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农视角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2021-02-09 02:24曾胜张滔
关键词:小农

曾胜 张滔

摘要:农民是理解农村社会的钥匙。本文从“小农”视角去分析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探讨农民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形成过程中的作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对农业合作化运动成果的继承与发展。虽然家庭联产承包制是国家意志、党群干部、农民三股力量博弈的结果,但小农主导着制度进程。制度缘起于解决农民温饱问题的意图,受农民生存理性的主导;小农传统、小农理性经济意识塑造制度内容与结构形态;制度定型成熟归因为国家的统筹安排。由此可见,小农决定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进程。

关键词:小农;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生存理性;小农传统

一、引言

农民是农村社会生活、生产、交往的基本载体,[1]农村社会与国家、农村与市场的联系都与农民紧密相关。想要理清中国农村社会七十余年经济发展和国家关于农村制度所做的顶层设计都可以从农民入手,农民是理解中国和农村社会的一把钥匙。1978年是国家发展中的重要时间节点。党全面总结我国农民自主创造的以家庭为单元进行联产承包的经营体制经验,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2]。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让农民摆脱温饱不及的难题,重新调动被压抑已久的农民劳动积极性,单位面积的粮食产量和公社粮食总量都大幅度提升,提高农村土地生产力。长期的实践经验证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解放我国农村生产力的最有效制度安排。

二、文献综述

家庭联产承包制是在农业合作化运动基础上合乎逻辑的发展,不是脱离时空的“制度楼阁”。[3]正是农业合作化运动将土地由“小农所有制”转化为“国家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实现经营权承包。它满足农民对物质利益的强烈要求,其内在激励机制是满足制度效率最大化的必要条件[4]。该制度安排既坚持土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又赋予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体现了土地的社会功能,又考虑土地的经济功能,并使两者有机地统一于农户,完美地体现制度设计的价值追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行政管理机构与民争利”“监督单位缺失”....等问题。总体来看,国内学者分别从制度绩效、制度价值、制度内在逻辑性、运行机制规范等多重维度作出符合历史事实的分析,并将该制度视为农民力量和国家意志结合物。它既不是单个国家主体强加给农村社会的包袱,也不是农民随心所欲实践总结的结果,而是多个主体、多种力量结合的产物。家庭联产承包制作为一项制度设计,由农民自发创造、国家总结经验,上升为制度安排。已有相关文献就农民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形成的过程所处的角色做出过综合评述———农民是充满勇气的自发改革者。但一项制度的成型并非一蹴而就,农民的动机与行动逻辑也并非静态、固定不变,学界并没有学者就农民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形成过程中的所担负的角色进行细致分析,阐释农民对制度构建的作用有哪些?其内在演变路径、过程怎样?本文的目的就在较为细致地对上述问题作出回答。

小农作出行动策略的动机和逻辑究竟是什么?农民到底是依靠“理性算计”进行行为选择还是强调“生存伦理”?国外学界对此问题早已争论许久。自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在国际农民学和社会学研究领域内逐渐形成一股脉络清晰且针锋相对的理论争辩。在20世纪70年代,此争辩思潮达到顶峰,它被学者称为“斯科特———波普金论题”,即“道义小农”与“理性小农”之争[5]。争辩双方被旗帜鲜明地分成两派———“实体经济学”与“形式经济学”。以舒尔茨、波普金为代表的形式经济学派将资本主義经济中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家精神扩大至所有行为主体,从而提出“理性经济人”假设。这种假设脱离时空的限制。舒尔茨认为农民具有与资本企业家一样的精神,他们一点也不比企业资本家逊色[6]。以斯科特、恰亚诺夫为代表的“实体经济学派”强调经济行为应当放在社会整体背景中去考察,农民的经济行动选择并不能脱离时间、地域而存在,受生存伦理、文化传统、制度环境等多种规定的影响。斯科特表示农民的经济行为选择的最终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得最大化的“效益”,而仅仅是满足自身需要。处于生存危机边缘的农民最先考虑的是自身的安全,以“安全第一”为中心[7]。虽然“理性经济人”假设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人类做出行动取向的内在本质,但其实“理性经济人”假设仍然是一定社会背景下的产物,它所要强调的主体是资本主义经济体系中的企业家,是特定制度、文化传统、社会生态环境下的“果实”,因此将之上升为普遍性命题需要商榷。杜赞奇与黄宗智则以中国华北农村为对象,注意到这两种取向的综合,强调农民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其生存境遇和制度性安排。同时,人的行为逻辑跟随总体环境而变迁。李怀印也在《华北村治》一书中表达类似的观点。但他们依然没准确回答“农民为什么非要采取这种行动方式”,而只是为农民作出行动选择增添几项变量而已。本文认为,农民的行为逻辑是多重考虑的综合博弈,是在特定生存环境、制度规范、文化传统、道德伦理的背景中,以“理性算计”作为运算公式最终得出结果,其中必然会存在主导农民行为选择的内在因素。本文认为制度缘起于解决农民温饱问题的意图,受农民生存理性的主导;小农传统、小农理性经济意识塑造制度内容与结构形态;制度定型成熟归因为国家的统筹安排,小农在制度形成与构建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制度的分析

