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卓
(浙江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在布尔迪厄(Pierre Bourdieu)看来,如同国家、教会、政治党派和协会,学校体系也是一种场域。场域不同于“机器”,两者的一个基本差别就是“争斗”以及由此产生的历史性。在一个场域中,各种行动者和机构根据构成游戏空间的常规和规则,以不同的强度(因此也就具有不同的成功概率)不断地争来斗去,旨在把持作为游戏关键的那些特定产物;与此同时,在一定形势下场域中的行动者和机构也对这些规则本身争斗不休。[1]128-129经过哈佛最伟大的校长之一艾略特(Charles William Eliot,1869—1909年任校长)数十年的努力,20世纪初的哈佛大学已经从一所地区性学院发展成为现代美国的研究型大学。然而学校的转型升级并未改变场域自身的属性,校园里的争斗反而愈发激烈。艾略特的继任者洛厄尔(Abbott Lawrence Lowell,1909—1933年任校长)一改之前多元开放的招生①在没有特殊说明的情况下,本文所说的“招生”均指大学本科招生。政策,对犹太人、黑人、女性及同性恋采取公开排斥措施。在20世纪前期(主要是二三十年代),哈佛大学招生过程中出现了排斥犹太人的浪潮。美国社会学家、政治及社会评论家、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社会学教授卡拉贝尔(Jerome Karabel)在其影响甚大的著作《被选中的:哈佛、耶鲁和普林斯顿的入学标准秘史》(The Chosen:The Hidden History of Admission and Exclusion at Harvard,Yale,and Princeton)[2]中,对这段历史进行了深入的挖掘和精彩的再现。在这场“争斗”的过程中,反犹主义的赞同者和反对者之间形成了泾渭分明的两大阵营,每个阵营中的不同行动者根据自身在场域所处的位置以及占有资本的种类和数量,采取了不同的争斗策略,共同奠定了这一时期哈佛大学的招生格局,并对日后的招生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在卡拉贝尔的过程—事件分析基础上,以结构—制度分析完善,运用新制度主义的理论和方法,重新审视这段历史,对于优化当前我国招生制度、推进教育公平具有借鉴意义。
根据迪马吉奥(Paul J.DiMaggio)和鲍威尔(Walter W.Powell)的观点:“‘组织场域’一词,是指那些由组织建构的、在总体上获得认可的一种制度生活领域,这些组织包括关键的供应者、资源和产品消费者、规制机构以及提供类似服务或产品的其他组织。”[3]70把组织场域作为一种分析单位的优点是,它使我们不只是简单地注意竞争性的组织,也不只是简单地注意那种实际上相互影响的组织间网络,它使我们还要注意相关行动者的整体性。“通过注意这三个方面,场域思想同时抓住了组织之间的连通性(connectness)和结构等同(structural equivalence)这两个重要方面。”[3]70传统组织研究强调同一领域中运行的一群组织,而衡量组织是否属于同一领域的指标,就是它们所提供的服务是否具有相似性。与之相对,场域概念除了这一焦点组织群体外,还加上了其他与焦点组织不同但对其绩效具有重要影响的组织,包括交易伙伴、竞争者、资金来源组织和规制者等。就哈佛大学招生制度而言,场域的概念要求不仅仅关注哈佛大学校长、招生委员会、教师以及各类学生等大学组织的内部行动者,还要将视野拓宽到哈佛大学所处的特定历史时代中,关注当时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诸多方面的状况,从而研究“各种层次上运行的各种因素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以及对利益结果的影响”[4]222。从总体上看,20世纪早期对犹太人的排斥是哈佛在招生中出台反犹政策的制度环境,美国其他顶尖私立大学的经验为其改革提供了样板,促进了高校间组织同形的形成。
制度环境(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即一个组织所处的法律制度、文化期待、社会规范和观念制度等为人们“广为接受”(taken-for-granted)的社会事实。[5]72这里的“制度”不仅仅指正式化的明文规则,还包括(甚至更强调)非正式的传统文化和生活习俗。反犹主义(anti-semitism)指一切厌恶、憎恨、排斥、仇视犹太人的思想和行为,“这是人类历史上有过的所有仇恨中持续时间最长、散布范围最广、后果结局最惨的一种以一个民族为对象的仇恨”[6]118。反犹主义有其深厚的历史文化根源,在欧洲基督教世界,从古到今一直存在。古代基督教与犹太教的神学冲突为整个欧洲的各种反犹主义奠定了文化传统和社会基础,中世纪以后欧洲社会与犹太人日益严重的经济纠葛,犹太人与欧洲社会隔膜的加强又加剧了二者的矛盾;近代以来流行的种族主义观念、民族主义思想则使反犹主义发展到现代政治的高度。[7]7919世纪下半叶欧洲反犹主义的重新兴起催生了犹太复国主义运动①犹太复国主义(Zionism,又称锡安主义),专指犹太民族的复国还乡思想。它是19世纪中后期在欧洲犹太人中形成的一种社会思潮,后发展成一种世界性的政治运动。参见薛永生、王耀明《路易斯·布兰代斯与美国犹太复国主义运动的勃兴》,《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1881年的俄国反犹大屠杀、1894年的法国“德雷福斯事件”②“德雷福斯事件”指1894年法国犹太籍军官德雷福斯(Alfred Dreyfus)被诬陷犯有叛国罪,被判处终身流放。调查结果显示德雷福斯被诬陷误判,但法国政府却拒绝承认错误。法国右翼势力掀起反对犹太人的运动,法国左翼组织开展运动支持德雷福斯无罪,最终左派取得胜利,1906年德雷福斯无罪释放。参见文军、林茂《知识分子:一个概念的社会学考评——基于“德雷福斯事件”的话语权分析》,《学术月刊》2018年第7期。德雷福斯事件引发的影响远超事件本身,它掀起了反犹浪潮,与此同时,犹太复国主义势力在欧洲犹太人中迅速崛起。使犹太人中的一些有识人士开始认识到同化解决不了问题,犹太人需要建立自己的国家和民族家园,犹太复国主义思想开始萌生。[8]113在上述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反犹主义成为20世纪前期世界历史的“大势所趋”,构成哈佛置身其中、无法逃避的制度环境。
