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光辉,吴 宏
(1.贵州交通经济技术研究院,贵州 贵阳 550025;2.浙江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我国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公正透明的法律政策环境和开放包容的人文环境。随着2020年1月1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的施行,交通主管部门如何站在行业发展角度建设营商环境成为交通运输行业发展面临的新课题。《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明确提出将营商环境的改善和优化作为交通企业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交通运输部也提出交通营商环境优化的意见和措施,从行业管理与服务的角度将其作为推动交通强国战略的行动内容。
交通是改善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之一,高金浩[1]认为交通对改善营商环境至关重要,比如构建快捷高效交通网,打造绿色交通体系,并建议把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作为改善营商环境的重大任务集中精力研究规划、加大力度推进实施。彭宏勤,等[2]以雄安新区为例,建议把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作为改善营商环境的一项重大任务。交通设施的完备对于区位经济整体商业环境具有正向促进作用,蔡柳媚[3]提出从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的角度,助推G省(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彭耀军,等[4]从交通领域招投标制度的阶段性回顾入手,阐释了交通对于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深化、市场行为持续规范等方面的影响。林荣安[5]从国内外交通基础建设的市场形势分析着手,从不同角度肯定了交通营商环境亟需建立指标体系与系统性规范的需要。黄羽翼,等[6]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从城市物流需求、物流发展设施、物流发展环境、经营便利度、企业营业成本和政府支持力度等维度阐释城市物流营商环境的影响因素,构建城市物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对主要城市物流营商环境进行评价,根据城市的规模、定位与发展阶段,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建议改善城市物流营商环境。王珍珍,等[7]则从交通营商环境的概念入手,围绕学界概念引申出了一套具有基本实践性的理论体系,并以理论为基础提出国内交通营商环境虽相比发达经济体及部分新兴经济体仍存在一定差距,但仍需将交通营商环境的发展建设提升到新的高度。康敏[8]从交通营商环境的基本要义着眼,提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营商环境在交通领域的异同,提出资源合理分配的理论解决思路,并以杭州、成都等为例,探索了该理念的实际应用价值。
综合而言,营商环境是整体性工程,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交通营商环境建设对于推动交通运输转型升级,回归其服务业本质,明确其经济行业特征意义重大,但当前研究缺少对于交通营商环境体系建设整体性的观点,以及符合交通行业特点的建设性意见。站在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的角度,研究地方交通行业营商环境建设实践的学术文献也不多。因此,深入系统研究此问题,具有较强的时代意义和实践价值。
我国交通营商环境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还面临诸多的问题和挑战,主要表现为:交通营商环境重视程度不够,尚未在交通干部职工心中形成习惯自觉;行政审批质量效率有待进一步提升,交通市场准入还可以进一步放宽,政企沟通机制不够健全;交通政务服务技术支撑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优化;交通运输信用监管有待创新完善,交通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有进一步激发的空间;“政策执行难”尤其是针对民营交通运输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难以兑现;政策合理性有待改善,针对交通运输新兴科技领域、网约车和无人驾驶车管理等新业态政策前瞻性不够强,交通运输人才政策弹性空间小;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力度有待加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服务企业的过程中存在有始无终等问题。
走访调研发现,受访的大多数交通企业认为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事项仍然较多,对投资负面清单改革进展和改革力度满意度不高,“放”的力度不够。市场监管体系不完善,对市场主体的信息管理碎片化,监管方式单一,监管缺位和效能低的问题未得到根本性解决,交通企业对交通市场监管的满意度不高。交通企业对交通税收审批、税收稽查和打击税务违法力度的满意度不高。交通行业历史上腐败案例导致当下政商关系“清”而不“亲”问题突出,且地域差异明显,对部份地区尊商、友商、安商、扶商的总体评价偏低。
由于我国交通金融市场不发达,交通金融机构服务跟不上事业发展节奏,交通融资渠道有限、手续繁琐,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进入交通行业和交通项目融资难度大、成本高问题突出。交通产业聚集程度偏低,原材料、零部件等全产业链的本地化供给能力有限,导致交通企业的交易成本偏高。交通行业吸引高端人才难、留住人才难等问题依然存在,交通企业对技术创新环境的满意度不高。交通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和发展精深加工的用电用地成本依然偏高。
受财政基础薄弱、对交通公共服务投入重视不足等因素影响,交通建设、运营和维护经费不足,服务质量不高,对交通行业吸引高端人才及其家庭定居造成不利影响。以G省(区)交通营商环境为例,尚存在深化“放管服”改革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综合交通运输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不够、交通营商环境优化不到位等问题,还需要统筹推进各项工作。主要表现在:软硬环境依然有待上升,城乡一体化交通的硬件条件还跟不上发展形势,尚未绘制以县为单位的交通蓝图,群众认为营商环境就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事情,与“人人都是营商环境”的理念差距较远;“政府诚信”仍亟待塑造,即使通过招标程序完成交通运输项目,经费却难以正常到位;“政策壁垒”有待消弭,民营交通运输企业贷款难、融资难,很多优惠政策无法享受;“阳光执法”仍待提高,有的地方交通运输执法管理出现廉洁事件,因为运营线路调整引起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时有发生,由于公交经费保障不够导致的服务投诉事件被视为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麻烦”。