(一)制度联系: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继承与发展

1949年新中国成立,此时的国家“一穷二白”。党和政府肩负着经济发展、镇压反革命和抵御资本主义国家围攻等一系列艰巨任务。在经济上,中央政府开始大规模没收地主土地,将土地分给少地和无地的农民,建立小农土地所有制。1950- 1952年,全国有3亿农民共分得7.3亿土地。经济开始缓慢恢复。伴随着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实施,工业被放在发展首位。国家为了满足工业发展所迫切需要的资源,将农村作为工业的“蓄水池”,先后出台一系列制度、体制规定,如户籍制度———限制农民自由居住、择业于城市、对粮食贸易采取统购统销的政策,农产品以低于合理水平的价格销售。在政治上,党和政府首先建立符合革命政权需要的乡村治理结构,随着革命形势的稳定和土地改革的完成,中央政府重新开始组织乡村基层政权。因为工业对农产品的需求很大,建立在小农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小农经济限制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农业也远远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的需求。只有走社会主义道路,使个体农民自愿联合起来,把分散落后的小农经济变成集体所有制的现代化农业经济。1953年,全国区域范围内的农村开始推行合作化运动,将土地一步一步地从“小农私有制”转变为“集体公有制”,其中经历“私有私营”“私有公营”“公有公营”三个过渡期。为了适应合作化运动的管理需求,1958年中央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由此农村面貌发生大转变,“一大二公”是对该时间段农村人民生活和社会风貌的深刻总结。

人民公社制度以“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政治管理结构,产权单一。马克思对社会形态有过一段精辟的描述,“无论哪一个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之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胞胎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8]人民公社制度在实施的前期发挥着维护社会公平稳定,保障农民生活,供给工业资源的作用。但在后期,制度的效率开始慢慢下滑,甚至严重要农民的温饱问题都无法解决。人民公社实行的单一产权制度导致劳动监督成本过高、劳动积极性过低、搭便车现象频发、绝对平均主义等问题的出现,农村经济濒临破产。

家庭联产承包制是对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继承与发展。在土地所有制方面,坚持土体集体所有,肯定人民公社时期的土地公有,同时剔除不符合生产力发展的农业社会主义模式,将土地承包给作业小组和农户。在经营体制方面,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平衡集体经济与私有经济,让农民拥有充分的自主权,既保证国家、集体的需要,又满足农户对于现实物质利益的需求。在价值追求方面,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既保证了土地的社会功能———一定程度的社会平等,又追求土地的经济功能———多老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做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二)制度过程的分析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由安徽凤阳农民首创,率先兴起于安徽滁县地区。安徽是第一个尝试该制度的试验地。直到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才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正式载入宪法。下面将以安徽滁县地区为对象,分析农民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创立、发展与推广、制度成熟三个阶段中行动逻辑的变迁。

1.制度的缘起:为温饱为起

安徽滁县地区共有7个县,共330万人,农业人口占比超过90%,其中的定远、凤阳、嘉山三县是最先尝试联产承包制的地区,三县地处丘陵地带,干旱、水涝等自然灾害频繁,人民生活条件十分恶劣,农村集体经济有名无实。长期以来,公社社员年人均口粮300斤左右,工资50元左右。20多年的合作化积蓄抵不上国家银行贷款[9]。全区农民年人均口粮也只有500斤左右,一遇到灾荒年,大批农民逃荒要饭,农民极其贫困,农村岌岌可危。正式在此背景下,滁州地区才发起对传统经济体制的冲击。

在此困境中,国家意志、党群干部、农民三者各自有着不同出发点和行动逻辑。首先,对于处在“生存危机”困境的农民来说,最迫切的需求是脱离危机状态,农民为了生存而发起的转变原有土地经营体制是农民生存理性的体现,而不是“道义小农”理论中“生存伦理”的表现。这说明,农民是理性人,不是经济人。农民组织在一起,采取集体行动的最根本动力是对最基本生活保障的强烈渴望,并不是为了追求经济最大化。同时,代表国家意志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还没有召开,极“左”路线和意识形态理论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国家仍然处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指导路线中,也没有对于解放思想的指令。农民与国家和集体的关系中仍然比较被动,主要听从党群干部的指令。我国延续着传统的自上而下的治理体制,下级听从上级的指挥与命令,党群干部在三者中处于一个微妙的位置。此时,党群干部主要指公社书记、生产队队长。公社书记与生产队队长既要按照省委、地委的要求办事,又要对农民负责。那党群干部究竟会采取怎样的策略办事呢?答案有两种,一是按照省委、地委的指令行动,固守原有制度,农民依然处于吃不饱饭的状态;二是从生存理性的角度出发,与农民站在一线,强烈要求地委解放思想,放手让下面干,干好了不求表扬,干不好自动下台。党群干部从根本上坚持土地公有制前提,开始组织尝试“一组四定”,即划分作业组,但不联产、不计酬,随后过渡到“双包到组”,联产计酬。此措施提高农业生产力,让追求最基本生活的农民看到了希望。联产计酬、“双包到组”是生产队内部自身对于新经济体制的探索,是农民和生产队队长在不触犯根本经济制度前提下的灵活创新。

