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结束初期日本关于琉球领土归属权的对策研究与实践活动(1945-1947)

2021-02-01 23:39
关键词:琉球领土日本

1945年9月2日,日本与同盟国签署投降书。同日,驻日盟军最高司令官总司令部(以下简称“GHQ”)发布《一般命令第一号》,正式接管日本并负责施行《波茨坦公告》。众所周知,《波茨坦公告》第八条是领土处置规定,内容是:“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一般认为,这是中美英苏等主要同盟国对日本战后领土范围的决定。不过,关于“其他小岛”的具体内容,同盟国内部尚未达成共识。于是,以琉球①本文所指琉球,在地理位置上主要是指北纬30度以南部分的琉球群岛。需要说明的是,作为台湾岛附属岛屿一部分的钓鱼岛,自古以来乃中国固有领土,在二战结束后与台湾一道已彻底脱离日本而回归到中国。所以,文本所指的琉球,并不包括钓鱼岛。为首的日本周边岛屿的主权归属问题,成为战后初期日本争取领土媾和利益最大化的核心课题之一。二战结束后,琉球与日本本土的间接统治方式有所不同,是被当作一块独立的行政区域,处于GHQ 直接统治之下,并在事实上已从日本战后领土版图中脱离出来。琉球的处置方案主要取决于实际掌控GHQ 的美国当局,但其本身存在内部意见分歧,加上东亚局势战后的急剧变化,其对日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对此,国内学界以往关注点集中于美国视角下对日占领及其对日政策拟定的梳理和分析,基于日本视角的领土媾和因应对策研究与实践活动的讨论尚不充分,值得进一步展开深入研究①有关日本领土媾和下的琉球地位问题的研究,主要以美国政策或日美关系为视角的著作有于群《美国对日政策研究(1945-1972)》(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刘少东《日美冲绳问题起源研究(1942-1952)》(世界知识出版社2011年版)、崔丕《冷战时期美日关系史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13年版)、罗欢欣《国际法上的琉球地位与钓鱼岛主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等,而以日本为视角的论文则有刘世龙《战后日本对美领土政策》(《日本学刊》1997年第3期)、隋淑英和陈芳《战后初期日本对琉球的领土政策——兼论钓鱼岛问题》(《近代史研究》2013年第5期)以及胡德坤、沈亚楠《对盟国的抵制与索取:战后初期日本的领土政策(1945-1951)》(《世界历史》2015年第1期)等。。有鉴于此,本文试图系统探究日本二战结束初期就琉球领土媾和采取的对策研究及其相关应对活动,以期从另一个侧面揭露东亚战后秩序演变背后的冷战思维与大国政治色彩,从而进一步揭示琉球战后地位变动的脉络及根源。

一 日本关于琉球领土归属权的对策研究活动

(一)对策研究活动的启动

关于日本的战后媾和问题,吉田茂在回忆中写道,其根本考虑是决不能重蹈朴茨茅次会议或凡尔赛会议那样使日本的媾和变为战胜国与战败国之间讨价还价的会议的覆辙,当时日本能做的就是频繁地接触联合国,努力获取对方的理解和同情等②吉田茂『回想十年』第3巻,東京:新潮社1957年版,第23-24頁。。为此,尽管对日媾和工作由于战后美苏的对立而没有被立即启动,但针对同盟国可能采取的媾和方案,早在战争结束伊始,日本即启动了对策研究。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核心团队,就是吉田茂统领下的外务省。

1945年10月22日,日本外务省颁布了名为《关于和约缔结方式和时期的考察》的文件。其中,就领土媾和问题提出了两种方案设想:第一种是在正式媾和前将领土问题单独作为一份条约与同盟国先行签署,也就是将领土条款与媾和条约分开处理;第二种是遵循《波茨坦公告》的规定,等待同盟国就第八条“其他小岛”的具体内容做出最终决定。该文件指出,第二种方案相对更为适合,主要原因是《日本投降书》明确规定需要遵循《波茨坦公告》,这是日本作为战败国不得不承认的现实,但问题在于目前无法获取同盟国的媾和意图。③条約局第三課「平和条約締結の方式および時期に関する考察」(1945年10月22日),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サンフランシスコ平和条約準備対策』,東京:外務省2006年版,第10-11頁。