虽然美国从起源上就是一个移民国家,而且在接纳外国移民上与欧洲大陆相比较为“大气”,但在20世纪早期却仍然卷入了反犹浪潮。1880—1920年间,美国经历了一次前所未有的移民浪潮的冲击,大约共有2 300万移民迁入,其中1 700万人从纽约港登陆。在此40年间,犹太人是美国的第二大外来移民群体,在数量上仅次于意大利移民。推动东欧犹太人迁往美国的直接原因是俄国及其周边地区自19世纪80年代开始的对犹太人的集体迫害,但是更深层的原因则是持续几百年的反犹政策给犹太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的困境。[9]49实际上,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前10年,美国人就已经开始关注前所未有的移民潮,本土主义情结让美国人开始对盎格鲁—撒克逊背景之外的所有人都投以怀疑的目光。1917年2月,国会通过了《1917年移民法案》(Immigration Act of 1917),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部明文规定需要对移民加以限制的法案。在所有的移民中,来自东欧的犹太人是最受排挤的群体之一。1918年春天,新英格兰院长联合会召开会议讨论“犹太人问题”,体现了日益高涨的反犹太情绪。在此期间哈佛招生制度环境的变化主要体现为从文化领域到政治领域的发展路径。
首先,从文化上对犹太人的排斥。早在1913年,哥伦比亚大学的董事帕森斯(William Barclay Parsons,他较早时期就主张限制精英私立大学中的犹太学生人数)评论犹太人“是移民中最坏的那一类”,认为“他们的品性一如既往地坏,他们知道在过去两千多年的时间里他们一直备受歧视,因此,他们一直寻求办法为自己和自己的人争取特权”[10]138。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科学种族主义”的出现,人们对犹太人的敌意有增无减。科学种族主义试图从基因的角度论证新移民的卑微和下贱,从而为移民限制提供貌似科学的依据。在其诸多的分支理论中,种族反犹主义是其一,该理论认定犹太人是典型下等的、无法同化的种族。科学种族主义者的代表格兰特(Madison Grant)出版了极具影响力的著作《伟大种族的消失》(The Passing of the Great Race),提醒美国人注意来自东欧和南欧的大量移民的威胁。格兰特的反犹主义情结有着强有力的文化内驱力,他认为“纽约市的老移民正被蜂拥而至的波兰犹太人驱逐”,犹太人带来了种族混杂的危险,犹太人正污染美国人,“美国将会日益感受到这样一个现实:身材矮小、精神古怪、自私自利的波兰犹太人正对这个国家纯洁的本质造成伤害”。[11]16-18在美国白人新教徒贵族精英们看来,“即便是刚出茅庐、浑身犹太味、满嘴犹太话的犹太阿猫阿狗”也比“纯种的美国人更精明、更有精力、更有自由”,犹太人是“暴发户”“资本家”的同义词,“犹太的”与“贪婪地”“物质至上的”亦属同义。[12]40-41
其次,从政治上对犹太人的排斥。在文化和学术研究上已然做好准备,经济和政治上的条件也渐趋成熟。随着在文化上成功实现对犹太人的污名化,下一步的重点是通过移民法来限制那些“不受欢迎”的民族。20世纪20年代末,美国正经受高失业率所带来的阵痛,普通美国人认为移民给美国人的生活方式带来了严重的威胁。在一份由国务院给白宫移民委员会(House Immigration Commitee)的声明中,官员们这样说道:美国人正受到犹太人的侵袭。犹太人“变态地团结”又“难以同化”,他们“肮脏,生活方式一点也不美国化,还危险”。[13]3091921年1月11日,参议院移民委员会上所发表的另一份声明则更加露骨:哈佛大学1902届校友、曾效力陆军军事情报处(Military Intelligence Division,MID)的特雷弗(John B.Trevor)将纽约市的某些地带标为红色街区,他声称这些街区有高级别的激进运动,这表明它们被“俄罗斯犹太人占领了”。[14]123-129在紧张的气氛中,美国国会和参议院以压倒性的优势通过了针对移民的法案,要对欧洲移民施加第一次严厉的数量上的限制,规定将移民数额限制为1910年在美国的各个外国出生集团人数的3%。该项法案最终在1921年5月19日由哈定(Warren Gamaliel Harding)总统签署生效。在对“非北欧”移民进行限制这件事上,如果说1917年的移民法是失败的,1921年通过的移民法则是非常成功的。到了1923年,来自东欧和南欧的移民已经从513人、813人分别降至151人、491人。从占全世界移民的比例来说,该群体的移民数从几乎占了世界移民总数的2/3下降到了勉强超过1/4。[15]103-104移民法实施后,来美国的包括犹太人在内的移民迅速减少。在排外主义盛行的年代,反犹主义在美国高校生源问题上也有反映。20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这种限制各族裔生源比例的做法在美国高校广为流行。[16]14