(1)制度成本较高。部分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在简政放权上还做得不彻底,虽然搞清了“放什么”,但对于怎么放、放到什么程度还落实不够。交通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过高,在交通项目市场化上,制度性成本较高。民营主体参与还不充分,市场竞争不公平,产权保护不够,存在不公平情况。
(2)经营成本较高。经济下行压力下,交通企业用地用房、用水用电用气、用工和物流方面面临新的挑战和压力。减免税费征收政策落实还不彻底,部分地区中小微企业税费负担较重,同时衍生出其他压力。比如社保缴费比例还较高,客观上企业的资金紧张加剧,引起交通行业人才留驻及用工问题。
(3)市场监管韧性较弱。要么偏硬,要么偏软,有的一线市场监管人员对“放管服”理解不透,由于把握不准,有时会陷于迷茫,以至有些重点部门监管力度不够。比如在招投标、中介服务、融资、互联网金融等方面办法措施不多,监管手段不强。交通主管部门的公共服务职能、服务能力和服务效能有待加强。
(4)政策营销不精准。优化交通营商环境有很多的好经验、好政策、好办法,但由于宣传不到位而无法推广。服务类和监管类政策供给不足,对交通企业人才颁发的年金、有关失业保险的政府补贴、高校毕业生到交通企业工作能够获得的优惠政策、人才住房落户优惠政策的发布相对滞后和分散,公众获取使用政策的碎片化问题突出。因此,虽然奖励性政策较多,效果却没有体现出来。
交通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是发挥交通运输发展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和经济性,实现我国交通高质量发展的重中之重。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优化交通政务服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把交通枢纽区位优势激发出来,形成新增长点、增长带,使运输服务能力得到新提升,行业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
交通运输部门要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政治任务,持续发力。把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作为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年总结”的工作机制。把优化营商环境的责任落实到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业务部门和每个干部职工的肩上。把工作措施细化到每项业务、每个领域,传导压力,强化领导,密切配合,精准发力。对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要追究责任。
把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高审批质量效率作为优化政务服务环境的当头炮和硬指标。全面落实交通运输审批新机制,做好权责清单公开、服务指南完善、审批流程再造,建设一流的政务服务窗口。要落实“放管服”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审批工作,清理简并资质资格许可事项,不准变相审批,可网办事项不准要求到现场办理,审批服务做到“零超时”。大力推进审批服务过程中的“减事项、减材料、减环节、减证照、减时限”,积极推行“马上办、就近办、网上办、一次办”,持续放宽市场准入。
(1)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中的禁止事项要监管到位,许可事项要规范办理。对所有市场主体—视同仁、平等对待,严禁违法自行设立市场准入门槛,禁止搞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清理违反相关规定的政策文件,做到公平竞争审查常态化,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2)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履行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着力解决部分地方存在的不会管、不敢管、不愿管等突出问题,形成市场自主、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规范行政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三项制度”,严格落实执法程序,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3)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落实优化市场环境的各项要求,积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进一步清理压减各类审批事项,做到能减尽减、能合则合,优化审批服务。
(4)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廉洁性评估“三审合一”制度。扩大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社会参与范围,将公开征求意见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经程序,规范性文件制定后按程序要求备案。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及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
(5)健全政企沟通机制。建立政企沟通责任机制,形成建议投诉受理、处理的责任闭环,对所有企业和群众实名提出的意见、建议或投诉举报,必须实行首办负责、100%限期反馈,不准互相推诿、故意拖延、逾期不回复。推动政务服务“好差评”对所有服务事项、服务渠道、承办单位、承办人员的全覆盖,100%限期整改并反馈。确保各事项服务指南联系方式有人应答,畅通企业群众诉求和权益保护的反映渠道,落实“1个工作日签收、一般问题5个工作日办结、疑难问题15个工作日办结”的工作要求。
(6)提高交通运输服务质量。完善公路服务区设施设备,改善服务条件,做好ETC、公众出行服务网相关工作,不断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出行服务。规范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行为,优化道路客运、港口站场以及城市公共交通等“窗口”单位的服务和公路养护服务质量,强化对经营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强化政务服务的技术支撑,做好审批业务系统的街接、协同,提升网络支撑能力,加强数据共享开放,强化数据安全管理,“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在审批量大、社会需求多的审批业务中,探索研究电子证照、电子文书、电子印章、电子档案应用,提升企业群众办事的便利度。
(1)推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一事联办”。按省政府统一部署,积极推进“一网通办”,尽快实现事项管理全统一、业务系统全连通、统一受理全覆盖、重点事项办理全提速,提升企业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推进垂管业务系统与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政务服务系统互联对接。围绕交通领域办件量大、企业群众需求多的事项,做好交通行业“一事联办”试点和推广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水电气和投资、大件许可的并联审批工作。方便企业群众“一号申请”、“一套材料”办审批,推动高频服务事项从“网上办”向“掌上办”转变。
