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子灿 崔杰 张影影
摘 要:企业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下从事再制造,为闭环供应链决策带来了新的问题,学术界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成果颇丰。本文对国内外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回收渠道、再制造、销售渠道和闭环供应链五个方面的文献进行了梳理,对于实现基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闭环供应链经济利益和环境保护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并总结提出了未来的研究方向。
关键词:生产者责任延伸;回收渠道;再制造;销售渠道;闭环供应链
中图分类号:F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07.013
0 引言
联合国的《2020年全球电子废物检测》(Global E-waste Monitor 2020)称,2019年全球产生了创纪录的5360万吨电子废物,5年内便增长了21%,且仅有17.4%的电子废弃物被回收,这意味着,黄金、白银、铜和其他高价值、可回收的材料(保守价值为570亿美元)大多被丢弃或焚烧。该报告还称,由于产生电子废弃物、废弃冰箱等,2019年大约有9800万吨二氧化碳排放到大气中,约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的0.3%。由此可见,对废弃产品进行回收再利用,可以有助于减缓资源匮乏和环境污染。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EPR)便是为了通过立法的压力,强制生产商在消費者使用完产品后,支付回收或处理这些废旧产品的费用,它的提出可以弥补废旧产品管理中责任主体的空缺,这就是为什么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已经对废旧产品建立了EPR制度。
在此背景下,很多企业为了应对日益广泛的EPR制度不得不进行回收再制造。一方面,企业可以利用回收产品为其赢得绿色环保声誉。另一方面,再制造可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利润。施乐公司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该企业通过复印机再制造策略,1992年在美国市场上节约了近5000万美元,1993年节约费用则高达1亿美元。另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日本JRC株式会社,它是日本最大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该企业在2008年时总产值就达600日元(折合人民币为45亿元),仅仅是转换器、转换泵的再制造,年产量就达到了50万台以上。
再制造既涉及逆向物流供应链中废弃产品的回收,同时又涉及正向供应链的产品制造,这样就将正向供应链与逆向供应链结合成一个整体,即闭环供应链。根据闭环供应链中物料的流向可以得知:首先,企业受到EPR制度的约束,需要对废旧产品进行回收;随后,为了从废旧产品中获得利润,企业对废旧产品进行再制造;然后,企业需要选择合适的销售渠道出售新产品和再制造产品;最后,企业仍需要回收新产品和再制造产品。
因此,为了促进基于EPR制度的闭环供应链研究的深入与展开,本文试图从EPR制度、回收渠道、再制造、销售渠道和闭环供应链这五个方面出发,对国内外学者的相关研究展开综述,并为将来的研究提供基础和指明方向。
1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随着资源的日渐枯竭和环境的污染加重,瑞典环境经济学者Thomas Lindhqvis于1988年首次提出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EPR)这一名词,他的观点是为了能够使废弃物的增长得到有效的控制、保护自然环境以及促进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废弃物管理责任应由传统的消费者和政府承担转移给产品的生产者。由此可见,EPR制度迫使生产者主动或是被动的对废旧产品负责,这将有助于实现循环经济和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1.1 EPR制度的理论探讨方面
Lindhqvist于1992年建立了EPR责任模型,将生产者责任分为五种基本类型(见图1):产品责任(LiabilityResponsibility)、经济责任(Financial Responsibility)、物质责任(Physical Responsibility)、信息责任(Information Responsibility)和所有权责任(Ownership Responsibility)。随后,经合组织(OECD)对EPR制度的作用和影响等进行了系统的介绍,并强调了物质责任和经济责任,该研究成果为其他国家实施EPR制度提供了指导。在此研究基础之上,OECD进一步探讨了EPR制度的目标,并提出了对EPR制度实行技术创新的必要性。一些学者则在研究中指出,立法者一直在倡导EPR制度,而这一制度可以促使生产商从设计阶段就对产品寿命成本进行管理。唐绍均在就EPR制度进行研究时指出,该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使生产者对于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内对于环境造成的影响给予高度的关注,注重产品消费后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和处置的责任,以从根本上减少废弃物造成的环境污染。