与社会上的文化和政治场域相伴生的,是大学场域内部各高校对犹太人看法的变化,它导致了大学之间组织同形的出现。“同形”(isomorphism)这个概念最能体现组织同质化过程的实质。一个组织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其他组织的存在,组织之间除了为资源和消费者而竞争以外,还要为政治权力、制度合法性而竞争,以获得社会和经济的合法性。[17]265正当全美酝酿着要对犹太人移民加以限制时,哈佛大学、耶鲁大学和普林斯顿大学三巨头也开始遭遇自己的“犹太人问题”。在当时,哈佛大学很快就要成为全美犹太人第四多的高校。艾略特校长奠定了哈佛大学多元包容的基本格调,人们一直认为哈佛大学要比耶鲁大学和普林斯顿大学更为开放和民主,但此时的哈佛大学却似乎缺少抵抗“犹太人入侵”的力量。到1918年时,当新英格兰的院长联合会决定对该问题进行讨论时,哈佛大学的新生人口中犹太学生数已近20%。在当时,这一比例冠绝三巨头:耶鲁大学的犹太新生比例仅为该数字的1/3,普林斯顿则仅为该数字的1/6。[18]96-182对于那些有相当一部分学生是犹太人的高校而言,哥伦比亚大学是个典型的“反面教材”。它的经验证明:如果不能处理好犹太人问题,“WASP的大迁徙”①WASP是英文White Anglo-Saxon Protestant的简写,指的是美国白人新教徒,又称“白人盎格鲁—撒克逊新教徒”,他们是盎格鲁—撒克逊新教徒裔的、富裕的、有广泛政治经济人脉的上流社会美国人。“WASP的大迁徙”指的是上层新教徒在面对地位低下的种族团体来袭时放弃某类型机构(例如大学、俱乐部、邻里,或者旅游景点)的现象。(卡拉贝尔《被选中的:哈佛、耶鲁和普林斯顿的入学标准秘史》,谢爱磊、周晟、柳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26页。将是它们不得不面临的现实威胁。哈佛大学校长洛厄尔和哥伦比亚大学本科生学院的院长凯佩尔(Frederick P.Keppel)公开表达了对所在大学中“犹太学生问题”的担忧。他们所害怕的问题是,这样的不平衡状况可能会让传统白人新教家庭的申请者望而却步。于是,他们开始同时在公开和隐蔽的方面实行招生配额的办法。[19]190-191
不同于行动迟缓的哥伦比亚大学,耶鲁大学在处理招生上的“犹太人问题”方面提供了成功样板。早在1921年到1922年之际,耶鲁就开始讨论应当如何应对不断增长的犹太学生。耶鲁大学管理层在公众视线之外小心翼翼地推进招生制度改革,最终在1923年1月19日进行了投票,对限制新生规模的提议给予了非正式的支持。[18]151不到1个月,耶鲁公司正式投票决定将耶鲁大学的新生规模控制在850人。[20]54到1924年,耶鲁大学在招生中采用了直接的配额政策。①实际上,早在两年前,耶鲁董事会教育政策委员会所留下的一份会议记录上,就早已定下了犹太学生比例应控制在10%以下的目标。在招生中加入“个性和品性”等主观标准,有效地阻击了犹太人的“入侵”。1924年秋,耶鲁大学的新生中犹太人的数量降至88人,而此前一年这一数字为115人,88人恰巧占新生总人数的10%。后来,尽管犹太学生的数量在逐年递增,但是等到其重回到1923年的水平,却已经是四十多年之后的事情了。[20]320-321
普林斯顿大学面临的问题有所不同,但却在制度同形的逻辑下采取了与其他几所著名大学大体一致的招生政策,而且普林斯顿大学是三巨头中第一个对犹太学生的数量加以限制的高校。早在1904年,普林斯顿大学还只有数量很少的犹太学生时,校长威尔逊(Thomas Woodrow Wilson,1902—1910年任校长)就建议将本科生的规模限定在2 000左右,这样他们就能在保持本科生群体“同质性”的同时,提供给他们最好的教育。[21]683不同于哈佛和耶鲁,一战后普林斯顿大学的飞速扩展并没有导致其学生人数的多元化,不断上升的学生数似乎不是普林斯顿限制新生数量背后的驱动力,与现实利益争夺相比,传统文化冲突在这里发挥着更为重要的影响。限制本身意味着需要新的选拔政策。1922年1月,教师委员会和董事会先后通过了限制本科生入学规模特别委员会的报告,这份报告给予招生委员会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明确规定“在决定录取这件事上,学校首要考虑的应当是学术水平和品性”。[21]693-696这样,普林斯顿大学就变成了三巨头中第一个在录取的核心过程中加入极大任意性因素的高校,这项有标志意义的创新很快就被耶鲁大学和哈佛大学借鉴。尽管普林斯顿大学越来越需要有质量的申请者,但是那些数量极少但学业成绩突出的犹太申请者却被排斥在外。1931年,普林斯顿大学录取了当年80%的申请者,却只录取了28位犹太申请者中的5位,在此前的1924年(也就是实施配额限制的第一年)27位犹太申请者当中还有13位被录取。[21]7161935年申请普林斯顿大学的58位犹太人中,只有12位被最终录取,录取率为21%,而当年普林斯顿大学总录取率是 69%。[18]196-197
组织同形之所以出现,是因为非优化的组织形式被淘汰,或者是因为组织决策者学会了对环境的适当反应并相应地调整自己的行为。[22]929-964在组织同形的过程中,哈佛大学采取了一系列对环境的适当反应并付之以行动,耶鲁大学和普林斯顿大学对哈佛大学的影响至少包括以下两点:第一,实行配额制;第二,在招生标准中加大主观性要素的比重,赋予招生委员会以更大的自主权。对于第一点,由于哈佛大学后来大张旗鼓地在公众的争议声中推行限制政策而最终失败;对于第二点,哈佛大学很快便能运用自如并取得了成功。这种成功主要基于学业资本与品位资本的划分(它们是大学场域中文化资本的两种主要形式),并侧重于招生过程中对品位资本的运作得以完成的。
