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 利
(陕西师范大学 地理科学与旅游学院,西安 710119)
提要:旅游生产本质上是空间生产,解释和治理旅游空间生产的非正义现象,需要充分认识旅游空间生产的构成主体及空间不正义的逻辑起点。在资本、地方行政机构、社区和旅游者四者之间,旅游空间决策和利益分配更多地在资本和权力的主导下进行,利益相关者的结构性失衡和调节保障机制的缺位,需要学界积极回应当前国内旅游的空间生产和权力关系、空间正义和空间非正义之间关系的热点讨论。借用空间生产理论来描述旅游空间生产的内涵、空间正义缺失及其根本原因,并指出需要从坚守旅游空间正义的价值取向、划定地方行政机构空间权力使用的界限、加强社区居民增权的空间博弈能力、融合旅游空间生产维度四个方面介入,方能有效解决当前旅游空间正义缺失的现象。
在旅游地理学领域,空间最初呈现为旅游地理的外部坐标;在区位论兴起后,空间开始转变为抽象的数学空间。在20世纪法国思想家列斐伏尔和福柯等人的思想启发下,旅游地理学开始引入“社会空间”的概念,出现了旅游地理学研究的思想性飞跃。随着空间概念从物质的存在方式走向物质和社会关系生产的综合性,空间观念逐渐成为社会秩序的一种别称:空间的本质乃是一种秩序——既是一种客观的秩序,也是一种主观的秩序[1]。作为秩序的空间在类型上至少包含三种空间:一是作为物质存在方式的“自然空间”,具有上下、左右、前后空间关系的存在;二是作为人类秩序关系的“社会空间”,是人类存在方式的社会关系,因为“人的本质在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综合”;三是建立在人类语言、表象活动的符号系统之中的“文化空间”,文化空间表现为象征的和抽象的两种类型。象征的文化空间是指建立某种符号标记与所指物构成的联系性认同,例如旅游规划讲究的“天人合一”,即是建立人对天的认同与同构关系;而表象的文化空间是人靠思维过程获得的文化世界,它革除了直接感官经验的空间秩序,“是一个同质的、普遍的空间……独一无二的、系统的宇宙秩序的概念”[2]。
在现代社会,空间的重要性要大于时间,资本和技术的大规模运用,正在急速地重塑各种空间生产。比如“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正在重塑21世纪贸易生产的空间走向。列斐伏尔最初提出“空间生产”(the production of space)这个概念,他认为空间的生产在概念与实际运用上是最近才出现的,主要是表现在具有一定历史性的城市急速扩张、社会普遍都市化以及空间性组织的问题等各方面[3]。有关空间与生产的联结,存在着空间中的生产和空间本身生产两个层次,即生产的空间性与空间的生产性两种。生产的空间性系指生产要素的静态空间分布和生产要素的排列组合在空间中的流动秩序与系统位移,其本质是“容器”古典空间观念在现代生产中的展现,在这里,空间不是社会关系,而是载体形式。空间的生产性则是将空间与社会关系对接,使得空间具备社会属性,在空间生产的同时也就在进行社会关系的再生产,“亦即是与性别、年龄与特定家庭组织之间的生物-生理关系,也牵涉到生产关系,亦即劳动及其组织的分化”[3]。
旅游的空间生产需要回答四个核心问题:谁在进行旅游空间生产,旅游空间生产的目标群体是谁,生产何种旅游空间,旅游空间是如何生产的?那么,何为旅游空间生产(production of tourism space,PTS)?有研究者认为,资本、权力和利益等政治经济要素和力量对旅游空间重新塑造,并以其作为底板、介质或产物,形成空间的社会化结构和社会的空间性关系过程[4]就是旅游空间生产。这个概念是以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的“场域”知识为背景,将旅游场域中所涉及的政治经济要素、再生空间和社会关系并列加总构成[4]。