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卓,李莎莎
(A.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四川成都 610065;B.四川大学中国西部边疆安全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四川成都 610064)
生死是自然规律,但在人们的固有观念里死亡是十分严肃和沉重的,这直接导致安乐死成为一个敏感的话题。然而,安乐死并不是一个新问题,在一定意义上它几乎与人类历史一样悠久,在古希腊,安乐死被人类尊为理想的善终方式之一,允许病人自己及在别人帮助下结束自己的生命。在中国,尽管人们忌讳论及死亡话题,但就如何实现善终却又是很多人最本真、朴实的客观需求①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时常会发生安乐死案例,人大代表亦屡次向全国人大提案安乐死立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众个人权利观念已达到新的高度,人们对生命、死亡质量有更高要求。在老龄化日益加速背景下,死亡质量需求与现有法律制度、家庭伦理和道德的冲突将会更加剧烈。
基于生命健康发展的一般规律,随着年龄的增长,人们的健康状况日益衰减,各种疾病、不治之症在老年人中的发生比例更高。国家癌症中心于2018年发布的最新一期中国恶性肿瘤发病和死亡分析报告显示2014年全国新发恶性肿瘤病例约380.4万例,死亡病例229.6万例,因恶性肿瘤的死亡率在45岁以前处于较低水平,45岁年龄组开始快速升高,80岁年龄组左右达到高峰;老年人口超半数患有慢性病,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化趋势加快了慢性病的蔓延,老年人癌症发病率与死亡率逐年上升。[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发布的《2017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中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76.7岁,比全球人口平均预期寿命高4.7岁。[2]我国老年人口虽“活得长了”,却并没有完全实现“活得好”的目标,每年死亡的约1 000万人口中有10%的人去世前历经了极度痛苦的折磨。在此背景下,除了加强医疗保障、抗癌药物研发和安宁疗护措施之外,深入系统研究公众对安乐死的认知与态度对提高生命质量、深化安乐死合法化研究、建立理性的生死观具有理论与实践双重价值。
古今中外学术研究中几乎都将“人在生命末期能安详、无痛苦地走向善终”统称为安乐死。安乐死源自希腊语,内涵安详、安乐死亡的意思。国内外各相关学科或领域的学者,一方面基于该词词源及精神内核,广泛运用生命权利理论、解除痛苦理论、尊严理论、死亡质量理论、社会文明理论等论证安乐死的内涵、外延以及安乐死在制度层面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另一方面运用社会调查的方式对安乐死认知与态度议题展开诸多经验研究,以揭示社会对安乐死内涵和外延的理解与态度,致力于推动安乐死概念的清晰化、具体化及相关议题的制度化。
1.安乐死内涵与外延的理论研究
基于安乐死的价值要求和人本内核,国内外学者从伦理、道德、法律等层面阐释其内涵。刘长秋、倪正茂等认为安乐死是个人的生命权利,死亡权是人权的有机组成部分。[3-4]韩跃红等基于死亡尊严理论,强调合乎条件的安乐死有助于维护请求者的人格尊严与生命尊严。[5]侯佳伟等在论及生命伦理、生命尊严基础上,提出安乐死并不是生与死的选择,而是死亡方式的选择,选择的目的是避免精神和肉体的痛苦折磨,改善患者濒临死亡时的自我感觉状态。[6]徐浩岚基于生命质量理论认为人的生命质量不仅包含生命数量,还包括依赖于人的主观感受的生存质量。[7]彭现美等从社会经济和生命尊严的视角认为安乐死可以促进经济、社会资源再配置和生命尊严的获得。[8]理论研究认为安乐死本质上是生命权利、生命尊严和死亡质量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具有很强的人本主义色彩。