合法性机制的基本思想是:社会的法律制度、文化期待、观念制度成为人们广为接受的社会事实,具有强大的约束力量,规范着人们的行为。[5]74反犹主义之所以根深蒂固,离不开西方传统文化赋予的合法性解释。基督教反犹主义的传统经过美国第一次反犹主义高潮的大肆渲染和强化,成为美国根深蒂固的社会观念,为美国20世纪30年代再度爆发的反犹主义高潮打下了广泛的社会基础。[23]46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而言,针对犹太人出台的选择性招生政策背后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是在已有的新教徒和激增的犹太人群之间存在的地位之争。在许多人眼里,大学应该是“在一个历史时刻与新教徒的上层阶级的观点和利益紧密相连的一个组织,这些上流阶级的群体能够自愿提供代表这个机构的利益的服务,并热心地信奉它的最根本的目标”。[24]130然而在20世纪前期的哈佛大学,越来越多的犹太人开始出现在校园中,这些“外来入侵者”试图从哈佛大学这个大锅里“分一杯羹”,这意味着哈佛大学最期望吸收的新教上层和中上层人士被部分地排除在校园之外。哈佛大学陷入矛盾境地:一边是坚持学术至上追求真理,一边是保障新教徒精英们的利益;前者是哈佛一直强调的灵魂和精神,后者则直接关系到哈佛大学的现实生存和发展。①这种区分从形式上看有些类似于布鲁贝克(John S.Brubacher)在《高等教育哲学》(On the Philosophy of Higher Education)中划分的大学确立合法性地位的两种途径:以认识论为基础的途径和以政治论为基础的途径。(参见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王承绪、郑继伟、张维平译,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页)但是,正如后面要提到的,反犹主义在美国从未成为一项官方政策,它不具备政治上的合法性,至少从名义上而言是如此,充其量可以归入“潜规则”之类。鉴于此,可以说这种类比值得商榷,需要慎用。从现实意义上说,支配教育系统的林林总总选择的不是理性而是利益,也就是布尔迪厄提醒人们注意的:“这里涉及的不是一个理性主体有意识的选择,而是事关一场具有‘实际意义’的投资交易”[25]241。在20世纪前期的哈佛大学,只有新教精英子女才是能“付费的顾客”,只有他们才能给学校营造一种绅士气质,也只有他们才能成为未来商业和政府部门的领袖(自然也是将来慷慨的捐赠者)。然而,如果赤裸裸地维护精英的特权,则会动摇哈佛的合法性根基。到20世纪初,哈佛大学已真正地变成了一所多元化的学校,变成了一个不同思想的汇聚之地,正是学生背景的多元化成就了这样的哈佛大学。在理想与现实之间,如何协调宣称的目标与实际的目标两者的关系,这需要发挥“教学机构的深刻的二重性”的作用,因为“它们常常以‘现代性’和合理性的外表来掩盖的那些通常与最陈腐的社会联系在一起的社会机制所能产生的效能”。[25]672作为两种不同文化资本形式,“学业资本”和“品位资本”分别是以学业(学术、学问)为基础的文化资本和以品位(格调、情趣)为基础的文化资本,[26]13它们在文化资本发挥其社会炼金术作用上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同时为反犹主义的反对者和支持者提供了合法性依据(争斗的武器)。
在研究文化资本时,布尔迪厄区分了文化资本的3种形式:1.具体状态,以精神和身体的持久“性情”的形式;2.客观状态,以文化商品的形式(图片、书籍、词典、工具、机器等等);3.体制状态,以一种客观化的形式,这一形式必须被区别对待。[27]192-193学业资本是与品位资本相对应的一种文化资本,它同样也可能具有上述3种形式。具体而言,犹太人众所周知的“勤奋刻苦”“学习能力强”体现的就是具体的状态——当然,从反面来说也可以用“精明会算计”或者“书呆子气”来形容;学业资本的客观化状态体现在犹太学生的成绩单以及犹太人的各类文化作品之中;至于体制化状态的学业资本,最明显的证明就是人们津津乐道的诺贝尔奖对犹太人的青睐,以至于“犹太人”本身就已经成为一种象征符号。与品位资本相比,学业资本的评价标准更加客观,如果说品位资本与人们常说的情商关系更为密切,那么学业资本则更加重视智商的发展;进一步说,在涉及招生标准时,学业资本往往可以通过学习成绩(尤其是知识和技能)体现出来,而关注综合素质(尤其是情感、态度和价值观)则会更加重视品位资本。
为了使决策依据更加客观全面,哈佛成立了一个关于修订入学招生办法的特别委员会,下设4个分委员会,其中一个分委员会负责收集哈佛大学犹太学生信息。经过一系列细致繁杂的数据统计分析,该分委员会对哈佛大学从1900年到1922年入学的所有学生的背景进行了调查。对于那些担心哈佛大学的犹太裔学生日益增多的人而言,这份研究提供了有说服力的证据。1900年哈佛大学的新生中犹太裔学生还仅为7%,但是此后一段时间,这一数字一直增长,到了1909年已经上涨到了10%,1915年则涨为15%,1922年时已经升到21.5%。[28]3-8不过这个研究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犹太学生数目的上涨为哈佛大学带来了学术方面的问题。原来依据考试分数来录取学生的招生体系除了简单且透明外,与哈佛大学的历史传统也是颇为一致的——这一做法也与当时世界上顶尖大学的做法相同。不过,这样的体系并不能够解决学校所面临的“犹太人问题”,反而使这一问题日趋严重。对一贯表现出较高学术水准的犹太申请者而言,提高入学门槛的做法只会导致他们数量的提升而非减少。研究结果表明,犹太学生的学业成就要远远高于他们的非犹太同学。在那些被记录为学业成就不令人满意的学生中,只有极小部分是犹太裔学生(15%的犹太裔学生学业成就不良,37%的非犹太学生学业成就不良),而最后的毕业生中,以优秀等级毕业的犹太学生比例也要高于非犹太学生(28%∶15%)。[28]28-29假如哈佛大学要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的话,可能的建议则是要提高犹太学生比例。