同年11月21日,外务省以条约局局长为干事长,连同经济局、调查局、管理局和终战联络事务局等部门人员,成立了一个“和平条约问题研究干事会”的研究小组,具体负责媾和问题的对策研究④外務省「平和条約問題研究幹事会の設置について」(1945年11月21日),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サンフランシスコ平和条約準備対策』,第12頁。。1946年1月19日,该研究小组的成员分工得以明确,其中新关和东乡两位事务官担任领土媾和问题的对策研究工作⑤外務省「平和条約問題研究の分担に関する件」(1946年1月19日),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サンフランシスコ平和条約準備対策』,第13頁。。对策研究活动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外务省内部进行研讨并生成研究报告;第二阶段是外务省会同其他政府部门共同研讨并完善研究报告;第三阶段是达成研究目标,即根据同盟国出台的媾和方案,日本政府可以采取不同的应对方案,以最大限度地保全自身利益⑥政務局「平和条約締結問題基本方針」(1946年1月31日),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サンフランシスコ平和条約準備対策』,第41-42頁。。为了能够准确地预测同盟国的媾和意图,该研究小组的一项主要任务是调查研究美国的对日政策及其舆论动向、美苏之间的关系以及国际局势的变化等⑦条約局第一課「平和条約の内容、締結時期に関する観測と基本的な準備施策方針について」(1946年1月31日),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サンフランシスコ平和条約準備対策』,第70頁。。

另一方面,1946年1月下旬起,外务省接连发布了近20份有关媾和问题的资料文件,主要有《国际通货金融机构参加问题与和平条约》(1月21日)、《联合国一方可能提出的和平条约案与我方希望的比较探讨》(1月26日)、《关于和平条约缔结问题未来走向的预测》(1月29日)、《和平条约缔结问题基本方针》(1月31日)、《关于和平条约内容的原则性方针》(1月31日)、《国体及民主主义问题与和平条约》(1月31日)、《领土条款》(1月31日)、《关于和平条约内容、缔结时期的预测与基本准备对策方针》(1月31日)、《关于和平条约内容的原则性方针的研究以及联合国方案与我方希望案的比较探讨》(2月1日)等。由此可知,当时日本政府就领土媾和问题已形成了一些基本观点。

《联合国一方可能提出的和平条约案与我方希望的比较探讨》这份文件指出:同盟国的对日媾和将遵循《大西洋宪章》《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特别是其中的领土不扩大原则要得到遵循,建议政府对此不应持有异议,而且有必要在各种场合高举领土不扩大这项国际法基本原则;另外,建议政府决不能承认中国对琉球享有主权,即使退一步说,也要主张琉球居民拥有自由表达的意愿,可以通过琉球居民自主投票的方式决定自身地位的归属,如果美国意图实现琉球的军事基地化,可以使美国承认日本对琉球享有主权①政務局「想定される連合国側平和条約案と我が方希望との比較検討」(1946年1月26日),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サンフランシスコ平和条約準備対策』,第18-19頁。。

《关于和平条约内容的原则性方针的研究以及联合国方案与我方希望案的比较探讨》这份文件认为:同盟国的对日媾和将遵照《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执行,将传统四大岛周边的岛屿进行分割或置于托管制度之下,建议政府应优先确保那些重要的岛屿,特别是在地理、历史、民族和经济等方面拥有价值的岛屿;如果同盟国将一些岛屿置于托管制度之下,那么政府对于当地居民的国籍问题应提出主张,即托管岛屿当地居民有自主选择国籍的权利②田付法規課長「平和条約の内容に関する原則的方針の研究および連合国案と我が方希望案との比較検討について」(1946年2月1日),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サンフランシスコ平和条約準備対策』,第74-75頁。。

《领土条款》这份文件直接就琉球地位问题作出了许多预测分析,指出日本在一战之前兼并的岛屿(即琉球)将成为领土媾和中的“其他小岛”具体内容的焦点问题。该文件指出,美国为了确保远东战略基地,将会要求在琉球拥有长期驻军权,在琉球战后地位归属问题上可能会采取当地居民投票这种方式。其对此提出的建议是,政府在应对媾和方案的“我方希望”中需要添加两个条件:第一,以《大西洋宪章》和《开罗宣言》中的宗旨为基础,领土的变更需要与当地居民意愿相一致;第二,日本依据国际条约合法获取的领土,如果对其归属问题持有异议,需要在联合国特别委员会的严正监督下,通过当地居民自主投票方式,来决定其战后法律地位③政務局「領土条項」(1946年1月31日),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サンフランシスコ平和条約準備対策』,第47-49頁。。

