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芷羽
(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 北京 100005)
通过研究部分上市银行、上市金控公司年度报告,不难发现,不同金融机构对同类型金融产品在金融工具分类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以信托计划为例,工商银行将其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者债权投资,农业银行将其分类为其他债权投资,五矿资本将其分类为其他债权投资或者其他非流动资产。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故包括信托计划在内的资管产品合同通常与基本借贷安排不一致,无法通过合同现金流测试,一般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但某些条款可能会对信托计划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造成影响,导致不同分类结果,从而对经营效益产生不同影响。上述情况在金融行业内普遍存在,使得企业经营面临巨大挑战。
(一)金融产品结构日益复杂。2008年以来,为防范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释放大量流动性,除股票、债券等传统金融产品外,各类金融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也呈现爆炸性增长,包含基金、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债权/股权投资计划等在内的资管产品占企业对外金融产品投资比例越来越大。根据21世纪资产管理研究院发布的《2019中国资产管理发展趋势报告》,2012年末,我国资产管理规模约为20万亿元,到2016年之后,该数值突破百万亿元。但为绕过监管基于风险隔离而对不同类型机构发行产品设置的业务限制,资管产品结构设计愈加复杂、相互嵌套严重,如何准确进行金融工具分类成为普遍难题。
(二)金融工具准则发生变化。2017年,财政部先后修订发布四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前,金融产品按照持有意图和目的分为四类金融工具,分类受主观因素影响大。新金融工具准则下,金融产品按业务模式、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等因素被划分为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三类,金融工具分类由“四分类”变为“三分类”,在业务模式的判断和合同条款的理解等方面对企业提出更高要求。
(三)未形成符合实际操作习惯的金融工具分类模型。
目前,上市公司及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部分行业已经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其余公司将于2021年正式执行。市面上大多数金融工具分类模型均基于对新金融工具准则提出的原则性判断标准,缺乏更加细致、符合实际操作习惯的分类模型,对金融产品实质和合同条款的不同理解可能导致不同企业在相同业务模式、相同合同条款下对同样金融工具作出不同分类,严重影响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不同类型金融工具的后续计量方式也将对企业对外投资效益产生巨大影响。
(一)原金融工具准则下金融工具分类。对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单位,金融资产按照持有意图和目的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其对应的会计科目为:(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即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二)新金融工具准则下金融工具分类。对于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单位,根据业务模式(是否以出售为目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即是否符合基本借贷安排、合同现金流是否仅为收取本息),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三类,其对应的会计科目为:(1)债权投资(即不以出售为目的且合同规定未来仅收取本息的债务工具),所属金融工具类别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2)其他债权投资(即合同规定未来既收取本息也可能出售的债务工具)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即合同规定不以出售为目的且指定计入该类别的权益工具),所属金融工具类别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3)交易性金融资产(除上述金融资产外其余所有的金融资产),所属金融工具类别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一)区分债务工具/权益工具。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基本原则是:(1)是否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如不能,则此金融工具为债务工具,否则需进行下一判断。(2)以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是否符合“固定对固定”的原则,即如果发行方用于结算的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则此金融工具为债务工具;若是作为持有方有权按比例分享发行方在扣除所有负债后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则此金融工具为权益工具。具体分类判断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债务工具/权益工具分类决策树
(二)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区分会计科目。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如为权益工具,则根据是否以出售为目的判别计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还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如为债务工具,则需根据是否以出售为目的、合同规定未来从该项投资收到的现金是否仅为收取的本息等因素判断计入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还是交易性金融资产。此外,衍生工具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如果能够消除或者显著减少会计错配,可以将该金融产品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一经作出,不得撤销。具体流程如图2所示。
图2 新金融工具准则下金融资产分类与计量决策树
本文基于新金融工具准则以及监管规定,从企业实际操作层面出发,研究面对不同投资产品时开展金融工具分类的模型。本文讨论范围仅限于对被投资单位或结构化主体不构成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情况下的投资。
(一)股票。股票为存在活跃市场报价的权益工具。原金融工具准则下,投资者持有股票通常以近期出售、赚取价差为目的,股票一般被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如投资者以长期持有为目的,可选择将股票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新金融工具准则下,股票通常被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未来持有期间市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但投资者如果长期持有,则在新旧金融工具准则转换时或初始计量时,可选择将股票指定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未来持有期间市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处置时该部分变动转入留存收益,不影响当期损益,且该指定一经作出,不得变更。
