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强证据规则与在刑事诉讼法中的运用

2021-03-08 15:24刘述录
科学与财富 2021年2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运用

刘述录

摘 要:补强证据规则是目前司法体系中比较关键的一项内容,能够被公检法部门所认同。补强证据可以降低司法错误出现的可能性,同时也能对刑事案件的证据链进行补齐,让刑事诉讼公正性和真实性更加明显,降低冤假错案出现的几率,一方面保证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另一方面也提升了刑事案件诉讼准确性。本文简要对补强证据规则以及其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应用进行了分析,探究了补强证据规则的积极影响。

关键词:补强证据规则;刑事诉讼法;运用

我国司法体系在近几年实现了全面完善,这让我国司法部门的公信力和工作质量都有了明显提升。补强证据必须要具备较强的证据能力,而且还需要能够证明自身真实性,并且补强证据的来源必须要是独立的。虽然补强证据规则已经相对较为完善,但是如何更好的应用在刑事诉讼法中依旧有很多有待研究的内容。

一、补强证据规则简析

补强证据规则是在搜集完某一证据后,由于证据存在一定缺陷,无法成为案件事实认定的全部证据,为了提升该证据真实度,补充增强证据链法律效力的证据。通常补强证据能够最大限度还原案件的真实性,可以对司法人员更清楚了解案件事实提供有效帮助,也能够对案件的定案起到关键性作用。补强证据既可以是直接证据,同时也可以是间接证据,在目前的法律条例中并没有明显的限制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补强证据必须要满足作为证据的基本要求,必须要是真实的,而且口供或者无法彻底区分是否是口供的证据,无法作为补强证据进行提交,只有在我国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所形成的口供,并且有证据佐证其真实性,才能认定为属于补强证据。在已经存在犯罪事实的案件中,同犯的口供如果没有佐证进行证实其真实性,也不会将其作为补强证据[1]。

二、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应用分析

首先,补强证据必须要有足够的真实性,要有证明被补强证据是真实可信的能力,这样可以对法官的审判工作提供积极作用,提高司法审判准确度,避免出现冤假错案;其次,补强证据需要有独立性,与需要补充的案件证据不同有不同性,这样可以让补强证据的真实性和法律效率更突出。

一般情况下,补强证据不能是口供类证据,因为口供类证据很容易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这样会对司法审判的准确性产生一定影响。从我国刑法内容来看,假如被告人陈述个人有罪,但是没有相关证据进行佐证的话,是无法对被告人进行定罪的;假如被告人并不承认个人有罪,但是有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则可以认定其是有罪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可以对口供类补强证据的实际应用有一个较为全面的理解。

对于证人证言来说,我国法律对其提供的补强证据也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只要有证据能够证明证人所提供的证言真实性,通常就可以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补强证据。但需要注意的是,没有认知能力或者不具备健全思维能力的人群提供的证言,通常不会作为补强證据使用,例如精神病患者、老年痴呆症患者等。而且与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有直接利益关系或者亲属关系的人群所提供的证言证词,通常也不会作为补强证据使用,否则容易对案件的审理和最终的庭审判决准确性产生不利影响。

补强证据规则给审判带来了更多真实证据,有助于法官对案件进行审判。目前我国并未对补强证据规则有相关规定要求,通常只要有证明作用或者佐证能力的有效证据并且具有真实性的证据,就可以视为补强证据。

三、补强证据规则的积极影响

补强证据规则的出现与实施,让我国法律制度变得更加科学合理,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律法规起到了完善与推进作用。在很多时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会遇到证据链断裂、证据链不完整等情况出现,这样一方面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逃避审判,引起社会公众不满,也对司法部门带来了极为严重的负面形象,另一方面也会容易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判决时,由于证据不足而掺杂过多主观意见,最终导致冤假错案的出现。因此,补强证据规则可以最大限度提升司法审判准确性,降低出现冤案、错案的可能性。

而且补强证据规则也减少了刑讯逼供、暴力审问等现象。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在一些证据不足的案件中,司法人员为了尽快结案,会采取刑讯逼供的方式让犯罪嫌疑人进行招供,这样不仅会损害公安部门及其它司法部门的正面形象,同时也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一种侵害。而且在刑讯逼供下的口供,虽然在理论上符合法律条例要求的“在公检法部门提供的被告人口供可以作为补强证据”的这一规定要求,但是却容易出现“屈打成招”这一问题,导致口供的真实性无法保证,最终也会给案件审理结果产生不利影响。而补强证据规则则可以有效避免这种情况出现,最大限度提高了法律审判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也能够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起到一定保护作用[2]。

补强证据规则可以给庭审工作带来比较有利的影响,可以使法官减少主观因素的干预,让审判变得更准确,避免出现冤案、错案、假案等情况,这对于提高司法部门社会形象,以及保证社会稳定性有着积极作用。补强证据规则的应用,让法官不再出现“主管审判”现象,也不再以口供作为主要定罪证据,使得法律审判更以事实说话。如果公诉人无法提供完整的证据链条,则需要积极收集一切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和佐证,这样才能最终进行审判。

结语:我国是一个十分讲究法律法规的国家,尤其在进行司法审判过程中更加注重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补强法律规则的出现与应用,让我国“依法治国、依法治民”的特征更加明。针对定罪过程中出现的证据链断裂问题,为了正常给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就需要提供补强证据,并且要明确哪些证据可以作为补强证据,哪些证据无法作为补强证据,保证补强证据规则应用的合理性。这样才能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法律价值,更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金秀丽.浅析补强证据规则与在刑事诉讼法中的运用[J].法制博览,2020(25):63-64.

[2]赵飞龙.比较与评述: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概念重构![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06):6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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