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脖子”技术协作攻关的政府择优支持制度研究

2021-03-10 05:23常耀中
商学研究 2021年1期
关键词:卡脖子科研机构共性

常耀中

(湖南工商大学 会计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一、引言

随着国际科技竞争的日趋激烈,西方发达国家频频对中国一些关键领域重要制造企业“卡脖子”,对先进的软、硬件技术及产品采取了严格的限供乃至断供措施。因此,应加大对共性技术、通用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加强核心技术攻关,力争突破制约制造业发展的瓶颈;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1]。但是,由于破解“卡脖子”技术的风险高、周期长、投入大,各方投入意愿不强,容易出现市场失灵;科技管理部门缺乏足够的知识和信息来把握科技发展方向、评判技术攻关成效,难以有效协调攻关中的路径对立、利益冲突、相互防范等矛盾,容易出现政府失灵。政府择优支持制度研究正是针对上述问题而提出。本文指出“卡脖子”技术是一种可对标的特殊共性技术,并论证政府择优支持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运用博弈模型来比较分析择优与非择优制度下技术攻关的协作成本、项目效益及投入策略差异,以期为政府制定“卡脖子”技术协作攻关支持制度提供理论参考。

二、文献述评

(一)“卡脖子”技术难度高、溢出大

(1)难度高。第一,技术差距较大、要靠自己摸索。“卡脖子”技术具有国内急需、国内外技术水平差距甚远、工程化技术没有有效突破、既无法引进技术又不能进口高端产品的典型特点[2]。第二,要求有很高的创新能力。完成技术追赶要实现从生产能力到创新能力的转变[3]。第三,要在基本科学原理上取得突破。用技术集成回避关键技术问题的研发创造、回避“卡脖子”技术问题背后的科学问题,是导致“卡脖子”问题的重要原因[4]。

(2)溢出大。第一,“脖子”主要“卡在”共性技术上。“卡脖子”之痛背后是共性技术缺失,而共性技术与应用研究不同,既要连接市场需求,又要远离商业诱惑,要靠大院大所[5]。第二,共性技术知识容易分享。共性技术知识易在专业人士的沟通交流中被传播扩散,具有成为公共物品的强大潜力,很难被私有化[6]。第三,共性技术是从私有技术获益的基础。企业必须在共性技术知识上进一步开发专有的技术,才能真正获益[7]。

(二)协作攻关是重要的技术突破方式

科研机构要与生产企业密切配合来协作攻关“卡脖子”技术。美国80%的ATP项目以研发伙伴或以联盟等合作形式,企业与大学频繁合作、增强了企业研究能力,提供了知识扩散渠道[6]。在研发材料结构及原理的基础上,生产制备及工艺路线控制是未来实现批量稳定化的关键[2]。

(三)合理的支持制度是协作攻关的关键

“卡脖子”技术作为共性技术,投入高、溢出大,容易出现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从合作关系互补性的视角来看,共性技术因“准公共品”属性而存在供给主体缺位和研发投入不足的“市场失灵”问题,因此,需对依托产学研合作促进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的不利政策进行调整[8]。政府介入后又要防止政府因不具有相关信息的“政府失灵”[9]。美国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安排均承认政府介入共性技术研发的必要性,但同时对政府的干预行为采取审慎的态度,坚持“产业界主导”,坚持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6]。

三、政府择优支持制度原理

(一)政府择优支持制度的含义

政府择优支持制度是依据产业技术先进标杆,在公平、公正评价候选科学理论和技术方案优劣的基础上,对其中优秀者通过基金资助、政策扶持等手段加以支持的制度组合。由于通过公平竞争来选拔优秀参与者并给予重点支持,因而有利于保障优秀科研机构有能力和动力长期投入科学原理和技术的探索,激发优秀生产企业有动力长期投入相应工程技术和市场开发。

(二)政府择优支持制度的必要性

(1)有利于对齐各方差异。“卡脖子”技术协作攻关周期漫长、投入巨大,如果不建立择优评价和支持标准,势必难以引导各方行为、导致争执不下的局面,增加各方摸索时间和投入资金,不仅耗费巨大,而且延误市场需求。