然而,新教精英们的文化理念与当时在美国不断增长的犹太人口的理念差距甚远。不仅如此,在这场校园的争斗中,通过重新定义“才能”一词,新教精英们招生理念的制度化伤害了犹太人的利益。在哈佛大学,当反犹主义者的立场为公众所知时,犹太人对它予以强烈的抵制:他们捍卫自己的价值观和利益,并争取维护原来的入学政策。犹太人还表明立场,认为只要录取依然是建立在单纯的学术标准(学业资本)之上,他们就并不反对对入学人数加以限制的行为。已经退休的老校长艾略特和他曾经的校长秘书格林(Jerome D.Greene)虽然不是犹太人,但却旗帜鲜明地站在反犹主义的对立面。格林不仅是艾略特的信徒,还是校监委员会里极具影响力的一位人士。在这两位重量级人物的支持下,反犹主义的反对者积极地采取行动争取维护原来的政策,他们坚信这样的政策保留住了哈佛大学最好的传统,根植了这个国家最高尚的理想。然而以洛厄尔为代表的反犹主义者们并没有轻易放弃自己的主张,相反,他们从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中寻找有利因素,并利用职位优势推动校园内部权力格局的变化,最终诞生了新的招生制度。
假如不存在所谓的“犹太人问题”,传统的招生体系可能还会一直被沿用下去。要通过入学考试来减少犹太学生数是几乎不可能的事,还得考虑其他标准。哈佛大学的直接目标是减少犹太人的数量。换言之,此时哈佛大学的问题并不是有太多的学生,也不是选拔政策和方法有什么问题,而是结果的问题:这套体系带来了太多的犹太人。新教上层人士不仅担心犹太人会在经济地位上最终超越他们,他们甚至没有自信会在面对面的学术竞争中赢过犹太人。为了扭转这样的趋势,他们必须在学业资本之外寻找途径:将品位资本引入招生标准之中。
新教精英们的心态是矛盾的:一方面,他们担心犹太人在商业和高等教育领域所获得的成功——实际上这种担心经常是言过其实的;另一方面,对于自己在其他重要领域的高人一等,他们又显得非常自信。关于后者,主要通过品位资本获得相关证据。品位资本属于文化资本,它同样具有文化资本的3种形态,但在哈佛大学招生制度中,更多地强调文化资本的“具体状态”,关注的是“具体化、实体化的过程”。这种具体化的资本“是转换成为个人的组成部分的外部财富,是转换成习性的外部财富”,它“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在不同的阶段中通过社会和社会中的阶级来获得”,并进而通过其“合法的能力”掩盖社会中不同阶级、阶层、群体之间的不平等。[27]194-196
20世纪前期对犹太人的品位资本的污名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犹太人体能差劲。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即便是那些对犹太人有稍许同情心的人,也普遍认为犹太人身体羸弱,例如罗斯福(Theodore Roosevelt)就说:“大量的犹太人口,尤其是从俄罗斯和波兰来的移民,体力上比较弱,还没有从长达数个世纪的压迫和流放中恢复过来”[29]125。因此,如果能够在录取学生时将身体和精神的健康作为标准的话,犹太人就会相形见绌了。第二,犹太人缺乏“阳刚气质”。犹太移民所身处的时代,正好是传统上重视学术成就、由学习能力而非运动技艺定义阳刚气质的时代。在这个时期,犹太人显然对何谓男人有着与上层新教徒完全不一样的定义。在后者看来,犹太人太过书生气,缺乏典型的“阳刚的”美国人所具有的那种力量、挺拔与坦率。比较起来,犹太人(尤其是犹太移民)“鬼鬼祟祟,勾腰驼背,总如惊弓之鸟”。总之,犹太人缺乏用武力来捍卫美国的“胆量”——这是这个时期“阳刚”应有的典型含义。[30]167第三,犹太人在道德上存在缺陷。在当时的社会大环境下,即便是像艾略特这样的犹太移民的保卫者,也相信犹太人有很多“不受欢迎的品质”,例如:“孱弱、矮小、发育不良且在精神上又过度紧张”,“卑躬屈膝,不容易独立;只知顺从,不知反抗”。尽管基督徒认为“那些有教养的、接受过教育、且有公共意识的犹太人是……令人满意的朋友、邻里,那些粗鲁、没教养、爱炫耀的犹太人却是自由制度下令人反感的产物,那些新富尤其如此”。他们认为这些品质的根源在于“犹太人流落在欧洲和亚洲大陆期间所受的长达世纪之久的迫害”,在美国自由的氛围中犹太人将可以摆脱掉扎根于其历史中的不良品质并且成为完全的美国人。[31]149-151
在反犹主义者看来,犹太人的“品性”和伦理标准有很多缺陷,这经常导致他们“因为有有违道德的行为而受到处罚”;更重要的是,犹太人是不可同化的——这是与艾略特们的根本区别。在教师们开始讨论配额问题之前,洛厄尔就启动了自己的调查。在收到关于哈佛大学的犹太学生和非犹太学生的违纪行为的初步报告之后,他回复校长办公室:“你们基本上违背了我的意思,有人告诉我去年14个作弊和因此事说谎的学生中间,有13个都是犹太人。现在你们调查出来他们中间的12个,说这12个中间只有5个是犹太学生。马上给我再弄6个出来!”[18]60这件事情可以反映出反犹主义者对于犹太学生深深的偏见和敌意。更重要的是,特别委员会的数据调査报告为他们提供了足够的口实。在调查时间内,委员们发现,有4.7%的犹太学生受到过“惩罚”,非犹太学生被惩罚过的却只有3%。报告说,与非犹太学生比较起来,尽管犹太学生较少酗酒(0.1%∶0.5%),他们却更容易做些“不诚实”的事情(3.7%∶2.0%)。这些发现也许能够反映两个群体的学生在某些行为上的差异,但是它们反映出的也极有可能是另外一个现实:哈佛大学的管理人员对犹太学生持歧视性态度。