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 毅, 沈海泳,2
(1. 辽宁大学 经济学院, 沈阳 110036; 2. 沈阳建筑大学 设计艺术学院, 沈阳 110168)
汉斯·乌尔里希·沃基尔(Hans Ulrich Vogel)[1]在《伟大的中国井》一文中评价:“深孔钻技术是中国古代最伟大的发明之一,与造纸,印刷,火药和指南针一样,它是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技术之一。”四川自贡盐井在中国近代早期能够顺利开采,得益于当地人创建的盐井开凿的一系列制度。这些制度通过契约将地主的土地资源转化为土地资本,地主、盐业商人和中小投资者通过契约将彼此的利益捆绑在一起,降低了交易成本和风险。
现存的盐业契约档案从1732年至1949年,历经200多年,横跨了清代、民国2个时期。这些盐业契约全面地反映了盐井的筹备、开凿、生产、股份分配、股份转移等各个环节的历史。与古典契约理论认为的短期的、不连续的契约不同,自贡盐业契约往往表现出持续时间长、契约履行稳定的特征。这与盐井生产的特殊性有很大的关系。盐井开凿是一项长期工程,少则3—5年,多则20—30年。四川自贡盐井开凿需要庞大的资金、人力、资源的投入,短期的契约无法为双方带来安全感和默契,也无法在短期的、一次性的合作关系中实现盐井的成功开凿[2]。表1中统计了自贡盐业契约的持续年限,证实了盐业契约的长期性。
表1 盐业契约时间表Table 1 Schedule of salt contracts
“立退还井约人蔡先年五房人等,情因乾隆四十四年先祖蔡灿若……咸丰四年甲寅四月二十一日立退还井约。”[3]蔡姓的先祖蔡灿若在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租佃了地主王静庵的土地开凿盐井,到咸丰四年(1854年)退回,这期间75年契约得到有效履约。逢海井从清光绪十五年(1889年)租佃王三福堂土地,修建火圈烧食盐到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产生纠纷,其间47年契约得到稳定的履约。一份可以长时间稳定履行的契约对于盐井的开凿工程来说至为重要。四川自贡当地的盐业生产者,通过自身的智慧在长期的盐业生产合作中,摸索和总结出了一系列的契约实施机制,有效地制约了交易双方的机会主义倾向。
契约实施机制以契约的履约为目的,限制交易中不诚实行为,保证契约得到履行。自贡盐业契约长期得到稳定履行,带有很强的第一方自我实施倾向。诺斯[4]认为,由商人行为准则中演化出来的契约实施机制,包括了对违反合约者的排斥,以及最终的将习俗的行为方式(customary practice)转变为正式的法律条文。表2从实施者的角度对实施机制进行了分类统计。
表2 契约实施机制的分类Table 2 Classification of contract enforcement mechanisms
不同的学者对于契约能够长时间稳定履约,给出了各自的研究结论,较多的学者从第三方实施机制的角度出发认为中国古代的契约之所以能够被广泛地遵守是私人和政府监督强制性监督的结果。梅爱莲(Andrea McElderry)[5]认为,中国传统契约中无处不在的第三方签字,证明了合同签署者出于自愿。王雪梅[6]认为中人在契约行为中起着中介作用、监督和见证作用以及调解作用等。曾小萍(Madeleine Zelin)[5]认为通告、公开庆典等支撑的公众虔诚制裁还是可以有效地强制个人承担合同义务的。本文从盐井资产专用性、激励机制和“一体化”策略角度来分析自贡盐业契约能够得到稳定履行的原因。
在交易活动中,由于交易当事人具有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行为特征,需要设计一个相应的秩序(治理机制)来规范这些交易关系以保障契约得到稳定履约。在契约实施机制中,一个重要工具就是对于投资者的资产专用性分析。威廉姆森(Oliver E.Williamson)[7]认为,资产专用性的产生主要是由于沉没成本,也就是一项投资一旦作出之后,若再改做其他用途就可能丧失全部或部分原有的价值,这部分价值的丧失是不可弥补的。在四川自贡,盐井投资人进行了大量的专用性投资,因而不会主动采取违约行为。