1.2 EPR制度的实践操作方面
EPR制度的应用最早可以追溯到1999年德国制定的《包装物法令》(the German Packaging Ordinance),该法令确定了包装物生产者应承担的延伸责任。自此以后,很多学者都针对EPR制度下包装物的回收展开了研究。随着EPR制度在包装物回收方面的成功,其应用逐渐扩展到其他行业,例如,美国地毯行业自愿承担产品的延伸责任取得了成功,并对自愿承担与强制性承担EPR制度两者进行了比较分析;Runkel研究了耐用品废物管理中EPR制度如何影响产品的耐用性和福利,研究结果表明EPR制度可以提升产品的耐久性,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如果在产品生命周期结束时将全部边际处置成本分配给生产者,福利就会增加,但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EPR制度可能会导致福利的减少;钱勇在研究OECD国家的EPR制度对于市场结构和企业行为造成的影响时,对柯达公司、施乐公司和日本家电企业等将EPR制度应用于一次性相机、复印机、家电等的实施情况分别进行了介绍。
通过以上研究可以得知,国内外对于EPR制度的理论探讨已趋于成熟,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积极地将EPR制度应用于地毯、汽车和电子电器等行业的废弃物管理中,且在包装方面最为先进。但以上研究大都针对某一国家的某一行业的EPR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研究。因此,针对某一国家的多个行业或针对多个国家的某一行业展开研究都具有更大的实际意义。
2 回收渠道
回收渠道的选择是研究供应链中由哪位成员回收废旧产品更有效率。国内外的诸多学者针对生产商回收渠道、零售商回收渠道和第三方回收渠道(见图2)进行比较分析,以便为生产商的回收渠道决策提供理论指导。
Savaskan等首次通过比较这三种回收渠道来研究再制造决策,研究结果显示,零售商回收渠道的废旧产品回收率、零售价格和供应链总利润等皆优于生产商回收渠道,更优于第三方回收渠道。此后,Savaskan和Wassenhove等将回收问题扩展到了两家零售商的竞争中,他们认为零售商回收渠道的供应链总利润由零售商之间的竞争驱动,并发现零售商回收渠道仍然是零售商在价格上竞争的产品的首选,但是当零售商对产品价格影响较小时,则应首选生产商回收渠道。洪宪培、王宗军和赵丹考虑到生产商拥有直销渠道和分销渠道,构建了这三种不同回收渠道模型,研究结果表明,三种回收渠道的回收成本是相同或是不同,会影响生产商的回收渠道选择。
综上可以看出,国内外关于回收渠道的研究較为完善,但仍有一些不足。一方面,目前关于回收渠道研究大多都是研究单一生产商对单一零售商或者单一生产商对多零售商下的回收渠道决策,但当考虑到生产商之间存在竞争时,最优回收渠道的选择会不会发生变化以及发生怎样的变化仍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另一方面,当需要回收的废旧产品不同时,会对最优回收渠道决策产生怎样的影响也是非常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3 再制造
再制造的目的是从废旧产品中获取价值,采取的方式是对废旧的零件进行再加工或者更换一些部件,使废旧产品重新回到可以出售的状态。因此,对于一些企业来说,再制造是既满足EPR制度又可以盈利的一种方式。
3.1 再制造的环境效益
考虑到产品的生命周期,Kerr 和Ryan针对再制造的环境效益展开了研究,研究结果显示,再制造可以在复印机的整个生命周期内最多可以减少3倍的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Smith和Keoleian为汽车发动机的再制造开发了LCA(A life‐cycle assessment)模型,通过与制造新发动机进行比较,他们发现,利用该模型进行再制造可以减少65%至88%的固体废物和26%至90%的原材料消耗。徐滨士介绍了中国再制造工程及其进展,他在研究中指出由于再制造可以节约60%的能源和节材70%的材料,因此再制造可以显著改善环境。
3.2 再制造的经济效益
Ferrer和Ayres分析了再制造的宏观经济影响,并证实了再制造可以促进劳动力需求和降低原材料消耗。由于再制造的材料和能源节省可以转化为成本节省,不少学者皆认为再制造对于企业来说是有利可图的。然而,有研究发现,再制造的Bosch Skil Jigsaw和Cisco Security System的消费者的支付意愿(WTP)分别比新制造的低15.3%和9.7%。Chen认为WTP降低是由于再制造产品有时会受到消费者较低质量认知的影响,这可能会导致再制造产品价格的下降。因此只有在产品替代度较高或再制造成本较低的情况下,再制造的经济效益才优于不从事再制造。
综上可以看出,学术界关于再制造的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然而,再制造是否可以作为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仍然需要深入研究。
4 销售渠道
