析研判机制和检务公开模式的作用。

(四)缺乏兼具数据分析和检务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在中微观层面上的效用缺失不应简单地归因于创新意识的薄弱。从包括《通知》在内的各类政策性文件中,都可以看出顶层设计部门对于包括应用子系统在内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在提升检务数据分析能力和改进检务数据公开模式能起到的作用所寄予的厚望。但就目前而言,阻碍这项政策规划推行的直接原因,就是缺乏可以执行此类政策所需要的人才。在具体的检察业务中应用信息化系统,不仅要求相关检务的经办人员必须具备对应的业务技能,还必须具备相当程度的系统应用能力以及数据分析能力。就目前来说,虽然已经有一些基层检务工作者在思考和探索这方面的问题,如大数据与具体检察业务如何进行结合,⑥再如如何运用大数据为制定刑事政策提供支撑等。⑦同时,检察机关本身也在组织相关主题的培训活动,如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全国检察机关科技强检与大数据运用培训班”“全国检察机关信息化新技术应用班”“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统计功能部署应用培训班”等。但从宏观层面观察,同时具备检察业务能力和系统应用能力、数据分析能力的复合型人才仍然处于较为稀缺的状态。一方面,以法律为主要专业背景的检务工作者大多缺乏计算信息系统操作和数据分析相关的系统性训练;另一方面,受到法律从业资格制度的限制,具备计算信息系统操作和数据分析等能力的人员在进入检察机关之后大多被安排在信息中心之类的技术支持部门,并没有太多机会接触具体的检察业务,甚至只能从事一些简单的系统维护和硬件维修工作。

(五)各地检察机关在检务数据分析研判和检务公开方面的水平存在较大差距

2009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技术信息工作会议在江苏苏州召开。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会议上指出,现代科技在检察工作中应用的深度和广度,直接关系到检察的水平高低。⑧也是正是在这次会议上,确定了当下检察信息工作的目标和任务。而以2013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批准通过《电子检务工程项目建议书》为起点,检察机关检察业务信息化建设的进展速度开始出现显著提升。在国家层面,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主体框架的检察业务信息化体系逐步成型,并逐步在地方各级检察机关部署应用;在地方层面上,部分地区检察机关也开始尝试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基础上开发更加符合自身应用需求的配套信息系统,如广东、重庆、贵州以及浙江宁波等地的检察机关都在这一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果,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为“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的试点单位。但同时需要注意到的是,受经费、人员以及基础设施等方面的限制,相当一部分地区尤其是偏远基层地区检察机关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部署应用方面与这些先进地区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在部分先进地区检察机关已经开始探索如何通过创新数据运用模式时,一些相对欠发达地区检察机关仍旧受困于基础数据质量问题。而且随着检务信息化建设进程的推进,这种差距甚至可能被进一步拉大。根据“木桶原理”,这种区域间的不平衡性,可能会最终限制全国检察系统整体信息化程度整体提升。

三、造成现行检务系统数据分析研判和公开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基于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尤其是应用统计子系统的分析,可以发现现行检务系统数据分析研判和公开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会对具体检察业务的办理造成影响,更是检察业务信息化程度进一步提升必须突破的瓶颈。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首先准确把握这些问题背后所蕴含的深层次原因。

(一)数据标准背后的数据权力之争

在当下的检察业务工作中,系统的平稳运作是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和公开的基础支撑,而准确、完善和统一的数据标准是相关系统平稳运作的前提。虽然从表面上看,数据标准问题更多地被归类于技术范畴。然而通过观察可以发现,目前在基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尤其是应用统计子系统进行的检务系统数据分析研判和公开中存在的数据标准问题,并非单纯的技术问题,更应当被认定为多个同样具有决策权的主体如何选择技术路径,协调双方之间冲突的过程。

1.检察机关中业务部门和系统开发部门间的协调问题。两者间的争议主要体现在数据标准制定路径方面,其中包括如何对数据进行标准化,采用何种形式进行标准化,以及标准化的数据应当包含哪些内容等。虽然从理论上来说,标准化的程度越高,越有利于系统的平稳和高效运作;但同时,标准化程度越高,也就意味着在数据的形成、采集、分类和使用过程中的限制越多。如果一项数据并不符合现行的数据标准,就有可能因此被排除在系统之外。这种不同部门间的矛盾,就是造成数据标准问题的第一个原因。

2.各地检察机关间的协调问题。其间的争议主要体现在如何将过往数据纳入现行标准体系中。正如上文提到过的,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出台前,就有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先行探索建设了一些信息化项目用于检察业务数据分析和公开等事项。而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部署建设后,虽然原有的系统不再作为案件办理的基础平台,这些系统中所积聚的数据仍然具有积极价值。如果能够将原有标准纳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数据标准中,不仅继续发挥原有数据的作用,还可以节约大量的数据培训和人工培训成本。因此,各地检察机关对于数据标准就有可能产生不同的诉求。而这种不同检察机关间的矛盾,就是造成数据标准问题的第二个原因。

