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军成,袁野
(武汉工程大学 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随着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农村大量青年涌入城市,导致农村留守老人急剧增加,相对于城镇人口老龄化而言,农村人口老龄化形势更加严峻。“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不断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的协同发展,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强调对农村失能、部分失能的特困老人的兜底保障,积极有效地发展农村互助幸福院等互助性养老。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强调要不断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下,农村金融发展与振兴也迎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本文参考国内外关于农村养老、互助养老、农村金融与养老融合的文献资料,基于乡村合作金融与养老融合的视角,分析和总结部分地区典型村庄互助养老模式的发展情况,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下我国农村互助养老路径的优化建议。
在国外,互助养老模式更多采用的是“时间银行”的模式,通过时间货币以及个人价值的实现有效运营互助养老。Cahn&Rowe认为“时间银行”的基本理念是通过低龄老年人帮助高龄老年人或残疾老年人,对于有互助想法的老人可以通过提供服务换取时间货币去实现互助养老[1]。Lasker结合“时间银行”对医院进行深入调查后得出,“时间银行”在互助养老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安雅梦、邸腾森等认为由于时间银行的社交性,在有效利用低龄老年人资源的过程中满足了老年人的日常照料和精神层面等需求[3]。米恩广、李若青认为互助养老目前整体的实践和运行状况不佳,究其原因是因为农村互助养老资源未整合、政策不均衡等[4]。
当前各个国家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仍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同时西方国家依旧没有采用新型农村与工业相结合的模式,国外针对农村金融方面的研究较少。Estelle James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老龄化带来人口失衡,养老保障体系出现了收支不均、收入分配不公以及管理效率停滞不前等问题[5]。国内学者张细松、张晓云、刘静指出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养老金融普惠式发展能够有力地支持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然而农村养老金融在乡村地区的发展不容乐观[6]。张寒冰认为目前农村养老服务通过政府单一产品、金钱、物质的途径只能保障老人的基本日常生活,无法满足老人精神层面的需求,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参差不齐,农村金融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可以破解上述问题[7]。
目前,我国大多数专家和学者认为农村养老更依赖于家庭养老模式,子女仍然是养老的主要供给者,国外部分老人也更倾向于社区养老。结合中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家庭养老功能在逐渐弱化,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养老更是遇到了严峻的挑战,社区养老在农村尚未健全,农村老人生活供给得不到满足。国外针对农村金融的研究较少,国内学者认为养老金融普惠式发展促进了乡村振兴的发展。面对我国人口老龄化等情况,农村地区养老困难、资金困难等问题凸显,实行互助养老成为必然的选择,与金融相结合更是其最佳的优化路径。
农村老年人相对于城镇老年人,其养老需求更加旺盛。农村老年人常年地劳作使其体力严重透支,长时间药物治疗对身体的影响很大,经济支出较大。除日常生活的照料需求外,70岁及以上的农村老年人对医疗护理的需求日益迫切,这种现象与一些地区农村基层养老服务体系不健全、设施不完善、专业人员不足等因素有关。同时,农村老人失能概率随着年龄的增长也在逐年增加,失能老人也成为养老服务的焦点人群,他们除对日常照料的需求十分旺盛以外,还对医疗看护有较大的需求,然而仅靠政府提供的乡镇卫生服务远不能满足这部分老人的需求。目前,拥有城镇医保、新农保和商业险的老人对养老需求也在日益增加,然而农村居民对医疗服务的要求远高于城镇居民,其治疗费用超出了农村老人的实际经济能力。同时,大部分农村老年人无法承担昂贵的商业保险费用。因此,总体来看农村老人养老需求旺盛但难以得到满足。