对于地主而言,随着凿井深度的不断增加,投资者进行的专用性资产投资越来越多,这种锁定的契约关系越来越稳定。潘鉴1536年的一道奏疏写道,在四川建造一眼井须“合众家之力,攒百两之金,经年累月而成”[8]。19世纪中叶,通常一眼1 km深的盐井成本高达1 0000两白银。对于地主而言,只要要求投资者不断进行专用性资产投入,其交易对象就被牢牢锁定在契约合同中。因此,在自贡的盐业契约条款中都有这样的条款:“伙内自出佃之后,不得停工住凿;如若停工,井主即行分班。”[3]还有更为严苛的条款:“客人不锉,主人将井接回,两无异言。”[3]“自出佃以后,客人不得停工住凿;如有停工住凿,任主人将井接回,客人不得称说用出锉井工本。”[3]为了鼓励投资人进行专用性资产的投资,地主将前期取得的盐卤收益赠送给投资人,使得投资人能不断增加开凿盐井的深度,以获得更多的卤、气、油资源。“倘井出腰脉水壹贰口,以帮捣井人用费。”[3]对于年限井约的当事人地主来说,最优的选择是激励投资者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加快凿井的进度,当盐井见功后,由出售盐卤带来的巨大经济收益才是地主所追求的。
在专用性投资不平衡的情况下,投资较少的一方可能基于机会主义行为而套牢专用性投资较多的一方,并侵吞对方专用性投资所衍生的准租收益。在四川自贡,投资者采用给地主“贴水”激励和“一体化”的办法来防止地主违约。
激励机制在不完全契约中给潜在违约者一个“溢价”或者“贴水”,即增加履约所获得的收益,使它超过从违约中获得的收益。这种未来“溢价”的贴现之和必须高于潜在违约可获得的任何收益的增加。设W1表示交易者从违约中所获得的短期收益,令W2表示当交易关系终止时违约者所损失的未来预期收益流的贴现值,也就是交易伙伴施加给违约者的资本成本,则W2=π0+π1/(1+r)+π2/(1+r)2+…+πn(1+r)n为交易关系终止时违约者未来各期的预期价值损失,πi为未来收益预期,r为贴现率,则契约自我履行的条件为:W1 年限井的激励机制通过3种途径对地主产生激励:1)盐井开凿成功获取的巨大的经济利益,在地主和投资者彼此之间形成了稳定的预期收益。对于地主而言,盐井开凿成功获得契约规定股份,通过出售或是煎烧卤水获得井盐从而获利。2)年限井契约规定,当盐井见功后,完成规定的开采年限后,其所有权和生产经营权全部归地主所有。这样的预期收益,使得地主获得激励,迫切希望通过以土地的潜在预期收益吸引投资者将资金源源不断地投入到盐井的开凿中。3)投资者在租佃地主土地的时候缴纳一笔押金。这些押金有很多“日后无还”,实际上也是对地主今后土地不能进行农业生产的一种赔偿。 在自贡高产的盐井,尽管开凿需要花费漫长的时间和投入大量的金钱,但是一旦成功,盐井开凿就会带来极高的收益。有仅持有一天高产井日份的投资者,几年间从盐井开采中获得的收益就可以购买产量千余石良田。盐井预期收益产生了对地主进行履约的有效激励,使得地主违约的动力大大减少了。从王朗云家族的天一井和颜氏家族的永兴井开凿成功的描述中可以对盐井收益有一个清晰的了解。“该井起推之初,月推卤水贰叁仟担,更加天天和不时喷水,高至丈余,只倒悬一竹木制成的盆于上,使卤水从周围流下而枧入楻桶,其时卤水畅销,灶户每日订购卤水壹担即可先收白银壹佰两,因而获利甚丰,经济为之大裕,此为其暴富的起点。”[9]颜桂馨堂创始人颜昌英锉办的永兴井,是一眼盐卤和天然气共生的高产井。汲取黑卤后,有低压瓦斯冒出,煎盐锅300多口,最盛时烧过800口。这种惊人的地租收益,使一般农业地租难以望其背项。它不仅毫无疑问地应当是一种矿山地租,而且应当是一种垄断性的矿山地租[10]。在如此大的经济利益的吸引下,拥有盐业土地资源的地主对将自己的土地投资盐业开发当然是趋之若鹜,纷纷效仿。一旦吸引来了投资者,在盐井没有开凿成功前,巨大的未来经济收益预期使得地主不会选择违约。 投资者早日开凿成功盐井,地主就可以早日收回盐井,获得独自开采权。这对于地主来说,可以说是未来收益的溢价,也产生了地主愿意配合生产的有效激励。通过未来收益分配,投资者有效地激励了地主对于盐井收益回报的预期。采用年限井契约方式的地主,通过土地租赁期满后收回经营权扩大自己的盐业土地收益。“道光年间,王朗云将所有扇子坝地基放‘客井’二十余眼,见功后十八年交还地主……限满将井眼、灶圈及一切建筑设备,无条件交与地主。”[9]。