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规则的解释适用与漏洞填补

2021-03-07 16:47:25孙欣欣
科技研究·理论版 2021年16期

孙欣欣

摘要:民法典用552条规定了债务加入的缔结方式,但仅有的一个条文难以驾驭债务加入所涉及的复杂关系,在法律适用上还需要通过学理予以解释和完善。因债务加入与免责的债务承担、保证以及第三人履行等其他相关法律制度在司法实务的概念理解以及判断上容易产生混淆,由此在后续法律适用上容易出现偏差,因此有必要通过解释适用与漏洞填补的方式对债务加入制度进行全面的认识。

本文通过解析债务加入规则的补充性和从属性,以此性质原理为基对债务加入规则的法律适用予以全面认识。

关键词:债务加入;解释适用;漏洞填补

第一章问题的提出

债务承担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债务承担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也即债务加入,是指新债务人加入债的关系和原债务人共同负担同一内容的债务。1

债务加入制度是在原债务人之外为债权人增加了一个新债务人,和保证一样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作用,通说将债务加入的制度功能定位于保证。2那已经趋于成熟与完善的关于保证的规范是否可以类推适用到债务加入制度中?

民法典将债务加入法定化,并确定了连带债务的法律效果,由此带来了新的问题,即债务加入的法律效果是引起连带债务,那是否意味着连带债务的全部规定可以不加任何限制地直接适用于债务加入?将适用于免责的债务承担的规定直接提升为债务移转的一般规则,一体适用于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债务加入是否妥当?

民法典用552条规定了债务加入的缔结方式,但仅有的一个条文难以驾驭债务加入所涉及的复杂关系,在法律适用上还需要通过学理予以解释和完善。因债务加入与免责的债务承担、保证以及第三人履行等其他相关法律制度在司法实务的概念理解以及判断上容易产生混淆,由此在后续法律适用上容易出现偏差,3因此有必要通过解释适用与漏洞填补的方式对债务加入制度进行全面的认识。

第二章债务加入法律适用的原理基础

第一节债务加入的补充性

对于债务加入的补充性在理论上经常遭到否定,原因在于可能忽略了补充性的多层次性和程度上的强弱性。

一,存在局面上的补充性。担保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债务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保证产生了保证法律关系,故具有权利义务上的补充性。从对债务加入补充性的理解上来看,债务加入的成立,增加了债权人与加入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使得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这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机理相同,故亦具有权利义务关系上的补充性。

二,履行层面上的补充性。在主债务没有得到履行,担保人又没有抗辩事由時,担保债务才需要切实履行。这种履行上的补充性,具体表现为一些抗辩事由。连带责任保证人基于法律规定,可以主张履行条件未成就的抗辩权和履行期限上的抗辩,以延缓或免除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债务加入通过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也可以获得上述两类抗辩事由,从而享受履行补充性的优待。4

第二节债务加入的从属性

通说认为,连带责任保证具有从属性,债务加入不具有从属性。对从属性的理解,有着严格和宽松之分,若持此种立场,就不应当否认债务加入的从属性。实际上,债务加入也具有从属性,债务加入至少在成立消灭范围和权利行使上具有从属性。而债务加入的从属性之所以常遭到否定,可能是因为忽略了从属性的多面性和宽严性。5

一,成立上的从属性。债务加入以原债务有效存在为前提,如果原债务根本就不存在,债务加入则无从产生。

二,消灭上的从属性。如果原债务因被撤销或者被解除而归于消灭,债务加入也随之消灭。

三,范围上的从属性。债务加入以原债务的范围为限,如果加入人所允诺负担的债务超出原债务范围,则仅在原债务限度内成立债务加入。

四,权利行使上的从属性。原债务人因其法律关系对债权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加入人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第三章债务加入规则的解释适用

有学者认为,债务加入的优势在于不具有补充性和从属性,正如前文中已经论证过的,债务加入具有补充性和从属性。6将债务加入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定位在补充性和从属性上是没有问题的,二者的区别不在于二性的有无,而在于二性的强度不同。由此,以二性为前提的保证的规范是可以类推适用到债务加入制度的。7

第一节债务规则形态的解释适用

债务加入的法律效果是产生连带债务,即债务加入人所负担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构成连带债务。据此,债权人可以根据其意愿自由选择要求债务加入人或者原债务人履行债务。与连带责任保证不同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与主债务并不构成连带债务关系。8

民法典明确规定,债务加入一旦成立,债务加入人与原债务人即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那么民法典第518至520条有关连带债务的规定原则上可以直接适用于债务加入。但需要考虑,债务加入的担保功能是否要求对这种适用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节追偿权规则的解释适用