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仍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一是传统家庭养老的功能不断退化。受传统思想的影响,老人更加青睐家庭照料,但随着经济社会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农村青年人大多数离开农村到城市发展,形成了农村空心化现象。外出发展青年人的收入大部分要供养子女,导致农村老年人的养老受到影响,同时,若年事高无法进行生产劳作,老年人将会陷入经济危机,传统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二是社会参与度不够。各地政府都在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但是养老院目前主要还是采取政府兜底补贴的形式,这是由于养老院的资金反馈慢、投资大、回报率低等,直接导致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养老力量不足。三是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职业年金、个人储蓄养老和商业保险等板块发展不均衡。农村老年人结合自身经济实力大部分参与的是基本养老保险,但由于国家难以填补人口老龄化增长带来的缺口,导致农村老年人的保障依旧不足。四是农村养老院的专业水平有待提高。农村养老院大多是政府委任或社会招募,整体水平与现代化社会养老脱轨,导致老人的养老需求难以得到满足。
生活供养目前是农村老年人最为迫切的需求,其次是日常照料,最后是精神上的需求。然而,我国目前养老供需存在着不匹配的情况,养老产业发展缓慢且产业基础较为薄弱,无法供给老龄人口多元化的新要求。农村养老的供给模式过于单一,供给主体和责任模糊也成为重要影响因素。部分政府仅仅遵从法律规章制度,往往是通过简单地执行命令发放保障金等来提供养老服务,缺乏对养老问题的足够重视。社会、第三方组织等不能积极有效地参与到农村养老的服务中去,出现主体匮乏的现象。政府在针对养老需求的供给中,要明确自身的任务,针对不同地区的供需不匹配情况,有效振兴相对应的区域产业。
目前,我国城乡养老服务发展不均的问题比较突出,城市养老服务发展较为迅速,而农村养老发展则相对较为滞后。农村养老资金筹措的方式阻塞,导致农村养老的资金来源不够稳定,仅仅依靠政府扶持、公益渠道等存在潜在的局限性,即便政府开展扶持工作,相对而言申请程序也繁杂,因此养老服务在城乡之间凸显了发展不均的态势。农村养老的医疗设施以及供给力度与城市相比严重不足,其发展水平也相对缓慢。同时农村养老的专业程度不够,专业人士严重短缺。由于农村的空心化以及分散化,农村老人并不能享受社区化管理,而是要独自面对自身遇到的问题,难以得到多元化力量的帮助。农村居家养老和嵌入式养老发展较为滞后,同时农村养老的基础硬件设施、服务专业度等相对落后,专业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力量的介入相对匮乏,一旦政府扶持力度不够就会出现接力失败的现象,并且城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使得专业人士更倾向于在城市发展,加剧了城乡发展不均的形势。
面对我国农村以传统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方式遭遇的难题,农村互助养老应运而生,成为解决难题的核心,也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
与传统家庭养老相比,农村互助养老具有一定的特点和作用,详见表1。
表1 农村互助养老与传统家庭养老的区别
我国互助养老在各地区有序开展,根据施行的主体不同,主要可以分为政府导向型、居民自发型和专业能人带动型。
政府导向型互助养老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各地区政府或民政部门提供基础设施、资金以及政策引导,组织村组干部、成员积极在资源利用、人员补足、资金筹备、管理服务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充分利用农村闲置的资源。但这种模式下,互助老人的自主性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参与度难以得到有效提高,大部分资源依靠政府筹措,该模式难以得到长期稳定的发展。
居民自发型互助养老模式为解决农村留守老人的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养老组织在农村的合理布局、建设、服务管理中彰显了其独特的优势,该模式针对性较强,满足了老人家乡浓厚情怀、不愿离村的心理,赢得了老人和子女的认同。但这种模式的实施和监督者是同一个主体,不免缺乏公信力,同时资金不足影响了覆盖面,互助性也较弱。
专业能人带动型互助养老模式主要是依托农村有较大公众影响力的权威人士组织协调,与居民自发型互助养老模式相比,这种模式更具备规模组织性。资金来源主要依靠专业能人自主投入、政府拨款以及社会捐赠等,在农村原有的资源基础上充分整合、利用资源。但是,随着农村老年人的需求多元化以及数量上的变化,专业能人如若难以承担,这一模式的发展持续性则有待考量。
当前,我国互助养老在全国各地均有不同形式的开展,面对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空心化的考验,在乡村振兴战略下,各地农村探索出了众多互助养老的实践案例,尤其是河南省信阳市郝堂村、湖北省鄂州市张远村、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树林召镇采取乡村合作与金融相结合的举措取得了较好成效,初步探索了在农村地区有效开展互助养老、相互推进的道路,为总结适合我国乡村振兴的农村互助养老路径提供了成功案例。
