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和流露:微商作为非生产性劳动的自我呈现

2021-03-16 09:36胡袁同晶
新媒体研究 2021年21期
关键词:微商

胡袁同晶

摘 要 数字通信技术的普及引发了新的工作劳动形式——数字劳动,既有研究大多聚焦于对数字劳动意识形态的探讨,而少有研究聚焦于旨在管理或赋能于生产的非生产性劳动。以微商为样本,基于参与式观察和与18名微商从业者或消费者的深度访谈,探究非生产性劳动的具体开展方式及形塑其形态的政治经济因素。研究的理论意义在于,对非生产性劳动这一未被广泛讨论的劳动形式进行了祛蔽,并在探究非生产性劳动背后政治经济因素的同时,与数字劳动者的主体性进行了结合。

关键词 微商;传播政治经济学;非生产性劳动;数字劳动;自我呈现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0360(2021)21-0005-06

1 绪论

1.1 研究缘起

当代“工作空间的不适应性”,引发了新的工作勞动形式——数字劳动[ 1 ]。这一全新的劳动形式,因其工作的随时性、多样性、不易辨性,近些年来已迅速成为了学术界研究的热门领域。学术界对数字劳动的研究方向多种多样,致使这一概念也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模糊。

2000年,意大利学者蒂齐亚纳·泰拉诺瓦(Tiziana Terranova)将互联网用户无偿、自愿的网络行为所提供的“免费劳动”定义为“digital labor”[ 2 ]。与之相反,其他学者则强调在线劳动的自愿性、自主性和参与性,强调数字劳动是“探索媒体行业和消费者之间创造力和协同效应的机会”[ 3 ]。由此可见,现存的大部分研究都在集中探讨数字劳动中的生产过程。虽然对“数字劳动”的具体定义和意见不同,但他们对数字劳动中的“劳动”的含义具有基本的共识,即只指那些直接创造价值并导致个人或机构盈利的活动。但在本文看来,还有一种“劳动”并未引起学术界的关注,即旨在管理或赋能于生产劳动的劳动形式,即“非生产性劳动”。

1.2 文献综述

1.2.1 数字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

数字化劳动形式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其非物质性质,即“生产非物质产品的劳动,如服务、文化产品、知识或交流”[4]。因其生产的非物质性,极容易对其同样无法产出实质物品的、旨在管理或赋能于生产劳动的非生产性劳动产生遮蔽。但这一部分的劳动却在大部分的数字劳动过程中实际存在着。作为数字劳动的一部分,与追求成就感和心理满足的情感劳动不同,非生产性劳动追求的仍是盈利。数字经济工作场所的线上属性并没有抹杀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对认同和交流的需求,恰恰相反,正如Baym所讨论的那样,供给方需要随着时间的推移与客户进行定期、持续的沟通,以建立促进有偿工作的社会关系[5]。所以说在直接创造价值的劳动之外,线上劳动仍需要劳动者建立和维持与消费者的持续的关系,以保证数字劳动整体的有效进行。虽然这种形式的劳动没有直接获得报酬,但它是有报酬劳动和职业发展的必要技能和先决条件。作为长期被忽视的数字劳动的一部分,对非生产性劳动研究的空缺,也造成了数字劳动研究领域的不完整。

由上所述,数字劳动者作为非生产性劳动的自我呈现就具有了数字劳动和传播活动的双重属性。此两重属性的相互矛盾和依存关系,为分析非生产性劳动提供了独特的研究途径。即可以以自我呈现为特定样本,通过分析其数字劳动属性与传播活动属性的关系,对非生产性劳动进行详细研究。

1.2.2 自我呈现的双重属性

作为传播活动,自我呈现具有强烈的主观性,在社交网络中,与面对面自我呈现不同的是,由于技术的可供性,人们能长时间保留自己的数字痕迹,也能更好地掌控前台与后台的界限,从而更得心应手地操纵自己的自我呈现。正如牛津大学的Hogan所说,互联网中的自我呈现已经从一种舞台表演变成了一种“自我”的展览会[6]。在互联网中,人们可以更好地展示自己想要展示的,隐藏自己想要隐藏的,即通过操纵给予和隐藏流露来塑造一个理想的“自我”以达到目的。自我呈现的这一演变特点,使得近来越来越多的研究开始聚焦于社交媒体中的自我呈现,探索人们是如何通过社交媒体呈现来实现心里自洽,或者进行虚拟社群社交。但却忽略了自我呈现也可作为一种盈利手段,也可是生产的一部分,即本研究所聚焦的“非生产性劳动”。

