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豫西,周晓丽
(1.四川旅游学院 希尔顿酒店管理学院,四川 成都 610100;2.长治学院 历史与旅游管理系,山西 长治 046000)
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振兴战略作为新时代三农工作总抓手,与脱贫攻坚是当前中国全社会的两大国家战略行动,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环节[1]。
旅游扶贫是通过发展旅游产业带动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以改善贫困人口的生活而实现脱贫致富的一种扶贫方式[2]。可见,乡村旅游扶贫是脱贫攻坚的有效方式,关系国计民生,是乡村振新战略的具体贯彻落实。近年来,乡村旅游扶贫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旅游扶贫利益主体的角色、身份、利益诉求各不相同,随着产业链的不断延伸,相互间利益诉求的差异性会更加明显,如果这些利益主体的权益和价值不能及时协调,势必造成利益失衡和矛盾冲突。乡村旅游扶贫需要各方利益相关者共同协作,才能实现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宏伟目标。因此,在乡村旅游扶贫中,这些利益主体的角色如何定位?利益诉求有哪些?相互间的利益冲突如何协调?这些问题都直接关系到乡村旅游扶贫的效果,及贫困人口脱贫的可持续性。因此,本文基于乡村旅游扶贫中利益相关者利益失衡的问题,通过分析各利益主体的角色定位、利益诉求及相互间的利益冲突,从而构建乡村旅游扶贫的利益协调机制。本文对以上问题进行梳理,以期在理论拓展乡村旅游扶贫领域的研究成果。在实践上通过利益相关者通力协作,协调各方利益,实现利益共享和人民脱贫致富,为实现乡村振兴的目标提供现实指导。
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theory)起源于管理学,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和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投入和参与密切相关,企业不只需要重视股东的利益,也需要为企业中的利益相关者而服务[3]。1963 年斯坦福研究人员正式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的概念[4],其中,Freeman 的利益相关者定义比较经典,即指“任何能影响组织目标实现或被该目标影响的群体或个人”[5]。
在旅游研究领域中,张伟、吴必虎[6]讨论了我国不同利益主体参与区域旅游发展的途径,并提出利益相关者理论在我国区域旅游规划中的应用途径。王德刚,贾衍菊[7]提出在现代旅游开发中,利益相关者的构成体系,并尝试在利益均衡的原则下建立旅游开发的利益分配机制。古红梅[8]对乡村旅游中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进行分析,提出构建乡村旅游的利益分享机制。从研究内容来看,主要有旅游目的地、旅行社、社区旅游、民族旅游等旅游类型,包括利益相关者的界定、相互关系、参与模式等研究。对乡村旅游扶贫中各个利益主体的关注较少,如何有效协调乡村旅游扶贫中各个主体的利益冲突,建立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的研究成果尚十分缺乏,这也为本研究提供了研究空间。
根据1996 年Grimble and Wellard Grimble,提出的利益主体的评价分级系统,通过对乡村旅游扶贫系统中的利益相关者进行分析评价,确定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力与重要性大小[9]。如图1所示:
图1 乡村旅游利益主体分级评价来源:Agricultural System
可以看到,在乡村旅游扶贫系统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政府组织、旅游企业、农村社区居民和旅游者,在乡村旅游扶贫中具有较高的重要性和影响力。行业协会、旅游规划单位、旅游教学科研机构重要性和影响力次之,属于关联层。非政府组织重要性和影响力较弱,属于边缘层。如图2所示:
图2 乡村旅游扶贫利益相关者图谱
政府是乡村旅游扶贫中的主导者,在政策制定、生态保护、资金扶持和行业监管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是旅游扶贫开发的管理者、协调者和监督者。旅游扶贫开发是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如果缺乏有效的制度性规制,地方政府推动乡村旅游产业发展可能会成为锦上添花的策略[10]。同时,核心利益主体包括旅游企业、农村社区居民、旅游者在旅游扶贫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呈现出不同的利益矛盾。也需要当地政府进行有效协调,才能促进乡村旅游扶贫开发的顺利开展。
