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推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发展是实现汽车产业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的重要内容。为引导中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健康、规范化发展,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完善再制造企业诚信体系,规范再制造企业合法生产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对行业协会的要求,依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分会章程》的相关规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分会(以下简称“再制造分会”)会员单位经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并呼吁在中国境内开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业务的单位承诺共同遵守本公约。
第二条 本自律公约的内容符合《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对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活动主体的全部要求。
第三条 本公约为行业自律公约。凡再制造分会会员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
第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规定,自觉遵守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和其他有关规定,接受政府、协会及线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第五条 保证再制造产品质量达到《暂行办法》的要求,坚持质量第一的宗旨,不断加强质量管理,提升再制造技术能力,提高再制造产品质量。
第六条 坚持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保证再制造产品的售后服务不低于原型新品,建立和完善销售服务体系,积极投保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质量责任险,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低价倾销劣质产品,不破坏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业市场秩序,自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八条 再制造分会是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九条 再制造分会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会员单位自律公约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将履行情况向社会公布。各会员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所需资料。
第十条 行业内企业或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暂行办法》和再制造企业违法行为向分会或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反映,分会将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和相关法律要求向国家相关职能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