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瑞男 许永继
【摘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备支持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扶持带动小农户发展的能力,在乡村振兴战略视域下研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路径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通过对政府主导型、精英拉动型和市场决定型三种现有经营模式的优势进行结合,建立市场主导、政府扶持、精英拉动的“市场+政府+精英+农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模式,符合乡村振兴战略的发展需要,该模式具体的实现方式体现为培育乡村精英、完善市场机制和资源平台、开放农村普惠金融三个方面。
【关键词】乡村振兴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政府主导 精英拉动 市场决定
【中图分类号】F3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0.23.014
在乡村振兴战略视域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农民与现代化农业架起了桥梁,承担扶持带动小农用户发展的责任,[1]而目前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模式存在一些弊端,制约了农业现代化发展,不符合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因此,本文通过分析现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模式的优势及弊端,探索乡村振兴视域下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模式。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模式构成
政府主导型。政府主导型模式是指政府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生与发展过程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引入、组织体制的设计、组织在农村经济体系中承担的任务等,都是在政府的直接支持下进行的,政府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该模式是在我国自上而下的制度支持和自下而上的农民需求相结合的背景下,在农村发展起来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由供销、农技等涉农部门牵头兴办,提供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包括人才的配给、现代化农机的配给等。
政府主导型模式具有两个较为明显的特征。第一,政策性。该类经营主体的组织体系和经济功能都是在政府的推动下形成的,从权利角度看,它们可以最大限度地享受政府提供的优厚政策补贴;从义务角度看,它们肩负着政府委托的农业政策职能,政府花费大量精力和经济资源建立经营主体的目的,不仅仅是让其发挥经济职能,更重要的是让其发挥社会服务职能。第二,抗风险性。市场化的提高带来的是竞争的加剧,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相比,政府主导的经营主体经济实力相对雄厚,并且政府主导农民进行合作化经营往往是根据当地的经济环境所做出的选择,因此,该模式下的经营主体对相关行业政策的解读更为深入,无论是客观条件还是主观能力,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精英拉动型。精英拉动型模式是指由精英率先出资建立合作机制,在达到一定规模后,农民自愿参与其中,形成以契约为纽带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精英的含义是相对于集体中其他个体而言的,是掌握先进农业技术的技术人员和规模大户,以及拥有丰富的农产品销售渠道和销售经验、具有威望的村干部等的总称。由于成员之间在自然资源、人力资源、能力等方面的异质性,精英的资金实力、经营能力比普通农户更强,更有能力承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成本,普通农户想利用农村能人在资金、信息、社会关系、经营能力和销售渠道等方面的优势,来克服自身的不足,因此“精英牵头,普通农户参与”的运作模式使两类农户合作成为可能。
精英拉动型模式组织数量较多,主要原因在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信任度高。精英与农民生活在同一个村庄,精英过往的生活行径和经营行为被农民熟知,由精英牵头合作,农民会将在生活上对精英的信任延伸至對其在合作过程中经营上的信任,愿意参与到精英组织的合作经营主体中。第二,号召力强。由于经济实力、行政能力或技术水平等因素,精英在村中往往拥有较高的威望。在精英的号召下,农民的参与度也会提高。第三,低风险。该模式是基于农民自愿参与原则形成的,根据以往精英经营的效益来看,若预期下一年会有更高的收益,农民可以继续参与;若预期下一年收不抵支,农民则可以选择退出该合作主体。该模式没有进入退出壁垒,农民的经营风险也随之降低。
市场决定型。所谓市场决定型模式是指农民出于共同的需要而自发联合起来成立的互利自助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市场决定模式下,利益是联系各方的纽带,农民以市场上土地的价格为标准,决定将土地自用还是承包给新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市场价格选择引进人才还是培训现有农民的技能,同时以市场上农产品的价格为标准决定与下游企业是否形成买卖关系。一般情况下,在市场中,该模式主要由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民联办,以某个经济实体为龙头,通过合同形式将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经济联合体。这种“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架起了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桥梁,以经济利益为纽带,将生产、收购、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连接起来,形成专业化、商品化的生产体系,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
市场推动型模式下的农业经营主体具有明显的自身特点。从产生方式来看,该模式是在特定的经济社会条件下自发形成的,是生产关系变革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从管理方式来看,以农民自主参与为前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管理、自我发展,不以承担政府赋予的任务为主要职能,政府也不干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管理,政府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应该由法律来确定,在法律面前,政府机构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平等的。
现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模式的弊端
政府主导型弱化了市场功能。在政府主导型模式中,资源的配置绝大部分源于政府,包括资金的供给、人才和农机设备的配给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其中承担政府在农业市场中的部分委托职能。不可否认,在这种模式下,有政府作为强大的经济后盾,农民参与程度较高。但是,这种模式与市场经济的内在本质完全背离,政府的过度参与弱化了市场的职能,长此以往,非政府主导的经营主体在市场中将生存困难甚至无法生存,以致形成垄断的市场格局。垄断将弱化市场竞争,导致市场缺乏活力,抑制农业的发展,不利于乡村振兴战略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