空间生产本指空间的生产性,即空间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具有内在的本质性联系,或者说空间本身内在蕴含着社会关系的属性,因此,旅游空间生产的概念并非旅游生产的政治经济要素与社会关系两项加总,因为生产力、生产者、消费者中都包含着社会关系的属性,社会关系并非旅游空间生产的外在要素。从旅游生产过程的四个核心问题出发,旅游空间生产可以解释为主体的“谁”进行旅游空间生产、为客体的“谁”生产旅游空间、怎样生产旅游空间和生产什么样的旅游空间四个环节。其中,主体的“谁”包含着“抽象三要素”:影响旅游空间生产的各种社会经济资源总和的资本(capital)、影响旅游空间生产的行政性的权力(power)旅游空间生产的实施者和受益者的权利(rights);具体而言,表现为“实体多元素”,包括政府、开发商、当地居民旅游者等具有影响旅游空间生产决策的支配者。客体的“谁”则主要体现为旅游空间的消费者,包括部分旅游空间生产者在内。怎样生产和生产怎样的旅游空间是旅游空间生产的过程和目标,主要是在依据某种特定的空间价值观指导下生成的经济利益、人际关系和文化精神总体性旅游空间呈现。
旅游生产的空间转向,要充分考虑旅游空间生产的过程性要素构成与根本性目标定位的整合。旅游生产的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结合、旅游生产的物质性空间生产和精神性空间生产的融合,是对旅游生产的阶段性目标与终极性目标的总体性回应,亦即旅游生产秩序朝向正义的道路。
旅游生产的目标价值催化了旅游的空间转向,旅游的空间重构是旅游相关方的空间调节模式,并支持旅游生产的体制转型,但关键的问题是“谁”具体地塑造了旅游生产及其空间结构?旅游的社会调节模式的转变表现为旅游政治的变迁,并触发旅游治理机制的改变。旅游的空间正义本质上是在兼顾整体与局部、当前和长远的前提下,利益相关方从旅游发展和利益分配中获得的服务和保障。坚持旅游的空间正义是旅游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而可持续发展就是需要代际的利益和谐(时间)和同代人的利益和谐(空间),从而实现时空一体的利益和谐。由于旅游利益相关方因总体上处于不同的地域空间,所以这种利益和谐就体现为空间正义的需求。在旅游可持续发展中,空间正义具有优先性,因为代际的时间正义需要建立在空间正义基础之上,空间正义是旅游生成与发展的基础和现实需要。
在实际的旅游空间生产中,总存在着某些正义缺失的情形。比如,在旅游景区建设和邻近社区建设上存在双重标准,重视前者而忽视后者,屡屡出现景区“五星级厕所”而周围社区卫生条件却未有好的改善。为建设传统的历史街区,存在违法拆迁,使得原有居民搬出世代生活的社区,失去了原本赖以生存的生活环境,从而使得历史街区的原有生活场景几近消失。旅游的过度开发导致居民失去了一些土地资源,也污染或破坏了原有区域的生态环境。在某些地方,宗教旅游的开发往往出现当地有关部门圈地发展“寺庙门票”,以宗教为名开发非宗教旅游空间,进而侵蚀了真正的宗教文化。在文化旅游开发中,存在不少拆除真实的文物古迹、文化遗存,而仿制“高大上”的假古董、假遗迹、假故居,成为商业炒作的“符号道具”,上海建业里历史街区改造、荆州“全球最大关公像”建造、西安假兵马俑、假地宫和假皇陵制造等都属于此类情形。在有些地方,则是将自然和文化遗产错位开发,使得遗产在空间职能上发生变异,“传家宝”变为“摇钱树”,“遗产”则成了“遗憾”,2019年文旅部对乔家大院、峨眉山等知名景区的挂牌处罚皆属于这种类型;而另一些地方则为了旅游开发不惜假造文化名人,甚至将神话故事人物(如孙悟空)及负面人物(如西门庆)等作为旅游开发的资源加以利用,丝毫不顾历史事实,也缺乏旅游开发应具有的积极和正面效应的要求,结果是“李逵输给李鬼”[5]。这些旅游空间生产的正义性缺失现象,归结起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旅游生产的空间剥夺问题。空间剥夺是自古皆有的现象,在我国古代就存在“囤都和鄙野”的对立,古希腊也存在城邦公民对城邦奴隶的剥夺。