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存证技术在证据领域的应用困境及完善

2021-03-02 01:06王君宁
现代商贸工业 2021年8期
关键词:电子数据区块链

王君宁

摘 要:近年来,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促使世界经济、技术和产业进入了新的科技浪潮,将区块链技术逐步应用在各领域已成了科技进步的趋势。随着司法体系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也已开始尝试将区块链技术和电子证据融合应用。然而,新兴技术的也伴随着许多难题,虽然区块链存证可以在技术上解决电子无痕修改及转化式应用等诸多难题,但其自身本身便存在一定的技术风险需要加以规避与完善。本文以应用现状为切入点,针对存在的困境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区块链;电子数据;证据领域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08.054

1 区块链数据存证应用现状

区块链的定义为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新型应用模式。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去信任化、防篡改的特点,这也是它近年来逐步成为各国研究对象并尝试适用于各个领域的原因。所谓去中心化,通俗理解就是没有中心,分布式状态存储各个信息,各个分布的节点之间相互监督,共同管理,彼此独立。正是因为这个特点,它很好的帮助了当事人避免所有信息同步丢失的可能性,因为当一部分节点被破坏,其他的节点仍然存在。去信任化,通俗理解为没有信任,这里的没有信任意思是不需要主观意识的参与,这一特点有利于保障区块链数据的客观性,因为它实现了无人类介入的共识机制和分布式存储,没有人能够轻易去改变这个数据,因为部分的变动根本无法被所有节点所承认。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渐渐崛起,适用区块链存证技术也成了司法现代化的一大尝试,是电子证据制度向现代化、智能化方向的一大迈进,不仅有利于大大提升诉讼效率,尽快的定纷止争,更有利于充分发挥其不可轻易改变的优势,保证公平正义的实现。2018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可了区块链存证在互联网案件举证中的法律效力。区块链数据存证指,为了达到防篡改、数据来源可信、可追溯的目的,将文字、视频、音频等形式的数据存到区块链上。为了实现快速交易,一般情况下,采用链上与链下协同合作,以文件与哈希值分离的方式,链上保存哈希值,链下存储文件,通过二者比对,以此知晓文件是否被改动。一般的电子数据证据需要证明其生成的环境、存储方式以及运输条件等环节,不可通过肉眼判断出其是否被更改和破坏真实性,比起物证与书证能通过鉴定等途径实现来说,后者的客观性更显而易见和容易判斷。区块链存证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实践中,将其分为了内部、外部、内外结合链,主要应用在司法的取证、存证等领域,且已经出现了多家第三方存证平台,有利于存证技术的推广。传统的电子取证与区块链存证相比,在取证的难度、复杂性、多样性上仍然存在较大差异。与传统电子证据比提高了司法效率。

目前来说,理论界对区块链证据的研究路径主要以两种为主:一种是在云计算背景下从计算机技术方面为主,重点针对如何对区块链存证技术建模,从而实现去中心化电子取证、保存证据;另一种则是从法学理论角度出发探究电子证据的具体认定。两种研究均有其独特的学科优势,但是目前仍然缺乏以技术入手结合证据理论的交叉性的探讨。通过查阅资料,国外针对区块链技术应用尚未制定统一框架和原则,但也已出现了相关的司法实践案例,例如美国的特拉华州授权IBM公司创建区块链企业备案制度并制定相关法案,而弗蒙特州尝试将其应用在房地产、土地登记以及公共记录,瑞典、日本等国家也正在进行区块链技术试点。通过查阅《2019年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6月,在全球1242家区块链企业中,中国拥有298家区块链企业,位居世界第二。国内各地政府部门也开始针对区块链技术提出了相关指导意见和政策,如《关于加快区块链产业培育及创新应用的意见》等,涉及的应用区域已经逐步拓展到医疗、房产、社交、能源、司法等领域。

2 区块链存证技术在证据领域的应用困境

新事物的崛起并非一蹴而就,当前,区块链存证技术的适用率并不高。例如,截至2019年7月,广州互联网法院拥有700多万份区块链存证,却无一起以区块链存证作出的判决;杭州互联网法院数据平台存证总量为2077959627,涉及区块链存证的立案613件,却鲜少有依据区块链存证技术作出的判决,这其中除了技术性问题的阻碍,更有实务中技术与司法无法良好衔接的困扰。

2.1 技术考量因素

区块链适用率低的技术原因主要有以下因素所决定:首先,更新存在困难。区块链采取分布式的系统存证,想更新必须每个节点都参与且公链都是开源项目均下载开源软件才能实现。其次,效能与扩展性,所有区块链系统都会存在效能、安全性、去中心化之间不能兼顾的问题,然而当一个新事物的效能问题无法解决的时候就注定短期内无法大规模适用。

2.2 司法与技术衔接因素

第一,区块链存证依赖于公证,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尽管当事人可以通过区块链平台提交电子数据原文,从而实现区块链存证、侵权取证,但也仅仅止步于此,为了获得更强的采信率,通常会选择公证处或法院,这一过程并未补强其证明。目前的区块链存证技术并未真正实现去中心化。尽管去中心化是区块链的优势,但是区块链存证技术并没有很好的发挥这一点,原因在于,区块链最优状态是区块链存证可以实现在公链的完全开放,但是目前区块链存证平台还没有这样的公链,如果区块链存证平台难以做到彻底公有链化,则存储于其链上的数据仍然存在被更改的可能。另外,在我国民事诉讼当中,一般的举证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因此意味着当事人在区块链存证后,还要花一份公证的钱,这双倍的费用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