这份报告还有一个较少被人提及的发现:在被处罚的学生中,有25%的犹太学生被开除出校,而非犹太学生中却只有11%有此待遇。[28]39-45在报告的最后是,在写给洛厄尔校长的封面提要中,委员会是这样描述犹太学生的:“从道德上来说,他们看起来更容易不诚实,更容易有性行为,不过,却不太酗酒”。[18]85从品位资本入手对犹太人进行污名化,效果是显著的。因为品位资本是一种“象征性神化”,它能够产生极其真实的效应,其主要作用机制是将已经差异化了的人从文化上进一步区分开来。就像人们所看到的那样,神化主要是通过在大面积的投资中收获当选者(根据“是贵族就得行为高尚”的原则)来推动它的特殊实践,正是这些特殊实践使差异不断得以强化。[25]257品位资本的差异为哈佛大学招生中的反犹政策提供了合法性依据,在限额制改革失败之后,主观性评价因素被引入招生标准,并迅速在反犹过程中发挥显著作用。
考察反犹主义在美国的发展史及特征,可以发现不同于欧洲国家,“新大陆”从未发生过针对犹太人的屠杀,从未有过体制化的反犹主义,反犹主义从未成为一项官方政策。[32]217从这个意义上讲,虽然学者们仍然用“反犹主义”一词来描述美国针对犹太人的偏见和歧视,但这种反犹主义已经有了“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16]9在这种背景下,政治斗争被文化争斗所替代,权力争夺成为一种隐性的存在悄悄发生着作用。在“政治正确”的前提下,围绕“犹太人问题”而展开的哈佛大学招生场域的权力争斗十分复杂。在持温和观点的人看来,最好的办法是制定一条看起来用意不是那么明显的规则,给招生委员会一定的权力,可以依据犹太人的某些特征(品位资本上的缺陷)来拒绝他们,不过表面上要看起来是因为这些犹太人在某些方面表现得不太优秀。不过,对反犹主义者而言,最重要的是哈佛大学必须明白限制犹太人入学的必要性,不要认为它真的是据某些品质来甄别申请者,甚至对犹太人和非犹太人一视同仁。更重要的是,在现代社会,权力不再通过个人甚至也不再通过某些特殊机构来体现,因此权力变成了与权力场域的结构共外延的存在;只有在通过真正的有机连带关系联合起来的各种场域和各种权力的整体中,这种权力才能够得到实现和表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些场域和权力既彼此不同,又是相互独立的。就哈佛大学招生场域的本质而言,这种权力使用是以看不见的匿名方式,通过“机制”完成的,比如说,确保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的再生产机制;也可以说,权力使用是通过行动者和机构网的那些表面看来混乱不堪,实际上却具有一定结构的行动和反应完成的,而且行动者和机构都置身于周期越来越长、越来越复杂的合法交换的循环中,他们彼此之间既相互竞争,又相互补充。[25]692-693考察围绕“犹太人问题”而展开的哈佛大学招生场域的权力争斗,大致可以从反对者和赞同者两个方面进行,其中的每一个方面又都涉及两个基本问题:形成怎样的支配同盟和采取哪些争斗策略。
“权力只能通过在某个给定的关系里的行动者的交换中表现出来。”[33]52场域中的权力关系往往通过支配同盟体现出来。组织中存在各种同盟,它们是追逐相同利益的人形成的利益团体。每个利益团体都努力向更大的系统施加他们的偏好,但在通常情况下,没有任何团体能够使组织完全接受它们的目标。这样,团体成员就会在与自己目标相容的其他团体中寻找同盟者,同那些与自己利益不同但其参与不可缺少的团体进行谈判。[34]27-32反犹运动并非一帆风顺,相反,它一经提出就激起一阵暴风雨,促使反对力量支配同盟的形成。哈佛大学1910届校友、知名作家李普曼(Walter Lippmann)在给《纽约世界报》(New York World)撰写的一篇社论中写道:哈佛的“上层,其思想正在变化……在正直的、拥有新英格兰民主自由精神的老校长艾略特曾经所在的位子,现在有个人,他正丢弃哈佛——这个美国人生活的精神中心——伟大的精神传统”。[35]195艾略特校长多元开放的治校理念成为强大的思想武器。波士顿市长珂利(James Michael Curley)说:“今天被限制的是犹太人,明天就是意大利人,然后就是西班牙人、波兰人,不久的将来就是爱尔兰人。”美国劳工联盟主席冈珀斯(Samuel Gompers)也明确表示了反对态度。马萨诸塞州长考克斯(Channing Harris Cox)还制定了一个立法委员会,调查哈佛大学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宪法中关于机会平等的基本条例。[21]357-358与校园外反犹主义反对力量相呼应,哈佛大学内的反对力量也开始聚集起来并发出声音。对于特别委员会内外的所有犹太人而言,对付反犹主义的最好办法就是团结一致。不过他们所取得的暂时性胜利,倘若得不到哈佛那些知名新教校友支持,也必然不能长久。对他们而言,最有分量的支持者当属艾略特和格林。在哈佛为洛厄尔的提案展开激烈争论的日子里,他们密切联系,为彼此共通的信念——洛厄尔违反了哈佛大学最根本的教义——而并肩战斗。[18]88与此同时,还有来自“群众”的支持: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特别委员会就“犹太人问题”访谈了80个有代表性的希伯来人。尽管这些人想法多样,但几乎所有人都对种族配额的体系设计表示了强烈反对。
