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治文
【摘要】当前,中国公民在海外务工的足迹遍及全球,海外安全保护形势却不容乐观,非传统安全因素(恐怖主义活动威胁,跨国犯罪活动殃及,当地经济发展缓慢、政局不稳的牵连)已成为我国公民在海外的重要威胁,本文梳理我国公民海外安全保护的现状,并提出通过涉外劳动法规的健全完善与坚持国际合作等途径共同应对公民海外安全保护的新挑战。
【关键词】海外务工;一带一路;风险挑战;安全保护
2018年中国对外投资额为1298亿美元,在对外投资全球排名中位列第二,在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下,中国的对外投资将保持在较高水平。区域人员间的往来也愈加频繁,其中海外劳工成为不可忽视的重要群体。海外劳工在国际组织发布的法律文件中常称为“移徙工人”,是指在其非国民的国家将要、正在或已经从事有报酬的活动的人。我国公民对外劳务活动主要是以对外参与工程承包与对外劳务合作等形式走出国境。
一、公民海外安全保护的现状
(一)领事保护承压过大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下称《公约》)的制定为领事保护提供了国际法上的理论基础,《公约》中列举了最主要的13款领事职务,而领事保护的基本内容则根据领事职务的范围作出相应规定,如:保护派遣国国民接受国内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必要的救济及援助;增进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为本国国民提供必要的帮助及协助等。2015年内地居民出境人数达到1.28亿人次,同比增长1130万人次,增长9.68%,2015年外交部领保中心和中国驻外使领馆受理的领事保护和协助案件数量达86678件,其中领事保护案件31144件,领事协助案件55534件。但我国领事保护运行机制终究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欠成熟完善,存在预警信息服务不到位、公民求助具体程序不清晰等问题。
(二)国际警务合作还需深化
国际警务合作的具体形式包含派驻警务联络官,犯罪情报信息交流,联合行动、侦查、抓捕、审讯,警务移交、遣返嫌犯。我国公安机关主动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大力推进警务合作战略,加强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然而国际警务合作需要双边或多边合作文件或条约作为相应的法律基础,东道国警务政策也时常受本国对待华人思想因素的影响,当地警察警务素质情况及公民个人维权意识的高低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具体执法环节的效果。加速警务联络的职能转型,定期开展促进国际“警民关系”的活动,强化有关“利益共同体”海外认知,逐步改进驻在国警察针对中国公民的执法规范化程度,有利于促进其对华人的公平执法。
(三)私人安保力量亟需培育
中国公民在海外生活和工作与国内环境大不一样,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对境外的中国企业管理者及员工进行及时的安全意识培养,提升其安全防范意识及反应能力,面对突发情况如恐怖袭击等要做好相應心理准备;积极引导企业对员工进行防恐和求生技能培训,掌握面对突发事件的应对之法;同时也大力引导将私营安保公司这一市场工具介入海外安保工作,有效地填补安全需求与供给之间的“安全鸿沟”,中国企业和公民可以诉诸市场向私营安保公司购买安全服务。然而目前我国开展私人安保业务的企业为数不多,规模不大、组织欠缺规范,应积极培育一批并支持中资私营安保公司通过主动“走出去”方式参与中国海外安全治理。
(四)商业保险介入尚需扩容
2019年中国原保险保费收入合计已达42645亿元。商业保险为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商业保险产品可以有效弥补企业及公民在海外遭遇保险事故所支出的经济损失。但我国保险机构主营业务长期在国内,“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巨大、地缘政治复杂、商业习惯及社会风俗迥异,国内保险机构对此裹足不前,国外保险业务占比很低,远不及发达国家保险机构。
二、面对公民海外安全保护挑战的建议
(一)基于人权保护的涉外劳动法规的健全与完善
我国海外劳务人员劳动权益缺乏法律的系统保护。在对外劳务合作关系中存在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劳务人员和国外雇主三方主体。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国外雇主之间需签订书面劳务合作合同,这是平等主体间民商事合同法律关系,可劳务行为毕竟含有人格利益属性,完全以商业化方式处理不太得当;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劳务人员可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合同,如果签订的是服务合同,则双方之间只是普通民事合同,并不受劳动法保护;劳务人员与国外雇主之间应订立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但该劳动合同却不属于我国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目前国内法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因属于行政法规、法律位阶较低、原则性强、具体操作细则有待进一步明确,因此,制定一部公民海外务工的全国性、基础性法律是当务之急。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地区的法律制度间的碰撞在所难免,然而法律全球化是大势所趋,为了更有效规制国际经济活动,参与其中的团体或个人必须遵循这些规则,参与国必须参照国际规则修改国内法或制定新的国内法。法律移植成为可能,在实施法律移植过程中应持人权保护立场,充分考虑本国传统法律文化、宗教、政治等方面的影响。劳务输出大国菲律宾的海外劳务法律制度为我国提供了域外经验,其以《宪法》《劳动法》及相关单行法成体系明确保护海外劳工权益、设立海外就业专门机构提供专门保障、引导法律服务行业协助政府为海外劳工提供法律援助并设立法律协助基金提供资金保障等救济制度有效保障海外劳工权益。
(二)坚持国际合作应对国际形势深刻变化
在逆全球化的倾向及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发达国家投资审查趋严、部分发达国家对我国的产业链向高端转型升级而进行挤压的国际新形势下,中国公民在海外人身、财产安全也受到波及。世界早已形成没有一个国家可以独自有效地管理移民等涉外事务,与其他国家合作是必不可少的。为维护国家正当利益,政府应采取对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措施进行必要“反制”的同时按照正常程序积极向相关方面进行申诉;开展主动外交,争取与相关国家签署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广泛开展双边及多边合作机制,达成双(多)方共赢,顺应全球化趋势;利用宣言、决议、章程、谅解书、备忘录、建议书等国际软法来积极参与并加强民主协商,推动标准化制定,掌握规则制定权。
企业与个人需要主动适应当地语言、文化、习惯等,通过主动接触,时刻提升劳动技能水平;海外人员应扩大源于亲情、家族、家庭纽带外的生活圈,强化与当地华人社团、协会的密切联系,促进自身更好地融入当地生活与工作。强化对海外当地有关外贸企业设立、外汇使用、进出口限制、关税、检验检疫等法规的了解和遵守,尽量避免因违法而导致的不必要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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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2020年度广东省普通高校青年创新人才项目“法治扶贫视阈下粤北乡村法律风险协同管理的对策研究”(2020WQNCX14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