人类发展到今天,空间剥夺并没有消失,而以一种似乎更加合理和隐蔽的方式存在,其形式和手段也更加多元。旅游的空间剥夺存在政治聚集态势、资本聚集态势和资源聚集态势三种,而空间剥夺的主体则是源自地方权力与资本强势力量的结合,导致城乡旅游资源分配不均,而弱势的乡村旅游往往只是偶然的旅游热点;持续而稳定的旅游热点及其利益依然是政治与资本的强势区域,旅游空间生产往往没有实质性地缩小城乡差距。城市旅游空间生产同样存在空间剥夺,公共旅游空间私有化的趋势即为明证,比如南京百家湖原为滨水公共空间,但只有白龙场一处真正的滨水公共空间,长达6千米的湖岸公共休息空间被高档酒店和100余幢别墅瓜分,有的成为社区内部道路,有的成为停车场和入口通道。在城市休息旅游的滨水空间生产中,空间剥夺在全国是普遍性现象,表现为开发商受高额利益驱动,为迎合高消费阶层,将城市滨水优区位私有化,而地方政府的某些经济趋利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纵容甚至助长了这种趋势[6]。
第二,旅游空间的人性缺失问题。旅游的本质在于满足心灵的愉悦,这是旅游空间生产最具人性价值的部分。旅游空间作为人类活动的一种秩序形式,就在于这种空间不仅具有物质性特征,还彰显着精神性特质。空间与人类是一种共同体的存在形态,大卫·哈维指出,空间是一种“关系和意义的集合”,具有“可接近性与距离性”的存在形式。在旅游空间生产中,“可接近性与距离性”体现为游客与旅游产品、游客与社区居民、游客与旅游环境之间的社会文化心理体验。旅游空间不只是一个地理空间,更是一个能够给旅游者在旅游行为的发生过程中带来心理、生理和人际变化的社会关系网。因此,对旅游空间要从社会、历史、文化与空间相统一的角度来认识。旅游空间是在不同时空中精神流动的过程,它不仅用人们的行动和思想塑造着空间,也以空间与场域塑造人们的行动和思想[7]。比如,传统古镇、历史街区、某些自然和人文景区,都在现实中具有为人的和物自身两个属性;而物自身是只有为人的才有意义和价值。离开了为人的属性,任何旅游空间都只是“自在的存在”,还没有进入“自为的存在”。
第三,旅游空间多样性丧失问题。生产多样性和差异性的旅游空间是旅游充满活力和可持续的源泉。旅游空间的多样性存在于空间生产的物质载体,诸如风格特色的建筑物、地方特色的街区;也存在于物质载体之后的无形社会资源,诸如特色民俗、历史故事和精神风貌。有研究者在研究城市问题时提出“千篇一律的空间生产机制”的观点,认为这是为了提高生产效率,消除空间障碍而形成的一种现代化、全球化的必然趋势,其理性和效率的目的在于铲除地区间生产方式、规则、评判标准等的差异,形成一致化的生产体系,从而便于资本的快速投入和流通[8];同时,使商品具有共同的生产标准以及由之带来的流动性,进而缩短生产周期,尽可能快地获得剩余价值[8]。旅游空间生产中,典型的千篇一律现象表现为文化古镇、历史街区在全国普遍的模式化开发建设,其鲜明的地方特征和地域多样性的丧失并非个案;而旅游纪念品千篇一律的现象则尤为突出,无论是北京的南锣鼓巷、上海的田子坊还是福州的三坊七巷,除了地理位置所处的地域差异和历史故事编写的地方特色,旅游者很难在空间享受和精神体验方面获得不同地域历史街区差异性和独特性的经历。旅游空间生产多样性的不足,是旅游意义怀疑和价值缺失的根源之一。
旅游空间生产的正义缺失,很显然是“实然”的社会现状与“应然”的价值追求之间存在的二元矛盾的体现。在资本主宰的异化逻辑和行政权力侵入的控制逻辑中,旅游空间正义面临着无法避免的挑战和危机。
