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懿
入元以后,元廷加强了对民族人口的分类管理,并对其所享受的权益等进行了周详的规定。按照元代律法的规定,官府将各民族分为四等人,分别是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及南人,并在此基础上按照户主所从事的职业,划分为儒户、民户、军户、匠户等。户籍划分的各等人,在政治、经济以及科举待遇等方面的权利都迥异有别。
在承袭元代“诸色户计”政策的基础上,明代创立了更为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一方面,官府按人口所从事的职业进行划分,可分为儒户、民户、军户、匠户等户籍,并规定各色户籍世袭职业,不容更改,也就是说农民的子弟世代务农,工匠的子孙世代做工,军户的子孙世代从军。
此外还有丐户,指的是没有任何政治地位的阶层,他们大多源自明初敌对义军的后代或是犯官家属的后代,终其一生只能为奴或乞讨,或为妓女、家奴等。此外,明太祖朱元璋还确立了“重农抑商”的国策,也就是说严禁农人弃耕从商,令民专守田业,“市村绝不许有逸夫”,否则“逸民处死,里甲四邻化外之迁”。据此,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士、农、工、商”四民阶层形态得以稳固。
明代创立了黄册制度。所谓黄册,又称户籍黄册或赋役黄册,是明王朝为管控人口和征派赋役而编制的户籍册。由于明代的户口册用黄色纸(绸、布)作为封面,故名“黄册”。黄册上面登记有全国各省、府、县以及每家每户的户种(民户、匠户等)、原籍贯、现籍贯、居住地、各口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田宅、资产、与户主关系等信息。
为了便于对地方的管理,明代按十户为一甲、若干户为一里的形制,创立了“里甲”制度,以此作为百姓向国家交纳赋税和充任各种差役的凭据。明代以黄册为基础建立了里甲制度,是明代乡村组织的最小单位,构成了当时国家行政体系中最基层的一环,对清代乃至后世的乡村组织结构产生了重要影响。以服徭役为例,十甲每年轮换,称为“排年”。每年需参加赋役之时,由一位里长带着十位甲户去服徭役,次年另换一批。每户十年一轮换,这样便能保证绝大多数的百姓可以有充沛的时间去进行农业生产,对发展社会经济有着相当大的作用。
黄册制度是明代人口管理的重要基石。明代黄册制度的实行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洪武三年(1370年)在南方部分地区试行小黄册。据《吴兴续志》中有关湖州府“小黄册图之法”的记载:“国初,各都仍立里长。洪武三年以来,催办税粮军需,则为小黄册图之法;夫役则有均工之制;总设粮长以领之……立法创制,视昔至为详密。”二是洪武十四年(1381年)开始在全国推广的赋役黄冊。为了强化户籍制度与赋税制度之间的内在关联性,明廷在黄册之后附有土地和赋税等情况,使官府能够清晰地了解本地人口及其赋税征收的情况,故又名“税粮黄册”。黄册制度建立后,官府规定每十年编造一次,十年内的变动也将登录在案,借以调整赋役。据此,黄册已成为官府为便于佥派里甲差役、以征收赋税而创立编制的一种赋役册籍。
此外,为了掌握地籍情况,官府将田地及其方位等信息画成像图一样的鱼鳞册,与黄册并行。在此严苛的户籍管理制度之下,明代隐瞒或漏报户籍的情况锐减。可以说,明代户籍制度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将人口登记与土地登记分开,同时采取了一定的管理措施,将民众固化在土地之上,以此限制民众间的自由流动。可以预见的是,如此禁锢僵化的户籍管理制度,终究无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很快,随着张居正“一条鞭法”的实施,大部分赋税都按田亩征课,鱼鳞册就显得更为重要,只有一小部分的税银依旧按人丁征收。
明代在户籍管理制度方面还创立了“点闸对比”,即给每一户编制户帖,填写户籍全部信息,此举非常接近于现代意义上的人口普查。据史料记载,洪武三年十一月,明朝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口普查工作,这一声势浩大的普查工作比1790年美国和1801年英国举办的国情普查早400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