基于安乐死的内在属性,学界对安乐死的外延展开了具体讨论。20世纪90年代初期,一些学者认为安乐死适用于永久昏迷状态,人格完全丧失,陷入要么极度痛苦,要么药物麻醉的选择之中的病人,或者严重缺陷的残疾儿,为避免遭受痛苦和尊严丧失,而希望快速无痛苦死亡的情形。[9]90年代中期,学界将视野转向国外法律内容并借鉴日本、美国等国家关于安乐死的法律规定辨析安乐死,认为安乐死是指患有不治之症,即将死亡的病人,由于无法忍受剧烈的痛苦,在意识清醒情况下,向医生申请,并由医生采取符合伦理的减轻病人痛苦、加速其死亡的行为。[10]90年代后期,学界认为安乐死是指对患有不治之症且极端痛苦的病人,在不违背其意愿的前提下,出于对其死亡权利和个人尊严的尊重,由医务人员实施的中止医疗,使其自行死亡或采取措施加速其死亡的医疗干预行为。[11]21世纪初,学界进一步围绕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实施条件、实施方式和实施程序等具体构成展开研究,试图从外延统一安乐死的概念。如翟晓梅认为安乐死是指根据当前医学条件,毫无治救可能的、正在遭受着不可忍受痛苦的、有行为能力的成年的不治之症患者为解除无法忍受的痛苦,向医生提出,并由医生采取如足量麻醉药或中断医疗等措施加速死亡的主动医疗干预行为。[12]朱红梅认为除上述内容外,还需要讨论的范围包括安乐死申请人的主体是否必须是本人及具体范围,非垂危病人的安乐死能否得到伦理支持,处于持续性植物状态的病人、重残婴儿能否作为安乐死的对象,病人无法表达意识时,能否通过代理实行安乐死等。[13]
总体上看,理论研究对于安乐死的内涵、外延等本体性问题基本形成共识,普遍认为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患者在危重濒死状态时,由于极端痛苦,在患者的要求下,由医生使用一定量的镇痛药物解除痛苦,或撤出医疗设施、中断治疗使得患者有尊严、平静无痛苦地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的全过程。[14]除去共识部分,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实施行为类型、申请主体、实施主体、决策主体等范围和界限依然存有争议并需要进一步探讨,这也是安乐死议题学术研究的增长点。
2.公众对安乐死态度的经验研究
安乐死议题与大众的基本权益和生活相关,大众的态度和需求直接关乎该议题的成立与否。因此,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至今,大量学者在全国各地开展规模大小不一的社会调查以了解公众对安乐死的态度。
仝占堂等对50例晚期癌症患者及家属展开调查,将安乐死的实施方式限定在“适用镇痛药解除痛苦,病患睡过去不再醒来”,调查对象对此安乐死方式的赞同度在74%以上。[15]吴海红等对200名老年人展开安乐死意愿的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老年人对于死亡的恐惧已经消除,72.56%的受访者赞同安乐死。[16]梁中天对中医药大学生进行调查,将安乐死实施对象锁定在“有严重缺陷的新生儿、不可逆转的昏迷病人、生还无望却又痛苦异常的晚期癌症病人”,将安乐死实施方式锁定为“维持其营养、任其自然死亡(被动安乐死)和医务人员采取主动措施(主动安乐死)”,受访者对两种安乐死方式的赞同度分别为81.7%、57.8%。[17]姜永东对147名成都市民进行安乐死态度的流行病学调查,研究发现58.7%的受众赞同安乐死,其中,20-40岁的受众赞成比例为68.0%,40-60岁的受众赞成比例为57.8%,60岁以上的受众赞成比例为47.5%,年龄、受教育程度影响受众对安乐死的态度。[18]何农将安乐死对象分为“昏迷不醒、无医治希望的病人”“植物人”等,调查对象为浙江地区农村居民,结果显示赞同安乐死的为48%,不赞同的为35.4%,不知道的为23.6%,研究发现安乐死赞同度在不同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群体间存在差异。