而作为数字劳动,自我呈现又在被各种主体规制着。根据《2020中国数字经济白皮书》,2020年中国数字经济总量达到了35.8万亿元人民币,占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的36.2%[7]。更重要的是,传统行业和数字互联网技术的融合已经成为中国数字经济的主要引擎。淘宝、微信等各种数字平台在这种融合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形成了所谓的平台经济。Nieborg和Poell认为,这种平台化标志着“数字平台的经济、政府和基础设施扩展渗透到网络和应用生态系统,从根本上影响了数字产业的运营”[8]。基于数据的数字互联网技术为微信这样的平台提供了高度的连通性,使它们能够在不同的参与者之间进行调解,包括内容生产者、用户,以及广告商,并将其纳入平台主导的“多边市场”网络系统。多边网络系统不仅使传统媒体公司能够拓展其内容业务,而且也为个人创造了成为个体经营“创造性工作者”的机会。但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成熟,多边市场主体和平台基础设施开始逐步对其产生各种规制,以期将该种劳动形式规范化、统一化。

数字劳动者自我呈现的双重属性相互矛盾,不断冲突、彼此作用。于是,本研究意图在研究数字劳动中的非生产性劳动开展过程之外,通过传播政治经济学视角,探索影响该种劳动形式外在表现的种种因素,包括多元主体市场和平台基础设施等。而微商的线上自我呈现为我们理解数字劳动中的非生产性劳动提供了重要的实证研究案例。其原因在于,微商作为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空间,以微信为工具,以人为中心,社交为纽带的新商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数字媒体与客户的沟通以完成交易,是传播活动和数字劳动的完美集合体。

本研究将通过聚焦于微商的自我呈现,研究数字劳动的相关政策、平台规则对微商商业劳动的规制,以及微商相应的应对策略,以探索非生产性劳动开展和处理相关影响的详细过程及其背后的政治经济学原因,借此记录非生产性劳动这一未被学术届重视的劳动形式,完善“劳动”的概念范畴。

1.3 研究方法

为了回答所提出的研究问题,本研究进行了一项为期5个月、分两部分进行的,以网络民族志和访谈法为主要研究方法的质化研究。此项研究以微信为研究场所,第一部分研究以参与式观察为主,具体研究行为包括积极参与微商内部的在线讨论,观察其自我呈现的标准策略及其朋友圈中的具体呈现形式,同时关注与微商相关的政策法规及微信平台条款。第二部分研究以访谈法为主,对14名微商从业者以及4名微商消费者进行了一对一、半结构化访谈。所有的半结构式访谈均已在被访者同意的条件下进行了全程录音、截图或手写记录。访谈结束后,研究者阅读访谈逐字稿,并选用质化分析软件Nvivo12为工具,提取其中浮现的主题线索、关键点及转折点等,进行了进一步的数据分析。访谈逐字稿总计229 562字。

本研究对微商从业者的访谈问题主要涵盖三个部分。一是被访者对政府管制、平台利益和平台算法等规制的看法或了解。二是微商从业者在微信中进行自我呈现的策略以及其想要达成的相应的目的。三是访谈聚焦于被访者在作为微商时与作为个人时的自我呈现的区别,以及他们对两者之间界限的维护。即被访者是如何进行有选择的给予与流露的。除此之外,本研究还对部分微商消费者进行了访谈以作为补充。

2 数字劳动及其相关规制

2.1 政府:对经济发展和合规文化的双重期望

在数字经济的发展中,政府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影响因素。自数字经济开始发展以来,国家期望信息和文化的繁荣兴盛带来社会进步的力量,与此同时也需谨慎对待,以维护社会和政治稳定。2015年,李克强总理宣布了中国的“互联网+”议程。这是一项新的国家发展战略,旨在通过升级数字基础设施与技术创新来推动和调整国民经济[9]。因此,它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名的政策议程相吻合。后者旨在调动基层个体的创造力和创新力,促进国民经济增长。繁荣的数字经济为基层个人提供了就业机会,也就促成了越来越多的人投身于数字劳动之中。