可见,战后伊始,日本在争取琉球领土归属这一问题上可以加以利用的筹码,主要是诞生于《大西洋宪章》的领土不扩大和人民自决这两项国际法基本原则,而且相较于完全取决于同盟国意志的领土不扩大原则,某种意义上更倾向于依靠人民自决原则,认为在必要时需要寄希望于琉球当地居民的自主投票方式,以期实现继续对琉球拥有主权的领土目标。

(二)对策研究报告的主张

1946年1月29日,与外务省发布前述一系列资料文件几乎同步,GHQ 颁布了第677号指令,全称为《在政治与行政上将若干外围地域从日本分离的文书》,因此又被称为《行政分离文书》。其中,第三条就《波茨坦公告》第八条“其他小岛”的具体内容作出了明确阐释,规定以北纬30度为界限,将该界限以南部分的琉球从日本统治范围分离出去④需要说明的是,1951年12月5日,该文件在第二次修订中,GHQ 将分界线调整为北纬29度。。

可以说,战后与琉球相关的所有日本行政机关,在名义和实际两方面均宣告消亡,被认为是处于一种完全空白的状态⑤渡辺昭夫『戦後日本の政治と外交:沖縄問題をめぐる政治過程』,東京:福村出版株式会社1970年版,第116-117頁。。须知,该指令在当时是发生实际法律效力的政策文件,尽管其阐释不是同盟国就日本领土媾和问题经过协商而作出的决定,但这并不影响该指令在判断琉球战后归属地位上拥有的重要参考价值。由于同盟国的对日媾和工作迟迟没有启动,名义上代表同盟国意志全权负责对日占领统治的GHQ,所颁布的政策文件可以视作同盟国就“其他小岛”具体内容的一种官方先行阐释,而且该指令的颁布在客观上加剧了日本关于琉球战后主权归属这项领土争取目标的难度。

1946年5月,外务省对策研究小组正式发布第一份研究报告,全称《日本和平条约问题研究干事会第一次研究报告》。该研究报告是日本关于领土媾和问题第一份完整的官方报告,主要就同盟国可能采取的领土方案进行了全面分析与对策建议。其主要观点有二:第一,认为同盟国将遵循《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施行对日领土媾和的处置,与此相应的对策建议是,政府应在各种场合大力援用同盟国没有领土扩张野心的国际声明,也即《大西洋宪章》《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文件中关于领土不扩大原则的内容,旨在强调同盟国应该遵循该国际法原则作出领土处置决定;第二,关于主权归属尚未明确的“其他小岛”具体内容,政府应立足于民族、地理、历史和经济等方面的理由,尽可能地扩大同盟国允许自己保留的岛屿范围,也即扩大其所谓“固有领土”的范围。对此,该研究报告特别指出,GHQ 在颁布上述第677号指令的同时,通过递交备忘录的形式建议日本根据权威的科学资料,向同盟国证明奄美大岛和伊豆大岛等地在历史、地理和民族方面确实属于日本的“固有领土”①平和条約問題研究幹事会「平和条約問題研究幹事会による第一次研究報告」(1946年5月),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サンフランシスコ平和条約準備対策』,第95頁。。

值得一提的是,GHQ 于1946年3月22日对第677号指令作出第一次修订,将伊豆诸岛和包括孀妇岩在内的南方诸岛北部纳入“其他小岛”,也即确认作为日本战后的“固有领土”②中野好夫編『戦後資料:沖縄』,東京:日本評論社1969年版,第4頁。。因此,外务省对策研究小组在该报告中提出“科学论证”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有利于实现包括琉球在内的领土争取目标。

围绕琉球处置问题,上述研究报告指出,琉球在领土媾和方案中被置于国际托管制度之下,或者由美国单独实行托管的概率很大,被兼并为中国领土的概率很小。如果是美国单独托管下的托管方案,日本政府不应表示反对;如果是变为中国领土的兼并方案,日本政府则应表示强烈反对,坚称兼并缺乏国际法依据;在最坏情形下也应主张通过当地居民自主投票的方式来决定琉球最终归属地位。该研究报告还指出,根据《联合国宪章》关于国际托管制度中的“战略托管”规定,美国可能会将琉球作为战略防区进行托管,对此政府也不应表示反对等③平和条約問題研究幹事会「平和条約問題研究幹事会による第一次研究報告」,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サンフランシスコ平和条約準備対策』,第95-96頁。。

