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 雪 李华伟
(天津师范大学古籍保护研究院 天津 300387)
2007年“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实施以来,我国相关机构陆续出台了若干与古籍保护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规范,体现了国家不同层面的制度设计,促进了古籍保护事业的发展,学界对此给予了密切关注并展开了相应研究。为深入了解这一时期的研究态势,笔者采用“主题=“古籍 AND 保护AND(法 OR 法制 OR 法律 OR 法规 OR 规章OR 制度 OR 办法 OR 政策)”作为检索式,主要利用中国学术期刊数据库,结合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以及万方数据资源系统等国内有代表性的检索工具做了相关检索。经统计,去重并剔除不相关档论文,2007-2019年底,国内学界关于古籍保护法制研究文章的总数量达到96篇,现综述如下。
论文发表时间的分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体现古籍保护法制建设的研究趋势和发展速度。2007-2019年国内有关古籍保护法制研究的论文时间分布见图1。
图1 古籍保护法制研究论文的时间分布
由图1可见,早期的古籍保护法制研究论文数量不多,表明古籍保护法制研究正处于起步阶段。从2009年开始,古籍保护法制研究论文数量呈现平稳发展态势,大体稳定在每年10篇左右;2017年之后,古籍保护法制研究呈现较快、稳定的发展态势。产生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有:①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办[2007]6号),提出实施“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国家开始牵头推进古籍保护的各项进程,吸引了学者对古籍保护领域的重视。②2018年后,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的颁布、《“十三五”时期全国古籍保护工作规划》的推进,我国古籍保护法制研究进入新的发展阶段。③2018年后,全国古籍普查工作接近尾声,对古籍普查工作进行总结成为现实所需。
通过对论文期刊分布情况的分析,可以了解各领域关于古籍保护法制的研究动态。2007-2019年国内古籍保护法制研究论文的期刊分布见表1,以发表3篇及以上的刊物为基准。
表1 古籍保护法制研究论文的期刊分布
发表古籍保护法制研究论文的期刊分布较为广泛,共计有二十余种期刊。在检索出的96篇论文中,有核心期刊论文26篇,发文数约占27%。表1中所列的7种期刊共发文33篇,占总发文数的34%;这7种期刊中,以图书情报类的期刊为最多,档案类期刊次之,由此可见,我国古籍保护法制研究成果主要来自于图书情报和档案学领域。
通过对研究主题的分析,可以得知古籍保护法制研究的方向和侧重点。2007-2019年国内古籍保护法制研究论文的主题分布情况见表2。
表2 古籍保护法制研究论文的主题分布
如表2所示,学界对古籍的原生性保护与古籍的传播关注度几乎同样高,各自研究的比重均达到总数量的约40%;这表明,依托古籍的原生性保护和再生性保护,古籍的传播空间得到进一步的扩展,学界对古籍传播的相关研究也逐渐增多,使之逐渐成为研究热点之一。
2007年以来《图书馆古籍特藏书库基本要求》《古籍定级标准》《古籍修复技术规范与质量要求》等标准规范的制定,吸引了大批学者对古籍保护中的库房建设、古籍分级、古籍修复等方面的探讨。库房建设标准通过对光、温度、湿度的设定达到良好的古籍保护环境,从而延长古籍的使用年限;古籍的分级有利于对古籍进行有重点的、有层次的保护,为古籍的修复和利用提供依据;古籍修复是使古籍“起死回生”、“延长寿命”的重要手段,修复档案的标准制定使古籍修复流程趋于规范化。
在古籍分级方面,杨慧漪[1]通过对《古籍定级标准》所规定的“级别等次”和“四原则”原则进行解读,通过实际古籍分级案例进行分析,深化对古籍分级的认识;石菲[2]结合实践经验,分析了《古籍定级标准》的不足,指出分级标准存在着“定义措辞不严谨、判断标准不一”等现象,这为《古籍定级标准》的改进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汤印华[3]将研究的重点放在破损古籍的定级方面,提出破损古籍的定级与古籍定级同样重要,以此建立有效的古籍分级保护机制。为保证分级工作的持续进行,梁爱民[4]提出,财政支持是分级保护实施的保障,应通过国家财政力量的扶持,实现古籍分级的顺利开展。
在库房建设方面,吕秀萍[5]从古籍易损坏性和不可再生性的特点进行分析,提出馆舍建筑物需强化三项重点:①选好址,建设之前进行安全评估,注意规避危险区域;②布好局,以科学的方法划分功能区,综合防灾设施要齐全;③施好工,通过选择良好的施工队伍,提高施工的质量。杨敬[6]关注到库房静态环境标准与动态发展之间存在着差异,如古籍书库在硬件即物质基础建设方面,基本可做到一次性标准化投入,但在空气质量和温湿度的控制方面,却不能做到一步到位,因此需对库房环境进行预防性的保护,定期开展有害气体的检测与专业防治控制、重视并尽早实现湿度的单独控制,通过人工干预达到库房静态环境标准和动态发展之间的平衡;郑良光[7]从国务院办公厅提出的“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和有利于本地珍贵古籍保护的理念出发,提出因地制宜开展古籍保护,除了关注库房建设中的气体、温湿度的重要因素,还关注到库房中的虫害因素,提出低温杀虫、放置药物的方法对古籍虫害进行控制。