(2)推进“互联网+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以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促进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全面应用省级“互联网+监管”系统,加强对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等全面关联监管。涉企检查实行清单管理,并归口报同级党委、政府,建立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的监管工作协同联动机制。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重点监管与信用监管,科学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合理安排检查比例和频次,除规定情况外,对同一家企业现场执法检查一年不超过一次。
(3)创新招标投标方式。应招标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依法实行公开招投标,招标投标条件设置要体现公平竞争的要求。招标投标和政府部门采购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提高招标投标和政府部门采购透明度。按照要求加快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实现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线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率10%。严格监管和打击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合法权益。
(4)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规范发展留出充足空间,对所有市场主体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市场主体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及时纠正的免予行政处罚。不准对新业态、新模式简单否定,以罚代管,一罚了之。所有涉企会议、调研活动必须严格实行归口报批管理,经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除走访服务企业或者企业家履行社会职务职责外,一个月安排同一家企业参加会议或到同一家企业调研不超过一一次,不可干扰企业正常经营。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监管必须体现更加公平的要求,优化我国交通领域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按照要求推进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政府部门失信专项治理行动,对所有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必须100%兑现、履约,不随意更改合同,拖欠企业账款,损害政府部门公信力,给予市场主体稳定预期。全面推进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中的应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支持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对一般违法行为,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的,经申请撤销公示,不纳入信用联合惩戒范围。
(1)降低和规范涉企收费。严格落实各项涉企降费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经营成本,激励投资创业,治理交通部门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涉企收费行为。所有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做到“零收费”,不准超出清单收费、搭车收费、变相收费,不准违反保证金规定。
(2)为“补短板强功能”项目建设提供保障。落实中央一揽子支持政策,紧扣交通建设规划项目,聚焦交通建设补短板强功能,优化审批服务,营造良好建设环境。加紧推进交通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提高重点项目审批办理时效,加大交通工程建设资金、土地、环保等关联环节的协调工作力度。及时倾听建设投资主体的呼声,对项目推进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主动对接,提供便利,加强督办,做好服务,为企业群众排忧解难,当好“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勤务员”。
作为全国第一批交通强国试点省份,G省(区)交通发展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营商环境建设的政策,提出优化改善国际化、法治化、“放管服”便利化标准,释放改革红利,促进了G省(区)交通运输业由传统产业加速转型为现代服务业。
G省(区)各区市、各部门按照G省(区)《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及《G省(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印发2019年G省(区)铁路高速公路项目责任分工表的通知》(桂政办电〔2019〕74号)、《G省(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1)实施规划领先导向。G省(区)倡导交通规划优先,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中央、自治区提出的交通网规划建设目标,针对本市交通建设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完善、修编交通网、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及城市道路专项规划,科学规划交通网、城市干路网,完善交通网、城市道路规划体系、慢行交通系统、共享交通系统,逐步打通“最后一公里”。对全区尚有一定数量的县高速入口离县城达10km以上,则在规划及改造计划中逐步解决高速入口离县城远的问题,提升规划水平,并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衔接。
(2)实施路网结构完善导向。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明确不同道路功能分工,按照城市规划路网级配的要求合理规划建设快速道路网络,完善城市主次干道网,逐步形成级配合理、运行高效的城市骨干网络,推动城市道路与公路合理有效连接,提高道路的网络化和通达性。到2020年底南宁市五象新区、柳州市柳东新区、桂林市临桂新区、梧州市苍海新区、钦州市滨海新城和其他设区市新区主干路网基本建成。
(3)实施交通网络连通导向。打通各类“断头路”,加大对城市主次干道的改造力度,改善通行条件,提高道路通达性。尤其是要以城市道路的更新改造为契机,优化G省(区)交通微循环硬件系统,改变路网结构不合理的交通资源利用效率与效益。
