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女子跳河,围观起哄者被拘留

2021-03-08 10:30
文萃报·周五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跳河围观者围观

近日,河南鄧州市公安局发布了一则案情通报,引人深思。通报称,2020年12月27日13时许,邓州市一女子在某跨河大桥欲轻生投河,杨某奇为了博人眼球,现场起哄怂恿该女子投河自杀,并拍摄视频在网上发布,遭到广大网友的强烈谴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行政拘留9日。

据现场视频显示,这名女子在大桥栏杆边,对前来阻拦的人大喊“你别拉我”。一名围观男子喊道,“别拉我,那你倒是跳啊”。随后,女子跳入水中。

无独有偶。2018年6月,在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一座大厦顶上,一个19岁的女孩正欲跳楼。楼下围观者有的鼓掌,有的怂恿,有的甚至喊出“跳啊,快跳啊”“丢不丢人?快跳啊!”等,女孩最终跳了下去,当场身亡。事后,对于现场围观起哄者,警方行拘2人,另对6名网上谩骂者进行身份核实和调查。

之所以是行政拘留,依据是治安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可以看出,警方将这种围观起哄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这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

在围观他人跳楼或跳河中,当事人显然已有自杀意图,却并未邀请围观者起哄,围观者起哄者也并未直接参与协助或提供工具,只是在言语上进行挑衅,就很难认定刑事犯罪。而在其他法律规定中,也并没有对“围观起哄”的具体定义,所以类似的情况虽然屡屡发生,也只能按照“寻衅滋事”处以行政拘留。

(摘自《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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