在此期间,地主占有日份,因而获得盐井开采带来的大量经济收益,同时地主通过观察与学习可以掌握盐井的生产与经营情况,当投资者将盐井经营权归还地主所有时,地主按照原有的运营模式就可以继续获取经济收益,一直到井老枯干无法开采为止。这种建设-经营-转让模式已有上百年的历史,主要应用于矿产、石油、天然气等自然资源的开发项目上[11]。 在四川自贡的盐业年限井契约中,押金应用十分广泛,其使用受到了四川土地租佃押租制的深刻影响。佃农不能及时缴纳地租,地主将会扣除押金。“比日凭证,客家自备押租铜钱拾伍仟文整。”[12]值得注意的是,其押金在大多数契约中都写明了“日后无还”的字样,因而,押金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地主将土地交给投资人凿井开发期间的租金。有了租金,还有未来非常大的收益预期,地主受到了投资者的履约“激励”,从而保证了地主愿意选择履约来获得“激励”收益。表3对自贡盐业契约中交纳的押金数额进行了统计。 表3 契约中投资者交纳的押金Table 3 A deposit paid by an investor in salt contract 当资产的专用性极高,形成(lock-in)锁定时,通过企业的形式能够有效降低市场治理带来的各种矛盾[13]。为了进一步保障契约得到稳定的执行,投资者通过“一体化”的策略,将地主与土地产权相剥离。从凿井开始,每一口井都有一个具体的名字,实际上每口井就是一个独立的企业。盐井(企业)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例如缴纳税收、独立进行账目计算实现收支平衡等。从四川自贡盐业契约来看,盐井开凿成功后,地主进班开始参与产出收益分配。如果说年限井是一种契约合作,那么“子孙井”就是企业“一体化”的具体体现。吴天颖[14]认为,子孙井“地脉日份”与土地所有权的彻底分离,完成了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的转化。“立合约人刘坤伦、张仕瑍,情贰人合伙承首同办……并各立名承课注册,子孙永远管业。”[3]“子孙井”使得地主、投资者都和盐井(企业)的生产管理权相脱离。地主将土地作为资本参与到企业资产中,用土地所有权换取了投资企业的股份,进而地主和土地所有权相分离。得到盐井(企业)股份后,地主和一般的投资者一样不参与盐井的生产和经营,只是地主不像其他投资者一样用缴纳的“月钱”进行分期付款投资。同时,一旦盐井开凿完成,地主便成为了普通的投资者,也需要像其他投资一样交纳各种生产相关的费用,“至大水、大火,停工住凿起推,贰拾肆口各出使费”[3]。“一体化”也造成了要引进管理人员队伍,这些人既不是股东也不是股东的亲属[15]。整个盐井的经营管理都有职业经理人“承首人”来完成。承首人在自贡盐业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曾经起到过异常重要的作用。他既是合伙股金的筹集者,又是开凿盐井的组织者和指挥者,直至民国时期,才逐步为经理或经手人所取代。“一体化”有效地降低了投资者和地主之间的交易成本,从而稳定了契约履约关系。通过职业经理人的企业内部治理,通过契约的形式规定了不同股东的持股比例,企业产生的利润按照契约中规定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地主和投资者都将目标投向盐井的高产获利上。 四川自贡盐业契约能够得到长时间的履约,对于地主而言,只需要监督投资者不断下挫开凿盐井,那么契约中规定的地主利益就会得到有效的保护。在这样的情况下,投资人为了保障“专用性投资”不会被交易对象地主所侵蚀,采用了2种方式保护契约:1)为地主的收益提供“贴现”激励,使得地主比租佃土地进行耕种能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2)通过“一体化”的方式,使地主的土地资源变成资本,将地主产权与土地相分离转化为投资的股权。这样就形成了投资者不断进行资产专用性的投资,这使契约对于地主而言是稳定的;而地主受到未来预期的激励和“一体化”后身份的转化成为投资者,从而使契约对于投资者形成保障。3.1 经济收益预期
3.2 未来生产经营权全部归地主所有
3.3 投资者向地主缴纳押金
4 投资者“一体化”策略
5 结 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