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泄愤、报复目的的追打不属于正当防卫,最后导致小偷跳河,应当负刑事责任。
比如2007年5月,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17岁的周某因偷自行车被失主颜某等人抓住。为了让小偷吃点“苦头”,颜某和另外两人用扳手和石块殴打周某。被打破头的周某挣脱3人的围殴,逃上停靠在码头的大货船,3人也跳上船对周某围追堵截。周某无处可逃跳入河中,向河对岸游去。游到河中央,周某体力不支,准备游回岸边,但刚往回游了一两米便渐渐开始下沉,溺水身亡。
湖州市南浔区法院认为,以故意(间接)杀人罪判处3人有期徒刑。理由就是追赶者对小偷进行殴打并把逃脱的小偷追赶到船上,小偷跳河是由于殴打和追赶的结果,而当小偷跳河后,这几个人也就具有救助的义务。但这几个人却眼看着小偷在水中挣扎,直到沉到水底,也没有作出救助行为。他们应该实施的救助义务并没有实施,只是一味地放任结果的发生,所以被认定为犯有故意(间接)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