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青
对于明代寺院免粮问题,目前已经有许多学者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1]6,[2-3]。大多数研究集中于不同时期赋役政策的变化和税粮豁免过程中反映出的各种势力消长,而对免粮的流程研究较少。新发现于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灵岩寺内的《两院抚按明文》为这一问题的研究提供了新的史料。笔者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以该碑文为中心,对其所反映的免粮流程进行粗浅的探讨。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灵岩寺内辟支塔东侧有一方石碑,该碑刻高2.4米,宽1.12米,碑阳和碑阴均有文字,碑文为楷书,字迹工整,保存基本完整,间有破损之处。碑阳正上方题曰“长清县申准执照”,是万历十二年(1584)五月长清县下达给灵岩寺的一份执照公文,其内容是公示了“请复旧制豁粮徭”事件的结果。碑阴正上方题曰“两院抚按明文”,共42行,总计4000余字,详细记载了“请复旧制豁粮徭”事件的来龙去脉和各级衙门之间的公文流转。限于本文篇幅,笔者引用部分录文,并主要以内容更为丰富的碑阴为研究对象。
由碑文起首“济南府为请复旧制豁粮以苏僧困事”一句,与文末“万历十二年四月初七……右帖下长清县,准此”一句说明,该公文是由济南府下发至长清县的帖文。另外,此文与碑阳《长清县申准执照》互为对照,碑阳第1行“万历十二年四月初十日奉本府帖文”中提到的“帖文”指的就是《两院抚按明文》的内容,该内容可以划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指第3行“据长清县申称”到第20行“缘由申报到府”的内容,即长清县将豁免灵岩寺税粮一事上报给济南府。这其中涉及万历十二年(1584)前的免粮案件,旧案中提到隆庆六年(1572)经“巡抚都御史傅”处理,万历二年(1574)经“巡抚都御史李”处理。《明督抚年表》记载,隆庆五年(1571)“顺天府丞傅希挚巡抚山东右佥都御史”[4]。又《山东通志》记载:“傅希挚,北直衡水人,由进士累官右佥都御史,巡抚山东。隆庆末,户部以饷绌议裁山东河南民兵,希挚力争而止。”[5]2311所以,碑文中所述隆庆六年(1572)时在任巡抚都御史应为傅希挚。另外,《明神宗实录》记载:“万历二年四月,南京太仆寺卿李世达以右佥都御史巡抚山东”[6]618,“万历五年九月辛未,升都察院左佥都御史赵贤为右副都御使巡抚山东”[6]1468。所以,此处万历二年(1574)的巡抚都御史应为李世达。
第二部分是指第3行“据济南府申”到第29行“等因。备由申报到道”的内容,即长清县上报给济南府的公文和府县之间的反复商讨和查验。
第三部分是指第29行“案照本年正月二十一日,蒙巡按监察御史吴批”到第31行“仰济南分守道查报,蒙此”的内容。从“据长清县申前事”“据该县申同□前事”,可见长清县不仅将此次免粮事件申报给了济南府,还直接向巡按等更高一级的地方作了申报。这里提到的“巡按山东监察御史吴”,据《明神宗实录》中的记载,“万历十一年十月,户部覆巡按山东御史吴定奏”[6]2656,可考证此处监察御史是吴定。碑文中出现了“军门陆”一词,此处因石碑破损、字迹模糊不清,无法准确识读,若文中是“军门”二字,笔者推测“李”被误写为“陆”,因为明代也称总督、巡抚为军门。
第四部分是指第1行和第2行的“山东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分守济南道左参政王札付”到第39行“其熟地三顷亦免纳谷,永为遵守,具毋违错。未便。奉此”的内容。据第3行“据本道呈前事”、第37行“据本道呈同前事”可知,这一部分文书的撰写主体是分守济南道。济南道所呈报的公文分别为“蒙钦差巡抚山东等地方提督军务、督理营田、兼管河道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李批”“蒙巡按山东监察御史吴批”。