3.检察机关和其有关机关间的协调问题。检察业务涉及社会诸多方面,运行过程中所需数据也不可能仅依靠检察机关自行收集。在非信息化环境下,这种信息的交换主要依托国家机关间的公文系统进行,而在信息化环境中,就会涉及不同系统间的数据交互问题。一方面,与一项检察业务相关的数据可能分别存储于归属不同部门的系统中;另一方面,不同部门对于某一项数据的记录方式可能也存在差别。随着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一体化进程的推进,不同部门间信息系统的数据连接被要求进一步强化。因此,如何融合不同系统数据标准就成为包括顶层设计者以及各相关系统运行维护部门都必须考虑的问题。如果为能将自身的标纳入系统中,不仅意味着原有数据资源的贬值,同时还意味着重新开发系统、清洗数据以及培训人员的成本。而这种不同系统运行维护部门间的矛盾,就是造成数据标准问题第三个原因。

(二)工作模式背后的新旧理念冲突

在现行检务系统数据分析研判和公开中,无论是方法过于单一的问题,还是效率有待提高的问题,归根结底还是工作模式的问题,具体来说就是“必须由人而非机器作为数据处理结果的最终责任人”。正是基于这种理念,包括统计数据在内的各类检务数据必须由工作人员每天人工进行审核;而也正是基于这种理念,通过应用统计子系统获取的检务数据也只能用于宏观的数据分析。而从工作职责配置的角度进行分析,并非不能从操作流程上去除现行机制中的人工审核环节。而是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对数据配置中可能产生责任进行合理配置。

根据责任不同,可以将现行体系中与数据录入相关的责任主体可以分为“系统开发者”“数据录入者”和“数据核对者”。其中系统开发者对于因录入系统本身问题造成的数据错误承担责任,“数据录入者”对于与因录入数据直接造成的错误承担责任,“数据核对者”则负责对因录入数据间接造成的错误和“数据录入者”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设置“数据核对者”的意义,一是在于通过增设环节降低数据错误频次,二是通过和“数据录入者”的责任共担,使得责任配置更加符合公正理念。

进一步来说,基于这个逻辑(避免缺乏责任承担者的缺失)也可以解释为什么绝大部分检察机关的检察业务数据的分析应用和公开仍然只能停留在宏观层面。究其原因,在于宏观层面上对于数据质量的要求要显著低于微观乃至于中观层面。而如果要将方法延伸应用至检察业务工作中、微观层面,就必须首先明确这个过程中的责任划分。由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本身就带有对其所展现数据真实性的证明功能,因此,在这个情况下基于系统数据错误而做出的具体检务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进行划分,就成了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在中、微观层面上进行检察业务数据的分析应用和公开所必须先解决的问题。如果一个案件的经办检察官由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提供的错误数据做出错误判断,就可能涉及数据审核者、数据提供者甚至于系统开发者的责任配置问题。但由于对这三者的责任追究缺乏明确的操作细则,在缺少其他责任人的情况下,经办检察官将很有可能成为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而这种可能存在的责任和风险的不匹配,正是数据标准问题的第三个原因。

(三)人才支撑背后的引培模式滞后

缺乏对应的复合型人才,几乎是每份有关检察业务数据的分析应用和公开有关主体的论文在论及这个领域存在问题都会提及的一个原因,之后也会提出诸如加强培训等对策。然而从宏观上看,距离2009年的全国检察机关技术信息工作会议已有十余年,人才问题依旧是有关主体论文仍在不断谈论的重要主题之一。

需要强调的是,这并不是在苛责各级检察机关在相关引进和培养方面无所作为。正如上文中提到过的,各级检察机关也在积极探索推进相关人才培养,仅最高人民检察院就组织过“全国检察机关科技强检与大数据运用培训班”“全国检察机关信息化新技术应用班”“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统计功能部署应用培训班”等多期相关主题的培训班。同时,通过对近年各级各地检察机关招考公考进行统计,检察机关也在积极招录相关专业的大学毕业生。但是通过对目前最新的相关主题文献进行梳理可以发现,这种情况并没有较为明显改变。⑨