古籍修复是古籍原生性保护的重要环节,汤印华[8]分析了《古籍修复标准》出台以后古籍修复软件技术进展缓慢、古籍修复档案信息系统缺乏统一标准、古籍修复用纸缺乏标准等方面仍然存在着的各种问题,提出统一档案信息的内容和记录形式,加大资金投入等解决措施;徐东轩[9]从规范修复的流程角度分析建立修复档案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并将古籍修复档案和计算机技术结合起来,设计了古籍修复档案的管理系统和交流中心功能模块,方便技术人员、修复专家和其他专业人员进行沟通;赵汉青、李辰[10]提出用信息化改革方法,设计了面向知识服务的古籍修复管理平台基本功能模块,以推动古籍修复现代化管理,此外,还提出将古籍修复规范和质量要求的所有内容建立网络数据库,并将古籍修复时间、人员、状态等落实于档案,以践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在古籍数字化实践中,标准规范的缺失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学界围绕古籍数字化标准规范的概念界定以及如何制订古籍数字化标准规范两大方面进行了探索。杨林玫[11]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和行业标准,从选题规范化、校勘规范化、标点规范化、注释规范化、古籍今译规范化和辑佚规范化五个方面,对古籍数字化操作进行了深入分析,以期为古籍整理步骤提供科学指导;王海花、王睿[12]从学术需求的角度,认为理想的数字古籍应该有以下几个标准:良好的兼容性、完善的检索功能、可靠的文本、提供文本与原版古籍对照功能,从而在满足广大研究者的学术需求的同时,保证古籍整理的规范化发展;尚奋宇、张文亮[13]利用生命周期理论方法,结合古籍数字化标准化的原则和过程,构建了基于数字化生命周期的古籍数字化标准体系框架,并且提出完善古籍数字化标准的评估机制。可以看出,对古籍进行整理和利用已成为社会的共识,以期实现其价值的最大化。古籍数字化的加工标准虽未正式制定,但结合当今数字化快速发展的趋势以及大量学者研究成果的智力支撑,该标准的出台仅仅是时间问题。
十余年来,在图书馆的日常工作中,从“以馆藏为中心”到“以读者为中心”的意识凸显,体现在图书馆对古籍保护的中心任务不再仅局限于“保护”层面,而是正逐步向“传播”层面转移。姚伯岳[14]从物权法的角度,对图书馆所拥有的权利进行辨析,认为图书馆对其所藏古籍所享有的权利既不是所有权,也不是版权,而仅是一种权利有限的占有权,进而提出图书馆需进一步做好馆藏古籍的社会服务工作;张斌[15]从传统文化形势的视角对《公共图书馆法》进行新的解读,提出古籍保护工作顺应传统文化发展的趋势,借助文化产业和古籍数字化的成果达到古籍宣传和传播的目的;许晓霞[16]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针对古籍利用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图书馆应当坚持在利用主导下开展图书馆服务,并提出使用古籍文献替代品成为解决藏用矛盾、实现两者平衡的途径;为优化图书馆的服务,万映红、万莉[17]分析了法律条文对特殊群体的重点关注,提出图书馆应在流动服务、自助服务,互联互通的数字化服务,线上线下共享平台三个方面开展读者服务。
针对古籍传播过程中的版权问题,学界对古籍传播中侵权行为如何定义、如何解决版权问题进行了探讨。何培育、刘达[18]认为古籍整理数字作品只有具备“独创性”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可以从提升著作权人法律意识以及强化行业自律等方面强化古籍整理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李菊丹[19]通过对古籍数字化过程中数字化的种类进行分析,提出对于侵权行为的判断方式是“接触+实质性相似”;何怀文、孙瑶、陶芷松[20]等学者提出以相关权的方式保护古籍点校本,或增设邻接权保护对象的方式对不构成作品但具有社会保护价值的“特定版本”给予保护。
文化创意产品以其独特的文化内涵和新颖性在古籍传播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公共图书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类型有善本古籍复仿品及出版品、衍生周边纪念品、自主体验设计品、科技主导型产品等,形式上具有多样性。唐义、崔玥玥[21]针对图书馆中已有的文化创意作品形式,发现国家在政策及法律、开发设计环节和公共图书馆内部存在不少的问题,提出要从多个角度入手,维护图书馆自身的知识产权,实现文创增收与公益服务结合。显然,文化创意在古籍传播中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学界将完善行业准入规范作为解决古籍保护困境的重要突破口。丁丽萍、谢泉针[22]针对修复业的状况,提出要建立行业标准,推进职业准入制度的常态化和规范化;李明娟、李明杰[23]也指出建立古籍保存与利用的职业规范是缓解当前古籍善本藏用矛盾的根本途径;陶玉芝[24]提出,在少数民族古籍保护方面不仅要完善资格准入和资格认定制度,还要建立健全人才工作制度,在地方上要留住人才。提高古籍行业的职业素质,体现出古籍保护行业由注重队伍“量”的建设到注重“质”的转变。