然而,微商从业者面临的挑战是,其自我呈现的内容必须符合政府对网络环境的期望。数字经济比重的增大,不仅关乎“重组经济”,还关乎重组文化与社会。政府一直渴望一方面提升经济结构的科学性,增大GDP总量,另一方面期待一种合规的文化,确保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中国网信办认为,各类内容提供商应“遵守法律,坚持正确的价值观,帮助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10]。

由于微商从业者自我呈现所具有的数字劳动和传播活动的双重属性,其自然也在被规制的范围之内。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开始实施,这让更多的数字劳动者要按照法律规章来规范目前的商业实践。法律规定,包括微商在内的电商从业者即日起需要获取营业许可证才能合法经营,同时还需要按时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使得微商的管理成本和税务成本直接上升,可以说他们由自由派的散户转变为了一个个有证经营的市场主体,这对于微商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2.2 平台基础设施:特定资本意识形态的先设

除政府外,平台基础设施也是规制数字劳动者商业实践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虽然数字平台为数字劳动者提供了工作场所,也赋予了劳动者更多的自主权,但随着劳动过程越来越依赖于平台,特定形式劳动的自主性也就越来越受到损害。以微信为例,根据微信官方网站首页及其在苹果App store中的更新页面,微信使用了“微信,是一种生活方式”的口号来形容自己。这样的标语使人联想到自我、日常和生活的概念。而网页和应用商店中呈现的图片进一步强化了这种日常感:大众使用者在私人聊天中谈论吃什么,去哪儿玩,在朋友圈中展示当下心情,精致餐食,等等。这些照片以及“真实”“自我”“分享”和“点滴”等这样的关键词,使用户将日常现实的呈现视为使用微信的基础。这也使得主动分享自己的日常生活成为融入微信社群,获取在线好友信任的一个基本方式。

如上所述,微信利用同边网络效应将线下社群集体转移到了线上,实现了其用户规模的不断扩大,从而通过广告投放完成了盈利。所以说,规模庞大的用户群体和作为平台主要收入来源的广告商,自然就成为了微信需要首先维护的利益主体。为了防止微商刷屏给其他用户带来的困扰,以及更低价格的替代产品危害广告商的利益,2020年1月25日,微信团队在新版本更新时增加了折叠功能。微信平台会通过算法审查,辨别高频次的营销性信息,然后将多个朋友圈容折叠为一行,只显示“……等多条内容”。另外,团队还表示:“此类内容(营销信息)一经发现,腾讯将根据违规程度对微信账号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折叠内容、将内容处理为仅发布者自己可见等。”以此减少微商商业信息的曝光率,对从业者的呈现进行规制。

除此之外,数字劳动因诞生于互联网时代,本身就带有一定的网络属性。因此,网络对社会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也被数字劳动带给了传播活动。

2.3 数字劳动者:与规制共同形塑自我

然而事实上,数字劳工并非单纯被动的被以上主体规制。他们为应对制度控制和算法监管采取了各种策略。作为一个著名的例子,孙萍探讨了中国食品配送平台的员工不仅仅是“简单的被动实体”,因为他们“已经产生了使用和管理的替代方式”,其研究揭示了送货工人的平台劳动是如何涉及创意和主体工作,以管理和规避系统的[ 1 1 ]。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者和规制者的关系不是纯粹的监管关系,而是具有潜在颠覆性的。正是各个主体的规制和数字劳动者的主动“协商”和“校准”,共同形塑了作为非生产性劳动的自我呈现的形态。

基于前期的参与式观察与对18位受访者的半结构式访谈,本研究发现随着线上这一全新的劳动场域的兴起,相关的政治、经济、技术因素正在逐步对数字劳动者的传播活动产生影响。多元主体市场和平台基础设施正在各方面对作为非生产性劳动的传播进行规制,但与此同时,微商从业者也会通过“协商”和“校准”工作,借助微信平台从给予和流露两个方面进行有策略的自我呈现,以在適应规制的前提下完成数字劳动中的非生产性劳动部分,并处理好线上工作形式所带来的各种后果。