1.河南省信阳市郝堂村的互助养老实践。河南省信阳市郝堂村共有18个自然村落,村民约2200人,其中60岁及以上老人约300人。地处山区的郝堂村,其资源配置匮乏,经济发展相对落后。郝堂村大部分的年轻人都到城市发展,使得村落空心化逐渐加重,年迈的老年人只能从事简单的劳作,导致土地荒废严重,生活艰难。2009年9月,李昌平首先在黄冈市土垸村完成了“五位一体”的试点工作,带着这一经验来到了郝堂村,其改革模式是把农村土地进行准确的颁证到户,用土地产权证到银行进行抵押。但是,银行并不认可此证,因此李昌平提出农村内置金融抵押贷款的策略。起初主要方向是养老资金互助社,前期的资金筹备来源于李昌平本人出资5万元、政府支持10万元和村内有经济能力的7名村民筹资14万元,一开始社区参加的人数较少、分红也不多,但解决了土地抵押贷款的问题。郝堂村的内置金融试验的成功,有效地形成了真正意义上农民自己的农村金融,使得农村老年人在原有的血缘、乡情的基础上实现了互助。
2.湖北省鄂州市张远村的互助养老实践。湖北省鄂州市张远村,距离镇中心13公里,全村辖16个村民小组,1600多人,全村共10947亩。2013年,该村以内置金融为切入点,前期筹资通过政府投入扶贫资金100万元、北京金地融通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投入30万元,组建了梁子湖区中兴土地综合服务专业合作社。张远村内置金融模式完全由村民自身承担盈亏平衡,将筹集的资金贷款出去,获得的资金利息再用作社员分红,60岁及以上的老人缴纳3000元即可成为社员。张远村的内置金融合作社主要目的是为农民考虑,唯一的社会入股人员也不参与红利分配。土地入股解决了农村土地无法得到有效利用的问题,极大地提高了农村土地的利用率,同时还独创了房屋入股措施,入股房屋由合作社进行实地勘察、评估对外出租,并且取得了可观的收益。张远村的内置金融合作社促进农民实现了土地、房屋等产权金融化,盘活了农民在农村潜在拥有的资本,有力缓解了农民资金来源困难、养老难的问题,同时利用村落原有的人情关系,拉近了农民之间的关系。
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树林召镇的互助养老实践。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下辖23个村,7.3万人口,占地约1125.6平方千米。初期的树林召镇内置金融合作社主要分三个阶段实施。当前的运行模式是在资金互助的基础上,形成以统一购销为核心,以“一村四社”以及乡镇级或县域级联合社区为体系的模式。树林召镇的内置金融合作社针对家庭困难的农民在遇到看病、生产的难题时,可以通过合作社进行贷款,解决了农民的燃眉之急。树林召镇合作社则实行民主集中、独自管理的内核运行模式,自负盈亏、风险共摊。目前主要由群众社员、能人社员、老人社员、土地参股社员、房产参股社员、理财社员、储蓄社员和基本社员八类组成。互助的资金来源有一部分来自政府扶持的无产投入,另一部分则是来自不同形式的社员入股。其中,老人社员入股最具特色、反响最强烈,满60周岁的农民缴纳1000元股金即可入社,每年合作社会分配10%的收益给予他们分红,这既可以缓解农民贷款的问题,又促进了农村养老的发展。
上述典型案例以创建内置金融合作村社及联合社体系为切入点,把资源资产资金集约经营起来,以内置合作金融和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为支撑,促使支持农村产权和信用体系的充分实现。一是内置金融合作社及时有效地解决了农村资金匮乏的问题,尤其是农民贷款难、养老难的问题。同时房屋、土地的入股形式使得农民原有的资源变资产、村民变股民,由此激发了村民的积极性,而互助养老的低成本等弥补了其他金融组织的不足。二是组建了真正属于农民自己的农村金融。内置金融合作社源于社员主体的需求,与合作制的原则相符,是基层农民真正意义上需要的互助金融机构,在原有农村邻里关系互相熟知的基础上促进了农民之间的联系。三是提高了农民的收入。内置金融合作社从根本上帮助农民解决了信贷的差异化需求问题,并且促进了村集体的经济发展。四是内置金融合作社不仅盘活了农民手中原有的闲置资源,而且促进了脱贫攻坚和产业协调发展,有效解决了农村人口老龄化、空心化的问题,激活了农民的内置活力,紧密结合乡村文明和乡村治理,以内置金融为靶子,突破了组织无力、金融失效的双重约束,为落实乡村振兴稳固坚实基础。
其一,突破互助养老的融资障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内置金融)当前最大的问题就是融资障碍问题,目前主要的资金筹措形式有政府帮扶供给、外部商业融资、内部社员不同形式的入股。在农村合作社发展的初期,政府的财政支持减少了创立成本,并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以及资金支持;然而在实施的过程中政府存在越界的现象,由最初的资金支持逐渐延伸到行政干预,影响了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同时来自外部的商业融资往往考虑到承担的风险而不愿融资;社员入股后存款利率受制度约束往往不得高于商业银行存款,导致社员入股不积极,缺少激励机制。
其二,管控农村居民的信贷风险。我国不同地区的地理位置以及发展现状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性,不同存户所需求的信贷也有着各异的特征。随着我国农村面临人口老龄化、空心化等难题,大部分老人有信贷需求,但是老人通过维持农作生产去保障生活以及养老,其收益较低,但却承担着较高的风险,即使农村老人贷款的金额不高,仍存在信贷风险。目前针对农村互助金融的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在缺少足够约束的情况下,如若处理不当会引发一定的债务纠纷,长远来看会直接影响基层农村的稳定性;即便互助金融在其特有的信息对称的基础上降低了风险,但仍有部分农民信用意识匮乏,出现还款能力不足的问题,产生一定的信用风险。