学位论文方面,郑玉[25]对贵州省地方立法层面古籍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进而结合现有法规提出解决当前古籍保护工作燃眉之急的对策。孙汝昕[26]回顾了建国前和建国后古籍出台政策法规的历史沿革,分析了现有与古籍保护相关之法律、法规的应用情况,比对了《古籍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和《镇江市古籍保护办法》。
总体来说,2007年以来我国古籍保护法制研究呈现平稳发展之势,这与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均比较重视古籍保护法制建设工作息息相关。依据古籍保护的生命周期,古籍保护法制研究的主题可以分为古籍的原生性保护、古籍再生性保护、古籍的传播三大类。古籍的原生性保护与古籍再生性保护从不同维度推进古籍保护事业,并为古籍的传播提供支撑。
基于古籍的原生性保护在实践发展中趋于成熟,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为古籍原生性保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古籍原生性保护成为古籍保护法制研究中的热点之一。古籍保护领域与时代接轨不断衍生出新的问题,数字化等再生性保护的形式也进一步细化,日益受到学者们的重视,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但学界对古籍再生性保护的相关研究在内容上尚显单薄,主要集中在探索再生性保护的标准规范方面,尝试通过不同的角度、运用不同学科的方法对建立再生性保护的标准规范进行相关研究,并以科学的方法探求其在实际运行中的可能性。古籍传播相较于古籍原生性保护、再生性保护,其在范围上更广,文化创意、版权问题等新兴问题被不断地探析和解构,并逐渐受到更多学者的关注。
古籍保护的其他相关研究呈现出分散化的特点,学界通过个案分析的形式对某地区、某高校的馆藏古籍的保护与利用展开研究成为重要的研究形式。首先,对公共图书馆的相关研究远超过对高校图书馆的相关研究,其中市县级图书馆又成为学界主要的集中研究对象,这表明公共图书馆作为最主要的古籍馆藏单位受到学界的重点关注。其次,对个案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我国西南、西北、东北地区,这与当地图书馆基本都拥有特色馆藏的少数民族文献呈正相关。这些论文大多将法律保障作为实现古籍保护的重要措施,呼吁建立健全与古籍保护相关的政策法规或规章制度,这表明通过法制建设实现古籍保护已成为学界的共识。
综观国内关于古籍保护法制的研究,迄今尚无专著出版,已发表论文大多集中于对某方面具体主题的探讨,或者仅仅将古籍保护相关的法制建设视为文献资源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缺乏针对古籍保护事业整体进行的法制研究。
在将来,古籍的原生性保护仍然会呈现继续发展趋势,我国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古籍保护标准体系,未来不仅需要在原生性保护方面展开大量的探索,还需要在古籍再生性保护的领域中持续发力,因而,研究如何对古籍再生性保护建立相关的政策法规与规范成为古籍保护行业的迫切需要。古籍的传播作为古籍保护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正成为古籍保护法制研究中越来越重要的主题。
古籍保护的长远发展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积极推进国家古籍保护立法工作,不仅是“十三五”时期古籍保护工作规划以及未来“十四五”时期古籍保护工作规划的重要任务,也是古籍保护行业工作者的迫切愿望。在宏观层面,需要提高有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的国家各级有权机关对古籍立法重要性的认识,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古籍保护事业保驾护航。例如,在《镇江市古籍保护办法》出台之后,继续鼓励和支持古籍资源较为丰富的地方探索制定古籍保护法律法规;相关的学术研究则会结合地方古籍保护的行情探讨古籍保护立法的可行性甚至具体方案。中观层面,以中国图书馆学会为代表的行业组织应充分发挥作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起草、制定系列标准或古籍保护工作规范;有古籍保护相关业务的图书馆也应研究制定各自的古籍保护和使用规章,做到依法治馆。微观层面,需要加强普法阵地建设,将古籍保护纳入现代公共文化体系建设,增强人们的法治观念,使古籍保护工作为群众理解和认同,这同样离不开古籍保护法制研究者的鼓与呼。
可以预见,伴随着我国古籍保护事业向纵深发展,学界对古籍保护法制的研究,无论在广度与深度方面,都还存在着较大的拓展与深化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