(4)实施综合运输体系导向。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街区制实施办法,提高城市社会资源使用率,增加社区文化生活交流,美化城市生活环境,打破城市小区建设“小而散”的发展格局。通过加强规划引领,在城市总体规划、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中体现街区制理念,重点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地块规模、路网密度等街区制要求。对国省干线城镇过境路段道路加强安全整治,依法规划和审批公路两侧建筑用地,完善安全设施,提升干线公路安全通行能力。
(5)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导向。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城市快速公交线路建设规划。将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规划同步实施。
(6)实施政策创新导向。鼓励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先行先试,创新发展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及保障畅通,从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出发规划建设交通网,实现交通立体互联、统筹融合,实现“人民满意、保障有力”的交通强区建设目标。
营商政策环境是指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对投资主体办理准入的相关事项、市场销售、税收、市场管理主体以及投资主体消亡等合法行为给予制度和政策的保障。营商政策是营商环境的关键内核之一,也是经济软实力的核心指标之一。对交通运输行业来说,也是展现政治生态的窗口。G省(区)交通运输系统突出服务交通运输市场投资主体,深化“放管服”,持续简政放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强政府对投资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持续开展交通营商环境整治行动和优化交通营商环境力度,激发交通运输市场主体活力,提升交通运输业的治理能力。通过优化交通营商环境的顶层设计,推进交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交通行政管理“最多跑一次”和“零跑动”,上门服务推动交通运输依法行政,精准开展交通运输金融服务等一系列措施,推行交通服务国际化、标准化、集成化、智能化、便利化和规范化。
G省(区)交通营商政策环境建设的突出亮点,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从“软环境”和“硬环境”两方面切入优化交通营商环境。“软环境”方面来看,推进“放管服”改革,逐步精简繁琐的行政审批,建立和完善“一事通办”审批服务标准规范,全面推行审批服务效率化和速度化,真正实现只跑一次甚至一次不跑的“立马办”、“在线办”、“一次办”,为群众提供简便而优质的服务。实施企业降本降税措施,例如落实贫困地区高速路停收一类桥隧车辆通行费政策,货车通行高速公路优惠政策、国家高速公路绿色通道政策、对运输《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的产品的货车实行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政策,等等;规范海事航务收费行为,全面取消港口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减轻港航企业负担;出台《关于贯彻落实降低企业物流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关于规范挂车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挂车审验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推进货运车辆“三检合一”)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和一系列惠民惠企政策;多措并举破解资金难题,践行交通先行的理念,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开发G省(区)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复工管理平台,服务上下游协同复工,指导企业通过“一站式”包车客运模式提升返工率;制定《G省(区)铁路公路建设项目采石保障方案》,解决水泥、石料等物资供应难题;这些措施的实施极大程度上减轻了交通运输企业负担,促进了G省(区)交通营商环境的改善和提升。
“硬环境”方面看,G省(区)交通运输行业建设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沿海港口码头和进行改造升级,建造多条铁路和水路航线,强化水路交通保障能力,完善立体交通运输网,建设重点物流园区,引进重点物流企业,扩大交通有效投资,全力以赴推进各项重点工作。
G省(区)交通行业提高政策执行水平,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基本形成了规则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国际化、市场化、法制化营商环境,交通运输市场要素潜能得到激发,交通运输发展的内生动力得以释放。快捷便利的交通基础设施是营商环境评价的一项硬指标,G省(区)交通营商环境优化带来的最大成效,是缩短了时空距离,交通行业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得以终止,公路货运执法行为得以规范,交通运输投融资体制机制得以完善,推动了市场资源高效配置,拉动了整个G省(区)产业链的发展。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细化实化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法规,加强协同联动,制定了《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备案下放方案》《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备案下放方案》《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下放方案》《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下放方案》《客运站站级核定(一、二级)下放方案》《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下放方案》《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下放方案》等7项行政权力事项的下放方案,确保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放得下、接得住。