3 作为非生产性劳动的给予

所谓给予,就是社会行为体进行自我呈现时有意传达的信息[ 1 2 ]。在微商从业者进行非生产性劳动时,需要以不同的形式与客户进行日常数字沟通。为了与客户建立稳定的关系,赢得客户的信任,他们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获取好感。然而事实上,微商从业者的给予呈现并非是随心所欲的,随着数字劳动这一全新劳动场域的兴起,包括政府、用户、广告商在内的多元主体市场以及平台基础设施正在逐步对这种劳动形式产生规制。而正是这一动态过程,致使劳动者为了个人利益不断的对规制进行“协商”和“校准”,从而形塑了数字劳工作为非生产性劳动的自我呈现。

3.1 确保经济活动的可持续性

微商从业者作为自由派的松散经营者,在2019年电商法颁布后[ 1 3 ],为了防止办理经营许可证和缴税所带来的额外的管理与税务成本,维持生意的长久发展,他们会通过独有的信息呈现方式,规避技术监控,使得其网络销售的身份无法被认定。而微商从业者对技术监管的想象,主要集中于朋友圈信息与微信平台的资金流动上。他们也通常从这两个途径入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例如通过简笔画的方式展现商品信息;在微信个人简介中展示自己的支付宝账号或银行卡号,叮嘱顾客不要使用微信转账等。微商从业者将朋友圈直接发布商品信息的模式,转变为“朋友圈获客+微信聊天确认成交+其他平台完成资金流动”,通过信息的不同给予方式,完成了对政策规制的“校准”。但国家对数字劳动治理的专业化、精细化,在微商从业者中产生了普遍的不确定性和不安全感,为了确保其经济活动的可持续性,从业者们大多会通过朋友圈这一公开平台进行“宣告”。比如在国庆节等具有政治意味的节日期间,表达自己对国家政策和社会现状的满意和歌颂,或是当有品牌辱华事件发生时,第一时间表明自身对该产品的抵制并进行下架处理等。正如S3所说:“这样的朋友圈可以证明我生意的合法性,最起码这样做能让我感觉到自己的生意是有保障的”。

3.2 增强商品信息曝光率

微信平臺基础设施也形塑了微商从业者自我呈现的方式。平台对高频度的、营销性的朋友圈和账号的折叠和封禁,让微信从业者只能依据对平台利益和平台算法的想象,采取一系列方法对处罚进行规避。在从业者看来,虽然微信对外宣称是为了普通用户更好的使用体验,但官方所采取的一系列惩戒措施,其背后有着不同的考量。正如S7所言:“微信也要挣钱,广告商就是他们最大的收入来源。用户只是筹码,用户规模越大,广告投放的要价就可以越高”。微商从业者普遍认为,平台对营销内容进行折叠,更大程度上是为了维护广告商的利益,不会致使顾客都去微商处购买价格更低的商品。于是,从业者们一方面提升朋友圈文案和照片的原创性,确保不会因为与自己同行信息雷同被系统判定为刷屏,导致内容被折叠。另一方面会将大部分商品信息从朋友圈搬运至微商相册,减少营销内容在朋友圈的曝光度,以确保自身账号的安全性。除此之外,微商从业者们还会建议与自己比较熟悉的顾客,把自己设定为“星标朋友”,从而在忠实顾客处避免朋友圈内容被折叠的情况发生。

3.3 培养顾客亲密度并施加影响

数字平台的高交互性要求内容制作者不仅要为商业目的制定创意战略,还要管理他们所呈现的个性,培养与目标受众的亲密关系。与NancyBaym研究的音乐家一样,数字劳动者的商业实践也参与了关系劳动。为了获得更多的人气和订阅,内容制作人使用的一种关系策略是建立一个特殊的人设——通过各种创造性的实践来表现某种个性,这些实践会影响和创造与观众的亲密关系。作为以微信这种强链接社交媒体为工具进行商业活动的数字劳动者尤其如此。

因此,在微商从业者的商业实践中,向客户展示和强化他们的个人色彩是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对此,微商从业者一个常见的策略是定期向那些有兴趣从他们那里购买商品的人宣传他们的个人生活,将隐私作为一种社交货币进行售卖。这些日常生活中的点点滴滴也为微商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增添了个人色彩,使客户将自己视为微商从业者的朋友。例如,S5会选择性的在朋友圈发布自己的生活片段,展示自己的日常经历。据他所说,任何与现实生活有关的东西都可以作为被展示的对象。比如微信朋友圈中的地理定位功能就经常被用来强化他作为社会人的身份。也正是这些隐藏在个人信息中的生活状态,才能更有效地使得客户对微商从业者产生信任。