另外,该研究报告就北方岛屿的领土问题也作了分析,建议政府主张千岛群岛不是日本以侵略手段获取的领土,国后岛、捉择岛、色丹岛及齿舞群岛等均属于日本“固有领土”的范围,可以将其北部区域置于国际托管制度下,以防止被苏联兼并,这样根据国际局势的变化,或许有可能收回这些领土等④有关“北方领土”问题,战后日本采取的领土对策,与琉球有所不同,大致是通过高举“悲情牌”,指责苏联的非法侵占行径,从而换取国际社会的同情。日本对于“北方领土”问题的对策研究活动,详参:李凡《二战后日苏“北方领土”问题的形成》,《世界历史》2005年第6期。。

通过梳理外务省内部关于领土媾和的对策研究,可知二战结束初期日本在争取琉球归属问题上并没有十足的把握。根据上述研究报告,其主要观点大致可归纳为:第一,坚持主张《大西洋宪章》中的领土不扩大原则,认为该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遵循,可以避免琉球被中国等其他同盟国兼并;第二,如果同盟国试图将琉球兼并或发生归属地位争议的情形,则有必要主张采取《大西洋宪章》中的另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即人民自决原则,寄希望于琉球当地居民自主投票的方式,以达到继续保有琉球主权的领土目标;第三,如果美国采取单独托管的方案,并企图达成琉球军事基地化的战略,则有机会将保有琉球主权作为一项与美国进行外交谈判的筹码。

不难看出,日本试图有意忽略《开罗宣言》中“以暴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的规定,主张在一战之前兼并的“其他小岛”如果有关归属问题发生争议,只限于“依据国际条约合法取得的领土”,该主张的背后逻辑在于试图否认琉球属于日本“以暴力或贪欲攫取的领土”这一历史事实⑤1879年,日本凭借武力威胁吞并了拥有500多年历史的琉球国,该吞并过程及其行为既没有得到琉球国的同意,也没有正式签署过任何国际条约,更没有得到当时作为琉球宗主国的中国承认。参见:徐勇、汤重南等《琉球史论》,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8-11页。。而日本政府提出遵循领土不扩大原则的默认前提,是琉球属于日本所谓“固有领土”。于是,日本在与美国开展外交交涉中所需要做的,就是说服美国同意琉球乃其“固有领土”这一观点。正如吉田茂回忆:“日本准备了数十册总计几十万字的说明资料,而关于领土问题的资料,是他们最投入精力准备的资料之一。关于冲绳岛、小笠原群岛、库页岛、千岛群岛、齿舞岛和色丹等,从历史、地理、民族和经济等一切观点切入,详细叙述了为什么这些岛屿是日本不可分割的领土等。”①吉田茂『回想十年』第3巻,第26頁。

日本作为二战的战败国,与同盟国签署停战协议,承诺的是无条件投降,这使其在领土媾和问题上已实际丧失了“讨价还价”的话语权。另外,日本在琉球处置问题上也缺乏可资利用的筹码,主要是将希望寄托于领土不扩大与人民自决这两项国际法基本原则,试图以此与美国进行间接交涉。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二战结束初期,日本在领土争取政策方面所采取的这些间接路线,是其无论自觉与否都必然作出的唯一选择,这是由其战败国身份地位所决定的②刘世龙《战后日本对美领土政策》,《日本学刊》1997年第3期,第32页。。

另一方面,琉球在战争尚未结束时已处于美国单独控制之下,而且通过GHQ 颁布的政策文件,从统治权管辖层面已被分离出日本版图。可以预测的是,琉球在同盟国的领土媾和方案中被置于国际托管制度的概率最大,这是日本不得不直面的现实。对此,外务省主要是在接受同盟国托管方案的基础上提出争取琉球领土目标的对策:一个是依靠美国,即主张由美国单独托管,并将保有琉球主权当作筹码与美国就军事基地问题进行交涉;另一个是寄托于琉球居民,即主张在必要情形下采取琉球居民自主投票的方式决定战后琉球最终的归属地位。