犹太人在学业资本上的优势毋庸置疑,争论主要集中在品位资本方面,特别委员会报告中关于学生参加课外和社会活动的内容引起人们的关注。在坚持反犹立场的人们看来,犹太学生要比他们的同学更少“为哈佛大学做出贡献”,特别委员会的报告也指出犹太学生的确更少参与哈佛大学的非学术活动。在20世纪20年代,该运动在大学文化中占据了中心地位,但是非犹太学生参与运动的比例要比犹太学生高1倍(48%∶25%)。在竞技场之外,差距更为明显,非犹太学生参与的比例为33%,而犹太学生仅为11%。[28]48-57不过这些数字也极有可能存在误导。犹太学生较少参与课外活动,极有可能是因为,他们中走读生比例比较高,而正是走读生较少参与这些活动。1912—1921年,有8个年份的统计都表明,哈佛大学犹太走读生的比例高达40%,在1915年,这一比例甚至达到49.5%(1920年最低,为29.1%)。这一比例是非犹太走读生比例的近两倍,在不少年份甚至是3倍。[28]77-79也还有另外一种解释,犹太学生之所以较少地参与课外活动是因为他们感受到了非犹太学生的排挤与敌意:“非犹太人的社交态度很可能是犹太学生有限参与课外活动和被排挤的原因”。[18]101实际上,委员会关于课外活动的发现恰好充分说明,在哈佛大学本科生中反犹主义情绪潮流汹涌,犹太学生与非犹太学生之间存在着一条鲜明的社会性裂痕。调查发现,只有3.6%的犹太学生属于某个俱乐部(除犹太人兄弟会外),相比之下,非犹太学生参与俱乐部活动的比例高达58.6%。[28]61值得注意的是,从1912年到1918年的7届学生中,没有一个犹太学生被选入如下5个权威的俱乐部中的任何一个:坡斯廉(Porcellian)、A.D、飞翔(Fly)、斯皮(Spee)以及德尔菲(Delph)。只有少数犹太人成功进入了排名较低的俱乐部,包括猫头鹰(Owl)、社团组织(DU)、凤凰(Phoenix)以及易洛魁(Iroquois)。[36]300哈佛大学社会系统最顶尖的部分对犹太学生的社会性排斥恰恰证明在该校犹太人的身份——无论背景如何,教育程度怎样,个人行为如何——是一项严重的负资产。
以艾略特为代表的支配同盟具有强大的力量,他们关于不同学生品位资本差异的解读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对犹太人的进一步污名化,引发人们反思招生政策和隔离现状的合法性。1923年4月7日,特别委员会的最终报告出炉。这份报告否定了洛厄尔提议的犹太人配额方案,明确表示反对“专断地对被录取学生数量进行限制”,并特别指出:“假如的确要缩减新生的规模的话,最好也要通过提高录取标准的形式来达到目的”。①1923年4月7日,特别委员会的最终报告出炉。这份报告否定了洛厄尔提议的犹太人配额方案,明确表示反对“专断地对被录取的学生数量进行限制”,并特别指出:“假如的确要缩减新生的规模的话,最好也要通过提高录取标准的形式来达到目的”。哈佛大学在反对限额的权力争斗中取得了阶段性胜利,开放包容的精神得到了捍卫。
社会环境的变化导致了反犹主义的反对者和支持者之间力量的此消彼长,历史发展的曲折反复是一种常态。自美国建国之日起就起起伏伏的本土主义思潮在1924年开始呈现澎湃之势,反犹主义的支配同盟在不断壮大。在影响甚广的《美国知识分子研究》(A Study of American Intelligence)中,普林斯顿大学的教授布里格姆(Carl Brigham)声称,犹太人与他们的奴隶邻居有着差不多的“脑袋、体型与肤色”,“犹太人在智力上原来并不优秀”。美国人要想提升自己的平均智力水平,就不但要采取更加严格的具有选拔性的移民政策,还要“劝阻人们不要反对对现在的移民施加严厉的人口政策”。[37]189-210此时支持对移民加以限制的阵容已经非常强大,他们中既有3K党这样极端的种族主义者,也有像移民限制联盟这样的绅士阶层,还有披上了知识分子和科学家为他们准备的合法外衣的本土主义者。与校园外的支配同盟相呼应的,是哈佛大学内部反犹势力的集结。即使计划再好,假如人事没处理好,一切都可能白费。招生委员会最终有权决定录取谁,洛厄尔为了让它与自己的想法一致,为招生委员会任命了两位新成员:默多克(Kenneth B.Murdock)与沃德(Robert Decourcy Ward)。沃德的任命,意义尤为重大:他是移民限制联盟的发起人之一,还参加了1924年移民限制法的国会听证。这样,从1925年到1926年招生委员会一共有7位成员,他们中的4位曾经在1922年给哈佛大学生物化学学科的教授亨德森(Lawrence Joseph Henderson)的反犹动议①1922年6月2日,亨德森向哈佛大学教师委员会提交了一项动议:暂停特别委员会的报告,让招生委员会将犹太学生的比例维持在现有水平。这实际上意味着对犹太学生施加配额限制。教师委员会以64:41的投票结果否决了亨德森的动议。亨德森曾提到许多“新俄罗斯或波兰犹太学生”,认为他们“道德低下,令人反感”。投过赞同票,剩下的几个人当时也没有投票反对亨德森。在此前的申请人筛选委员会中,还有3位犹太成员,而现在,新的委员会里一个犹太人都没有了。
支配同盟建立之后,就是新的游戏规则的出台。尽管布里格姆对犹太人的智力提出了质疑,但哈佛大学招生中犹太人在客观分数(学业资本)上的优势无法改变,而明显的限额制又被实践证明无法实施,于是代之以模棱两可的包装,在招生中引入主观标准,增加品质、气质、综合素质等品位资本的权重,从而达到反犹目的。1926年1月11日,数量限制特别委员会的报告在校监事会上获得通过。校监会同意每年招生1 000人的限额提议,还同意“招生委员会有权决定在选拔不同学校的前1/7的学生时,要采用何种标准”,这实际上让它们有权对那些有大量犹太学生的学校加以限制。同样重要的是,校监会还决定性地表示反对只依据学术标准来招生的做法,认为“提升入学水准只让那些最优秀学生入学的做法不太容易操作、不可行”。校监会宣称“标准不宜过高,这样对那些智力中等但勤勉上进的学生不好”。②校监会同意每年招生1 000人的限额提议,还同意“招生委员会有权决定,在选拔不同学校的前1/7的学生时要采用何种标准”,这实际上让它们有权对那些有大量犹太学生的学校加以限制,同样重要的是,校监会还决定性地表示反对只依据学术标准来招生的做法,认为“提升入学水准只让那些最优秀学生入学的做法不太容易操作、不可行”。校监会宣称“标准不宜过高,这样对那些智力中等但勤勉上进的学生不好”。