其三,防范相关部门的过度干预。结合案例中的乡镇施行的互助合作社的经验可以发现,互助金融合作社的组织具有一定的自主性、互助性等特点,当政府没有充分分析基层农民的供给需求和实施环境时,其所制定的规范将无法促进互助金融合作社的发展,最终导致供给不均的矛盾。究其主要原因,是因为政府部门过分干预互助金融合作社的初步建立,虽然在规范行业发展和避免风险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提出了难以实行的标准和要求,功能定位不足。由于政府对农村金融合作社的融资标准过高,使得互助金融合作社无法注册,不能正常运转,影响了其有效发展。失去了政府相对宽松的实施环境和扶持,互助金融合作社在某种程度上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中央虽然不断强调农村金融法律体系的重要性,但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的法律体系发展还较为缓慢。一是乡村合作金融在运行的过程中涉及的部门过多,整合的困难无形之中扩大,需要对乡村合作金融涉及的产权问题作出法律化规范,将保护所有者和运营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导向,有效地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此外,完善和规范现有的法律措施,特别是对乡村合作金融的供需主体多样性进行进一步完善、丰富和规范,除基本的房屋、土地的产权规范外,其他各类金融活动均需要协同和规范,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乡村合作金融的法律支持体系。二是需要明确乡村合作金融的定位,妥善处理好农民收益与承担风险系数不匹配的问题。农作物生产过程中特有的风险会产生外部商业金融的可持续性问题,这就要求在运营的过程中淡化盈利性,完善征信体制,加强政府对农村互助养老的供给,同时进一步整合农村相对分散的资源,在满足金融需要的前提下保障各地区农民的基本养老生活问题,这样不仅可以盘活农民现有的资源,同时有利于促进产业协调等,积极有效地解决农村养老等问题,激发农村内生动力。
互助养老模式适合我国农村特点,国家应通过政策指引和倡导,全方位引导农村互助养老供给。一是当前的互助养老需要弥补专业化不足的缺陷,这就要求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普及覆盖率高、推行普惠共享的互助养老服务体系,在推行互助养老的同时,不能忽视其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不断拓展和丰富互助养老的服务内容。二是在乡村振兴中强调农民的主体地位,通过有效的激励机制提高农民的参与度和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形成建立在人情基础上的互助养老氛围,有效解决农村资源分散的问题。三是有效建立和完善互助养老机制。乡村振兴战略强调,要不断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提出针对农村基本供养、特困供养和互助养老的办法,形成农村基本养老服务网络体系。四是积极融入当地农村的养老服务环境,根据不同地区农村的独特优势,深入发掘农村的文化底蕴,同时基于乡村振兴战略中强调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在优化农村互助养老的同时,切合当地老人的愿景,充分考虑所提供的服务能否满足老人的差异化需求和便利性需求,充分体现互助养老的基本内涵。
农村互助养老在我国推行的时间较短,相关开展以及管理的经验相对不足。针对这种现象,政府需要从政策制定方面着手,完善和巩固互助养老的政策支持。首先,政府应当明确互助养老的发展方向、目标和定位,以此实现有序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受益。不同地区的互助养老,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不同模式。同时互助养老参与的主体需要有明确的要求,以保证互助养老运行的过程中各方主体的职权明确和统一,从而激发农民以及社会的积极性。其次,农村互助养老发展的管理主体、运行主体需要政府出台有效政策加以确定,最终政策的成效还是要以农民受益为目标,以确保互助养老的可持续发展。最后,针对互助养老涉及的农民信贷,要加以管控,合理制定运营标准、管理要求等,使互助养老有法可依,促进互助养老优质化发展。
应对目前我国的人口老龄化和农村地区空心化问题,需要不断推进养老与金融相结合,激发互助养老在农村地区的有效开展和实施。一是加强政策指引,转变原有观念,不断普及金融知识。通过媒体宣传等方式,倡导和宣传养老新观念,循序渐进地引导农村老人了解和关注新型互助养老模式,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让老人了解金融产品。二是促进农村差异化产业的发展,通过社会不同渠道的公益性资金大力发展互助养老,当地政府可以出台不同有关互助养老的政策优惠,激发农民参与互助养老的积极性,让农民了解互助养老具有低成本、多主体、管理灵活等特点。三是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要达到全员享有、基本保障的目标,这一目标不仅仅体现出法律的规范性,更重要的是体现了我国的人文关怀思想。四是大力推进互助养老模式与金融产品相结合,发挥互助养老资源整合作用,激发合作金融的潜力。当前的养老政策研究忽视了农村养老邻里相互熟悉、信任的熟人社会模式。任何的互助养老的建立和运转都需要投入成本产生摩擦力,然而只有当农民真正具备家人意识,互助养老才真正拥有了运作的润滑剂,互助养老的成本才能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