在乡村旅游扶贫开发过程中,地方政府作为乡村旅游扶贫开发的主导,其利益诉求主要包括:以发展乡村旅游作为抓手,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和农村社区居民的谋生就业机会,提高当地居民生活水平,实现脱贫致富;提升乡村目的地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打造乡村旅游目的地品牌;保护当地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资源,实现经济、生态、文化等方面整体提升,可持续发展,最终实现乡村振兴。
乡村旅游企业依托乡村旅游资源,直接参与乡村旅游开发并从中获益,同时其生产、经营活动又对乡村旅游地环境、经济等产生重要的影响,扮演着参与者、合作者、执行者的角色,在乡村旅游扶贫过程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旅游企业在乡村旅游开发过程中,自己获利同时为乡村旅游地带来了经济效益,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村闲散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增加农村社区居民收入,帮助当地脱贫致富。但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了乡村旅游企业希望获得尽可能多的利润,导致对乡村资源过度的攫取与破坏[11]。
旅游企业作为乡村旅游扶贫开发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其利益诉求主要包括:在旅游开发中能获得高额利润,这是企业参与的原动力和核心目标;获得当地政府的支持,尤其是政策支持,包括扶持政策和信贷政策;获取当地居民的支持,协同合作发展乡村旅游;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提升乡村旅游目的地知名度,保护旅游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吸引更多的旅游者,实现可持续发展。
农村社区居民是乡村旅游扶贫重要的参与者,是当地文化、经济、生活符号化的代言人,旅游开发时若能获得正向的经济影响感知,便会支持乡村旅游发展[12]。因此,他们的参与程度决定了乡村旅游扶贫是否可持续健康发展。但现实中,乡村旅游给当地带来经济收益的同时,还可能带来各种负面效应,包括自然资源的破坏、文化的侵袭,而农村社区居民又不得不被动承担旅游开发所带来的所有负外部性。
农村社区居民作为乡村旅游扶贫开发的重要参与者和核心收益者,其利益诉求主要包括:经济方面,希望乡村旅游开发能带来就业机会,增加收入。同时在土地流转、搬迁和拆迁过程中得到公平补偿;社会文化方面,在旅游开发中能充分享有参与权、决策权和知情权,被理解和尊重。同时也希望参加各类培训,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环境方面,保护资源不受破坏,民俗文化得到传承,生活环境得以优化。
旅游者给乡村旅游地带来了直接经济利益,他们对旅游产品的满意度决定了旅游开发是否成功,能否持续。当游客流量达到相当程度,贫困居民的受益与减贫才能成为可能。旅游者作为乡村旅游扶贫的参与实践者,利益诉求在于通过高质量的原真性乡村旅游体验,丰富满足精神需求,包括享有方便、安全的旅游服务设施和消费环境。同时希望旅游地资源能够合理开发和利用,保持“乡村性”。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和精准扶贫战略深化实施,农村社区居民更加希望在旅游扶贫过程中实现利益共享,但不同的利益主体利益需求各不相同,随着旅游扶贫开发的推进,产业链不断延伸,利益冲突点会不断增加。乡村旅游扶贫开发的目的是通过旅游开发实现当地农村社区居民的脱贫,即农村社区居民是整个乡村旅游扶贫工作的核心,基于此,本文主要分析了乡村旅游扶贫中农村社区居民与其他核心利益相关者间的利益冲突。
第一,主体利益冲突。农村社区居民是旅游扶贫开发的内生力量,有不可被剥夺的空间所有权和话语权。但在乡村旅游扶贫开发过程中,由于自身的能力不足,组织松散,缺少资本,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使其处于弱势地位。调研中发现,当地政府往往因为其认知水平低,发展能力弱而“替民做主”。而农村社区居民因为利益表达薄弱,参与能力低下,往往不能参与旅游开发的规划和政策的制定,处于“被通知”的境地。缺乏话语权,在强大的公权力和外来资本进入时被边缘化。正如调研中年龄较大的村民反映的:“什么政策我们都不清楚,都是他们说了算,我们只知道听安排。”农村居民的利益被代表,有价值的意见不被尊重,必将滋生矛盾。
第二,经济利益矛盾。乡村旅游扶贫开发初期,农村社区居民对经济收益期待很高,但在实际中,却没有获得期待中的利益。另一方面,政府实际拥有几乎所有的乡村资源和开发审批权,为了完成政绩,有的甚至以“经济人”的身份参与开发,与民争利,甚至为了拉拢企业投资,压榨农村居民的利益空间。尤其在土地流转上,有些农村社区居民并没有得到足够公平的利益补偿,同时又丧失了维持生计的根基,这就埋下了矛盾隐患。乡村旅游扶贫开发,如果不能让农村社区居民真正受惠,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居民条件并没有因为发展旅游而改善,便会影响农村社区居民的行为[13]。对政府的信任度大大降低,由最初的“愉快接受”转向了“愤然抵制”。如:2018 年兴化东旺村民围堵千垛景区大门事件,江西李坑景区也出现了类似的问题。这些问题凸显了乡村旅游扶贫开发中的利益失衡,同时缺少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