(2)有利于提升攻关水平。基于共性技术所开发的私人技术及产品质量取决于共性技术先进性,如果不建立择优标准则难以提升攻关水平、促进企业竞争力提升和生存发展,难以完全缓解“卡脖子”技术状况,最终使得“卡脖子”攻关项目的经济和安全效益明显降低。

(3)有利于各方形成良好预期。破解“卡脖子”技术必须以“新”科学原理突破为先导,再通过工程技术对“新”发现进行检验论证,科研机构和生产企业密不可分、共同持续投入决定成败。因此,双方对对方项目投入的预期将影响自身投入决策。政府对科研机构的长期基金项目资助有助于形成生产企业对科研机构投入的积极预期,政府对企业转型升级的产业技术政策支持有助于改善科研机构对生产企业投入的积极预期。

(4)有利于有效引导公立科研机构。主导共性技术研究的科研院所或高校科研部门大多具有公有性质,依靠财政资金投入,领导人由政府任命,激励机制不灵活,合作选择具有产权偏好或规模偏好。高校依赖纵向课题经费,注重论文和项目成果,对成果应用和产业化缺乏积极性,与市场脱节[10]。择优支持制度能明确科研导向,防范与市场脱节、不注重产业化等问题发生。

(三)政府择优支持制度的可行性

“卡脖子”技术并非“从无到有”,而是从“人有我无”到“人有我有”。“从无到有”意味着何为最优并不知晓,亦不知通往最优的技术路径,因此在科研原理探索、工程技术开发上不易做出择优判断。而从“人有我无”到“人有我有”,不仅意味着行业技术标准、专利技术信息可从公开途径取得,而且意味着用于对比检验的技术样品亦可从市场购得,具有公开性、获得性。因此,无论是科学原理探索,抑或是工程技术开发,都可以寻到直接或间接的标杆,具有可对标性。尽管科技管理部门不具备比科研机构或生产企业更多的技术知识,但是却可以依据技术标准和检测报告做出优劣判断。因此,政府择优支持制度具有可行性。

不过,政府择优支持制度应以共性技术择优为边界,对建立在共性技术上的私人技术择优和定价(产品定价)仍需由市场完成。

四、博弈分析

(一)博弈模型总体概述

从协作策略和效果角度,可把协作攻关中科研院所和生产企业对科学原理和工程技术研发投入决策看作是一个双方之间的博弈过程。

1.总体假设

(1)完全信息。参与各方对在一定规则下积极态度或消极态度时各方预期的投入、产出具有完全信息。

(2)支付结构。科研机构收益来自政府科研基金资助、项目合作收益,科研机构支出产生于科学原理探索、技术指导投入;企业较少或没有政府基金资助,收益主要来自项目市场收益,支出产生于工程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投入。

(3)战略组成。科研机构的积极态度或消极态度意味着在科学研究和实验中遇到“卡脖子”技术问题时迎难而上或知难而退,生产企业积极态度意味着在配合科研机构、开发工程技术遇到“卡脖子”技术问题时迎难而上或知难而退。

(4)战略与支付。参与者态度越积极,投入越大,所获项目收益越高,所获政府基金资助越多。政府基金资助较多,但主要资助科研院所、较少资助生产企业。一方参与者积极态度有利于另一方参与者提高合作收益、控制成本支出。

(5)制度与支付。政府择优支持制度,有助于建立先进技术标准、选拔最佳技术方案、强化优秀技术项目资助补贴、增加优秀产品政府采购等。第一,在参与方支出上,不仅有利于显著减少反复摸索和走弯路所致的科研和开发支出,而且有利于政府产业技术政策支持下降低税费信贷成本。第二,在参与方收益上,不仅促进产品竞争力提升,及早投放市场而获取收益,还有利于优秀参与者建立技术优势,增加销售收入,获得更多政府采购及提高基金资助水平。

2.参与人

科研机构,用P1表示;生产企业,用P2表示。

(二)博弈模型概述

(1)基本假设。第一,科研机构支付。科研机构态度积极时,成本付出、基金资助、项目合作收益更多,反之则反然;科研机构得到生产企业积极配合,成本付出节约、项目合作收益增多,反之则反然。第二,生产企业支付。生产企业态度积极时,成本付出、项目市场收益、基金资助更多,反之则反然;生产企业得到科研机构积极支持,成本付出节约、项目市场收益增多,反之则反然。