[19]杨素梅等调查了癌症病人(123人)及其家属(139人)和其他无主要亲属患癌症的健康人群(140人)对安乐死的态度,通过相关分析发现三组人群的安乐死认同度具有显著差异,癌症病人对安乐死赞成度最高,文化程度对安乐死赞同率有显著影响。[20]曾春燕等在浙江省开展的调查显示91.8%的受众赞同安乐死,但是,“如果是本人涉及安乐死问题”认同率下降为76.8%,“如果是亲人涉及安乐死”认同率进一步下降到65.4%。[21]张洪珍等针对136名晚期癌症患者的调查显示选择安乐死的有3例,包括藏族佛教徒与接受了死亡教育的护士长亲属;有2.2%的患者欲选择安乐死,家属均不选择对患者实施安乐死。[22]郭玉宇等以医学院学生为对象,调查其对安乐死的认知与态度,发现大多数医学院学生赞同安乐死,其对待安乐死问题受传统生命观影响较大。[23]经验研究表明公众的年龄、受教育程度、身体健康状况、生命观念等对安乐死态度有重要影响。
既有研究成果为深入探究安乐死问题奠定了基础,但是这些研究至少在两个方面尚有不足:一是经验研究较为碎片化,既缺乏跨学科视野系统分析公众对安乐死对象、实施方式、实施程序以及安乐死的态度等,也缺乏对安乐死态度的深入分析;二是调查样本量较小且局限于赞同率的简单描述统计,缺乏使用规模较大的全国性社会调查数据进一步分析不同特征公众对安乐死的态度及其影响因素。
首先,既有研究基本上只考察了公众对安乐死的一般态度,除了前述曾春燕、张洪珍等人的研究进一步分析受访者针对不同家庭成员的安乐死赞同度外,大都较少关注受访者针对不同关系的对象实施安乐死的态度。事实上,安乐死涉及家庭成员的情感、权益、伦理和道德。根据费孝通先生提出的差序格局理论,中国的社会关系具有差序格局特征,即每个人以己为中心向外逐步推出若干圈层,社会关系形成由内及外、由近及远的结构。这种结构性特征可能使得我国公众对待同样的人和事有不同的认知和评价。由此,本研究提出第一个研究假设:
H1:被访者针对为与己身有差序格局关系的对象决定实施安乐死的赞同度有差异。
其次,在研究安乐死态度的影响因素方面,大多数研究将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身体健康状况等纳入影响安乐死态度的范围。但是这些分析还不够深入,学者基于自身对安乐死内涵和外延的理解,在不同时间,对不同区域、不同对象开展了关于安乐死态度的调查研究。调查对象包括不同的年龄群体,如老年人、大学生等,也包括了不同背景的人,如普通大学生、医学院学生、医务人员、普通农民、患者及患者家属、城乡居民等,调查区域包括了东部、中部以及西部地区等。研究所得的关于安乐死的赞同度都存在较大差异。基于不同研究的比较显示除了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身体健康状况因素外,民族属性、专业背景、城乡差异、居住省区、死亡观念等影响着人们的生活经历、看问题的方式和社会观念,由此便会造成对待安乐死这一问题的差异性,例如,藏族群众普遍信佛,相信生命轮回,自然而终。基于此,本研究将上述各类个体特征综合考虑在内,提出第二个研究假设:
H2:被访者个体特征显著影响被访者对安乐死的态度。
安乐死议题之所以具有争议性,原因之一在于中国传统生命伦理观的制约,传统生命伦理理论将生命存续奉为至上,比如“好死不如赖活着”等。既有经验研究中除了张洪珍和郭玉宇等人的研究对此有所涉及外,大部分较少关注传统生死观念对安乐死态度的影响。理论上讲,安乐死议题与死亡紧密相关,公众对死亡的态度可能影响其对安乐死的态度。因此,本研究提出第三个假设:
H3:被访者的死亡观显著影响被访者对安乐死的态度。
为克服既有研究在内容和调查样本上的不足,本研究自编问卷,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调查,以多学科视野结合定量、定性方法,详细考察公众对安乐死的认知与态度并分析其影响因素。
本研究于2019年初在全国以面访式问卷调查收集资料①本次调查是在中国大陆进行的面对面问卷调查,其中缺损吉林省问卷。。本次调查回收有效问卷776份。其中女性占比52.6%,男性占比47.4%;15-24岁占比49.5%,25-34岁占比30.7%,35-44岁占比10.3%,45-54岁占比5.5%,55岁及以上占比4.1%。考虑调查结果推断统计的有效性,本研究按照2018年年末全国各省人口结构对样本数据进行个案加权,加权调整结果和2018年各省的人口结构具有可比性(见图1)。