除了培养亲密度,个人信息也被用来提高他们对客户的影响。数字劳动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产物,劳动平台与其他网络平台具有天然的连接性。因此,微商从业者利用了数字劳动的这一性质,通过对其他网络平台信息的观察,准确获知顾客时新的喜好,在劳动平台进行有针对性的给予。这一点在S11对自己自我呈现策略的描述中体现的很明显:我的认为微商卖的不是产品,而是一种时新的生活方式。你的朋友圈要表现出每个现代都市人都带着施华洛世奇,吃着精致的餐食的状态。那么顾客可能会想,我或许不需要这个产品,但是这种生活方式让我感觉很酷。这样一来,他同样也会为你卖的商品买单。可以看出,微商从业者利用了她所挑选的个人生活片段,引导顾客将这些产品与符合当下审美的生活方式联系起来。

通过这些在线身份表现,微商从业者能够通过视觉和话语叙事,成功地将个人独特的个性和生活经历融入商业产品[14],完成规制下的自主“协商”,形成独特的传播方法。

4 作为非生产性劳动的流露

所谓流露,就是指在传播过程中,人们无意间传达的信息,通常是自己并不想要透露的消息。在面对面进行人际交往和自我呈现时,社会行为体通常无法控制下意识“流露”出来的信息。但是在社交网络中,由于技术的可供性,自我呈现的前台和后台之间,出现了一个预演台。社交媒体使用者可以通过多次预演,尽量的控制自己的流露,更得心应手的操纵自己的自我呈现。如果说微商从业者们的给予是通过主动的信息披露来适应种种规制,那么流露则是他们通过藏拙来实现与规制“融洽”相处,处理数字劳动所带来的种种影响的有效方法。

4.1 规避违法风险

电商法对电子商务的广告进行了规范,规定经营者需要真实、准确的披露商品信息,再加上2016年新实行的广告法,微商从业者对商品的种种表述收到了极大的限制。为了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触犯相关法律法规,从业者们会选择隐藏此类宣传信息,转而使用其他方式。在朋友圈中展示正向的聊天记录,尤其是顾客对某个产品的优良反馈,是微商从业者最常采用的方式,因为发生在人际关系中的传播是实现有效互动的重要途径,所以这对于取得顾客信任是一个十分巧妙的方法。

4.2 摆脱平台限制

在平台规制层面,为了摆脱微信的种种限制,大多数微商从业者会开辟比如淘宝等的多个商业活动平台,实现数字劳动分散场域的联结,充分利用复媒体环境解决单一平台的有限可供性。但微信团队曾发表声明,禁止在朋友圈发送具有诱导性的外部链接,这就导致了微商无法分享自己的外部平台账号,从而对其受众搬运过程造成了阻碍。但微信平台对朋友圈内容的审查为算法监控,基于数字劳动者们对平台技术架构的想象,他们会对相关的词汇进行加工,控制自己的“流露”,以规避系统的审查。使用emoji符号代替词汇是最常使用的方法,譬如淘宝会使用桃子符号表示(S8),咸鱼则用鱼的图像代替(S2)。与此同时,为了避免被折叠内容或封号,从业者们也会尽量减少对敏感词汇的使用。他们极少会在朋友圈中直接发布商品的价格,就算文案中有“钱”“金额”等词汇出现,也会使用钱袋图案或“M”(money的缩写)表示。

4.3 防止语境坍塌

社交媒体将多个受众整合到了单一的环境中,由于观众的不可定位和不易区隔性,出现了语境坍塌的现象,即在线上环境中,原本繁复的语境被扁平单一化,使得不同的受众被聚集到了一起[15]。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原本能够在面对面环境中进行互动的单一关系变得难以维持。这是数字劳动带给传播活动的一大挑战。线上受众总会不自觉的把自己代入他人所描绘的情境中,这要求微商从业者必须注意自己的呈现是否会给在线联系人带去不好的联想。所以情绪化的内容,尤其是负面情绪,很难出现在微商从业者的朋友圈中。因为这些情绪内容不仅会使得微商从业者太不专业,太不可靠,也给他们带去了影射顾客的嫌疑。如同S6所说的那样:“公开的吐槽会让大部分人感觉自己被冒犯了,毕竟大家或多或少都做过类似的事情”。