缺乏人才支撑状况未能得到改善的原因在于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不足。但需要强调的是,结合各级检察部门大量开办各种培训活动和积极引进相关专业人才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人才引进和培养的力度不足并非在于自身的重视程度不够,而是引进和培养的具体模式存在需要改进之处。引进方面,信息化和数据人才的引进与检察业务结合并不紧密。受法律职业资格制度限制,此类人才不能直接从事检察业务,只能在信息化部门为检察业务提供支撑;人才培养方面,一是培养对象范围过于狭窄,相关各类公开报道,各类培训班的规模大多并不大,以“全国检察机关科技强检与大数据运用培训班”为例,仅为百人上下,这与全国超过七万名检察官,⑩近二十万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规模相比,能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二是培训缺乏系统性,受到实际条件和政策要求限制,大多仅有数天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参与培训者也只能蜻蜓点水,无法进行系统学习。

四、进一步提升检务数据分析能力和公开能效的思考

通过对应用统计子系统运行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可以发现,当下限制检察机关检务数据分析能力和公开效益进一步提升的症结更多地并非来源于数据分析和公开活动本身,而是在于其所依托的数据平台以及对应的管理体制机制。因此,要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的数据分析能力和检务公开效益,也应当考虑从这个方面着手。

(一)由检察机关牵头会同相关数据管理部门制定具有强制性的国家数据标准

要解决数据平台的数据标准不统一以及更新机制缺乏效率等问题,必须依托具有普遍强制力的科学数据标准体系。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发现,由检察机关自行制定数据标准显然难以有效满足这方面的要求,必须引入另外的数据标准形成机制作为支撑,而带有强制性并已经具备完整的“计划—执行—检察—处理”流程的国家标准形成机制正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第一,国家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标准带有的广泛适用性,不仅可以裁处检察机关内部对于数据不同需求的矛盾,对于检察机关和其他有关数据主管部门之间的争议,也可以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一方面,可以使检察机关对于相关数据的需求,成为各方主体都必须遵守的统一标准;另一方面,国家标准体系中各类文本之间的关联性,也可以为检察机关数据需求和其他各方的数据需求的衔接提供双方都可以共同认可的渠道;第二,国家标准本身的规范性,可以使检察机关现行数据标准的规范性得到进一步提升;第三,国家标准所带有的更新机制,可以使检察机关的数据标准能够通过更有效率的方式进行定期更新,为检务数据标准的时效性提供更加有力地支撑。

(二)建立以事后核查为主要数据核查方式的数据应用模式

要解决现行检察业务数据分析和公开过程中存在数据核验效率偏低和应用场景单一问题,关键在于如何协调其中存在的责任配置理念和系统运行效率冲突的问题。而要突破传统责任配置理念对现行系统运行效率的限制,首先必须改变的就是以事前审核为主要数据核查方式的数据应用模式。在传统的管理学理论中,有关交互检察可以大幅度降低错误几率的判断建立在流程是由效率和准确率相近两个自然人进行操作的基础之上。但在现行的检务数据应用流程中,人工核验的对象并非同为自然人录入的数据,更多的是通过系统抓取或者OCR(光学字符识别)软件识别形成的数据,这种差别决定了人工复核在消除差错方面所能够发挥的作用未必能达到人工核查制度设置者的预期。因此,用事后审查模式取代事前审查模式可以在不明显降低数据质量的前提下,大幅度提高数据运用效率。需要同时强调的是,取消事前核查并不意味着不再对数据进行核验,而是将责任追究机制和数据运行机制区分开来。在数据的应用过程中,通过随机抽检、事后追责以及重大决策前的核心数据复检等方式,在不影响检务数据运用效率的情况下不断提升数据质量。

(三)推动建立具有可持续性的检务数据应用模式开发机制

虽然从逻辑上来说,信息系统的设计都有其对应的用途以及对应的程序。而在实务中,一些系统使用者也会结合自身的实际需求开发出规划用途之外的应用方式。由于此类创新往往与具体需求直接对接,具有相当强的实用性。这种现象可以为解决有益的思路,就是通过制度设计鼓励检务工作者在日常工作当中结合自身需求开发应用模式,并对其中具有借鉴价值的部分进行宣传推广,并在广泛应用中进行进一步地修改完善,从而形成一个“以用促创,以创促改”的良性循环。第一,激励机制,借鉴案例指导制度,建立检务数据应用和公开模式创新的案例指导机制,搜集检务工作者在日常工作中应用的检务数据创新案例并对其中具有积极意义的案例予以表彰;第二,研究机制,组织检务系统相关方面的专家针对创新案例当中具有借鉴、复制、推广价值的案例做进一步研究分析,总结提炼其中有价值的内容作为进一步完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参考,以及其他检务工作者探索检务数据应用模式创新的依据;第三,宣传推矿,通过发布指导案例、召开研讨会以及开办培训班等形式,使更多检务工作者能够了解到其他检务工作者检察业务工作中就如何应用检务数据所进行的探索和尝试,从而形成一种全系统持续创新的氛围,推动检务数据应用模式的不断发展。