图1 样本加权数据与2018年各省人口结构比较
1.因变量
因变量是公众对安乐死的态度。在问卷中,对安乐死的态度有“赞同”“中立”与“反对”三个选项,为最大程度了解公众对安乐死的态度,本研究将“中立”和“反对”选项合并为“不赞同”。“不赞同”赋值为0,“赞同”赋值为1。如此,安乐死态度为二分类变量。
2.自变量
本研究主要从个体特征与死亡观念两个维度选取自变量。主要自变量的测量如下:(1)个体特征主要包括先赋特征和后致特征。先赋特征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健康状况”,健康状况为自评身体健康,以问题项“您认为目前的健康状况如何?”进行考察,回答选项分为健康和不健康;后致特征包括“受教育年限”“专业背景”“户籍”“居住省区”,专业背景分为文科、理科、工科、医科和其他共五类,户籍分为城镇和乡村,居住省区则分为西部、中部、东部省份。(2)死亡观念方面,尽管学界对死亡观的理解不同,但大体上,死亡观包含死亡恐惧、死亡排斥、死亡接受等几方面。其中,对死亡“接受”属于正向的死亡态度,对死亡“恐惧”和“排斥”属于负向的态度。[24]在问卷中,以“您认为死亡是令人恐惧的吗?”考察对死亡的态度,回答的选项为“赞同”“不赞同”两类。其中,“赞同”代表排斥死亡,“不赞同”代表接受死亡(见表1)。
公众对安乐死的态度与其对安乐死的理解有关。诸如将安乐死误会为以任何不人道的方式干预生命,或者无条件地尽早结束生命,安乐死会被大部分人反对。因此,对安乐死的态度,一方面具体体现在对安乐死外延的若干具体问题的理解,包括对安乐死实施对象的范围、实施方式、实施程序等内容的理解;另一方面还包括对安乐死在制度方面定位的认知与态度等。
1.公众对安乐死认知度与赞同度较高
分析结果显示94.2%的受访者听说过安乐死,这表明安乐死是一个众所周知的概念或议题。受访者中赞同安乐死的占比55.2%,不赞同安乐死(包括反对和中立)的占比44.8%,其中,明确表示反对的占比7.1%,持中立态度的占比37.7%。与以往调查结果比较,持赞成与反对态度的比例均有所下降,持中立态度的比例增幅较大。这表明公众对安乐死的态度趋于谨慎。
表1 主要变量定义与描述性统计
本研究基于伦理学、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或研究成果,在问卷中分别从正反两方面考察公众对安乐死的赞同或者不赞同的理由(见表2)。赞成和反对安乐死的理由均为多选项,以详细考察大众赞同安乐死的内在价值观念以及明确反对安乐死的具体顾虑。分析结果表明:选择赞同安乐死理由的人数高于选择反对安乐死理由的人数。公众对“安乐死属于个人生命选择权利”的赞同度最高(85.7%),“安乐死是实现死亡质量和解除痛苦的重要方式”的赞同度第二(72.1%),“安乐死是提高死亡质量的方式”的赞同度第三(51.4%),对上述三项内容的赞同度均高于不赞同度。这表明大部分受众已具有较强的个人权利观念并将实现善终的安乐死当作个人生命权利的一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协助他人或者为他人实施安乐死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公众对“安乐死是违法行为”的赞同度却最低。在调查中以“赞成对安乐死合法化”为题进行考察时,赞同“安乐死合法化”的比例达81.8%。法律制度供给与社会现实需求之间存在巨大的反差,公众对有健全的法律保障和规范安乐死有较高的认同。
表2 赞成与反对安乐死的理由
2.公众对为与自身具有差序关系的对象决定实施安乐死的赞同度不同
为进一步了解大众对自己为不同关系的对象决定实施安乐死的赞同度,本研究在问卷中设置四个题项分别为“您是否赞同为父辈(子辈、自己、朋友)决定安乐死?”回答选项为“是”与“否”两类。公众为自身决定安乐死的赞同度(88%)高于为父辈(57%)、子辈(54.1%)及朋友(39.6%)决定实施安乐死,即当涉及替父辈、子辈做安乐死决定时,被访者的认同度则降低至50%左右。总之,公众为父辈决定实施安乐死的赞同度高于为子辈决定实施安乐死的赞同度,为朋友决定实施安乐死的赞同度最低。假设1“被访者针对为与己身有差序格局关系的对象决定实施安乐死的赞同度有差异”得到验证。