4.4 满足顾客窥探欲望

事实上,加入微商这一数字劳动行业,就意味着从业者在线个人关系和职业关系的不同程度的融合。数字劳动线上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劳动者的呈现注定要处在在线联系人的窥探之下,向客户披露个人信息变成了一种常见的工作。为了在满足数字劳动要求的前提下,同时完成与规制的“协商”,微商从业者的做法并不会无差别地分享他们的个人生活,对他们而言,隐私仍然很重要。从业者们会把公开的材料分成不同的类型,只有特定类型的信息才适合与他们的顾客分享,以保证自己仍然保有自己的私人空间。

通常微商从业者们会营造“沉浸的传播者”的形象[16],通过对“隐私信息”的假流露营造出后台假象,满足顾客在数字时代的窥探欲。而在保持“流露”感的前提下,微商从业者面对自己真正的隐私,会利用微信平台的“标签功能”,选择让特定类型的联系人看到,同时阻止其他人访问。

在这样做的过程中,他们就在手动划分他们个人和职业的关系,从而导致了差异化的自我呈现策略。正如Quinn和Papacharissi所讲的那样,社交媒体用户通过“边界工作”来管理他们在多个受众中的身份表现[17]。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交媒体上的人际关系不仅仅是为了保持联系;更重要的是,它们需要用户不断努力,通过建立和消除人际边界来管理和协商这些关系。这同样可以从Twitter用户的行为中观察到类似的现象,他们通过“战略性地隐藏信息,针对不同的受众发布博文,试图描绘真实的自我和有趣的个性”[18]。

5 结论

本文通过参与式观察和半结构式访谈,以微商为样本,对数字劳动中对非生产性劳动部分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为了在他们的商业实践中取得成功,微商从业者在微信平台上巧妙地运用“创意性”传播,与种种规制逐步“协商”,进行了极具个人化的给予与流露。

给予作为有意之意的信息披露,是数字劳动者进行积极传达的传播活动,他们在了解规制的前提下,开辟了属于自己的呈现方式,用另一种路径主动适应了各主体的种种约束。而流露作为无意之意,或者說作为装作无意的有意之意的信息管理,是他们通过藏拙的消极传播来实现与规制“融洽”相处,处理非生产性劳动所带来的种种影响的有效方法。与其说是调节,更像是无奈之下的自我校准。事实上,给予和流露共同存在于我们日常的表达和呈现中,二者相互依存,无法分隔。而当自我呈现作为非生产性劳动存在时,只有给予和流露相结合,主被动相互磨合,才能保证其劳动在不违反现有法律和规则的前提下,充分发展自身的主体性,获取顾客的信任。

具体而言,微商从业者通过对政府管制、平台算法和平台利益的想象,通过转移平台、图像代替、话语调整等方式,完成了规制与自身主体性之间的校准工作。通过这些研究结果,我们可以看到在完成线上交易的过程之外,存在着另一种不同维度的劳动,也探究了形塑该种劳动形态的各种因素。

除此之外,在该部分,本文试图进一步探究“微商”这一案例对于数字劳动研究的理论价值。概括而言:第一,本研究认为,“数字劳动”这一概念的涵盖范围应该得到扩展,因此本文将研究焦点放在了被遮蔽的非生产性劳动上。第二,本研究进一步探讨非生产性劳动背后政治经济因素的同时,与数字劳动者的主体性进行了结合。

目前我们迫切需要聚焦于数字劳动所产生的各种影响,而不是仅仅关注直接盈利的层面。同时,明确关注数字劳动的两个层面,有可能能够捕捉到数字劳动者的多元体验,补充原有数字劳动研究领域对劳动者主体性行为的考察缺失。

然而,本研究亦有可能有如下不足,或许可以成为未来研究的着力之处:其一,自我呈现作为非生产性劳动的表现之一,具有相对特殊性,意味着后续研究需要从更多不同语境来完善我们对于非生产性劳动的理解;其二,本研究只对被规制的微商从业者进行了访谈,其对于算法的认知仅局限于想象,后续研究或许可以通过对相关平台算法的进一步祛蔽,打通双方之间的不可见性,或可以进一步推进劳动研究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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