第一,权利利益冲突。旅游企业是乡村旅游扶贫开发的参与者和产业资源的整合者,因为资本的优势在旅游扶贫开发中具有相对话语权。而农村社区居民作为乡村的主人,却因为能力的缺失,土地的流转,资本的缺乏而不具话语权。尤其是当利益出现分配不均,比如在土地流转问题上,旅游企业通过土地流转获得土地的经营权,不断获取利益,但农村社区居民却被边缘化,土地的附加值并没有反应在农村社区居民的收益中,这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利益分配是不公平的。贫困户的高价值产业要素的增值空间全部被开发商拿走,凸显了乡村旅游扶贫的“马太效应”[14]。心理失衡加上利益分配不均冲突便会激化。
第二,目标利益冲突。旅游企业进行旅游扶贫开发最核心的目标是盈利,而农村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开发的目标是获得就业机会和岗位而实现脱贫致富,以及保护乡村的生态环境和民俗文化。目标的差异则会导致主体行为的差异。有的旅游企业在给农村社区居民提供工作机会时可能就会压低村民工资,节约人力成本,进而获得利润最大化。同时,乡村旅游扶贫大部分通过政府招商引资来实现,可以说大部分的旅游企业都是外来资本,外来资本短期逐利的本性可能会对乡村资源过度的掘取,而农村社区居民却不得不为由此带来的环境污染、乡村性消亡等负外部性买单。
第一,资源利益的冲突。乡村旅游地发展受到居民、旅游者的影响。居民对乡村旅游地具有极强的依赖性,具有更强的正相关关系[15]。旅游者来到乡村旅游地旅游,带来了就业机会,增加了居民收入,然而,旅游者在乡村旅游地旅游必然会使农村社区居民的生产生活地被压缩,影响当地居民生活。比如,调研中发现在一些乡村旅游地,有的门户门前就写有“私人住宅,勿扰”;果园里也挂着“自家果蔬,勿摘”的牌子。这些表象都凸显了随着大量旅游者涌入乡村,已经开始对当地居民的生活产生了负面影响。
第二,文化利益冲突。旅游者到乡村旅游带来了外来的文化,生活方式、意识形态包括信仰等。在乡村旅游扶贫开发过程中,这些必然会对乡村的文化、民俗民风产生影响,削弱了乡村的原真性,使农村社区居民有“相对剥夺感”,居民会通过自身的判断采取不同措施,抵制或接受[16]。比如,农村一些年轻人把自家的极具地域文化特色的民宅改造成了现代感极强的农家乐,诸如此类的案例,不但使乡村旅游丧失了原真性,同时也破坏了当地民俗文化的传承。
在乡村旅游扶贫开发中,地方政府与旅游企业角色和地位不同,因而旅游开发的目标也不同。地方政府不光重视经济效益,更重视旅游扶贫开展中所带来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文化效益,需要增加农村社区居民就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实现地区脱贫致富。而企业往往只重视经济效益,为了赚取最大经济利益而不惜以破坏当地资源环境为代价,产生的负面短期行为居多。这与乡村旅游扶贫实现居民的持续性生计,乡村振兴,人们安居乐业与美好生活的目标相违背。
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下,乡村治理仍然面临差序格局未打破、制度设计不科学、道德权威虚置化的困境[17]。利益相关者利益冲突明显,需要建立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让利益相关者协同合作,共同发力,将旅游开发和扶贫攻坚有机结合,才能实现共赢。
(a)建立信息分享渠道。在乡村旅游扶贫进程中,上到国家政策,下到地方规定,需要农村社区居民了解,只有了解才能参与,才能结合自身的实际需要进行利益表达,提出利益诉求。当地政府在乡村旅游扶贫中处于主导地位,应该积极建立信息分享渠道,通过宣传、信息的分享,让当地村民知道政策核心精神和与乡村旅游相关的各类有效信息,变被动为主动。可以充分利用新媒体的宣传途径,通过微信群、QQ 群等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信息分享的透明度。同时,信息的分享还应及时、有效并贯穿旅游开发扶贫的全部环节。
(b)建立利益表达渠道。利益表达是利益相关者各方维护自身权益,协同发展的基础。通过有效的利益表达,能够及时化解冲突和矛盾,同时让弱势的农村社区居民有参与的获得感,增强主人翁意识。可以通过农村社区居民大会、股东大会、定期协调沟通会、村口留言板、张贴栏、书记信箱、干部到家座谈等形式。这些方式有利于利益主体各方通过合理合法的形式表达自身诉求,尤其为弱势的农村社区居民进行充分利益表达搭建了有效的平台。同时,还应重视信息的反馈,形成信息沟通的闭环。以问题为导向,及时回复,及时处理,重视时效性。通过合法化、合理化、制度化反映问题并得到及时反馈,能从源头上减少因为利益分配不公而引起的群体事件。同时,村民利益诉求被满足或者意见被采纳,能大大增强他们参与的积极性。
(a)提高农村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乡村旅游扶贫的关键在于农村社区居民的主动参与,当地居民是乡村旅游开发的主体也是乡村旅游扶贫的对象,在旅游扶贫中应彰显其主体地位,通过自下而上的主体价值发挥、乡村资源为依托的扶贫方式才是活化乡村、实现乡村振兴的长久之计。通过知识、技能培训,提升农村居民的认知能力和参与能力,在乡村旅游扶贫中涉及与村民利益相关的开发和规划,当地政府应充分征求农村社区居民的意见,尊重其利益诉求,为民发声。农村社区居民自身也应积极主动学习,了解相关政策,建立起主人翁意识。另一方面,农村社区居民本身是旅游资源的一部分,当地居民参与管理、获得利益才能消除旅游开发的潜在阻碍[18]。