二 日本争取琉球领土归属权对策付诸实践的主要体现

(一)“芦田备忘录”的试探

1947年3月12日,杜鲁门发表国情咨文,提出遏制苏联的政策,标志着美国针对苏联的冷战正式打响。这客观上为日本与美国就领土媾和问题进行交涉提供了机会。当天,日本政府迅速作出反应,通过外务省向GHQ 的政治顾问艾奇逊(George Acheson)递交了一份有关领土处置问题的资料文件,试图以此影响美国的对日领土政策,争取媾和方案能朝着有利于日本的方向发展③細谷千博『サンフランシスコ講和への道』,東京:中央公論社1984年版,第31頁。。6月5日,日本外相芦田均与外国记者团会见时表示:对于《波茨坦公告》是否适用于琉球和库页岛这部分领土,日本人多少是存有疑问的;尽管琉球对于日本经济并不是很重要,但从感情上来说还是很希望琉球能回归日本④中野好夫編『戦後資料:沖縄』,第4頁。。这是日本针对琉球地位问题第一次公开表态,表明日本想要通过国际舆论对领土媾和问题施加影响并继续拥有琉球主权的企图。6月27日,麦克阿瑟与同一批记者团会见时指出,琉球是美国的“天然屏障”,琉球人不是日本人,琉球人对于美国的占领想必不会有反对意见等⑤中野好夫編『戦後資料:沖縄』,第4頁。。其观点代表了美国军方的主张,即试图长期占有琉球并发挥其军事战略价值,其实是想告诉日本对琉球领土不要心怀企图。尽管如此,外务省并未放弃就琉球领土问题与美国继续打探。芦田均甚至直言,日本作为战败国,想要得到一点公正的待遇,就必须得到大国的支持⑥三浦陽一『吉田茂とサンフランシスコ講和』上巻,東京:大月書店1996年版,第73頁。。这里的大国,指的就是美国。

1947年5月,外务省成立“和平条约各部门联络干事会”。与前述设在外务省内部的对策研究小组不同,该行动小组由外务省牵头,抽调内务省、大藏省、司法省和农林省等诸多部门成员组成,希望趁着同盟国还没正式启动对日媾和工作,将政府关于领土问题的“我方希望”尽快传达到美国⑦外務省「平和条約各省連絡幹事会の設置について」(1947年5月17日),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サンフランシスコ平和条約準備対策』,第180頁。。6月5日,外务省形成了一份题名为《日本政府关于和平条约的一般见解》的意见书,指出媾和条约的缔结应遵循《大西洋宪章》中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以及《波茨坦公告》的宗旨等⑧外務省「平和条約に対する日本政府の一般的見解(第三稿)」(1947年6月5日),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サンフランシスコ平和条約準備対策』,第201頁。。值得注意的是,前述1946年上半年发布的资料报告中还屡次被提及的《开罗宣言》,在这份意见书中已不见踪影。正如该意见书第一稿的商讨记录所记载,总务局参事官加濑指出《开罗宣言》在领土媾和问题上并不利于日本的利益,我们没必要也不应该主动提及这份国际文件的内容①加瀬総務局参事官「上記文書に対する加瀬総務局参事官の意見」(1947年6月5日),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サンフランシスコ平和条約準備対策』,第186頁。。

7月24日,外务省次官冈崎在上述意见书基础上重新起草,并经由条约局局长荻原修改,生成了一份题名为《与艾奇逊会谈案》的文件,提供给芦田均与艾奇逊等人就媾和问题会谈时参考使用。此即“芦田备忘录”。该备忘录的具体内容有:和平条约作成的手续、和平条约的基础、条约的自主履行、联合国的加入、国内的平安和秩序、司法管辖权、领土问题、赔偿和经济制裁。其中关于领土问题的主张是:“希望联合国方面在决定《波茨坦公告》所言日本周边小岛的归属地位时,考虑这些小岛与日本本土之间在历史、人种、经济和文化等方面存在的紧密联系。”②外務省「アチソンに対する会談案」(1947年7月24日),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サンフランシスコ平和条約準備対策』,第246頁。可见,“芦田备忘录”关于领土媾和问题直接采纳的是1946年研究报告中“应立足于民族、地理、历史和经济等方面理由,极力扩大同盟国允许自己保留的岛屿范围”这一对策,并未直接提出诸如托管等具体方案,而是通过委婉的表述试探美国的态度。

7月26日,芦田均与艾奇逊进行了会谈。7月28日,芦田均又与GHQ 的民政局长惠特尼(Gen.Courtney Whitney)进行会谈并转交了上述备忘录,希望通过GHQ 将日本的“我方希望”转达给美国政府。然而,就在7月28日下午,这份备忘录遭到了麦克阿瑟的拒绝。艾奇逊和惠特尼两人匆忙前来退回该备忘录,并向芦田均解释了退回的原因。其中,艾奇逊说,麦克阿瑟不希望在同盟国一方给出条件尚未知晓的时候,日本就急不可耐地开始讨论条件,况且是否允许日本表达意见还需要同盟国共同作出决定;惠特尼则说,麦克阿瑟其实是希望更公正地缔结媾和条约,该备忘录包含日本自行添加观点的意图,如果美国私下接受该备忘录,可能会刺激到其他国家,特别是与日本关系不好的同盟国,反而对接下来的媾和工作产生不利影响③進藤榮一等編『芦田均日記』第7巻,東京:岩波書店1986年版,第386-388頁。。