在旅游空间生产、分配和消费过程中,资本的力量是正义缺失的首要逻辑。旅游的产生是人类追求精神愉悦的体验,是旅游主体在寻求愉悦的意识支配下与客体之间建立的一种关系[9]。然而,进入资本化时代,资本生产活动夹带着强大的工具主义思维和消费主义思潮,日益导致旅游空间的异质化和失序化,并逐步弱化旅游空间的正义性话语。同时,旅游主体的愉悦休闲体验也在空间拜物教理念的影响之下,日益成为资本再生产的一个环节、一个手段,而不再体现为旅游的本真价值和本真目的。一方面,通过资本与消费的结合,历史街区、特色古镇原有的差异性被逐渐地模糊乃至瓦解,几乎相似的同质性空间生产模式在不同地理空间中传达着相同的利润诉求:旅游繁荣的背后不是旅游主体愉悦休闲体验被张扬,而是资本、利润、GDP的不断追逐,农家乐几乎占据了城市周边名山大川的优势位置,城市景观街道的建设充溢的是简单而庸俗的钢筋混凝土等这些资本逻辑的空间生产,充其量只不过是一种单薄的描绘,这一描绘过滤了各种特殊的复杂性,以突显那些工具性结构[10]。另一方面,资本的强势扩张又是旅游空间贫困的重要根源。比如重庆原有破落的洪崖洞和十八梯老街居民生活空间,经过资本运作的改建和再造,如今成为重庆旅游的典型网红景点,同时也造成了旅游空间享有上的贫富分化。原有的洪崖洞和十八梯居民迁出之后,很难享受到重庆核心区域应有的财富再分配,因为周围已被各种商业铺面所占据;洪崖洞和十八梯原有居民已经没有足够的财力迁回,而且周围区域事实上已经不具备日常居住的客观条件。这也就意味着,旅游空间生产并不能使每个利益相关人都能因资本的入侵而获益,这是资本自身需要不断增值的逻辑所决定的,“强者越强,弱者越弱”往往是资本运行的必然宿命。
资本与地方权力结合也是导致旅游空间正义缺失的重要因素。在旅游开发的潮流中,地方行政权力往往与资本相互作用,共同推进古镇改造、历史街区的翻新。在我国旅游开发的早期阶段,由于大型资本集团的雄厚力量,地方政府出于发展经济的目的,常常会不得不同意旅游开发商绑定地产开发。在中心地理论和距离衰减理论的实际运用中,旅游开发的企业化行为促进了资本与地方权力的互动。同时,古镇改造、历史街区更新和新建景区的商业运作带来的经济利益,对促进地方经济增长的积极意义,也会进一步推进地方相关部门与资本结合的趋势,从而主导旅游空间生产再重组的过程。地方行政权力和资本的相互作用,深刻地造就了空间生产中话语权的某种倾斜,最终形成了旅游空间生产及空间自身正义的某种形式的缺失。在地方行政权力和旅游企业合作的背景下,利益相关方的社区居民的力量相对微弱,在力量失衡的博弈中,古镇重构、街区再建的品牌价值被商业活动的优势方所占据,正如本文所述,长久居住于古镇、街区等地相对弱势的普通居民往往被迫迁至郊区或城市边缘地带。旅游空间的重构和再建过程中,地方的行政权力、资本的力量深刻地改变了原有社区居住和生活空间的人口构成、功能转型,也就引发了空间社会关系的重构和再建。一些迁走当地居民和原有商店业态的历史街区,不仅改变了空间的人口构成,更改变了空间的功能结构,由居住、工作和生活空间变成了纯粹的旅游、商业和消费的功能空间;而这些改变足以把原本蕴含着珍贵历史文化、充满着日常生机与活力的历史街区变成喧嚣的空洞场所[11]。
实现旅游空间正义是治理旅游空间生产正义缺失的终极目标。在资本金融的进入和地方行政权力的主导下,旅游经济发展在空间生产中出现了诸如社会不同群体的相互排斥、利益分配不公和剥夺等不正义现象。寻求对旅游空间生产不正义的良性治理,是旅游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人民幸福生活的共识。治理旅游空间生产的不正义,就是要妥善解决包括社区居民、旅游者等在内的多元主体对于社会经济资源、地方性权力、实施权利和受益权利等方面在旅游物质(自然)空间、旅游社会空间和旅游文化空间中的经济利益发展、人际和谐共享和文化精神享受的正义。因此,我们也是基于上述学理来探讨旅游空间生产正义的治理路径(见图1)。
图1 旅游空间生产正义的治理路径
旅游空间生产和分配不正义的表征,往往伴随的是空间权利的侵害。坚持旅游空间多样性、地方性和利益均衡的共享的正义价值,是保障旅游空间生产利益相关方权利获得、化解旅游空间不正义的基础。
一方面,要将旅游空间的正义价值纳入旅游空间政策和生产与再生产中,克服片面追求旅游空间生产效益的单一倾向,而忽视利益相关方尤其是旅游者和当地居民的空间权利和社会正义的现象。中山大学旅游学院的黄秀波和孙九霞通过研究丽江市白沙古镇旅游,发现在民族村落旅游空间生产中充分考虑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经营管理参与和利益分配是旅游空间正义实现的主要表现[12]。因此,旅游规划中渗透空间正义理念,是实现旅游空间生产走向正义的先决条件。