(二)非上市股权。非上市股权为无活跃市场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者通常以长期持有为目的,原金融工具准则下,非上市股权一般被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新金融工具准则下,非上市股权应被指定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且该指定一经作出,不得撤销;但如果投资者以近期出售为持有目的,则非上市股权应被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此外,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权益工具投资必须以公允价值计量。非上市股权没有活跃市场报价,除非能够证明其成本为对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否则需要在后续计量中定期对非上市股权进行估值,以便确定其公允价值及其变动。
(三)普通债券。普通债券为具有活跃市场报价的债务工具,合同一般约定到期收回本金、在合同期间按约定利率按时收取利息。原金融工具准则下,投资者如以近期出售、赚取价差为持有目的,债券应被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如不以近期出售为目的且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则应被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否则应被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投资者如果持有目的为持有至到期、收取本息,债券应被分类为债权投资;如果持有目的既可能是收取本息又可能中途出售,则应被分类为其他债权投资,持有期间价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处置时该部分变动转入当期损益;否则,应被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价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四)贷款、应收款项。贷款、应收款项为没有活跃市场报价的债务工具,投资者通常不以近期出售、赚取价差为持有目的,原金融工具准则下,一般被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投资者通常以持有至到期、收取本息为持有目的,贷款、应收款项应被分类为债权投资;如持有其既以收取本息为目的又以出售为目的,则应被分类为其他债权投资,在后续计量中,需定期估值确认其公允价值变动并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处置时该部分变动转入当期损益;否则,应被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后续计量中,通过定期估值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并计入当期损益。
(五)资管产品(含基金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的理财产品①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6号,以下简称“理财新规”),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债券/股权投资计划等)。资管产品通常投资于动态管理的资产组合,企业从中取得的收益既包括投资期间的分红,也包括处置损益,未来回收金额不固定。原金融工具准则下,投资者如以近期出售、赚取价差为持有目的,则资管产品应被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否则应被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新金融工具准则下,由于投资者从资管产品投资中取得的现金流通常不仅是收取的本息,故资管产品应被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但是,某些资管产品可能包含“无追索权条款”或属于“合同挂钩工具”,需要进一步进行分析。
1.无追索权条款。某些资管产品代表对特定资产的投资,合同中使用本金和利息描述未来收取的现金流,但投资人的索偿要求仅限于资管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或其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能向管理人追偿,此时需要对基础资产进行穿透。如果基础资产的合同符合基本借贷安排(例如向某一特定企业发放贷款的信托计划),可视作债务工具,需判断投资者持有该资管产品的业务模式:如为持有至到期、收取本息,则资管产品被分类为债权投资;如为既收取本息又出售,则被分类为其他债权投资;否则应被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2.合同挂钩工具。某些资管产品通过对发行份额进行分级,来安排向不同投资者付款或分配的优先次序,此类分级资管产品被定义为合同挂钩工具。根据“资管新规”,分级资管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因此,即使持有资管产品的优先级份额,也无法符合基本借贷安排,包含“合同挂钩工具”的资管产品应被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六)保本型理财产品。保本型理财产品分为保证收益型和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1.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即保本保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如果根据合同条款确定为保本保固定收益(非参考收益或预期收益),且业务模式为持有至到期、收取本息,原金融工具准则下通常被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可视作债务工具,被划分为债权投资。
2.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通常与基本的借贷安排不同,应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极少情况下(如浮动收益与利率或通货膨胀率挂钩,或浮动收益仅对现金流量特征构成极其微小的影响或其影响是不现实的),且业务模式为持有至到期、合同规定未来仅收取本息,可将该产品划分为债权投资。
此外,在实务中,保本型理财产品若能取得银行存款回函,可以考虑作为定期存款列报,但即使可以列报为银行存款,由于其不能随时支取,故不纳入现金流量表。
(七)结构性存款、可转债、券商收益凭证。结构性存款、可转债、券商收益凭证的合同一般约定到期收回本金、在合同期间按约定利率按时收取利息,此外,还嵌入了一项衍生金融工具:结构性存款的收益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指数等标的物挂钩,可转债包含转股权,券商收益凭证根据证券指数的不同表现获取不同收益的安排等。原金融工具准则下,投资者需判断嵌入衍生工具与金融资产主合同是否紧密相关,进而确定是否将嵌入衍生金融工具与金融工具主合同进行分拆、作为两个单独的金融工具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嵌入衍生工具与金融工具主合同(例如结构性存款的主合同为定期存款)作为一个整体,确认为一项金融工具。由于含有嵌入衍生工具,结构性存款、可转债、券商收益凭证通常会产生除收取本息以外的现金流量、不符合基本借贷安排,应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但如果浮动部分影响极其微小或是不现实的(如挂钩的汇率、价格变动几乎不可能出现),则按照金融工具主合同进行分类。
结合前文对金融工具分类模型的研究,建议企业未来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应对金融工具分类所带来的影响:
一是全面评估影响,提前开展存量金融产品分类。借鉴已经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企业的经验,梳理摸排现有金融产品的业务模式和合同条款,评估其重新分类后对业绩考核指标带来的影响,并对准则转换时需保留的存量金融产品提前做好金融工具分类,确保依法合规,支撑企业效益持续增长。
二是前置金融工具分类流程至投资决策环节,为投资策略提供支撑。建立企业投资偏好,明确未来持有金融工具的业务模式,并根据金融产品的种类及企业对收益的预期制定合同条款,在投资决策环节提前预判金融工具分类,提升企业对外投资策略的科学性。
三是利用金融工具分类模型优化投后管理流程,提升金融风险防控水平。在金融产品投后管理过程中,根据业务模式变化、合同修订情况及时进行金融工具重分类,并按照新分类开展后续计量和预期信用损失评估,防范金融监管政策风险,提高风险管控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