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家校教育协同机制及其启示

2021-03-18 12:40王瑞娜
教学与管理(理论版) 2021年2期
关键词:协同教育

摘 要 家校教育协同机制的本质是教育合力,旨在通过1+1>2的教育模式,为学生提供更高质量的教育环境和成长环境。我国处于完善家校教育协同机制的关键阶段,适当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可有效降低探索成本,尽快获取适应于我国的家校教育协同最优解。基于此,从法律法规和组织及联络形式两方面剖解日本家校教育机制并进行经验采集,确认构建全面细致的法律法规可督促相关负责人履行职责,保障家校教育协同机制顺利运转和实施;由上至下层层递进的家长教师协会,可促进学校教育与管辖的透明化,推进教育事业稳步发展。

关键词 家校教育 日本教育 协同教育

家校教育协同机制可将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优势结合,为学生提供更全面、更科学、更合理的教育服务。目前我国家校教育协同机制的设立虽已成型,但在法律法规、实际落实等方面仍存在问题。日本对教育事业的质量极为重视,日本国内家校教育协同机制已与其国情、教育规划并行发展多年,具有十分成熟的经验。考虑到日本的教育结构与我国高度相似,对中日两国家校教育协同机制进行横向比较,或可总结出极具参照价值的启示性经验,为我国家校教育协同事业的发展提供借鉴。

一、日本的家校教育协同机制

1.日本家校教育的法律法规

早在日本现代教育制度形成时期,日本便意识到了家校协作的重要性。自1879年日本颁布《教育令》的二十余年内,以东京为首的各地区先后成立“学校后援会”,以家长为主体支持教育工作的团体逐步成型,但该阶段家长在公共教育中的参与形式多局限在经济补给、资源补给层面。为真正构建良好的家校协作局面,激发家校协作的深层潜力,日本政府决定设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令家校教育协同机制走上合理、稳定的正轨。日本家校教育协作的相关法律可按照功能分为三类:第一类,提升民众参与意识的相关法律。如《日本国宪法》第93条规定:“地方各个层级官员应由民众选举产生”。该法律建立了民众积极参与选举官员的契机。教育官员自然包含在此范围内,无形中令民众产生了参与国家教育事业建设的定向意识。第二类,保障民众参与权利的法律。如1998年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颁布的报告《今后的地方教育行政》指出:

“学校有责任回应民众信任,与社区及各个家庭合力开展教育活动”,并发布预想计划“学校评议员制度”。该制度在2000年的《关于学校教育法施行规则等的部分修订》中得以全面设定与施行,正式肯定了民众参与公共教育的权利。第三类,督促政府履行职能的法律。如《对教职员的建议法》第10条规定:“为实现明确的教育目的,教育当局、教师团体以及父母团体等相关群体之间必须维持紧密的协作关系”,正式说明校方、學生以及学生家长三方保持合作关系的这一模式,将凭借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社会教育法》第10条规定:“教育群体以及教育委员会有义务保障教育事业顺利进行,必要情况下应根据具体规定对社会教育群体加以物资援助”。这三种法律从意识入手,逐层管制不同层级的参与者。以法律法规特有的明示、预防、校正,以及维护社会性效益的作用,对家校协同各群体成员加以强制性约束。