(2)行动。参与者的积极态度用A(active)表示,消极态度用N(negative)表示。

(3)支付矩阵。R(revenue)表示收益,C(cost)表示成本,S(subsidy)表示基金资助。加上标“’”表示生产企业的支付、无则表示科研机构的支付。第一、第二个下标分别表示科研机构态度和生产企业态度的策略组合,积极态度用下标1表示、消极态度用下标2表示。

(三)政府非择优支持制度下的均衡结果(如图1)

1.对生产企业

2.对科研机构

(1)科研机构积极态度比消极态度在原理探索和实验研究支出上显著增多,再叠加非择优制度不利于协作成本,因此C11≫C21、C12≫C22。

(2)科研机构积极态度比消极态度更有利于技术攻关、增加合作收益,但叠加非择优制度不利于合作收益,因此R11≥R21、R12≥R22。

(3)政府研发基金资助主要由科研机构受益,且是其重要资金来源;其大小主要取决于科研机构积极态度,但因其并非风险资金,不会随难度(或风险)同比例提高,因此S11>S21、S12>S22。综上分析,尽管收益、基金资助都随态度积极性略有增加,但是科研成本随态度积极性快速增加,可判断R11-C11+S11

图1 博弈的支付矩阵

综上所述,在非择优支持制度下,(N, N)是均衡点占优策略组合,为了获得更高支付,科研机构和生产企业都会采取消极态度来合作,难以有效破解“卡脖子”技术,成本、收益、净收益低。

(四)政府择优支持制度下的均衡结果(如图1)

1.对生产企业

2.对科研机构

(1)由于科研机构是科研开发的主导者,其积极态度比消极态度在原理和实验研究支出上增长较多,但叠加择优制度有利于减少协作成本,C11>C12、C21>C22。

(2)科研机构积极态度比消极态度更有利于技术攻关、增加合作收益,叠加择优制度更有利于合作收益,因此R11≫R21、R12≫R22。

(3)政府研发基金资助主要由科研机构受益,且是其重要资金来源;其大小主要取决于科研机构积极态度,但因其并非风险资金,不会随难度(或风险)同比例提高,因此S11>S21、S12>S22。综上分析,尽管科研成本随态度积极性增加,但是收益、基金资助随态度积极性也明显增加,容易判断:R11-C11+S11>R21-C21+S21、R12-C12+S12>R22-C22+S22,加之预见生产企业占优策略是A,因而A是科研机构的占优策略。

综上所述,在择优制度下,(A, A)是均衡点占优策略组合,为了获得更高支付,科研机构和生产企业都会采取积极态度来合作,可以有效破解“卡脖子”技术,成本、收益、净收益高。

(五)制度效果分析

(1)采取非择优制度,在缺乏有效激励、难以实现项目收益和协作引导不力、协作成本高的情况下:第一,生产企业在收益和成本压力下为保证有利可图,被迫采取消极态度N以控制成本;第二,叠加非择优制度增加协作成本和减少合作收益,科研机构决定采取消极态度N以防止出现收益不多情况下的成本急剧升高。由此,双方参与者占优策略都是消极态度。最终,参与双方成本、收益、净收益低,“卡脖子”技术攻关效果不佳。

(2)采取择优制度,在提供有效激励、项目收益前景很好、协作引导有力、协作成本可控的前提下:第一,生产企业成本压力减小、收益前景改善,有动力采取积极态度A以实现净收益。第二,择优支持制度有利于协作成本控制和合作收益增长,促使科研机构决定采取积极态度A、较多投入以实现更高收益。由此,双方参与者占优策略都是积极态度。最终,参与双方成本、收益和净收益高,“卡脖子”技术攻关效果较好。

五、政府择优支持制度建设

(一)建立择优支持相关制度

1.择优技术标准

(1)“卡脖子”技术在先发国家得到开发、生产和应用,并相应地建立起详细的专利申请和保护信息,设立起国家、行业和企业产品技术标准,因此可以从公开途径获取相关专利技术信息、技术标准信息,还可从先进厂商获取公开的产品技术性能说明。此外,亦可从产品市场购得样品并加以检测,以获得具体的产品特征信息和技术参数。由于已成功解决基础科学问题、工程技术突破,产品广泛应用于发达国家市场,因此上述技术信息可作为对标的技术标杆来借鉴和参考,从而初步建立起科学可行的检测检验评价标准。

