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云
(灌南县田楼动物防疫检疫所,江苏 灌南 222500)
防疫监管是保障畜牧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和国民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监管措施的运用、人员素质和监督力度等均可影响监管质量。本文结合现有动物的防疫监管问题,探索监管模式的创新路径。
1.1 人员素质不高 部分基层监管队伍人才素质不高,法律知识不健全,管理过程不严格,导致检验人员、监督人员对动物的防疫监管重视度不足。在工作实践中没有按照具体要求程序展开管理工作,导致防疫监管存在问题。
1.2 监督系统不完善 在监管体系当中,各级检验主体责任不明,管理制度不健全,动物的产地检验流程不规范,运输检疫缺乏,屠宰检疫必要手续和流程缺乏,对存在疫病的动物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等,能够看出监管系统的完善性有待提升。
1.3 监管力度缺乏 相关部门缺乏对动物饲养的监管或监管力度不够。表现在(1)相关投入品不合格:比如饲料霉变、滥用抗生素、违规添加瘦肉精等;(2)饲料配方不科学和饲养流程不合理:比如采取的饲喂方式不当、饲料配方不科学、免疫程序不符合本场实际等;(3)养殖场选址和场内分区不合理、养殖密度过大、养殖环境卫生状况不良等。这些都不利于动物健康生长和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
2.1 加大力度建设执法队伍 基层动物的防疫监管工作实施主体为检疫员、监督员等,因此,工作质量和人员资质有重要关联。在人员管理方面,需要制定出严格的制度,选择专业能力强、业务能力强的人员担任检疫员、监督员等,并建立严格的行为规范,使其严格执法。与此同时,还需对执法人员展开培训,重点展开思政、职业道德、检疫专业等教育内容,使其在工作过程严格按照法律规范和要求进行。此外,为提升执法队伍的法律素养,还需加大法律宣传,使用微信公众号或者微博等新媒体作为宣传全新载体,向其宣传《动物防疫法》相关内容。结合人员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出差异化的管理细则。此外,还需重点由驻镇畜牧站当中兽医和执法人员展开宣传,让动物饲养者和交易者明确动物检疫相关工作要求,使其积极配合执法工作。
2.2 建立完善检疫监督体系 在防疫监管方面,可按照法规要求,将监管人员责任有效落实,结合各地区防疫监管需求,配置对应数量监管员,划分责任主体,层层落实,将其监管责任纳入年度考核指标当中,若存在问题,需要承担对应责任。在产地检疫方面,需要完善检疫流程的申报,并开通疫情举报网络平台,针对未通过检疫的动物禁止发放检疫证明。要求养殖场检疫工作由专人负责,不断将检疫流程加以规范。在屠宰检疫方面,可在指派检疫人员驻守屠宰场,展开宰前同步检疫。检疫过程,严格按照对应程序,把控检疫关卡。加强屠宰场的检疫管理,保证存在病患的动物100%达到无害化处理,对屠宰检疫整个流程相关信息准确填写。在运输检疫方面,可对出入境的动物开设检疫证明,由检疫人员签字之后,向直属监督部门上报,保证运输数量、标识信息和产地检疫证明准确性。
2.3 加强投入品的监管力度 (1)在饲料生产与经营方面,需要对生产企业详细调查,并对企业证号和产品标签等进行检查,将其安全生产责任加以明确,指派专人监管饲料生产流程,并做好品质抽检工作,定期送检相关产品。(2)在兽药的管理方面。对生产企业加强巡视和检查,重点对产品标签、生产许可证、批文、检验记录等内容进行检验,并且所有生产企业需要通过GMP 认证。加大力度建设兽药的GSP 建设,要求从事兽药生产及经营的企业或者个人严格遵守规范。(3)在饲养管理监管方面,重点转变传统不规范“散养”方式,采取规模化养殖,保证养殖的生态性。各养殖场需要结合《动物防疫法》实施“准入制”,并使用农业部监制的养殖档案,保证对各个养殖户展开专项监管,将其养殖安全主体责任加以明确。(4)在产品安全的监管上,需要外运的动物,应该具备检疫合格证明才可上市,重点对“苏丹红”、“瘦肉精”等禁用药物以及非法添加剂进行检测
为做好基层动物的防疫监管工作,需要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当前防疫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有效的解决之策,从监管执法队伍的建设角度出发,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并制定完善监管体系,保证监管流程的规范性。此外,还需重点对动物养殖期间各种投入品加强监管,营造良好的养殖环境,改进防疫监管问题,保证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