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经济概念与现状刍议

2021-02-08 07:38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系
内江科技 2021年1期
关键词:闲置主体经济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系 李 剑

分享经济因其独特优势近年来席卷全球并渐成研究热点。本文在总结相关研究的基础上,重新提炼了分享经济的概念,并在深入分析了我国分享经济的发展现状后,阐述了目前我国分享经济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分享经济之概念探微

分享经济因其与生俱来的高便利、低门槛、个性化以及长尾效应等优势,已经迅速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新动能,在理论研究领域也渐成显学[1]。目前,对于分享经济的概念探讨在学术界基本呈现百家争鸣的局面。现将国内外学者(含机构)的主要观点罗列如下(见表1)。

表1

通过对表1中各种观点的提炼和归纳,结合国内外分享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和实际现状,本文将分享经济定义如下: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分散闲置的个人或组织资源以及社会公共资源加以数字化精确整合,以平台为载体,并通过多主体协同合作的方式实现综合效益的完整经济生态体系,其思想内核是强调使用优于占有。在这一定义中,有以下两点需要格外关注。

1.1 对于闲置资源的理解

随着分享经济的持续发展,对于闲置资源的理解也在不断嬗变。此处所谓闲置,既包括个人的闲置资源(物品、时间、技能等),也包括企业的闲置资源(过剩的生产能力、仓储能力、物流能力等),还包括闲置的社会公共资源(公共交通、公共场所等)。此外,闲置不一定局限于存量资源,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表现为增量下的闲置(比如购买单车后进行共享的共享单车企业)[2]。

1.2 对于经济生态体系的理解

分享经济中,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供需双方(即平台供给者和平台消费者),也包括政府、传统企业、行业协会、媒体等一系列利益相关者,是一种多元主体经济,这些主体彼此联系、互为依托、相互促进,牵一发而动全身,共同构成一套完整的分享经济生态体系。因此,无论进行分享经济的学术研究还是实践活动,均不宜将各主体“分而治之”,而应秉持系统观念和全局思维,从整体上加以分析研判,避免以偏概全。

2 分享经济之发展现状

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我国分享经济在市场交易额、融资规模、参与人数以及就业人数方面均有较大增长(见表2)。其中,交易额和融资规模仍呈爆发式增长态势,说明分享经济依旧备受市场和资本热捧,潜力巨大。根据预测,分享经济在未来几年仍将保持年均40%左右的高速增长,2020年前后分享经济交易规模占GDP比重有望超过10%,而到2025年将突破20%[3]。

表2

表3 各领域代表性平台企业

表4 “独角兽”平台企业

表5 分享经济领域“BAT”投资现状

目前,我国分享经济涉及领域持续拓展,平台数量不断攀升(见表3);“独角兽”企业浮出水面(市场估值10亿美元以上),网络集聚效应日趋明显(见表4);平台企业融资渠道呈现“BAT”三足鼎立的集中化趋势(见表5);政策导向愈发明朗;大国网民红利逐渐凸显,生产领域分享方兴未艾。

3 分享经济之主要问题

与此同时,我国的分享经济在平台治理、新旧行业利益调整、多元主体协作等方面尚有不尽人意之处,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分享经济的深入发展。

3.1 平台治理的单向性明显

目前我国对于分享经济平台企业的治理主要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实施行政规制和政策引导[4]。例如2015年10月10日,交通运输部正式公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对于交通领域的分享平台进行监督与治理;同年11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提出“积极发展客栈民宿、短租公寓、长租公寓等细分业态”,从而对住宿分享平台的业务内容及发展方向进行规范与约束。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此种行政规制方式带有明显的单向性,其基本思路是“政府规定,平台执行”,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平台企业的话语权和参与性。平台企业与传统企业不一样,不同平台企业的商业模式往往具有差异性甚至大相径庭,这就需要政府在进行规制时,应该与平台企业充分进行双向沟通,从而制定合理适需的规则制度。同时,平台企业也可以在信用体系建设、大数据处理、税费收取等方面突破单向治理的桎梏,主动与政府进行互动交流,加强合作。

3.2 新旧行业利益对立现象突出

任何新生事物的出现,必将伴随着老旧事物的衰落与消亡,分享经济也不例外。作为经济领域的新生儿,从分享经济出现伊始,就一直与传统行业发生着摩擦、矛盾甚至冲突。美国的Uber诉讼案、欧洲主流经济体对Airbnb的种种限制、国内出租车司机对网约车的抗议等等,无不彰显着新旧事物间与生俱来的对立。究其原因,还是利益分配出现了偏差。以网约车为例,由于其具备了网络双边效应、供需精准匹配、进入门槛低等优势,在与传统巡游出租车竞争的过程中,自然获得更多的市场红利和消费者的“货币选票”,这也是分享经济与传统经济利益冲突的一个典型缩影。目前来看,各地政府主要通过提高进入门槛、设置附加条件、约束经营范围等方式对分享经济进行规制,但此类政策对于新经济形态是否公平合理的讨论一直存在,而那些带有明显歧视色彩的规定更是饱受诟病。从长远来看,新旧经济形态的融合—即让分享经济全面吸纳传统行业、传统行业积极适应分享经济,才是解决这一利益矛盾的根本之道。

3.3 多元主体缺乏协作

如前所述,分享经济应该是一种通过多主体协同合作的方式实现综合效益的完整经济生态体系。就目前而言,分享经济的多元化主体基本得到认可,但是主体之间缺乏必要的协同合作,“各自为政”的现象比比皆是。政府一般只是对平台企业及其产品(服务)提供者进行行政规制和监督,对于融资渠道、征信体系、行业规范、盈利模式等往往避而不谈;各类金融机构和风投企业通常只是关心投资收益,对于诸如缴纳税费、征信建设等方面常常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消费者和产品(服务)提供者在关心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时候往往忽略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平台企业的长远发展;征信机构仅仅局限于单纯提供个体的信用数据,缺少与各部门配合建立宏观征信体系的意识。总之,各个主体之间尚未建立起有效的互联机制,对于分享经济的治理缺乏协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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