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透监管背景下的信托公司股权管理策略探析

2021-03-12 03:27朱玲
中国民商 2021年2期
关键词:信托公司

朱玲

摘 要:银保监会在2019年11月22日发布了《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其目的在于治理信托股权管理乱象,促进信托业股权监管质效提升,推动信托业的稳步发展。本文以传统监管背景下的信托公司股权管理策略探析为题,首先阐述传统股权结构和管理现状,然后提出信托公司股权管理策略,希望为相关行业提供借鉴。

关键词:穿透监管;信托公司;股权管理

近些年,现行信托业监管规制对信托公司股权管理进行了规范,但规范却存在操作性不强的问题,致使信托公司内控治理难度大幅度上升,存在股权和对外投资规范程度不足,穿透原则无法落实等问题。因此,在穿透监管背景下实施有效的股权管理策略,对于信托行业发展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股权结构与管理现状

(一)股权高度集中

在查阅数据资料后得知,截止到2019年,我国信托公司数量为家,其中股东所占公司权重超过50%的信托公司,其数量为家,占国内信托公司总量的77%左右,而低于50%的仅有家,占比不到25%。并且在股东占公司权重比超过50%的信托公司中,部分公司的股东权重占比甚至高达80%,结合过往经验可知,如果信托公司内部股权结构不合理,必然会影响企业的发展,具体表现为大股东可能会凭借自身的地位,故意侵害公司资源,以满足自身的利益需求。

(二)违规关联交易频繁出现

近些年,信托公司违规关联交易频繁出现,虽然监管部门加大了惩罚力度,但这种现象依然没有得到改善。常见的违规关联交易表现在以下方面:①以办理受益转让集合信托业务为名,对资金进行募集;②通过成立多个子公司,套取银行的授信,母公司金融品牌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③以购销资产和股权交易免挂牌为手段,将资产剥离,并在偿还负债的同时,利用银行资金或信托资产购买资产,事实上,这种行为属于取巧行为,公司负债性质并未改变;④以关联交易为手段,对利润进行恶意操纵,其目的在于树立品牌形象,增加强自身的竞争力。

(三)部分公司实际控制人尚未明确

部分信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尚未明确,具体表现为信托公司所披露的公司信息显示公司实际控制人并不是股东,需要以其为基础追溯源头,才能明确公司的真正控制者。这个控制者并非是个人,而是一个机构或资金计划。以某信托公司为例,在查阅该公司年报后得知,该信托公司由三家公司持股,属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嵌套设计是计划的受益人。这种情况的存在,导致穿透工作很难正常进行。

(四)股权制度的缺失

在过去,信托公司股权管理需要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作为主要执行依据,与此同时,还要遵循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虽然《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能够规范信托公司的股权管理行为,但其中的部分规定,可操作性偏低,使信托公司内控治理效果受限,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信托公司股权策略

(一)做好股权监管的顶层设计和安排精细管理监管制度

考虑到股权管理事务涉及范围广泛,建议政府部门对信托公司内部牵头部门予以明确,通过完善管理架构、清晰管理流程,合理划分工作职责的方式,加强对信托公司股权管理的监管。在实际监管过程中,还应遵循分层落实和统一部署的原则,基于有关法律规定和当前管理现状,合理界定信托公司的管理权限,在此基础上,构建覆盖重大股权管理事项和全部管理流程的工作机制。伴隨着信托公司规模和经营范围的扩大,对关联和内部交易进行准确界定尤为关键,监管部门应要求信托公司将公司治理程序作为依据,切实履行自身的职责,及时披露企业信息,让投资者了解真实的情况,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除做好股权监管顶层设计外,安排精细管理的监管制度同样是促进《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落实的有效措施。建议监管部门明确对不同主体的监管要求和资质条件,这里所说的主体主要是指信托公司主要股东、次要股东和控制股东,依据信托公司的性质,实施不同的管理政策。最后基于信托公司的表现,对其进行监管评级,以此来约束信托公司不合理的交易行为。

(二)充分发挥信托公司与股东的协同作用

监管部门应通过出台政策方式,充分发挥信托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协同作用,这里所说的股东属于信托公司股东,并且拥有金融控股公司背景,彼此之间通过共享各项资源的方式,建立合作机制,共同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服务。

此外,在信托公司股权监管工作中,应该将关联交易管理作为监管重点,《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信托公司在关联交易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关规定,同时还有助于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进行分类,促使其通过双向核查的方式,完成关联方名单管理制度的构建,并在此基础上合理设置关联交易内部控制机制,从而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增强股权管理能力,做好过渡期的安排规划

站在技术层面而言,监管部门可以将人工智能技术和大数据技术作为依托,确保股权穿透的效果。究其原因,主要是信息系统的构建,可以为监管部门穿透银行股东,提供数据信息支持,有利于保障股东信息的准确性。与信息技术相比,传统的穿透手段很难凭借各种交易数据,对股东进行穿透,而信息技术在分析交易数据后,可以进行逻辑推演,最终实现股东穿透的目的。

监管部门应针对各种配套文件,完善信息披露、评价、登记结算和数据库管理标准,为暂行办法实施后的信托管理公司过渡期安排、委托等级和托管制度等文件安排提供依据。比如:监管部门应放开政策限制,准许地方信托公司股权代办机构为所在地区的信托公司进行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的办理,并利用网络在托管系统中及时登记。

此外,就事实而言,暂行办法的出台,有助于监管部门对股东资质进行规范,并明确公司实际控制人。究其原因,主要是暂行办法虽然允许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信托公司股份,但对关联人员的持有股份占比进行了限制,以不超过信托公司股份总额的5%为标准。尤其是主要股东,禁止其通过各种手段,持有同一信托公司的股份。比如:在暂行办法出台之前,公司主要股东为获取利益,会通过发行和管理的方式,增持信托公司股份,最终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四)成立合资信托子公司和健全信息传播和共享机制

暂行办法中包含对外开放政策,主要是指信托公司股权对外开放,明确规定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的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方能入股,这项政策的落实,有助于信托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也为合资信托子公司的成立,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在合资信托子公司成立过程中,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重点检查境外金融机构的资产总额,确保入股境外金融机构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亿美元,究其原因,主要是此类机构虽然资产总额较少,但管理经验丰富,能够在短时间内适应国内信托业务,有利于规避风险。

此外,健全信息传播和共享机制至关重要,属于信托公司股权管理的重要内容,基于此,本文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①对周期股东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进行健全,依托于信息技术构建信息管理系统,实时更新信托公司股权结构变更情况,通过这种措施,规避可能会出现的风险;②监管机构之间应加强合作,界定自身的工作职责,在提升管理效率的同时,保证行动的统一性;③构建关联交易风险预防机制,并完善规章制度,为信托公司报送项目、分配投资和披露信息提供理论依据;④打造沟通桥梁,满足金融监管部门信息交换和协作的需求,实现对监管套利现象的控制。

三、结论

综上所述,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國金融行业也实现了快速发展,但在发展的同时却暴露出诸多方面的问题,其中信托公司股权管理问题最为严重,具体表现为股权高度集中、违规关联交易频繁出现、部分公司实际控制人尚未明确、股权制度的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我国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在穿透监管背景下,建议监管部门做好股权监管的顶层设计和安排精细管理监管制度、充分发挥信托公司与股东的协同作用、增强股权管理能力,做好过渡期的安排规划以及成立合资信托子公司和健全信息传播和共享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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