另一方面,要重视空间不正义的现实,从实际出发解决旅游空间生产中的空间争议问题和矛盾。现有的旅游空间生产存在的问题,大都与空间正义相背离,比如重庆磁器口古镇建设中,街道交叉路口的居民空间皆改造为出租铺面,这是资本对优势空间的占有与支配,古镇改造的重点区域主要集中于磁器口正街、横街及黄葛坪一街,但多数居民并未居住于此,改造区域和未改造区域呈现明显的不平衡,这是片面追求旅游空间生产的利益最大化效应,而没有维护街区建设的空间正义。因此,在重构旅游空间生产时,我们一定要注意,旅游空间生产应具有一定的均等化和均衡分配,防止旅游空间的过度聚集和变相剥夺,切实提高历史街区、古镇居民的生活水平;探索新型旅游空间生产发展模式,防止旅游空间生产的无序扩张;保障社区居民、旅游者的公共空间权利,消除贫困空间聚集与旅游空间繁荣的二元对立。
地方行政权力是旅游空间规划的重要主体,也是规划范式的制定者。治理旅游空间的非正义实践,应从规范相关地方职能部门的旅游空间建构权力入手,以限制其对空间拥有者和享用者权利的侵害和剥夺。
一方面,要更新地方相关部门在旅游规划中的理念,将管制型的地方政府转型为服务型和引导型政府。在丽江市白沙古镇个案中,黄秀波和孙九霞指出,如果民族村落的旅游发展主要由某单一主体(如政府)主导,而其他主体更多停留在形式参与层面,那么这种模式生产出来的就是一种非正义的村落空间[12]。相关地方行政部门施政方向的转型,能够较大程度上促成旅游空间正义的健康发展,因为合理的旅游规划所确保的公共旅游空间生产,是走向旅游空间正义的前提条件。规划是一个正式的鲜明的政府行为[13],空间正义要求相关政府部门在旅游规划的政策制定过程中,要平衡和兼顾各个相关主体的利益,给予各方空间权利表达的机会与渠道,保障各方的空间话语权。
另一方面,健全旅游法规,防范空间权力的滥用。现有涉及旅游的法律法规,对相关部门的空间权力保留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比如,2018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对政府部门编制旅游发展规划虽然提出了评估和向社会公布的要求,却没有写明地方有关部门征用城乡社区空间及土地进行旅游空间规划的权力监督的社区参与、旅游者参与的条文。该法律文本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评估由上而下的责任,而这种做法往往会使法律规定的实际效用流于空洞化和形式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虽然提出了旅游空间生产须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的空间正义理念,但却缺乏旅游监管管理中的具体保障条款和补救措施,从而使得法律的具体落实大打折扣。因此,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其司法解释,是防范有关部门滥用空间生产权力的重要途径;而这更多需要自下而上或自外而内的来自社区居民、旅游者或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具体行动。
社区既是人民生活和旅游活动的空间载体,也是国家治理与基层自治的实践场所[14]。旅游增权是在现有权利范围内,通过挖掘社区居民的潜在优势和能力,提高社区居民在旅游空间生产环节中的参与度和影响力。旅游增权主要通过对社区居民自身内在能力的提升和自我条件的不断完善,扩大和增强社区居民各种空间生产的权利,调动社区居民主动参与旅游发展的积极性,以推动社区居民在旅游开发过程中的权利提升和利益再分配。