随着企业在EPR制度的约束下从事再制造,销售渠道决策迎来了新的问题。提供给制造商的再制造指南中指出新产品和再制造产品的定价策略应重视市场细分。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销售渠道的选择上,即企业会使用相同的还是不同的销售渠道。
Yan等对再制造产品通过制造商的电子渠道和第三方渠道这两种不同的销售渠道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表明通过制造商的电子渠道销售再制造产品总是比通过第三方渠道销售更加环保,但是对于制造商而言这种销售渠道并不有利于他。在Yan等的研究基础之上,Jia和Li在考虑平台费用和订单履行成本的情况下,分析了在线销售新产品和再制造产品、通过电子零售商销售新产品和再制造产品、通过电子零售商销售新产品和在线销售再制造产品、通过电子零售商销售再制造产品和在线销售新产品这四种销售渠道,他们得出的结论是:从制造商和零售商的角度来看,最优渠道随着平台费用和订单履行成本的变化而变化;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最优渠道仅由订单履行成本决定;从环境的角度来看,通过电子零售商销售新产品和在线销售再制造产品对环境更有利。邹宗保等则比较分析了新产品和再制造产品的五种销售渠道,并通过博弈理论得到了每种销售渠道下的均衡产量和零售价格,他们认为通过两个零售商混合销售新产品和再制造产品是相对理想的销售渠道结构。
通过销售渠道相关研究的评述,我们可以发现目前关于新产品和再制造产品的销售渠道的研究成果十分丰富。但随着新零售(New Retailing)的出现,线上和线下深度融合,这种零售新模式对于企业从事再制造的销售渠道决策的影响需要深入研究。
5 闭环供应链
将正向物流和逆向物流有机的进行整合,形成一个封闭的“资源-生产-消费-逆向-再生产-再消费”供应链系统,即为闭环供应链。由于正向和逆向物流之间能够互相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研究闭环供应链具有重大的意义。
在闭环供应链产品回收策略方面。租赁作为回收废旧产品的有效模式之一,Agrawal等研究发现相对于销售而言,租赁的利润和环境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产品耐久性和产品在生命周期使用阶段对环境的影响。梁喜则针对租赁闭环供应链中回购合同及其对渠道的影响展开了研究,研究结果显示,制造商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回购合同可以使租赁供应链实现协调。
在闭环供应链网络设计方面。Fleischmann等研究分析了闭环供应链中废旧产品回收对于物流网络的影响,并设计了一个网络模型以确定每种废旧产品的回收方案的可行性;高举红等则针对产品需求量与废旧产品回收率的不确定性,建立了基于情景分析的闭环供应链网络设计模型,并通过算例分析验证了该模型的有效性。
在闭环供应链协调方面。王道平、李小燕和张博卿以政府对生产商碳排放情况进行奖惩为背景,对新产品和再制造产品进行差别定价下的闭环供应链协调问题展开了研究,分别构建了集中式、分散式和引入改进收益共享契约的分散式决策模型,并表明改进的收益共享契约能够协调闭环供应链。
以上研究表明,国内外关于闭环供应链的研究众多且较为成熟。但随着科技的进步,例如,大数据与云计算可以为闭环供应链网络设计问题提供新的求解算法。因此,闭环供应链的网络设计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以便为企业提供更切合实际的管理建议。
6 總结
本文从基于EPR制度的再制造闭环供应链的角度,对EPR制度、回收渠道、再制造、销售渠道和闭环供应链这五个方面的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了综述,并在这些文献的基础上总结提出了几个研究方向:
(1)由于目前关于EPR制度实施情况的研究局限于某一国家和某一行业,所以针对某一国家的多个行业或多个国家的某一行业的EPR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研究可以为管理者提供更符合实际的建议。
(2)国内外学者对生产商回收渠道、零售商回收渠道和第三方回收渠道这三种回收渠道进行了大量的对比分析,但是这些研究大多只关注单一生产商对单一零售商或是单一生产商对多个零售商。在日常生活中,多个生产商(例如,可口可乐公司与百事可乐公司)的情况十分常见。因此,在回收渠道中考虑生产商之间的竞争会对回收渠道决策造成怎样的影响值得进一步的探讨。
(3)针对再制造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十分丰富,但是企业从事再制造必须仔细考虑再制造成本、消费者的支付意愿和产品替代性等因素。以上可以得知,再制造是否可以作为企业为了应对EPR制度的有效途径仍需要深入研究。
(4)关于新产品和再制造产品的销售渠道研究甚少考虑到新零售,而新零售致力于推动零售业线上线下联动,势必会为新产品和再制造产品的销售渠道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在销售渠道的研究中考虑这种零售新模式将更有实际意义。
(5)随着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出现,闭环供应链的网络设计问题如何应用这些技术以获取更多的利润具有理论价值和应用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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