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知 行
在先前对我国《民法典》相关知识的介绍中,我们曾经了解过,在法律的眼中,我们未成年人不具有或者仅具有有限的民事行为能力,在进行特定活动时,例如购买昂贵商品及与他人订立合同时,应当由父母陪同或代为操作。由此,法律将我们的父母设定为我们学习、成长道路上的“监护人”,要对我们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履行监护职责。正如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然而,现实情况总有例外。在一些家庭中,年幼的孩子可能失去了父母,抑或是父母因为特定原因无法照顾并养育子女;有些父母即使陪伴在子女身边,却没有履行父母的职责,对子女的抚养与教育不闻不问,甚至还对他们拳脚相加……在这些情况下,孩子们无法获得良好的抚养与教育,恶劣的生活环境甚至可能会对他们造成负面影响,导致他们无法获得身体与心灵的良好发展,甚至最终走向犯罪的道路。
如果放任不负责任的家长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势必会带来可怕的后果。有鉴于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在第六章“政府保护”部分专门对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要求,规定其在特定情况下承担起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保障未成年人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缺位、失位的情况下依然能够获得良好的成长环境与生活条件。
新《未保法》为国家有关部门设定了两类监护职责。其一为临时监护职责,即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短时间内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时,由国家有关部门承担短期监护责任。这主要鉴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失位”情况,在发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能妥善履行有关职责,甚至已经对子女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时,国家有关部门需要立即介入并为未成年人提供临时监护。其二为长期监护职责,即由国家有关部门直接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主要鉴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缺位”情况,即无法找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具有监护能力等情况。
根据新《未保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的情况有:
(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
(四)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五)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六)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即,在突发事件导致监护人缺失、抑或是监护人本身未能妥善履行监护责任的情况下,国家有关部门应当介入并为未成年人提供临时监护。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
根据新《未保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的情况有:
(一)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四)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即,当无法查找到父母或父母由于去世、伤残、法院判决等原因失去监护能力或丧失监护资格时,国家有关部门应当介入并为未成年人提供长期监护。此时,未成年人可能被送去有关部门开设的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待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后,也可以依法将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
与对父母监护责任的要求相同,作为监护人的国家有关部门同样也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在处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宜时,应当综合考察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抚养、教育方案。同时,在做出与被监护人利益相关的决定时,还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民政部门出面承担临时监护或者长期监护职责的,财政、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也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共同保障未成年人获得良好的生活环境与教育条件。
正如我们以往所介绍的,家永远是孩子温暖的港湾,父母抚养并教育子女的责任不仅是天性使然,更是法律的要求。能够在良好的家庭环境中生活,在父母精心的呵护下成长,无疑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有着莫大的好处。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社会中仍然有很多未成年人幼年痛失亲属,也有很多孩子会受到父母的责骂与殴打,或者发生突发事件导致监护缺失的情况出现。正是为了让每一个小朋友都能够获得良好的生活与学习条件,新《未保法》才设定了上述规定,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在出现特殊情形时挺身而出,为孩子们提供一片安宁的天地,抚养、教育他们走向成年、步入社会。希望社会中能够少出现一些丧亲悲剧与父母暴行,也祝愿所有小朋友都能够在法律保护下成长为身心健康、有所担当并对社会有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