由此可见,以芦田均为首的外务省并没有通过GHQ 打探到美国的真实意图,更不用说影响到美国的对日领土政策。也即这段时间日本在对日媾和条约上付出的努力,没能及时传达到以美国为首的联合国④刘少东《日本政府在最初处理冲绳问题上的努力(1945—1948)》,《历史教学(高校版)》2009年第6期,第46页。。日本外务省的基本构想,即所谓“固有领土”应交还日本,其中最坏打算是将北方或南方部分岛屿置于国际托管制度之下。但是,该构想及其试探活动却刺激了一贯代表美国军方强硬立场的GHQ,可以说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主要是因为GHQ 坚持主张占有冲绳并希望在当地建立永久性军事基地,与日本政府的琉球争取目标恰好相互对立。尽管“芦田均备忘录”的试探没有直接达到效果,但日本政府由此进一步清楚了解到美国对于琉球的军事战略需求,对策也相应地发生了转变,主要体现为将自身安保问题托付给美国,以此推动美国主导下的战后媾和由全面媾和转向片面媾和⑤進藤榮一『分割された領土:もうひとつの戦後史』,東京:岩波書店2002年版,第63-64頁。。应该说,芦田均关于形势的判断是准确的,即琉球处置的关键取决于美国,只要美国需要单独占领琉球并将其作为军事基地,日本就有保有琉球主权的机会筹码。接下来发生的“天皇备忘录”事件,便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二)“天皇备忘录”的沟通

1947年9月19日,日本宫内厅干事寺崎英成拜访了GHQ 新任政治顾问希波尔特(W.J.Sebald),向其传达了昭和天皇有关琉球战后处置的想法。该想法被记录为备忘录,通过希波尔特传达给麦克阿瑟,再由麦克阿瑟传达给美国国务卿马歇尔(George Marshal1),被认为对美国的琉球政策产生了一定影响。此即“天皇备忘录”⑥直到1979年,“天皇备忘录”这份文书才被发现并予以公开。战后象征天皇制下的昭和天皇这起“政治干预”事件引起社会舆论一片哗然,而且昭和天皇为了所谓本土安全而主动提议“丢弃”琉球的想法遭到许多非议。这份文书在日本学界被称为“天皇メッセージ”。其原件详情可见日本冲绳县公文书馆的资料,2019年12月20日访问,https://www.archives.pref.okinawa.jp/uscar_document/5392。。寺崎英成在日记中披露了昭和天皇当时的想法:“天皇希望美军继续驻扎在包括冲绳在内的琉球其他群岛。这种占领不仅是美国的利益,也能保护到日本……采取将主权置于日本的前提下25年或50年以上长期租借的方式,向日本国内表明美国并无恒久占有琉球群岛的意图,这种方式不仅更容易被接受,还可以阻止其他国家,特别是苏联和中国要求获得同样的权利。”⑦山極晃等编『資料日本占領1:天皇制』,東京:大月書店1990年版,第579頁。另外,寺崎英成在传达昭和天皇的想法时还做了一些补充说明。他指出,昭和天皇是建议取得所谓军事基地的手续,不宜纳入同盟国对日媾和签署的条约中,可以采取日美之间单独签订条约的方式处理等,因为前者做法带有浓厚的强迫媾和色彩,会被认为对日本国民缺乏同情和理解等①三浦陽一『吉田茂とサンフランシスコ講和』上巻,第97-98頁。。

昭和天皇就琉球战后处置的主要观点是:第一,同意美国对于琉球的军事占领;第二,希望美国以日本保有琉球主权下长期租借的方式占领琉球;第三,建议日美就占领手续签订相关条约。据此可以认为,当时昭和天皇对于战后非武装化了的日本安保问题抱有相当程度的忧虑。