(2)在政府主管部门支持下,由主要院所和企业牵头建立起行业技术标准研究组织,广泛协调产业链上下游科研、开发、生产、使用单位,比较和优选在协作攻关中得以验证的科学原理、确认可行的技术路径和取得成功的工程技术,进一步补充完善初步标准,以建立起完备的行业技术标准体系。

2.信息共享制度

公立科研机构所搜集、分析、整理的调研、专利、标准等共性技术信息无疑对各个参与方对准先进技术标准和确定最优技术路径具有重要的指示和引导作用,能节省走弯路的投入和时间。因此,信息共享能吸引各类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积极参与进来。但是,做这类共性技术标准工作的正外部性强、缺乏分享激励;建立共性技术信息的公立科研机构又往往具有产权偏好或规模偏好,更习惯在政府协调和沟通渠道通畅的体制内研究单位和国有企业间分享,私营部门或中小企业较难获取相关技术信息。这类信息共享门槛不仅限制参与者数量,而且不对称增加信息获取成本,妨碍了公平竞争和选拔优秀,不利于择优技术标准的推广利用。缺乏知识共享是产学研合作可持续性差和转化率低的重要原因之一[11]。实施信息共享制度,吸引经营机制灵活、市场激励较强的私营企业参与平等竞争,能更好更快地筛选出优秀方案和参与者。因此,政府应把降低信息共享门槛、促进知识溢出效果纳入对公立科研机构的资助项目绩效考核中来,丰富和完善学术论文、研究报告、专题汇报、研讨会议、专利信息、检验报告等信息发布和分享途径。

3.测试平台共享制度

公立科研机构所设立的共享测试平台,提供了权威、公正、公平、可比的测试过程和结果。测试平台共享制度:第一,避免产权偏好或规模偏好所带来的门槛,使得各类参与者都能参与测试;第二,降低检测检验成本,节省参与者检测设备投资,加快科研开发进度,降低产品开发和试制成本;第三,各类参与者所提供的材料样品能在同样的检测设备和检测标准下进行检测,保证了检测结果的可比性和公正性。为此,政府应加大对共享测试平台的财政资金投入,同时加强对所投入资金的使用监督和效果考评,促进测试平台的开放共享功能、公正评价作用。

(二)形成择优评价选择机制

在前述择优支持制度及组织建设中,应贯穿如下择优评价选择机制。

(1)以系统完备的先进行业技术标准为依据,对各类科研发现、实验成果、工程技术、原型产品评价筛选,选拔出优秀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方案。

(2)保障各方平等参与、有序竞争。实施有序竞争机制,对一个技术同时找两三个单位攻关后比对,促使技术不断提高[12]。

(3)保障比较择优过程公平公正,以有效地评选出最优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方案。例如,在利用共享测试平台对材料样品进行测试时,应当实施第三方独立检测、考评和双盲测试制度[2]。

(三)推广择优应用

(1)依据系统完备的先进技术标准,为探索科学原理、检测实验材料、开发工程技术、制造制备设备提供一个正确的指引和对照,对齐各方差异和弥合各方分歧,减少走弯路和摸索中浪费的投入和时间,有力推动科研开发的整体进程。

(2)以技术标准为参照、测评结论为依据,避免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或公共科研机构的产权偏好或规模偏好成为其资源配置依据,提高政府资金和制度资源的使用效率。

(3)依据所筛出的科学原理发现和优秀技术方案,加大对有潜力的共性技术研究项目的资助力度,利用产业技术政策推动有竞争力的技术成果产业化。

六、结语

“卡脖子”技术由于具有可对标性因而不同于一般共性技术,依靠市场激励将出现失灵,政府支持在采取非择优制度时也将出现失灵。唯有政府采取择优制度来支持“卡脖子”技术协作攻关,才能使政府支持有效发挥激励功能、避免失灵问题,才能节省各方摸索和走弯路所耗费的时间和投入,才能提升政府资金和制度资源配置效率,改善各方投入产出预期,激发各方创新和市场投入,最终提高技术攻关成功率和项目净收益。政府择优支持制度包含择优技术标准、信息共享制度、测试平台共享制度等要素,前者保障了选优标准的建立和完善,后两者保证了各方充分参与、形成有效竞争,从而提升政府择优支持的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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