另外,第37行“案照……为此札”指的应是根据前文巡抚和巡按的批复,分守济南道作出札付。由此可知,该部分内容是分守济南道再次将灵岩寺的情况查验明白后,呈报给抚按两院并得到批准,分守济南道根据前后一系列公文,层层转引,札付济南府。此处的“巡按山东监察御史吴”即为前文考证的监察御史吴定,而“巡抚……右副都御史李”,据《明神宗实录》,“万历十一年十二月壬子,升太常寺卿李辅为右副都御史,巡抚山东”[6]2680,“万历十四年二月丁亥,山西左布政使李戴右副都御史巡抚山东”[6]3111代李辅,又据《山东通志》“李辅,江西进贤人,进士,万历中山东巡抚”[5]2310,可考证此处记载的为万历十二年(1584)的在任巡抚李辅。
第五部分,即第1行到第42行,即整篇公文的内容,也就是济南府得到分守济南道的批复之后下帖至长清县。
综上所述,《两院抚按明文》是明代中后期济南府下达长清县的一份关于灵岩寺豁免税粮的帖文,其中包括长清县、济南府、分守济南道、抚院和按院等多个衙门之间的文书往来,体现了明代公文采取“多层装叙来文,层层转引来文”的形式。
明朝朝廷对寺院田产大多采取限制的政策,明代的寺院土地,除钦赐的部分田地可以免除税役外,其他土地仍要承担一定的税粮甚至差役[1]6,[7-8]。但是,也有部分寺院受到庇护,长期享有豁免税粮的特权。例如,很多寺院依靠王府、卫所、地方官员等势力,在不同时期利用不同势力争取寺内的优免[2-3]。目前,大多数研究集中于免粮过程中不同势力的此消彼长,但有关寺院赋役问题的诉讼流程尚未有文章涉及。
《两院抚按明文》记述的免粮过程与前文所述的公文结构相对应,该事件经过多个衙门反复查报免粮细节、各级层层审批后才批准免除寺内税粮。
首先,该事件是由长清县反复查验后向上级汇报。长清县先查明了万历十二年(1584)之前有关灵岩寺田土和税粮的旧案,可知,成化年间被军民等侵占寺地,御马监太监钱喜特降敕护之。灵岩寺刻圣旨碑以保护寺内免遭各种赋役的侵扰,《灵岩志》中专门记载了历代与灵岩寺相关的敕诏,其中明代敕诏有三则:明英宗敕,明宪宗敕,明神宗敕[9]42。成化十五年(1479)的“明宪宗敕”与碑文第5行“朕惟佛氏之教以空寂为宗,以普度为心……诸人不许侵占骚扰,敢有不遵朕命,故意生事、侮慢欺凌以阻其教者,悉论之以法”相互印证。嘉靖年间及以后,在寺院和长清县百姓之间发生的历次土地纠纷中,灵岩寺都因受到圣旨碑的影响而最终免除寺内税粮,如第9至11行隆庆六年(1572)案件中提到的“原有御碑在大门正中树立”“灵岩寺第既奉有敕谕,自应查照界限除豁”。但到了万历八年(1580),宋知县向灵岩寺征收夏税秋粮和寄庄银,引起寺内僧众不满,于是,万历十二年(1584),长清县新任知县重新查验灵岩寺内的土地,在第一次查验时提到:“今蒙行查覆,看得灵岩寺前地,原系开垦空闲山峪耕种,不在本县原额征粮数内,况其地悉如梭挂、蛇降、半环、勾股等形,及石土相间,难于耕治。又且沙薄至甚,用工多而获粒少。”之后,知县又恐事不安妥,再次亲自到寺内查验,发现寺东、寺西皆为山坡薄地,且僧众不堪重赋,四散而逃,所以,长清县认为“僧人税粮,既无力办纳,况寄庄乎?此尤合行免派者也”。
其次,长清县上报济南府之后,济南府又屡次命令长清县详细上报,若免除夏税秋粮和寄庄银后,应该如何均摊、是否会加重小民负担、寄庄银充何项支用等问题。在济南府查看明白之后,认为由于寺内土地荒芜、缴纳税粮等致使僧众饥困、四散出逃,所以,济南府将“免除夏税秋粮和寄庄银,只需熟地纳谷、上仓备赈”的意见上报给了分守济南道。
再次,长清县在上报给济南府时,还上报抚按两院。因为抚按两院一般不会直接审理案件,会批转到本府、县,或者是邻府、县等处理。承宣布政使司的参政、参议分守各道,负责处理粮储、屯田、清军、驿传、水利、抚民等事情[10]。所以,此处抚按两院将公文转到分守济南道,令其查报。这时,济南府和巡按、巡抚的公文都集中到了分守济南道。分守济南道认为,除了要免除夏税秋粮和寄庄银之外,熟地纳谷与明初圣旨有违,也应当免除。这个意见得到了抚按两院的同意。
最后,分守济南道左参政将免除税粮的通知札付到济南府,济南府下帖至长清县。