(b)增加农村社区居民的就业机会。地方政府和旅游企业应该给处于弱势的农村社区居民公平的就业机会和提供相适应的工作岗位。就业机会的增加和工作岗位的提供使乡村旅游开发的好坏与当地居民的利益密切联系,从而促使农村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到乡村旅游开发中,实现利益共享。另一方面,乡村旅游扶贫不仅要在物质层面协同扶贫,更要构建精神层面的协同帮扶机制,提升扶贫脱贫的长效性[19]。当地政府及旅游企业通过组织相关培训,讲座使农村社区居民掌握旅游服务技能、增强旅游服务意识,走上旅游服务的工作岗位,积极参与到乡村旅游的进程中,实现自身的脱贫致富。同时,农村社区居民通过参与乡村旅游开发,以主人翁意识自发举办民俗节日活动和歌舞晚会宣传当地的民俗民风,乡村优秀的传统文化,从而增强了乡村的文化自信。
(a)确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方式。在乡村旅游扶贫开发的进程中,利益冲突的根源在于利益分配不均衡。现实中,很多村民拿着一点租金就离开了自己居住的村庄,让出的土地和林地被开发成景区,让出的耕地被开发成生态果园,在这样商业交易的规则中,农村社区居民处于利益分配的绝对弱势。因此,在利益的分配中应充分考虑农村社区居民的利益,让其真正获得乡村旅游开发的收益,才能实现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融合。在土地流转的问题上,应考虑农村社区居民的参与性,获益的持久性。在征得村民同意的基础上,可以采取股份合作制,将土地作为股份,参与乡村旅游的开发,按各利益相关者入股的比例来分配利益。推行股份合作制模式,能够实现利益分配的公平性,达到资源优化配置,是保护当地居民利益又实现居民有效参与的一种新型分配方式[20]。按股分红能在一定程度上让利益相关者保持一种相对均衡关系,是利益相关者实现协同合作,利益共享的保障。另一方面,在乡村扶贫的利益分配上既要“脱贫攻坚”,也要留住“乡愁”。2018 年云南红河州元阳县阿者科村通过盈利分红机制与村落保护细则的绑定,激发农村社区居民主动保护文化遗产,保护传统村落,助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
(b)完善公平的利益补偿方式。在乡村旅游扶贫开发中土地补偿时只考虑了当下的经济补偿,而对于村民失去土地的社会保障、生态损失并未充分考虑,建立公平的利益补偿机制,可以促使各方博弈机制达到最优[21]。比如,政府对征用了土地和旅游资源但未介入旅游业的社区居民给予经济上的补偿;为直接参与乡村旅游经营的居民减免税收。还可以用修建基础设施,改善居住条件,提供就业机会等非经济式补偿。同时,政府也可以实施各种优惠政策,包括:降低或返还税费,鼓励外来资本投入;通过各种优惠的信贷政策对企业或农村社区居民提供信贷支持;通过政策引导为农户创造更多的投资环境和投资渠道[22]。
(a)完善法制法规。在旅游扶贫过程中,为了保障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使利益主体的行为更加规范化,应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设,政府在制定旅游规划时应充分考虑社区居民的意愿。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明确乡村旅游扶贫中各个利益相关者的责、权、利。同时,政府应当做好普法宣传教育,使乡村旅游开发中的每个参与者都能知法、懂法、守法,进而规范自己的行为,营造有序的乡村旅游发展环境。
(b)加强利益监督。当地政府和旅游企业由于角色和地位的不同,作为“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往往会将利益偏向自己,甚至出现“与民争利”的现象。通过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如旅游研究领域的专家、行业协会、第三方组织,发挥其监督和评估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政府的权利起到制衡,对一些旅游企业唯利是图的行为进行约束,维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乡村旅游扶贫开发的目标是实现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地区经济健康发展。通过厘清乡村旅游开发中利益相关者的角色定位和利益诉求,找出利益冲突,建立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能帮助农村贫困居民共同参与乡村旅游的开发,通力协作,进而实现利益共享,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目前,旅游扶贫进入关键时期,对于乡村脱贫问题,应该更加关注乡村文化特色资源价值的挖掘,形成特色资源保护和乡村发展的良性互动,增强利益协调机制的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