就安乐死议题而言,在家庭成员内部存在一定的决策差序格局,公众极其尊重患者个人的安乐死意愿,由自己对自身决定安乐死得到了生命权利理论的较大支持。但需要注意的是,与子辈相比,公众对为父辈决定安乐死的赞同更高则是人性的体现。调研发现相较于父辈,公众对子辈决定安乐死更谨慎,自身与子辈的亲密关系更胜于其与父辈的关系,这是新时期中国社会伦理关系的现实反映。在父辈与子辈关系中,人们更将子女视为自身的一部分,与己身关系更为亲密,尤其是现代核心家庭的发展,父辈与子辈的代际关系是除夫妻关系外重要的亲密关系,为子辈做出安乐死的决定会面临更大的心理、情感、伦理等约束。
3.公众对安乐死对象、实施方式及实施程序的赞同度存在差异
学界所有研究都旨在推进安乐死外延的一致性,从而促使具有中国特色的安乐死概念及体系的形成。本研究从安乐死适用对象、实施方式和实施程序(包括决策主体和实施主体)三个安乐死的外延方面详细考察公众对安乐死态度的差异性与一致性以及公众的理解与学界所探讨的安乐死概念差异性与一致性。
第一,公众对不同群体可实施安乐死的赞同度存在差别。大多数受访者赞同对癌症晚期患者实施安乐死,这与学界共识的适用对象基本一致。调查结果显示公众对癌症晚期病人实施安乐死的赞同度为66.8%,对任何处于疾病痛苦折磨的病人实施安乐死的赞同度为48.9%,对植物人实施安乐死的赞同度为44.5%,对患有先天缺陷的婴儿实施安乐死的赞同度为40.6%。比较公众对安乐死适用对象的态度而言,学界关于安乐死概念中适用对象限定在癌症晚期病人范围是比较保守的。
为深入考察大众对安乐死实施对象的认知,本研究对身患绝症患者实施安乐死的行为进行了单独考察,发现受访者对身患绝症患者给予“临终关怀”的赞同度最高(87.2%),其次为“尽力抢救”(75.1%),再次是“实施安乐死”(60.6%),赞同度最低的是“任其发展”(14.8%)。分析表明公众对是否以及如何实施安乐死有相当慎重的考虑,大多数人认为相比“任其发展”而言,实施安乐死是在救治无望、深陷痛苦、穷尽可作为方法后的最好选择。
第二,公众对富于人道和柔和的安乐死实施方式赞同度较高。学界对安乐死实施方式的理论研究表明实施安乐死的措施必须符合人本主义精神,主要包括“消极安乐死行为”和“积极安乐死行为”。调查结果显示对于消极安乐死行为赞同度最高。如表3所示,在所有措施中,受访者对消极安乐死行为,如“撤出无用的维持生命的设施,让病人有尊严,自然死亡”的赞同度最高(65.3%),其次是“积极安乐死行为”,即“反复使用麻醉药,病人睡过去不再醒来”和“一次性足量使用麻醉药,使病人快速脱离痛苦”,二者均占比59.5%,赞同“使用任何可以快速使病人死亡的药或者方式”的占比为41.8%。受访者对前三种实施安乐死的方式的赞同度均超过50%。这与学界关于安乐死实施方式(主要是前两种)的确定基本一致且有所扩展(如第三种)。由此可见既有研究成果中大部分将“撤出无用的维持生命的设施,让病人有尊严,自然死亡”“反复使用麻醉药,病人睡过去不再醒来”两种方式作为安乐死实施方式是比较符合实际的谨慎考量。
表3 对安乐死具体实施措施的赞同度
第三,公众对具有个人权利保障和符合家庭伦理秩序的实施程序赞同度较高。在安乐死的实施程序(包括决策主体和实施主体)认同度的测量中,受访者对“必须由个人申请”(88.1%)、“除本人外,还需要配偶和家属同意”(71.2%)、“医生诊断”(60.5%)、“按法律程序”(53.9%)的认同度较高,对“公证人员不可缺场”(42.3%)及其他选项的认同度相对较低。因此,在安乐死的实施程序上,“患者本人申请”为第一必要条件,“配偶及家属的同意”为第二必要条件,“医生病情诊断”是第三必要条件,而法律保驾护航则是第四必要条件。这较为符合现代法治社会中大多数人的现实需求。尽管公众对于自己保有生命选择的权利有很明确的认知和需求,但大多数人认为要遵循家庭成员的意见。在生死问题上,家庭成员依然有较大的话语权,这也是中国传统家庭观念在安乐死议题中的直接反映。此外,既有研究将安乐死申请主体锁定在患者本人范围内较为保守,尤其是当患者不能表达意愿时,将决定主体有序延展到患者亲属具有一定的可能性。
总体而言,小学和初中学历、东中部地区以及健康状况差的受众赞同安乐死的比重较低且低于不赞同安乐死的比重;其他受众赞同安乐死的比重均高于不赞同安乐死的比重,对安乐死的赞同度均较高。