第二,司法机关对于区块链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存在合理怀疑。首先,无法保障其来源、内容的真实性,因为载体的来源仍然是由当事人自己上传,只不过是由普通电子介质换成了区块链存证系统,且许多第三方存证平台,因为未经统一行业存证标准及立法规制也没有行业监管和制约,无法保证其中立性。而内容方面,只能保证上传的内容不会改变,但就本内容来说,其是否真实、合法不得而知,也无法判别其是否能与其他证据相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其次,也正是因为上述原因,我们仅仅只能认定该证据未被改动,但是对于其是否与案件事实本身存在关联性,也无法判断。最后,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对区块链存证的取证主体、程序等进行立法规制,因此,合法性方面仍然存在漏洞。

第三,没有完善的立法规制。区块链技术目前还在摸索阶段,对它的认识还有很多不足,因此至今没有在实务上制定出统一的行业标准及证明规制,因此在适用上存在很大阻碍,在举证、质证的流程中,很容易重蹈“电子证据”的覆辙,对于认证依据、疑点的排除都将成为司法不公的漏洞。而且由于可信时间戳已经针对操作流程和网络环境等方面制定了统一审查标准,因此实务中法官也会更偏爱此类明确、可靠的证据。

3 相关建议

3.1 填补立法空白,存证结合“链前”

由于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取证主体、程序以及证明规则等缺乏相关的规定,不免会产生电子数据证据所面临的举证、质证环节认定不科学、标准不统一、存在疑证等情形,使审判糅合了法官更多的主观判断,未免有失偏颇篇。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尽快填补立法空白,对区块链存证技术加以规制。例如,可以尝试规定技术自证规则,在电子数据来源真实、取证过程安全的情况下,存放在区块链上的电子数据就是完整、真实的,无需其他证据印证,区块链即可单独证明事实,在此应当强调的是,由于区块链仍有一定的技术风险以及私链、联盟链和公链的可靠性不同,如果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质疑区块链保存数据的完整性或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法官应当保障其质证权。如前所述,区块链存证技术无法保障对“上链”前数据不被篡改,因此,还需要强化证据保管链制度,只要在“上链”以前,应当将电子数据的收集、固定、流转、调取等情况进行完整的记录,所有的参与人员都要进行登记,这样可以提高区块链存证技术的真实性、可信性。另外,立法可以尝试放宽适用效力,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技术标准和条约。

3.2 加强第三方平台中立性审查,实现监管链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快速发展,国家已经开始规制第三方存证平台。针对第三方平台,《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作出了一些规定,如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备案、接受定期查验,存在信息安全隐患的,应当进行整改,但是这对于区块链存證的技术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且对于如何审查第三方存证平台并没有规定,因此,为了统一司法实务并与上述规定相衔接,司法解释可以规定对已经就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第三方存证平台,可以直接确定平台的资质和取证技术手段的可靠性,省略审查平台取证手段和存储可靠性问题,只需审查第三方存证平台是否与原被告无关,具备中立性。但是如果被告提出充分证据质疑第三方存证平台的资质和取证手段的可靠性,法院应当重新进行审查。此外,应当制定完善的监管制度,实现监管链,例如通过影响特定区块链系统的运作来监管;在硬件中集成特定标识以此来方便追踪;要求其软件代码必须符合开发规范,并设置事前许可等。另外,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引入担保人及保险制度,将第三方平台运营者与信用挂钩,并以保险和担保人资产保障其运营和存证人利益。

3.3 加强技术研发,制定行业标准

区块链采用分布式存储方式,这是其重要的核心技术之一,且正因为其“分布式”的特征,有利于产生更多的节点,网络也就更加安全。但是,存储服务器节点的投入成本与技术要求非常高。因此,我国更应加强对于区块链技术的研发。其次,应尽早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除了可以定期对第三方平台的技术条件、应急处置能力等进行定期的量化考核,并对主流的区块链加密标准、验证标准、服务器节点共识算法进行改良,制定一套相对完善的行业标准,这将对区块链电子证据系统在司法领域的推广及使用产生巨大的影响力。

3.4 引进相关人才

建立区域司法专家库,招募相关的技术与法律专业的复合型人才,并定期进行培训、交流,积极学习国内外相关的立法适用经验,并为存证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建议等服务。在互联网法庭等基层法庭逐步开展区块链存证适用试点,这样不仅可以为公证处分流,提高效率,也可以尽快为存证人实现存证保全。其次也可以为需要这方面服务的存证人提供及时的法律援助和建议。

参考文献

[1]刘学在,阮崇翔.区块链电子证据的研究与思考[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1):52-59.

[2]陈佳仪.论区块链在证据领域的应用及完善[J].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0,(3):65-69.

[3]罗恬漩.民事证据证明视野下的区块链存证[J].西北政法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6):65-72.

[4]毛荣.区块链+电子证据保全”制度研究[D].成都:四川省社会科学院,2019.

猜你喜欢
电子数据区块链
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价值分析
“区块链”的苟且、诗和远方
用“区块链”助推中企走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