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恩思
我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一体化建设是当前关注焦点,为了推进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一体化建设,要重点做好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的规划,分析当前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与共享平台建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与共享的信用创新战略规划和措施,提高信用产品及服务应用水平,实现信用信息的跨部门、跨地区共享公用,更好地提高公共信用产品和服务创新应用水平。
当前我国高度关注和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社会诚信建设的背景下加快构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面向信用信息共享交换体系开展了顶层设计和规划部署,然而在实践中尚存在以下不足和问题:
(一)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水平偏低
当前我国各个部门拥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基础信息,然而这些大量的信用信息尚未实现充分交换和共享利用,暴露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导致不诚信行为普遍存在,成为制约社会信用体系规划建设的瓶颈,也较大程度上造成了信用资源的浪费,难以开展相应的信用管理和信用服务。
(二)公共信用信息互联互动明显不足
在对法人、自然人的监督管理过程中,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分工与协调,然而当前的各部门之间的应用互联互动水平偏低,公共信用信息的传递受阻,不利于公共信用信息数据的共享和交换利用。
(三)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存在缺陷
当前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自动化程度较低,尽管已经实现了数据的自动归集、自动清洗和自动比对入库,然而各部门还大多采集人工填报导入数据的传统方法,数据归集效率偏低,数据对接相对滞后,极其有限的数据覆盖面不利于数据的归集和统一监管。同时,平台尚未构建数据目录完善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难以拥有全面的信用信息记录。
(四)公共信用信息的拓展应用存在缺失
当前对于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利用水平偏低,局限于相对表浅的公共信用信息的利用,没有重点深入地拓展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无法为价格监管、工程投资守信激励及失信惩戒等应用提供有力的支持。同时,现有的公共信用信息利用状态难以充分激发和调动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没有充分发挥公共信用信息的现实价值。
(五)公共信用信息分类、共享、应用标准尚未完善
当前的公共信用信息分类、共享和应用标准尚存在欠缺,难以实现合理高效的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分析和利用,导致公共信用信息应用相对分散和随意,降低公共信用信息分类、共享、应用的科学化水平。
(一)制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与共享的目标
要形成覆盖所有行政区域、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网络,使之成为纵横联通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涵盖各级行政机关、司法部门、公共管理职能事业单位的信息资源,对其进行采集、整合、存储和开发应用,为政府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相应的政务信用监管服务、公共信用服务,成为政务决策的有力数据支撑。
当前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尚存在欠缺和不足,为此要持续建设和完善优化,采集、处理和存储社会法人及自然人的信用信息,并推广社会公众信用服务,使之适用于更多的公共信用信息应用场景。
(二)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内容和范围
要进一步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的主体,主要包括有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公共部门;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承载信用信息的主体;查询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同时,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内容,具体包括有:1.企业信用信息。主要指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涉及的诉讼及仲裁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经营信用信息等。2.个人信用信息。主要指个人的基本信息、经济信息、守法信息及其他个人信息。
(三)优化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模式
针对当前各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分散、混乱的现象,要对其进行合理高效的整合和利用,使分散化的信息真正融合为“信用”信息,不断优化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模式。
1.把握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原则
主要包括:(1)合法性原则。在进行公共信息信息交换共享的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不会对法人或自然人的隐私权、商誉权、商业秘密实施侵犯。(2)标准一致性原则。要设计和开发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国家统一标准,包括信息采集技术标准、信用信息归集的格式及参数等,采用统一的信用选项、编码格式、信息编码、数据结构、网络接口、企业及个人识别码,形成标准化的信用信息数据库。(3)时效性。要保持适当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频率,做到对信用信息的实时共享,充分体现信用信息的实际应用价值。(4)补偿性原则。要对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部门给予适当奖励或补偿,增加信用信息相关投入的财政拨付,提高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执行效果。
2.统一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模式
由于当前的信用信息建设相对滞后,为此可以引入“横向+纵向”的信用信息共享策略,整合行业内部的信用信息,实现行业内信用信息的高效共享。并基于供应链的视角实现各节点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具体实施策略包括:(1)分阶段建设。当前存在分散于各部门、各地区的信用信息服务机构,然而这些初级信息数据库存在分散、封闭的现象,为此要构建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分阶段、分步骤进行推进和实施,其中:第一阶段要实现地方政府、部门及行业协会内部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第二阶段要整理并汇总各地方政府及行业部门的公共信用信息,并通过签署共享协议的方式实现信息交换共享;第三阶段要加强不同信用信息数据库之间的联通和交换,形成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2)结合实际构建信息网络。要充分当地实际情况,构建信息网络,包括地级市的初级信用信息数据库、省内公共信用信息数据交换中心和平台、区域的分布式数据交换中心、全国信用信息数据交换中心,实现统一的组织和个人身份标识、技术标准、数据格式、数据处理流程。
(四)实现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运用
各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要执行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共享等工作,发布并实施相关制度,构建初步的规范管理系统,如: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要建立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商务部要成立商务领域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公安部要构建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的工作、税务总局要开设企业纳税信用等级查询门户网站等。各行业协会也要积极推动行业信用评价,加快行业信用资源库的建设,如:向相关机构提供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对A级信用评价企业给予政策优惠、招标、资质认证及出口方面的优惠。
(五)加强公共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
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公开是征信制度的前提和核心,要依法明确公共管理者行使该权力的内容和范围,做到“法无授权即禁止”,在法律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公开,并要做到对归集到的信用信息的妥善保管、合理使用、适度共享,并做到相关信息承载主体的权益保护,如: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权保护,对于商业秘密保护而言,可以通过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等方法,实现对权利人的保护。考虑到商业秘密保护的风险性,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归集、共享和公开权利人的商业机密。对于个人隐私权保护来说,也依法受到保护,拥有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综上所述,要在我国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的背景下,关注和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与共享工作,构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与共享的信用创新战略和建设规划,促进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提高社会整体诚信意识和水平。
作者单位: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