可见,虽然万历八年(1580)长清县的知县向灵岩寺派征夏税秋粮和寄庄银,但是,到了万历十二年(1584),新任知县积极查验寺内土地,并且为灵岩寺“请复旧制豁粮徭”。这一现象与韩朝建先生在《明中叶赋税制度在五台山区的推行——以寺庙碑铭为中心》一文中记载的五台山寺院的情况明显不同,万历九年(1581),《免粮卷案碑记》中记载:“五台县申请将五台山寺院土地与本县民田一样清丈摊粮等缘由。”万历四十一年(1613),《五台山各寺免粮碑记》中记载:“僧如意等赴两院告豁行。”与五台山寺院免粮案件中提到的僧院住持四处向上级陈告,或者是寺院与州县对抗的纠纷相比,灵岩寺的免粮过程显得比较特殊。万历十二年(1584),长清县知县认为寺内土地不应承担赋役,充当了灵岩寺免粮事件的推动者。这两座寺院在万历年间的免粮案件中都上诉到抚按两院,不过五台山寺院是动用与巡抚、巡按关系与州县进行权力的博弈,而长清县一直在努力争求为灵岩寺免粮,也将公文呈报给了巡按和巡抚。由此看出,灵岩寺和长清县的利益息息相关或者说灵岩寺在当地势力极大,使得长清县不敢向其继续派征税粮。
在明代,一般案件在诉讼之时应自下而上陈告,若不满意县、府的判决,可向巡按御史处陈告[11]。《两院抚按明文》中多次记载涉及灵岩寺的免粮问题直接申报到巡按、巡抚,如隆庆六年(1572),长清知县查验土地试图向灵岩寺派征税粮,但又恐不妥,便呈报给巡抚傅希挚;又如万历二年(1574),灵岩寺与百姓发生土地纠纷时,住持直接上诉到巡抚都御史李世达处。由此看出,除了灵岩寺与州县为寺田、税粮发生纠纷时需要上报巡抚一级,以求得巡抚等人的帮助,在长清县给灵岩寺免除税粮时,也需要向抚按两院一级汇报,经抚按两院同意后,方可实行免税政策。纵观整个公文流程,抚按两院虽未提出具体意见,但是,最后豁免税粮的决定是先通过了两院的审批方才下达给济南府和长清县。同样,五台山寺院的免粮案件也经过了巡抚等人的批复才得以免除。所以,笔者推断寺院在遇到经济纠纷,尤其是关于税粮是否可以免除的问题时,不是县一级官员可以轻易决定的,需要申报到更高级别的抚按官员处。
另外,该碑文的题目为《两院抚按明文》,其中“两院”即为抚院、按院,这也可以看出,在万历十二年(1584)的灵岩寺免粮过程中,抚按两院发挥了关键作用。《灵岩志》记载:“察院,即咨竹轩,原默照堂。前朝有屯院巡历山东,例不进省,定例灵岩。一案考察济属官吏,今废。”[9]31因《灵岩志》为清代马大相所著,所以此处的“前朝”指的是明朝。明代的都察院简称“察院”,御史出差在外,其衙署也叫“察院”。另外,这里所说的“屯院”,按一般理解,应是巡视屯田监察御史,其主要职责是监察屯田事务,但同时也受理民间诉讼[12]。明朝御史出巡各府州县时,所选的固定办公场所由地方官府派兵守护,闲杂人等不许接近,即使地方行政长官未经允许也不得擅入,巡历过后,亦不得另作他用[13]。所以,山东巡按的公署驻地在灵岩寺内最为幽静的地方——咨竹轩。成化年间的圣旨中提到“今后官员人等,不许侮慢欺凌……诸人不许侵占骚扰”,要求官员不许欺辱、骚扰寺院。然而,察院等官员办公地点依然在灵岩寺内,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该寺与上级官员的关系比较密切。
灵岩寺虽不及五台山寺院规模宏大、影响力广泛,但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在明代,灵岩寺不仅有成化十五年(1479)圣旨碑,还有明英宗敕和明神宗敕,这两次都与颁发《大藏经》有关。明英宗崇信佛教,于正统十年(1445)“刊布大藏经典,颁赐天下……不许纵容闲杂之人私借观玩”[9]42。万历时期,明神宗的母亲慈圣皇太后崇信佛教。万历十二年(1584),明神宗因母后施印佛藏之愿,下敕雕造《永乐北藏》的《续入藏经》,并为之作序。万历二十七年(1599),《续入藏经》雕印完毕后,灵岩寺再次接到皇帝颁赐的《大藏经》。明神宗敕谕山东济南府长清县护国灵岩寺住持及僧众人等,“佛氏藏经旧刻六百三十七函,我圣母慈圣宣文明肃皇太后续刻四十一函……特赐敕护,以垂永久[9]42”,明英宗敕和明神宗敕反映了灵岩寺在明代有相当高的地位。寺内僧侣众人等一直受到圣旨保护,寺院也免受他人侵扰。
万历十二年(1584),灵岩寺因受圣旨碑保护、太后崇信佛教等原因,各级官府都不敢随意向其征税。长清县也不再将灵岩寺划入本县征粮范围,不向寺院征收税粮,反而积极帮助灵岩寺查报免粮。另外,涉及寺院经济问题时,州县一级也需请示地方最高一级的抚按官员才能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