国家没有能力为农村社会提供一套迅速提高农业生产力、解决农民温饱问题的制度方法,但又不能让农村社会成为“脱缰之马”,党群干部作为中间者,在将农民生存需要和國家根本意志结合在一起,创造出新的经济体制。总之,联产承包制的缘起是国家意志、党群干部责任、农民生存理性三者共同结合的产物,农民的生存理性成为制度突破的巨大推动力。

2.制度的发展与推广:追求效率最大化

实行“双包到组”大大提高了农业生产力,农民粮食产量大大提高。省委、地委也对“双包到组”的经济体制予以肯定和支持,使地委和省委的思想大大步解放。省委、地委还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进行大范围试点,没有得到试点资格的县也自发干起来。“双包到组”的推行实现责任制形式由“不联产”向“联产”的转变,也为下一步的农民、党群干部的行动逻辑转变开辟了道路。

承包到组解决了农民温饱问题,但并没有打破平均主义的桎梏,刚脱离“大锅饭”的农民又跳进“二锅饭”。个人责任不明确,农民劳动积极性不高,农民向往的是承包到户。农民在解决基本生存危机之后,有着追求农业生产最大化和个人物质利益最大化的迫切愿望,此时的农民是“理性经济人”的完美体现。虽然中国革命式动员和新中国成立后采取的阶级斗争运动打碎了传统乡村的血缘纽带和宗族纽带,但小农传统所赋予农民的“小农意识”和“土地情节”驱使农民向往“一家一户”的传统家庭经营模式。社会化程度不高的农民所能想到的实现土地使用效率最大化的策略就是土地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经营。由此可见,小农传统和特殊场域下的“理性算计”推动农民提出回归传统家庭经营的要求。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要求解放思想,用实践检验真理的标准。中央已有文件明确规定“除边缘地区和交通不便的单独用户外,不允许搞包产到户”,国家意志反对以户为单元进行经营。生产队队长和公社书记顺应农民的要求,暗地支持搞“包产到户”,用实践结果作为试金石。结果是,包产到户的粮食增产比“双包到组”都要高。而且,安徽凤阳县小岗村的生产队长与家户开创“大包干”新经济体制,创造粮食生产的奇迹,其结果又大大获得省委、地委的支持。

经济经营体制实现由“双包到组”到“双包到户”的无论是在承包单位、经营形式、转变原因是农民追求效率最大化的结果,党群干部的支持和国家意志的转变都只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形成的辅助推动力。

3.制度的定型:国家统筹安排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于1993年正式载入我国宪法,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统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大包干”是其主要形式。在安徽凤阳小岗村实施“包干到户”的新尝试之后,农村社员收入增长6倍以上,全省上下都拥护支持“大包干”。但“大包干”仍然只是一个地方试验方案,没有得到国家共识。促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上升到国家制度层面的最主要力量是中央对于地方试验的肯定。中国国土辽阔,省情差异较大,如何在特殊性中找到共性是一个难题。国家从试验经验中进行总结,保留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大包干”为主要形式,家庭经营为基础单元。同时,国家为了实现共同富裕、社会公平、社会保障等价值追求,设计统分结合的制度安排。保持农村集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双头并进,妥善地集体与个人、私有与公有、效率与公平三对矛盾,既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又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升。

综合以上内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它的成熟历经三大不同阶段。农民选择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体制是国家意志、党群干部、农民逻辑综合博弈的结果,是在继承农业合作化运动成果基础上的产物。在三个阶段中,主导农民行为取向的主要因素也在发生变化。

四、结语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是一个“空中楼阁”,是在继承农业合作化运动成果的基础上再发展的产物。制度缘起至制度成熟定型的整体过程中,小农都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小农主导制度内容的变迁、制度形态的塑造,在国家意志、党群干部、农民三者的博弈中处于主导地位。所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深深地打上了小农的烙印。

今天,小农仍然代表着一股强大的经济力量和社会力量,小农的行动逻辑在不断变迁,小农选择行动策略是一个综合各个因素的结果。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主体在于乡村农民,对于小农的探讨不会停止。

参考文献:

[1]徐勇,邓大才.社会化小农:解释当今农户的一种视角[J].学术月刊,2006,(7).

[2]刘红.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制基础上推进农业产业化[J].农业经济,2010,(2).

[3]张彬.中国农业在嬗变中前进—————农业合作化运动与家庭联产承包制之比较[J].长白学刊,2000,(4).

[4]党国英.中国农村变革60年回顾与展望[J].人民论坛,2009,(19).

[5]郭于华.重读农民学经典论题———“道义经济”还是“理性经济”[J].读书,2002,(5).

[6]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M].北京:商务出版社,2003.

[7]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J].程立显,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

[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人民出版社,1995:83.

[9]王郁昭.中国农民的伟大創造──关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由来和发展的回顾[J].国际技术经济研究学报,19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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