同年5月,昭和天皇在与麦克阿瑟的几次会谈中均表现出对自身安全问题的关切,委婉地希望美国继续留下来保护日本等②寺崎英成等編『昭和天皇独白録:寺崎英成御用掛日記』,東京:文芸春秋1991年版,第13-14頁。。相较而言,该备忘录事件可谓开门见山,直接同意美国军事占领琉球。学界一般认为,此举既是昭和天皇出于自保的一种需要,在名义上也确实是为了日本所谓本土安全着想,但对琉球而言,则是继二战战场充当炮灰之后的再次“被舍弃”③川平成雄「沖縄の『切り捨て』·『切り離し』と米軍政府占領下の沖縄」,『琉球大学経済研究』2010年第79号,第2頁。。

既有研究表明,昭和天皇上述“备忘录”的提议,客观上对美国最终确定琉球政策发挥了作用。例如,1947年10月14日,以国务院政策设计委员会主席凯南(George Kennan)为首提出的《关于琉球的特别意见书》,就指出国务院正在关注昭和天皇上述“备忘录”的提议,即主权仍归日本所有,但实际交由美国长期租借的占有方式,主张有必要将该提议作为琉球托管的一个替代方案加以研究。可以说,该备忘录起到了“一箭多雕”的作用,既使美国避免因违反不扩大领土原则而遭到国际社会谴责,又可以抵制美国军方试图永久占领冲绳的计划,还可以防止中国对琉球领土提出主权要求等,从而实现日本继续对琉球拥有主权的领土目标④隋淑英、陈芳《战后初期日本对琉球的领土政策——兼论钓鱼岛问题》,《近代史研究》2013年第5期,第8页。。

1948年1月6日,美国陆军部长罗亚尔(Kenneth Royal1)发表“日本应成为反对共产主义的防波堤”演讲。2月26日,在有关冲绳与安全保障问题座谈会上,寺崎英成再次向希波尔特转达了昭和天皇的想法,建议美国放弃援助中国,将朝鲜南部、日本、琉球群岛和菲律宾群岛、甚至包括台湾在内的区域连为一条战线,以此作为安全保障区域的前沿阵地,从而确保美国在东亚地位的无可动摇等。这是天皇又一次通过自身渠道向美国施加影响的体现,表明其利用琉球的战略价值靠拢美国并希望成为美国的军事盟友的意图⑤明田川融『沖縄基地問題の歴史:非武の島戦の島』,東京:みすず書房2008年版,第123-124頁。。随着战后日本宪法的颁布,日本天皇从总揽统治权的“现人神”变为国家和国民的象征,不再拥有有关国政的权能,宪法地位发生了本质变化,备忘录传达等行为违背了战后宪法和象征天皇制,其宣称为了确保所谓本土安全,主动提议美国将琉球分离出去,即便美国答应留下名义上的主权,但从现实层面上看,琉球无疑再次成为日本政治外交中的一个“弃石”⑥古関彰一、豊下楢彦『沖縄憲法なき戦後:講和条約三条と日本の安全保障』,東京:みすず書房2018年版,第64-65頁。。

“天皇备忘录”的观点主张产生的效果,与上述外务省研究报告以及“芦田备忘录”等如出一辙。尽管外务省是日本争取琉球目标的中坚,但其外交试探并没有真正收到实效。相较而言,昭和天皇通过自身渠道,对美国确定琉球政策起到的作用反而更加明显。接下来,美国提出所谓“剩余主权”的处置方案,某种意义上可看作是对天皇想法的一种利用⑦ロバート,D.エルドリッヂ『沖縄問題の起源:戦後日米関係における沖縄1945-1952』,名古屋:名古屋大学出版会2003年版,第112頁。。不论战后宪法如何限制日本天皇对国家政治的干预,但刚褪下神权面纱的昭和天皇,事实上具有的影响力不可小觑,何况其与麦克阿瑟之间的频繁互动。在前述“芦田备忘录”递交前,昭和天皇两次召见芦田均,应该说对美国的琉球政策以及对于外务省的领土对策不但不会感到陌生,应是相当知情⑧三浦陽一『吉田茂とサンフランシスコ講和』上巻,第94-95頁。。

“芦田备忘录”和“天皇备忘录”均意识到,美苏冷战带给琉球问题可能的转机。即主张依靠美国,通过满足美国对于琉球的军事战略需求,试图将原本属于对日领土媾和一部分的琉球处置一事,从《波茨坦公告》的“吾人共同决定”变成日美之间关于安保问题的“私相交涉”。换言之,1947年冷战正式开启后,日本对于前述外务省针对托管方案提出的两种对策作出了取舍,即舍弃在必要情形下通过适用人民自决原则的方案,集中精力促使美国单独军事托管琉球,并将在名义上保有琉球主权作为交换的条件。