1.不同先赋特征受众的安乐死态度差异分析
从性别来看,男性赞同安乐死的比例(62.6%)高于女性(51.6%),高出约10个百分点,这表明男性比女性更能接纳安乐死。
从年龄来看(见图2),不同年龄组的人群赞同安乐死的比例不同。其中,35-44岁年龄段的受众人群赞同安乐死的比例最高,而且35-44岁年龄段的受众赞同安乐死的比例与不赞同安乐死的比例相差最大(即此年龄段的受众对安乐死的态度差异较大),前者高出后者约43个百分点。其他年龄段的受众在安乐死的态度上差异较小。
本研究将受访者的民族属性分为汉族和少数民族两大类。汉族受众赞同安乐死的比例为57.2%,少数民族受众赞同安乐死的比例为42.2%。尽管二者在赞同度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赞同与不赞同安乐死的比重相差不大。
身体健康的受众赞同安乐死的比例为84.6%,高出不赞同安乐死的比例约30个百分点。身体不健康的受众赞同安乐死的比例较低(15.4%),低于不赞同安乐死的比例34个百分点。这表明身体健康的人对安乐死赞同度更高,身体不健康的人对安乐死的赞同度更低。
2.不同后致特征受众的安乐死态度差异分析
不同学历的受众对安乐死的赞同度不同,其中高中和本科或大专学历的人群赞同安乐死的比例(60%、66.4%)高于不赞同安乐死的比例(40%、33.6%),初中、小学和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人群赞同安乐死的比例(25.5%、36.4%、43%)低于不赞同安乐死的比例(74.5%、63.6%、57%)。
图2 不同年龄人群的安乐死态度(%)
不同专业背景的受众对安乐死的赞同度不同,其中,文科、医科赞同安乐死的比例(55.6%、73.2%)高于不赞同安乐死的比例(44.4%、26.8%),理科、工科和其他学科赞同安乐死的比例(37.9%、47.2%、45.7%)低于不赞同安乐死的比例(62.1%、52.8%、54.3%)。由此表明文科和医科专业背景的人群对安乐死赞同度更高,而理科、工科及其他专业背景的人群对安乐死的赞同度相对更低。
从不同户籍和居住区域来看,乡村居民赞同安乐死的比重为50.2%,城市居民赞同安乐死的比重为58.5%。城乡居民中有更多的人赞同安乐死。西部地区的受众赞同安乐死的比重为52%,中部和东部赞同安乐死的比重分别为37.7%、37.8%。由此可见西部地区赞同安乐死的人更多,而中部和东部地区赞同安乐死的人更少。这表明不同区域的人口对安乐死的态度存在差异。
进一步的统计分析显示不同性别、年龄、民族、学历、专业背景、户籍和区域的受众在安乐死赞同度上差异的P值依次分别为0.000、0.044、0.008、0.000、0.009、0.038、0.006。在0.05显著性水平下,上述特征受众对安乐死态度的差异具有统计显著性。假设2“被访者个体特征显著影响被访者对安乐死的态度”通过检验。
3.持不同死亡观念受众的安乐死态度差异性分析
在死亡观与安乐死态度的差异性上,接受死亡的受众中赞同安乐死的比例较高(79.4%),排斥死亡的受众中赞同安乐死的比例较低(42.5%)。这表明持有不同死亡观的受众对安乐死的赞同度不同。进一步的统计分析结果显示持不同死亡观念的受众在安乐死赞同度上的差异在0.05显著性水平下均具有统计显著性(P值均为0.00)。假设3“被访者的死亡观显著影响被访者对安乐死的态度”通过检验。
本研究采用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对安乐死态度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其分布函数形式为:
二元Logistic回归结果显示:公众的性别、民族、受教育程度、死亡观念对安乐死态度具有显著影响(见表4)。