2.日本家校教育的组织及联络形式

日本家校教育协同机制内的组织及联络形式,基本以“PTA”组织为主,其他社会组织为辅。PTA(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是日本最大非政府形式的家长教师协会,其职责范围从中央到地方几乎全面覆盖。PTA组织的管理方针涵盖学业指导、生活指导,以及为学生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特别强调平等人权。坚守“家庭是教育的起点”这一目标,长期呼吁和培养家长们成为良好的公共教育参与者。PTA在家校教育协同机制中,主要起到承载民意和对接沟通等工作。PTA组织会积极应对日本教育事业的发展计划,并按一定周期对教育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普查和记录,通过收集相关资料及民众反馈,针对日本各教育相关机构及文部科学省开展请愿活动。除PTA外,在法律法规的促进与约束作用下,儿童福祉团体、学校运营协议会、社区教育组织等群体也正不断发挥独特作用,为促进家校教育协同发展持续提供帮助。儿童福祉团体的工作内容偏向服务性质,在全国各地设立机构,负责家庭咨询、儿童咨询以及育儿支援等辅助型工作。学校运营协议会以学校为单位,相关负责人由教育委员会指认,负责传达地方学校的个体方针。社会教育组织负责组织学习交流会、家长交流会以及教师交流会,将三方提供的意见进行整合,提交至校方进行参考。社会教育组织拥有较多的信息资源,能够及时对三方行为动机进行解释,最大程度避免多方交流中误会发生的概率。

二、日本家校教育的价值

1.法律法规的保障价值

从日本针对家校教育协同而设立的相关法律法规可看出,日本政府十分重视协同机制的连贯性和完备性。从辅助民众建立参与意识到督促责任人履行,国家立法机构始终保障协同机制能够由上至下层层相连,从而令日本从民众到教育机构,再到政府的合作能够做到真正的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但从教育事业设定与运转的整体角度考虑,教育机构的分布往往旗布星峙,要真正构建层层相连的紧密结构,必然得力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不可违抗性。由此可判断,设定全面、合理、细致的相关法律法规,可督促相关负责人履行职责,保障家校教育协同机制顺利运转和实施。

探查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可知,有关家校教育协同的规定,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中的第五章第36条:“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成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第10条:“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中出现。对于家长参与的规定,也只在《普通中小学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中出现,而该纲要只提出家长享有对学校信息的知情权,并未对参与权做出特殊规定。相较于日本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在内容和覆盖范围上存在明显不足。

2.家校协同辅助组织的协调价值

PTA及儿童福祉团体等非政府组织之所以能够起到强大的联通作用。一方面取决于其组织的整体规模以及管辖内容的覆盖面积;另一方面得力于该组织对过程和结果同样看重的特性。在日本的教育观念中,学校和家长之间的沟通必不可少,而校方与家长进行交流也包含在日常工作范围内。这里提到的交流,并不同于我国只在学生的学业和管教方面出现问题后方才沟通的“问题交流”,而是包含了日常报备和问题交流在内的一种联络习惯。因这种概念深入人心,使得日本绝大多数的家长和教师都不会认为互动交流属于额外的负担,反而会尽力做到尽善尽美。但这种点对点的交流形式明显效率过低,且无法有效反映到更高的教育机构。而PTA的出现,直接连通了校方和家长,促进了学校教育与管辖的透明化,更推进了日本现代化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

目前我国的家校合作多以家长会、家访、线上联系等方式出现,仅仅对形式上加以要求,对过程和结果均不考察,一切凭教师和家长自觉。形式基本为一点对多点,即校方下达协同指令,由教师个人与家长们进行联络。许多学校,除班主任的其他任课教师甚至没有与家长密切沟通的意识,直接导致家校教育协同机制中出现交流不足、反馈不足、沟通无效等问题出现。而部分家长也认为家校教育协作是学校和班任的“偷懒”行为,进一步导致我国家校教育协同机制的发展难上加难。

三、日本家校教育协同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基于设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可保障家校教育协同机制有效运转的这一经验,我国家校教育协同机制的构建,可从以下三个方向考虑:首先,要尽快开展对家校教育协同的深度研究。当前国内对教育事业发展方向与趋势的研究并不少见,但普遍耽于范畴研究,缺少对内的深度探究。各专项研究人员需要针对各个地区内教学情况的不同,家校关系的不同进行研究,有计划、有步骤的总结具有我国教育文化特征的家校关联情况。其次,要针对异常情况,设定覆盖性、普适性法律法规标准。立法人员应立足于宏观形势的发展需要,将“中国教育的根本任务”作为方向和原则,以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的,确认法律法规设定的整体标准。更要注重法律法规的涵盖范围,从学业到犯罪,再到思想教育和社会化教育,只要与教育活动相关都需详细设定。最后,在完成对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后,从中央至地方必须密切开展部署和实践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不可违抗性,以宣传手段和约束性方法提升校方的责任感及民众的参与度,继而令家校教育协同机制能够步入周期稳定、落实有效的状态。