教师委员会在8天后也通过了该报告,而且还通过了决议,要改变招生办法,让入学过程变得更加主观。值得注意的是,教师还呼吁尽可能多地面试申请者,这样他们就能够收集额外的“关于品性的信息,看看学生是否真的适合在哈佛大学接受教育,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在未来他们能意识到在该校接受到的教育是最有用的”。因此,教师委员会决定,在入学申请时学生需要提交一个护照大小的照片③实际上,关于体貌研究,在社会学和人类学领域已经取得了一定进展。19世纪意大利著名的精神病学家、犯罪学家、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龙布罗梭(Cesare Lombrosr)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影响广泛而深刻。布尔迪厄认为,“肖像里表达的所有直觉之所以也能够有效支持人们追忆逝者在智力和道德方面的品质,这是因为形体常态为本能的相面术提供了一整套的征象体系,通过这些征象可以看出,某人的出身等级被认同或者不被认同的情况。”(布尔迪厄《国家精英:名牌大学与群体精神》,杨亚平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61页)在研究中,布尔迪厄曾试图在所用形容词与教师通过学生的体格外貌可能对学生产生的认识之间建立联系,但由于贴在卡片上的照片质量不好,只能放弃。。[18]109-110新政策准许学校拒绝那些学术成就突出,但被认为是“不受欢迎”的学生。它还赋予了招生主任非常大的权力,他可以录取那些背景良好但是学术成就却非常弱的学生。
20世纪前期哈佛大学招生中反犹争斗的最终结果是:“才能”这个关键词的含义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招生过程中,关注的重点从“成绩”(学业资本)转移到“品性”(品位资本)上——后者强调的是犹太人少有、但是几乎所有高层次的新教徒都有的品质。在招生标准中,学业资本让位于品位资本,而在品位资本背后深藏的则是种族之间巨大的不平等。至此,反犹主义者在哈佛大学招生中取得了阶段性胜利,并对日后哈佛大学招生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1933年洛厄尔退休时,新生班级中犹太人的比例从1925年的28%骤降到15%以下。当科南特(James Bryant Conant,1933—1953年任校长)上任时,申请进入哈佛各大学院的新生中只有12%是犹太人。尽管科南特以贤能主义(meritocratic ideology)重新定义“才能”,并尝试在学业资本与品位资本之间、反犹主义的反对者和支持者之间进行调和,但犹太学生的录取比例在1935—1941年间始终徘徊在14%—16%之间。[18]115-120直到1942年名额限制政策仍旧在发挥作用,在886名符合条件的非奖学金申请者中,“大约有100人将因为‘名额’问题而被拒之门外”。①直到1942年名额限制政策仍旧在发挥作用,在886名符合条件的非奖学金申请者中,大约有100人将因为“名额”问题而被拒之门外。这实际上是限制那些能够自付学费的犹太申请者。即使是在“二战”期间满足条件的学生(尤其是能够自己付费的学生)严重不足的时期,哈佛大学仍旧对犹太人施以名额限制。直到“二战”后民权运动兴起,弱势群体为了争取教育权利和教育机会均等,从校园争斗走向政治斗争,才使得大学招生场域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时至今日,洛厄尔校长也因为对犹太人的歧视而饱受诟病。
纵观20世纪前期哈佛大学本科招生反犹主义的发展过程可以发现,在迅速改变其招生政策方面,哈佛大学向我们演示了卡拉贝尔所称的“招生铁律”:在某套特定的选拔程序不再能够带来所期望的结果时,高校便会放弃它。[2]155从这里可以看到场域思维和“机器”思维的显著差别。布尔迪厄反对“机器”之类的提法,在他看来,这个概念是“悲观功能主义”的特洛伊木马:“机器”就是一种残酷无情的机器,它不管具体时间地点场合,只按照预定程序,努力完成某个确定目标。[1]128与之相对应,场域中的权力博弈是一个多元动态的复杂过程,我们需要关注哈佛大学招生大场域中各类行动者和机构拥有的足以在各自的小场域中占据支配性位置的特殊资本,例如反犹主义者强调的品位资本、反犹主义的反对者强调的学业资本以及洛厄尔校长掌握的社会资本、已经退休的艾略特老校长占有的文化资本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他们维护或者改变彼此之间力量关系的具体目的和做法,以及在策略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合作和对抗。能够介入这些争斗的力量以及对这些力量是进行保守性的还是破坏性的引导,都取决于人们所说的不同类别的资本之间的“交换率”(或者“转换率”),也就是说,取决于所有这些策略旨在维护或者改变的东西本身。[25]457在这里,任何机械论和还原论的思维都是缺乏解释力的。在哈佛大学漫长的历史中有很多此类实例,例如在20世纪60年代实施的赞助性行动。不过在20世纪20年代所发生的转折——从偏重客观性的标准(学业资本)转到突出主观性的标准(品位资本)——是最具历史意义的,因为此后所使用的招生体系一直被沿用至今。这些经验对于完善当前我国高考制度及人才选拔机制,尤其是在自主招生环节中坚持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协调学业表现与综合素质,兼顾公平与效率,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