旅游社区的增权目的,在于保障旅游空间生产中社区成员的应有权益,尤其是弱势群体、少数民族群体在旅游发展中参与、分享和博弈的能力,实现由所在地旅游发展带来的经济红利共享。在旅游空间生产中,决策部署的政府部门和规划实施的专家团队对空间生产的话语权是决定性的主导力量,而过度重视部分群体的空间生产意见,其结果往往是损害整体性的空间正义,最终降低空间生产的质量。目前旅游学界普遍认为,经济增权、心理增权、社会增权、政治增权与制度增权是旅游社区增权的主要方面,但在旅游空间生产中,经济增权是最为核心的部分。经济增权主要就是依靠自身具有的空间资源禀赋,自主提高社区旅游开发的主导权,把握内生资本和外来资本的投资方向,建立起一个基于社区利益的企业管理制度体系,比如广西黄姚古镇旅游文化产业区的建设[15]、贵州朗德苗寨社区发展旅游服务[16]等创新型增权模式。
具体而言,首先需要在空间产权和责任明确的情况下,允许社区居民具有优先从事旅游空间生产和再生产的权利,通过社区团体的经济活动获得利益。比如建立以股份制为基础的收益分配模式,将土地资源、空间资源、资本技术和文化禀赋等量化入股,参与旅游空间生产。其次,应当鼓励和扶持有一定资本和能力的社区居民,通过自己直接经营家庭旅馆、餐饮服务和制作销售旅游纪念品等方式提高经济收益,降低旅游开发的经济“虹吸效应”。最后,政府部门和外来资本在旅游空间生产过程中应当优先保障社区居民在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景区开发和旅游配套服务行业中的就业机会,提高旅游空间的社区正义。旅游学界的研究表明,通过实施制度增权,以实现经济增权、政治增权、心理增权和社会增权,是通达旅游空间正义较为现实可行的路径[17]。
旅游空间生产存在着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不同的层次,分别为旅游产品自身的空间生产、旅游产品与周围环境的共生空间生产和全域性旅游空间生产。在旅游产业发展的新时代,拓展旅游生产的新领域,实施“旅游+”的发展思路,推动旅游与城镇化改造、新型工业化的转型和农业、服务业现代化的高度融合,提升旅游空间的生产维度,以全域的视角来整合旅游空间生产,无疑可以最大化和更高效地实现旅游空间正义。
新型城镇化是中国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也极大地促进了乡村旅游空间生产的变革:乡村旅游的地域类型促进了旅游空间生产的个性化发展;城乡一体化空间格局及其协调机制促进了城乡空间生产二元对立的非正义性消解,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城乡贫富差距;乡村旅游的空间聚集和空间效应也促进了乡村旅游空间生产逐步走向空间共享的人文关怀;乡村旅游内部物质空间和非物质空间的协调融合也促进了乡村旅游空间生产不同主体的和谐与共荣发展[18]。以旅游空间生产为中心和抓手,强化旅游与第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特别是与现代农业、高端制造业、教科文化等融合[19],扩大旅游空间生产的新型业态,以“大产业、大环境、大健康、大民生”为理念,促进工业遗产、休闲农业、健康医疗、体育赛事等与旅游业的融合,提高旅游与交通运输业、城镇规划、资本流通等深度融合,推动全域旅游的空间生产,实现空间效率和空间正义的平衡。
全域旅游是在空间经济系统合理流动和配置的基础上,将旅游从点线的封闭式系统转向以旅游的客源地和目的地为双向纽带、立体扩展式的板块旅游规划格局,将旅游的全域性思路与新型城镇化发展和第一、二、三产业高度融合,能够实现旅游资源利用、旅游产品开发、旅游市场类型、旅游收益链条的全局性整合[20]。同时,全域性旅游发展将以一种跨行政区域的空间生产方式,在旅游产业空间布局中实施差异化、层次化、结构化和协作化原则,构建跨区域、跨行业的空间生产模式,逐步实现旅游空间生产在动态博弈中优化、在深度融合中平衡和在利益互动中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