2.构建由中央至地方的交流线路

日本家校教育协同机制之所以能够由上至下层层运转,除了得力于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外,也与其多年来对通联线路的充分建设有着直接关系。基于我国教育事业普遍偏向于集中管理,且班主任具有核心功用的这一现实情况,建议我国构建由内至外的家校联合会,即家长和教师双线并联的合作组织。首先应在一些教育事业比较发达的核心学校内,构建暢通无阻的交流线路,不断总结适应于我国的家校协同联合会交流模式。但整体上,需要坚守由上至下层层递进的形式原则。交流模式可将家长作为动力主驱,由家长先对校方工作进行探查和交流,并将意见提供给班主任。班主任、科任教师以及家长应以意见为主,进行内部的三方交流,进一步筛选出核心问题,继而将核心问题上报至学校,由学校进一步向上级反馈。在核心学校内试验完毕后,应将交流机制扩散至其他地方,并在多个地区内保持横向交流机制。交流机制可同时设立线上线下两种,线下由各学校选定代表,定期向上反馈实际情况,向下提供协同教育经验;线上则先由各学校定期开展家校交流会,会议结束将重点经验上传。通过由内至外的交流机制,可保证家校协同联合会的协理作用有效发挥。

3.重视过程和结果考查

日本的PTA组织因对过程和结果同样看重,令家校教育协同机制得以长期有效运行。但PTA凭借组织内自行搜集资料和上传,拥有较为成熟的内部监管体系。而我国家校教育协同机制的建构处于未成形阶段,难以凭借自身实现有效监督与考查。为保证协同教育机制有效实施,中央可设立监察岗位,各地区内配备相应人数的监察员。监察员主要负责定期核实家校协同联合会提交的资料是否合理,在合理情况下应督导各地方尽快落实相关计划。督导内容主要分为两点:其一,实地查验落实情况与提交的计划内容是否一致,实施过程中使用的手段是否基于以生为本和人道主义思想。更需要仔细查验各地区内真实的家长参与度,保证每个学校的信息透明度,以及学生家长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其二,对比落实的结果是否正确、完整、正常,若出现逾期现象则需分析逾期原因及影响因素,如若存在欺骗行为则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4.开设家长教育渠道

针对我国家长并不熟悉家校教育协同模式的现状,应开设专门的家长教育课程。课程教学内容共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意识培养阶段。家庭是学生价值观成型的关键影响因素,家庭成员的教育思想和行为意识,都将对学生未来的发展产生直接影响。校方或地方家校协同联合会应开设意识培养课程,要求各位家长定期参与。课程内主要传达家庭教育对学生成长的作用,帮助家长们意识到自身背负的责任,呼吁更多家长自发性参与到校方工作和学生教学工作中。第二,能力培养阶段。该阶段内应开设技能培养课程,课程内容可参照日本儿童福祉团体,设立家庭教育技巧课程、亲子交流课程、心理疏导课程等等。也可在课堂内开通家长听课渠道,为家长更加熟悉教学内容、熟悉学生学习习惯提供渠道和空间。第三,家长主导阶段。当家长们形成良好的参与意识后,便应定期对教育过程提出意见和见解,充分发挥家庭教育更能看到学生综合能力的优势,为教师和学校提供更多信息,直至家校双方信息交互和利用率达到最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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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徐玉琴.日本的家长、教师协议会[J].人民教育,1990(Z1):71.

[6] 金芳.日本的教育学会、协会和教育科研机构简介[J].中国教育学会通讯,1981(01):63-64.

[作者:王瑞娜(1981-),女,河南洛阳人,洛阳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硕士。]

【责任编辑 郭振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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