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立法

2021-03-09 05:11
江苏年鉴 2021年0期
关键词:人大常委会条例江苏省

【概 况】省人大常委会共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23 件,集中修改地方性法规17 件,废止地方性法规2 件,审查批准设区市法规50 件。

【经济领域立法】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制定《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共分规划与建设、管理、养护、运营、法律责任等7 章58条。条例立足于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适应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服务和支撑乡村振兴,推进和保障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条例适应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明确村道的法律地位,建立完善农村公路建、管、养、运体系,强化政府的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加大规划建设和养护力度,突出农村公路的设施保护和安全管理,推进统筹协调,完善政策支持,为确保全省“四好农村路”建设走在全国前列提供法治保障。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共分一般规定、行政许可便利化、其他政务服务便利化、关联服务便利化、保障和监督等7 章58条。条例着眼提高行政效能、深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条例为全国首部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针对影响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关键节点问题进行制度设计,固化全省“不见面审批”等经验做法,全面推行透明高效、便捷快速的政务服务模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放大全省“放管服”改革成果,推进全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规定,并综合考虑江苏资源禀赋特点、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导向、企业实际承受能力等,提出全省资源税税目及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减免办法等事项,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是保证资源税法在江苏正确有效实施的重要依据,坚持税制平移、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原则,体现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共分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等6 章82条。条例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聚焦推进高质量发展,全面对标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推动市场环境更加公平有序、政务环境更加高效便利、法治环境更加公正透明,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填补全省营商环境建设立法空白。条例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转变职能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支撑,正确处理市场与政府间关系,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优化营商环境主要职责,全面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举措,推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着力破解市场主体关切的准入、融资、破产、注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方面难题,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以高质量立法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推动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共分规划与建设、农村河道和水生态保护、农田水利、农村供水、服务体系、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9 章62条。条例立足农田水利、农村供水、河道管理等在内的农村水利系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河道管理条例》《农田水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条例规范农村水利的规划和建设程序,优化管理和养护模式,强化服务保障举措,为保护农村河道、提高农田水利灌排能力、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提供制度支撑,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基础保障。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条例》,共分管理体制、开发建设、产业发展、投资贸易、金融财税、人才科创、社会服务、法治环境等10 章52条。条例通过立法完善试验区领导机制,丰富开发合作模式,明确鼓励创新政策举措,保障试验区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苏台交流合作质量和水平。这是全省首次为特定区域立法,有利于将昆山试验区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和经验做法予以固化,推动试验区进一步开拓性创新、引领性开放、首创性改革,为全省高质量发展创造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制定《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共分管理体制、投资开放、贸易便利、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创新金融服务、服务国家战略、法治保障等9 章73条。条例为推进和保障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对自贸区管理体制、投资开放、贸易便利、实体经济和金融创新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综合监管等作出规定,引领和推动江苏自贸试验区在法治轨道上高质量建设、高水平发展,为江苏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积蓄新动能。

【公共卫生领域立法】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际,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疫情防控中的职责义务,针对性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为在疫情防控关键时刻,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制定《江苏省中医药条例》,共分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保障与监督等8 章77条。条例从传承和发展中医药、弘扬中医药文化、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及产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条例突出明确中医药事业发展原则、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规范中药资源保护和利用、加强中医药教育和科研、促进中医药传承和文化传播、强化中医药事业发展保障等内容,注重保护支持,加强规范管理,促进中医药事业在传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决定。此修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应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落实从重处罚原则,针对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动物防疫法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全面落实禁食野生动物制度,严管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

【生态环保领域立法】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全面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实现共商、共建、共管、共享、共赢,着力把示范区全面建设成为示范引领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标杆。这是首次与上海市、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就示范区建设同步作出法规性决定,强化长三角立法协同,为示范区建设破除制度机制障碍提供法治保障。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共分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水环境风险监测预警与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法律责任等9章91条。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旨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条例明确“河长制”具体要求,完善区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着力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问题治理,加快补齐水污染治理短板,促进全省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依法打好碧水保卫战提供支撑。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共分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土地转用和征收、建设用地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8 章82条。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和国家土地改革的最新精神,结合江苏实际,规范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强化对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完善土地转用、征收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将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试点经验提炼上升为法规制度,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作出规定,构建全省新时期土地管理制度体系,为国土资源的保护利用和国民经济的永续发展提供严密法治保障。

【社会治理领域立法】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共分生产、销售和维修,登记和通行,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等6 章46条。条例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制定。条例为全国首部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省级法规,依法从生产、销售、维修、搭载人员、佩戴头盔、新老标准衔接、废旧电池处置等方面作出全面规范,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通行难、停车难、充电难、理赔难等突出问题,提升广大群众交通守法意识,促进电动自行车的严格、常态、有序管理。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共分备案、审查建议、审查、审查职责、审查程序、审查标准、处理等7 章54条。条例全面落实党中央、全国人大提出的“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备案审查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条例扩大规范性文件报备范围,明确审查标准,严格审查程序,优化工作机制,改进纠错方式,强化工作要求,提升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共19条。条例主要为规范小餐饮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授权规定和实施“证照分离”改革任务要求,明确政府部门以及集中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职责,强化小餐饮经营者主体责任,突出备案管理、安全管理以及事中事后的监管责任,发挥小餐饮行业在方便生活、增加就业、繁荣经济上的积极作用。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共分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促进和保障、奖励和优待、法律责任等7 章55条。条例根据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激励与规范并重,健全志愿服务工作机制,强化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权利保障和监督管理,着力解决志愿服务组织数量较少、规模较小、能力较弱、保障不力等问题,加强对志愿服务的保障促进和对志愿者的激励优待,促进全省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公共利益和安全领域立法】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制定《江苏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条例》,共20条。条例着眼于加强和规范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防范和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民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条例对公民和组织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和工作、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保障措施等内容作出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细化和补充。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共分职责、权利和义务、招聘、管理和监督、保障、法律责任等7 章52条。条例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关于健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的决策部署,总结固化全省警务辅助人员队伍管理经验,顺应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对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明确警务辅助人员身份性质,规范人员招聘,界定职责权限,加强管理监督,落实职业保障,为深化平安江苏建设提供支持保障。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共23条。决定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国家机关公益损害线索移送和信息共享机制,明确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限、行政机关的配合义务及赔偿金的管理和使用规范等,推动检察公益诉讼规范开展,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全省开展公益诉讼提供法治遵循。

【地方性法规集中修订】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11 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保障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江苏省机构改革方案》顺利实施,对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渔业管理条例、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企业民主管理条例、集体合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集中清理修改,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有关规定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确保适应“放管服”改革、税费改革等发展要求。其中,对渔业管理条例的修改,是率先以地方性法规落实长江禁捕要求。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废止《江苏省经纪人条例》等2 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和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6 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维护法制统一,省人大常委会对相关法规进行集中清理,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条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审计条例等6 件法规中涉及到与民法典不相符的内容进行修改,并废止经纪人条例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确保民法典在全省的顺利实施。

表21 2020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共23 件)

(续表)

表22 2020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设区市法规(共50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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