在对债务加入的法律后果采不真正连带债务说的立场下,加入人作为预先给付者清偿债务后,对作为终局承担者的原债务人享有追偿权。参照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章债务加入规则的漏洞填补

在生产力发展水平不是特别高,生产关系进展比较简单的相对静态的社会,概念法学的思维方式渗透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各个方面。但现代社会是一个动态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很高,生产关系变化迅速,整个社会“日新月异”。在这样一个复杂的社会中,法律适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面对复杂社会的法律难题,“利益衡量”是一种妥当的解决问题的方法。9

第一节抗辩规则的类推使用

原债务人因其法律关系所得以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债务加入人也可以之对抗债权人,债务加入人可以援用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如果债务加入时原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嗣后加入人还能否提出抗辩,类推适用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35条,加入人加入时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视为其放弃原债务时效经过的抗辩权,此后再主张该抗辩权的,不予支持。在保证制度中,不论保证的成立方式如何,保证人均无权以其与债务人间的事由对抗债权人,根据相似利益状态相同处理原则,加入人也应无权以其与债务人之间原因关系所生事由对抗债权人。

有学者提出债务加入人只能向债权人主张在加入时已经成立的原债务人的抗辩,笔者认为这种主张并不妥当。在保证中保证人享有所有的抗辩权,但加入人承担的风险通常是大于保证人的,如果禁止加入人援引加入之后产生的原债务人抗辩权,那就造成了风险更大的债务加入人享有范围更小的抗辩权,不利于对债务加入人的保护。10

第二节原债务变更规则的类推适用

债务加入是债的权利义务内容没有改变,同一内容的债务,从原债务人转移到新债务人。有学者认为此处的同一内容以原债务在债务加入时的内容为限,自债务加入之时起,债务加入人负担的债务即与原债务各自独立发展。如果原债务在债务加入之后发生变更,对债务加入人之债务原则上并没有影响。

债务未经加入人同意,原债务人和债权人变更原债务,加入人的债务是否收到影响,通说认为,原债务在加入人加入债务之后发生变更,对加入人债务原则上并不产生影响。类推适用民法典695条,原债务变更分为两种情况:(1)加重原债务人债务,按照通说观点,加入人不需要对加重部分承担责任。(2)减轻原债务人债务的,按照通说观点,加入人仍需要对减轻部分承担责任。若类推适用民法典695条,则加入人无需就减轻部分承担责任,这一做法更有利于加入人,同时也能避免求偿关系的复杂化。

第三节原债务转移规则的类推适用

原债务人转移债务,是否应征得加入人同意,类推适用民法典697条,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加入人同意,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加入人不再承担责任。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对终局责任人的免除具有绝对效力,其他责任人在该被免除的责任范围内也免责。债务加入中,作为终局责任者的原债务人将其债务转移于他人,相当于自身的债务被免除,作为非终局责任者的加入人自然可以主张在该范围内也免责。

第四节保证人资格规则的类推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规定了机关法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存在特殊情形的除外。担保法对一些组织的保证资格进行了禁止或者限制,对于保证资格受限的组织加入他人债务,实务中已有判例认为:国家机关不能作为债务加入人,职能部门不能作为债务加入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授权不能作为债务加入人。11

第五章债务加入法律适用的限制

因债务加入和连带责任保证在补充性和从属性的强度上存在的不同,由此给债务加入类推适用相关规定带来了一定的限制。12

首先,在履行补充性上,连带责任保证的履行补充性是法定的,而债务加入的履行补充性只能通过特别约定产生。基于债务加入的更强担保属性,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加入人履行债务,因此,保证制度中关于履行条件的规定不能类推适用于债务加入,不过,当事人可以通过特别约定,对加入人的债务履行附有条件。

其次,不适用保证期间,是债务加入与连带责任保证形式上最大的差异所在,因此关于保证制度中保证期间的规定,不宜类推适用于债务加入。当然,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特别约定,对加入人债务设定一定的存续期间,这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此时,可能造成具体案件中保证与债务加入区分难度增加,因此,应综合约定事项具体判断。

最后,保证债务范围的规定不宜类推适用于债务加入。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债务加入人不应当承担原债务的利息或者违约金责任。从均衡加入人与债权人利益角度出发,加入人不享有履行条件未成就的抗辩权,也不受保证期间的保護,为了避免加入人的责任过重,可以将其债务限定在明确约定的范围内,加入人以其履行补充性上的牺牲,获取了自身债务范围的不得扩散,由此,既彰显了公平理念,也符合有疑义则作出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规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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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刘刚《债务加入类推适用的对象、范围和限度》,《人民司法(应用)》2020年13期,第89页。

[12]刘刚《债务加入类推适用的对象、范围和限度》,《人民司法(应用)》2020年13期,第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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