(1)明确交通营商环境建设原则和方向。随着G省(区)整个营商环境的改善和提升,其交通营商环境建设指标设置也将在未来优化。坚持交通营商环境指标设置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以政府“放管服”、职能转变为核心,以“一网通办”为抓手,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对标最高标准、最高水平,打造贸易投资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务服务规范、法治体系完善,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可预期,交通运输企业投资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2)落实交通营商环境建设的责任主体。G省(区)交通营商环境建设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其格局体系为: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方式,统筹协调交通基础设施及城市道路规划、建设中的相关重大事项,明确年度重点工作安排,落实部门职责任务分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当前,交通营商环境建设要求政府加大交通运输业投入力度,不断创新投融资政策。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争取财政投入,申请国家专项建设资金、国家绿色债券,运用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PPP)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城市道路建设。争取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重点支持政策,加大政策性金融对交通基础设施、城市道路建设的支持力度,保障交通基础设施、城市道路建设的资金需求。
(3)维护好交通营商环境建设的市场主体。交通运输行业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覆盖交通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体系,根据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产业引导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策的定价、内部治理、经营模式等事项,不得对市场主体实施任何形式的摊派,不得非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侵犯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同时应当加强交通各单位内部管理和能力建设,及时反映行业诉求,组织制定和实施团体标准,在服务的同时不放松交通运输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保证交通运输行业的质量和安全。
(4)完善交通营商环境的法律规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相关规制发布之前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将规制政策的制定过程作为与社会沟通协调、形成共识的过程,为政策措施的执行落实做好心理沟通和政策营销,推动交通治理现代化。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广开意见反馈渠道。要建立健全涉及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的受理回应机制,及时纠正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对适用例外规定制定的政策措施,要向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送备案。强化执行难源头治理制度建设,推动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支持人民法院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配合与协作,协同推进执行工作水平和效率,与人民法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查询有关市场主体的身份、财产权利、市场交易等信息,为交通营商环境优化提供法治保障。
(5)提升交通营商环境建设的公共服务水平。推动线下和线上政务服务融合,整合公共数据资源,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市场主体办事线上一个总门户、一次登录、全网通办。交通相关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一网通办”工作,推进“一网通办”平台涉外服务专窗建设,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人提供便利化政务服务。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为申报人提供进出口货物申报、运输工具申报、税费支付、贸易许可和原产地证书申领等全流程电子化服务,并推广贸易融资、信用保险、出口退税等地方特色应用。推行综合窗口服务,实行综合受理、分类办理、统一出件,遵循合法、必要、精简的原则,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由市审批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好差评”制度覆盖交通全部政务服务事项、被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建立政企沟通机制,通过调研、座谈、问卷调查、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及时倾听和回应市场主体的合理诉求。设立优化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负责收集、反映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的诉求,为营商环境改革提供决策咨询,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精准施策。
交通营商环境建设属于推动交通强国建设范畴,是检验交通行业是否坚持人民满意价值导向和履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责任的重要方面。本研究为交通营商环境政策调整提供了依据,对交通营商环境建设实践的总结有利于推动营商环境理论发展和完善。
营商环境既是国家竞争力又是生产力,在全球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抬头和疫情冲击全球经济大背景下,扩大对外开放、优化营商环境是应对挑战的必由之路,也是我国经济发展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要事。本文梳理了“放管服”改革实效与企业预期有差距、产业配套服务不能适应企业降本增效的发展需求、公共服务供给不足成为提升城市宜居度的瓶颈、营商环境存在的制度限制这四个方面问题,从提升理念意识、深化政务服务体制改革、优化公共服务供给、完善市场机制四个方面给出对策建议。
交通营商环境建设需要一定的条件与基础支持,包括政策文件的快速落地、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的响应以及结合区位经济特点的整合与逐步对接,从而保障营商环境稳定性与可持续性。
以G省(区)的交通营商环境建设为实例,探索交通系统如何高效率的从理念到行动、从高层倡议到分层落实建设营商环境,提升交通系统服务力、规制力、融资力、竞争力、内生力、治理力、诚信力和公信力,对于推动交通营商环境建设实现具有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