(四)探索推进应用型检务数据应用人才培养模式

人才培养模式效率问题是制约人才供给的根本性原因,而经过十数年的实践经验证明,现行“先培后用”的培养模式明显无法有效解决检务数据应用人才的短缺问题。因此,要解决人才供应不足的问题,就必须在人才培养模式方面有所突破。首先认识到,现行的培养模式主要适用于那些培养体系和操作规范相对成熟的领域,管理者可以凭借过往的经验对领域内的业务需要具备哪些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准确判断。然而,检务数据分析和公开作为一项新兴事物,并没有足够的经验支撑相关管理者对一个操作者是否具备相应的能力作出判断。无论是管理者还是操作者,都尚处于一种“摸着石子过河”的阶段,这使得管理者对于检务工作者能否从事检务数据分析和公开工作,尤其是进行工作创新处于相对保守状态。因此,在这个阶段过分强调“先培养后使用”的培养模式,将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培养机制为检务数据分析和公开提供足够的人才支撑。

因此要改变这种状态,就必须从根本上改变现行人才培养模式,由“先培养后使用”变成“边使用边培养”,通过相关事务工作使检务工作者的数据分析和公开能力得到切实提升。第一,“以用代培”,在一定范围内下放检务数据的使用权限,改变当下检务数据“只上报不下发”的情况,使更多的检务工作者能够享有更多的数据查询和浏览权限,使其可以根据自身的工作需求综合运用数据,以实际效果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推动检务工作者通过主动学习和实践提升数据分析和公开能力;第二,“以赛代培”,以某一特定工作目标为主题,定期组织检察系统内部的数据分析能力竞赛,促进检察系统内部的经验交流,从而达到“以赛促学”的目的;第三,“以奖代培”,对于通过自主创新开发某种具有可复制、可推广、可推广的数据分析模式的检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和嘉奖,在进一步激发检务工作者在相关领域的主观能动性外,其他检察机关和检务工作者提供更多可以借鉴适用的检务数据分析和公开模式。

(五)引导形成区域间的检务数据应用合作和资源共享机制

事实上,区域间的不平衡问题并非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建设领域乃至于检察系统独有。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均衡性问题并非仅依靠检察系统一家之力就能实现。但在工作层面上,仍然有一些可以采取的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种系统开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区域间不均衡状态。第一,从顶层设计层面推动检务数据应用和公开资源的区域间共享,引导资源较为密集区域的资源外溢效应向资源相对稀缺的区域倾斜;第二,从具体制度层面推动不平衡的区域间形成资源共享机制,如允许相对稀缺的地区直接适用资源较为丰富地区的系统开发成果,再如鼓励区域间合作基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个性化插件等;第三,从实际操作层面推动区域间就检务数据分析和公开有关事宜开展合作,通过实际成效使区域间自发强化合作和资源共享意识。

注释:

①郑赫南:《最高检部署运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统计子系统》.(2017-04-06)[2020-09-22]http://www.xinhuanet.com/legal/2017-04/06/c_129526080.html

②郑赫南,金红,徐蕾蕾:《上海:检务公开步入“实时”“交互”时代》.(2014-07-07)[2020-11-22]https://www.spp.gov.cn/ztk/djzt/gsgpzy/jcgzxd/gk/201407/t20140707_75900.html

③崔峰,王建民:《检察办案数据科学量化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官》,2018年第五期,第29-32页。

④新华网:《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0-06-01)[2020-12-15]https://www.spp.gov.cn/spp/gzbg/202006/t20200601_463798.html

⑤同注释1

⑥李黎黎:《大数据视角下的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2018第二届全国检察官阅读征文活动获奖文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18年第19期。

⑦刘英旭,刘晓阳:《大数据视野中的公诉工作审视》,《中国检察官》,2017年第13期,第8-10页。

⑧张立:《全国检察机关技术信息工作会议综述》.(2009-11-04)[2020-12-17]https://www.spp.gov.cn/zdgz/200911/t20091104_23527.html

⑨类似观点在李黎黎《大数据视角下的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2018第二届全国检察官阅读征文活动获奖文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18年第19期。以及胡激洋《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如何完善检务公开机制》,《人民检察》,2017年第10期,第65-66页都仍有提及。

⑩于潇,贾潇:《最高检司改办:26省已完成员额制改革,遴选7万余名检察官》.(2017-02-25)[2020-12-18]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626754

猜你喜欢
检察业务检务子系统
不对中转子系统耦合动力学特性研究
检察改革背景下检务督察工作问题研究
GSM-R基站子系统同步方案研究
关键信号设备检修自动盯控子系统研究
刍议新时期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检察业务考评机制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在基层检察机关使用现状的几点思考
安徽检察全力推进“智慧检务”
检察机关党建工作的相关思考
上海市第五届检察业务专家开评
基于移动互联网的检务系统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