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延昌
英国著名戏剧家威廉·莎士比亚1956年所著的《威尼斯商人》(TheMerchantofVenice)是脍炙人口的四大喜剧之一。剧本围绕威尼斯绅士安东尼奥与犹太商人夏洛克之间“一磅肉的合约”展开,对剧中人物真挚的友情与爱情予以歌颂并将夏洛克歹毒、奸诈的“吝啬鬼”形象刻画得入木三分。剧中,巴萨尼奥的妻子鲍西娅化身“正义的法官”,运用诡辩的解释技巧,借用法律的绝对权威,迫使夏洛克败诉并丧失不菲的财富。该戏剧以“正义”的安东尼奥方赢得最终胜利而夏洛克惨败并灰溜溜退场收尾,看似皆大欢喜,实则不然。若将该剧置于我国当代法律视角下来解读,审判对犹太商人夏洛克有失公正。夏洛克在整个庭审过程中的行为及诉求都是合法的,恰如德国法学家耶林在其演讲《为权利而斗争》(TheStruggleforLaw)中所述:“夏洛克道出的台词是被侵害的法感情超越时代和国家差别的内心独白……他所代言的不是他个人的事,也包括法律在内,表现出他精神的高尚和庄重。”[1]继耶林为夏洛克辩护之后,诸多学者也曾从不同视角为夏洛克翻案。本文旨在从我国当代的法律视角出发,阐释该剧作中的法律理念与法治精神。
《威尼斯商人》围绕一系列合约展开,安东尼奥与夏洛克之间的“一磅肉”合约系该剧的主线[2]。“一磅肉”合约系通俗用语,法律用语表达应为借款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96条之规定,夏洛克与安东尼奥双方当事人就借款事实达成合意,借款合同内容一方面为安东尼奥向夏洛克借款,借款金额为三千钱,期限为三个月,另一方面为违约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且合约经过公证。基于我国当代法律视角分析夏洛克与安东尼奥之间的借款合同,该合同权利义务条款有效,违约责任条款无效,合同整体有效。
其一,夏洛克与安东尼奥就借款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违反社会公德,有悖于公序良俗,当属无效。违约责任系法律责任的一种,指行为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瑕疵而需要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违约责任可法定、可约定,是一种典型的责任承担方式。《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约定,但第7条也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就“割肉”条款而言,人身权因不具有财产性而与财产权相分离。此外,人的身体并非物,不得作为权利之客体,将破坏人的身体完整性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当属无效。
其二,“一磅肉”合约属戏谑行为,因而无效。戏谑行为,又称为“非诚意表示”,是指“行为人作出的表示并非出于真意,并且期待相对人会立即了解其表示并非出自真意的意思表示”[3]。此外,杨立新教授也提出:“典型的戏谑行为有娱乐性言谈、吹嘘、或出于礼貌的不严肃承诺。”[4]戏谑行为典型的特征系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其效力为无效,剧本中夏洛克与安东尼奥就借款合同中违约责任的约定即是如此。在戏剧第一幕第三场订立协约之时,夏洛克说道:“我们不妨开个玩笑……在您身上的任何部分割下整整一磅白肉,作为处罚。”[5]20此处夏洛克明确以开玩笑的方式调侃安东尼奥,而后文又谈道:“我照着约上规定的条款向他执行处罚了,那对我又有什么好处?从人身上割下来的一磅肉,它的价值可以比得上一磅羊肉、牛肉或是山羊肉吗?”[5]21由此可见,夏洛克非追求割肉之法效,仅是用“割肉”戏谑那位曾经侮辱自己且不可一世的威尼斯人安东尼奥,“割肉”仅为当事人间的戏谑,并不产生法律效果。
根据《合同法》第7条、12条之规定,合同的内容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夏洛克与安东尼奥借款合同中,双方就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达成合意,并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夏洛克与安东尼奥就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条款有效。
夏洛克与安东尼奥间借款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中权利义务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56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在夏洛克与安东尼奥的借款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双方当事人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的约定仍然有效。此外,根据《合同法》第44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夏洛克与安东尼奥之间的借贷合同为有效合同,夏洛克有权基于该借款合同请求安东尼奥偿还借款本金。
夏洛克在剧中口口声声喊的“我要法律”实则只是一句空话,法律并未站在夏洛克一方,在最终庭审中,这种不公显得尤为明显。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等重要。鲍西娅化身法官参与夏洛克诉安东尼奥这一审判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回避条款,亦违背正当程序原则。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第3款规定,鲍西娅身为巴萨尼奥的妻子,为使自己爱人避免陷入失去挚友的痛苦而化身“正义的法官”,主导安东尼奥与夏洛克的审判活动,其初衷为拯救陷于水火之中的安东尼奥,参与审判活动违反回避条款,亦违反正当程序,这场审判活动初始便不公正。与此同时,法官必须忠实执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鲍西娅的行为与法官职业道德相悖,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7条第5款之规定。鲍西娅参加庭审活动系典型的违法行为,其情感因素影响审判,对夏洛克而言极不公允。
夏洛克所签订的遗嘱无效。意思表示系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我国民法尊重并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所规定的遗嘱继承和遗赠更是典型的遗嘱人对自己身后事的安排,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2条第2款之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在第四幕第一场中法官所宣布的“他必须履行这两个条件,否则我就撤销刚才所宣布的赦令”[5]85对夏洛克的人身、财产会产生现实的威胁,因为在第二个条件里,威尼斯公爵与鲍西亚向夏洛克抛出“橄榄枝”,提出若夏洛克将自己财产在他死后全部传给他的女儿与女婿,则可以撤销赦令,而这一条件有违夏洛克的意志自由,该份遗嘱属于当事人遭遇胁迫而同意签订,当属无效。
法律不仅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免受不法侵犯,对公民人身权益的保护亦是如此。除“一磅肉”合约未保障夏洛克的合法权益外,剧中安东尼奥对夏洛克的多次侮辱也构成名誉侵权。在第一幕第三场中,夏洛克多次愤怒地表示安东尼奥曾对自己进行言语攻击,如“他憎恶我们神圣的民族,甚至在商人会集的地方当众辱骂我”[5]17,“好多次您在交易所骂我,说我盘剥取利……您骂我异教徒,杀人的狗,把唾沫吐在我的犹太长袍上”[5]19,等等。而下文安东尼奥通过回应“我恨不得再这样骂你、唾你、踢你”[5]20则是承认自己曾实施过侮辱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09条规定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剧中安东尼奥因与夏洛克商业理念、宗教信仰等不同,在公众场合故意辱骂夏洛克并导致夏洛克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侵权。夏洛克有权请求安东尼奥承担侵权责任,而安东尼奥需对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与文学看似两个独立的分支,实则紧密交融,互不可分。法治精神渗透于文学作品中,文学作品对法律文化也有着别样的解读。作为一部兼具文学价值与法律意义的经典剧作,基于法律视角分析《威尼斯商人》,有利于探讨剧中的法律理念与法治精神。剧中的“一磅肉”合同并未被如约履行,庭审结果不但未能保障夏洛克的合法权益,反而侵害了其权益,安东尼奥也属实侵犯了夏洛克的名誉权,威尼斯法庭对犹太人夏洛克确为不公。这一经典审判并非惩恶扬善的道德故事,而是道德取代法律的不公行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