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霍菲尔德法律概念的分析在分析法学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研读霍菲尔德提出的八个基本法律概念、四种法律关系的基本形式及相关理论,并与凯尔森在《法与国家一般理论》一书中所提出的法律义务、法律责任、法律权利的法律概念分析工作进行比较,总结出相较于霍菲尔德,凯尔森在立场范畴、研究及适用范围、法律权利、研究及分析方法、实践属性等层面所表现出的不同或不足之处。
关键词:概念分析;霍菲尔德;凯尔森
概念是人们在实践基础上,通过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而形成的一种反映事物属性、用语词来表达的思维形式。法律概念是法学家从无数有关法律的实践中概括出来的,它的内涵和外延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法制水平和法学家认识水平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对概念进行分析的方法一方面可以说明法律实践中重要的方面与特征,另一方面还可以评价法学知识的优劣,既关乎法学教育的问题,也有助于法律司法适用的解决,概念分析方法是每一个法律人理应掌握的一种方法,对于法科学生来说更是如此重要。
一、霍菲尔德与凯尔森提出的重要法律概念
霍菲尔德研究发现司法推理过程中在运用具有多种或不确定某种含义的术语时存在一定的混乱,进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其称以上术语为变色龙般的词语。并强调那些有助于理解和解决日常法律实践问题但又往往被人所忽视的基本法律概念。霍菲尔德在一个由“相反关系”和“相关关系”的表达方式中,展示了他所阐明的八个基本法律概念即权利、义务、特权、无权利、权力、责任、豁免、无权力,以及它们之间相互联系从而构成的诸法律关系。
凯尔森的纯粹法学以“科学”的方法对法学基本概念的界定和分析作为基本任务,突出了其科学性、中立性和超阶级性。其在《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一书的第四章到第七章对义务、责任、权利、资格等法律概念进行研究。
二、与霍菲尔德相比凯尔森分析的不足之处
关于霍菲尔德与凯尔森各自对重要法律概念的解释,从多方面比较综合来说可以看出这两者的分析各有其优点和不足。接下来笔者主要从四个层面以霍菲尔德所做的工作为重点来分析凯尔森的弱点与不足。
(一)立场范畴
霍菲尔德对于法律关系的分析不考虑所谓制裁与强制的问题;而凯尔森对权利、义务、责任等概念进行分析的时候都有涉及到此问题。霍菲尔德在分析法律关系时,认为没有必要引入制裁与强制问题,是因为这已经超出规范分析的范畴,而属于社会学意义上的范畴。但是,对于这个问题不仅仅只有凯尔森,很多之前的分析法学家也都将法律的规范关系与是否存在制裁与强制联系在一起,并认为后者是前者的必要内容。
(二)研究及适用范围
在论述基本法律概念,对重要法律概念进行具体分析时,霍菲尔德涉及的概念相对比凯尔森的多,并且凯尔森对某些概念的解释适用范围还很有限。比如凯尔森认为关于权利的解释可以适用于民法领域,对于刑事法律则不能适用。因为在刑事诉讼领域,启动诉讼以及提出判决要求的并非个体权利人意志作用的结果。相对来说,霍菲尔德的基本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最小公分母”,理论适用范围广泛,关于基本法律概念的解释以及法律关系的应用都有所涉及,除此之外,他的理论也可以运用于道德哲学和习惯法的研究领域。
(三)研究及分析方法
霍菲尔德对法律概念的研究具有方法论上的创新,其并非是对法律理论进行抽象探讨,更多在于逻辑分析。从这个角度来看,霍菲尔德的理论分析相较于凯尔森的分析方式更胜一筹,前者分析得更深入,对法律基础的整体感与和谐感理解也更强。基于《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辞典》及《哲学大辞典》对概念分析的定义,可以看出霍菲尔德的基本法律概念的分析更符合其中定义的要点。
首先,霍菲尔德的基本法律概念分析内容主要是对术语的含义进行分析,与直接赋予术语形式化定义不同,他是用“相反关系”与“相关关系”的分组来进一步说明各个术语或法律概念间的相互关系。而凯尔森虽然在论述相关概念时会涉及到其他概念,但对于更多的法律概念或深入分析两个概念间的交叉关系等并没有那么充分,也没有更多运用到实践,与现实问题结合起来论述。
其次,霍菲尔德对有些法律概念,如“无权利”,更多是“构造和安装”,而不是“发现和揭示”;是逻辑形式的洗涤和规定,而非实体经验的描述和归纳。他的目的是引入一些更精确和更严格的话语模式,来克服许多法官经常陷入其中不合逻辑的谬误推理,其分析是矫正性的,而非描述性的。而凯尔森则不同,虽然其对一些法律概念进行创新定义,但目的更多是符合其纯粹法思想,用法与本意都不如霍菲尔德的分析论证。
最后,霍菲尔德的相关理论学说的内容阐述并不涉及价值问题,主要表现为纯粹形式性分析,揭示了法律概念中的普遍性要素。这样的分析方法及理解方式可能会被持有不同价值立场的学者所理解并接受,或将进一步作为理解、应用与争辩的理论起点。
(四)实践属性
霍菲尔德的概念分析学说主要凸显了法律概念的实践属性。其在文章内容的论述过程中主要基于司法实践,并与多个诉讼过程及结论联系紧密,这从文章中大量引用大法官裁判案件中的论述内容可以看出。在这一点上,虽然凯尔森在论述相关概念时,也会有一些举例说明,但相互比较还是存在不足,如他的例子更多是在论述其概念的证成,符合其理论思想而并不具有普遍性,并且也没有更好结合实践中的具体实例等。
总体来说,霍菲尔德的基本法律概念分析具有清晰性、系统性、独创性以及对法律和道德分析的重要性,他主要研究了法律结论是根据哪些范畴来构建的问题,他的想法或许是想消除法律权利概念的模糊性。而凯尔森的概念分析相比于霍菲尔德所进行的基本法律概念的相关论述表现出概念间逻辑关系不清晰现象,特别是这些分析方法与范式对说明并维系法律规范性的作用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与有限性。
三、结语
从目前的研究现状或需求情况来看,在当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由于基本概念和逻辑的含混,造成很多问题的出现,如基于公法与私法上“权利”具体概念的不同,会出现这一词语及其相关的替代词混用的现象。因此摆脱实用主义色彩过浓的研究方式,沉浸于基本理论的探索显得尤为重要。由此可以看出基于霍菲尔德的基本法律概念的研究是实属必要的,他着重探讨被认为最有实践价值的问题。相对于凯尔森的实用主义过浓或者更纯粹法的相关法律概念,霍菲尔德的分析方法更有利于解决理论与实践中的问题。或许通过进一步引进并学习英美分析法学思想与方法尤其是霍菲尔德的方法对于改变中国基本法律概念模糊或逻辑欠缺等问题有一定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对于从不同角度理解大陆法系民法中有关民事权利的若干概念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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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琪(1996-),女,汉族,山西运城人,西北政法大学2019级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