第一,在个体先赋特征因素中,个体的性别与民族特征对安乐死态度有显著影响。与女性相比,男性对安乐死的赞同度更高,优势比为3.855。这可能是由于女性往往顾虑较多、较为谨慎,相较于男性更为保守。根据调研,女性对当前安乐死仍不具有合法性地位,安乐死行为无法得到有效规范有着较大顾虑,并认为实施安乐死会面临各种风险,因而对安乐死的赞成度较低。与此不同的是女性对安乐死合法化的赞同度却高于男性,男性与女性对安乐死合法化赞同度的差异具有显著性(P值为0.014),也间接印证了女性更为担忧风险与法律责备,进而更渴望安乐死得到制度规范。与汉族相比,少数民族公众更不赞同安乐死,这可能是由于少数民族有宗教信仰,传统生命伦理观念影响较深,对安乐死这一新事物较为保守。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并不显著影响公众的安乐死态度。
表4 安乐死态度影响因素的Logistic回归模型
第二,在个体后致特征因素中,受教育程度越高,对安乐死的赞同度越高。这可能由于受教育程度越高,接受新事物、新思想的能力较强,更能理性地看待安乐死命题并表达赞同。被访者户籍、居住省区、专业背景等对安乐死的态度没有显著影响。虽然整体上被访者专业背景对安乐死赞同度影响不显著,但是与工科专业相比具有文科专业背景的受访者对安乐死的赞同度更高。这可能是由于文科专业背景的人接触的人文教育更多,故而更赞同具有人文关怀意义的安乐死。
第三,在死亡观念因素中,接受死亡的人更赞同安乐死,排斥死亡的人更反对安乐死。尽管死亡和安乐死两个概念存在较大的差别,但是排斥死亡的公众则排斥所有与优死相关的事物。因此提高安乐死的接受度,关键在于改变死亡观念,同时将安乐死概念与死亡进行区分也是十分必要的。
综上所述,本研究有以下结论:第一,公众对安乐死的认知度与赞同度较高。公众对直系亲属选择安乐死的意愿极为尊重且存在与差序格局相似的决策结构,公众为自身决定安乐死的赞同度最高,其次是为父辈决定实施安乐死,再次是为子辈决定实施安乐死,为朋友决定实施安乐死的赞同度最低。第二,公众认同安乐死是解除病痛折磨、行使个人生命权利、维护自身人格尊严和提高生命质量的重要善终方式,倾向于将安乐死实施对象锁定于绝症患者,将安乐死实施行为锁定于消极安乐死及人道且柔和的积极安乐死方式,将实施程序锁定于根据医生诊断、由本人及直系亲属申请下由医生实施安乐死的程序。这些结果不同于既有经验研究对于实施对象、实施措施随意收缩或者拓展所得到的结果,同时印证了痛苦解除理论、生命权利、生命质量和生命尊严理论。第三,不同个体特征的公众在安乐死态度上的差异具有显著性。与既有研究不同,本研究明确了个体特征与安乐死态度的相关方向。回归分析安乐死态度的影响因素显示,公众的性别、民族、受教育程度、死亡观念对安乐死态度的影响显著。其中,男性、汉族、受教育程度越高的人更赞同安乐死。接受死亡的人亦更加赞同安乐死。风险社会视角下,在人的全生命周期里都有可能接触和面对死亡事件。提高死亡质量和维护生命末期的人之尊严是所有人的期盼。公众对安乐死的态度与现行法律对安乐死行为的评价存在较明显的张力。随着老龄化、高龄化并伴随慢性病增加的现实,民意、法律、伦理、道德等冲突将日益加剧。为化解诸多张力与冲突,实现人的善终,需要对安乐死在现行法律、制度体系内的合法性及规范化给予持续关注和深入研究。
建议政府、学校、社区和相关单位,针对公众对安乐死外延的认知以及支持、反对安乐死理由的不同情况,参考影响公众安乐死态度的诸因素,因地制宜地采取合理措施,引导公众建立理性的生死观,促进人们正确理解安乐死的内涵和外延,对安乐死表现出较为理性的态度,摆脱善终的诸多障碍。从理论上讲,加强死亡教育或优死教育,即向公众传达适当的死亡相关知识,并因此使人们在态度和行为上有所转变,是一种持续的过程。[25]死亡教育是健康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应是面向每个个体的普遍教育,对所有人而言都是必需的。[26]就实践而言,需要政府、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医院以及相关单位或组织乃至个人参与到优死教育中来,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不断修正传统伦理观对人们的影响。安乐死不是生死选择,而是对良好死亡方式的选择,是避免精神和肉体的痛苦折磨、改善患者濒临死亡时的自我感觉状态的一种人道选择,它是对生命的终极关怀和终极价值的思考。其目的是指导临终关怀,帮助人们理性面对死亡并使人性得到完整的解放,获得最终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