三 日本争取琉球领土对策的实际效果与问题所在

(一)美国调整对琉球归属问题战略方针

前文已述,二战结束是以日本向同盟国无条件投降为前提条件。对日本而言,尽快实现媾和、重返国际社会,堪称战后最重要的外交议题。在谋求如何以最小代价实现最有利媾和过程中,尽可能扩大《波茨坦公告》第八条归属地位尚未确定的“其他小岛”范围,是争取领土的主要内容,战略价值突出的琉球堪称其中的重中之重。

日本政府很早就启动针对同盟国琉球处置方案的研究活动,并预测最有可能被置于国际托管制度之下。因此,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对策,均是以接受托管方案作为假设前提。而“芦田备忘录”和“天皇备忘录”中的观点主张,也是希望美国放弃托管方案。可以说,托管方案其实是琉球战后地位的一个基本处置方案。之所以如此,不仅在于战后已被分离出日本统治权范围的琉球,如果遵循领土不扩大和人民自决这两项国际法基本原则,理应被置于国际托管制度之下;还在于拥有“其他小岛”决定权的中美两国,早在二战结束前已就琉球托管问题达成了初步共识。

1943年11月的开罗会议期间,罗斯福询问蒋介石是否有领有琉球的意愿,试探性地提议将琉球交与中国;蒋介石考虑到美国对于琉球的企图,表示希望先由中美共同占领琉球,再按托管制度实现两国共同管理①汪晖《冷战的预兆:蒋介石与开罗会议中的琉球问题——〈琉球:战争记忆、社会运动与历史解释〉补正》,《开放时代》2009年第5期,第29-30页。。二战结束后,中国国内出现不少舆论,希望国民政府能“收回”琉球。

1947年9月23日,中国国民参政会常委会的“对日政策研究会”就提出建议方案,主张将《开罗宣言》中没规定的日本周边岛屿均置于托管制度之下,强调琉球要由中国政府进行托管。同时,地方上也有类似言论。例如上海的参议会就提出,日本不能对琉球拥有主权,建议国民政府有必要在对日媾和会议上提出反对意见;台湾的参议会也作出类似决议,呼吁国民政府“收回”琉球等②中野好夫編『戦後資料:沖縄』,第4頁。。另外,也有不少舆论认为,琉球应实现自我独立或被纳入国际托管制度。然而,中国南京国民政府考虑到国内外局势变化,并没有出台“收回”琉球的政策,还认同了开罗会议期间议定的托管方案③侯中军《困中求变:1940年代国民政府围绕琉球问题的论争与实践》,《近代史研究》2010年第6期,第60页。。实际上,琉球共同托管是最可行的方案。但是,当时的中国南京国民政府关于这个问题的处置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深知最终还是需要由美国作出决定,只能试着与美国进行意见沟通。中国国民政府“外交部之所以看重美国的态度,乃因美国才是当时真正掌握东亚局势的盟主,也因为中国爆发内战,国民政府已经焦头烂额,不想再失去美国的支持,使得外交部解决琉球问题的办法沦为纸上谈兵,很难向美国要求执行共同托管”④尤淑君《战后台湾当局对琉球归属的外交策略》,《江海学刊》2013年第4期,第158页。。

毋庸置疑,美国是战后管理统治日本的主导者,其政策决定对于琉球战后处置至关重要,但其内部随着自身远东战略的转变,琉球政策也在不断调整。琉球归属地位未定,与美国对琉球政策未定之间,其实存在一种紧密联系乃至互为因果的关系。而且,围绕琉球的军事基地化,以什么样的形式开展也是一个未知数。因此,琉球的军事基地计划在战后初期并没有真正启动⑤林博史『米軍基地の歴史:世界ネットワークの形成と展開』,東京:吉川弘文館2012年版,第37-38頁。。

美国军方希望确保琉球的基地据点,美国国务院则主张将琉球归还日本,其内部的意见分歧从战时一直持续到了战后。直到1946年,代表军方意见的麦克阿瑟在公开场合还多次发表言论,指出琉球应成为美国所谓的“天然屏障”等。事实上,即便主张将琉球归还日本的国务院,自身意见也没有达成一致。例如以波顿(Hugh Boton)为代表的远东办公室与以凯南(George Frost Kennan)为首的政策规划室,关于琉球处置的意见就有所不同⑥关于美国战后琉球政策的内部争议过程,可参见刘少东《日美冲绳问题起源研究(1942-1952)》(世界知识出版社2011年版)一书。。

1948年3月,凯南结束远东调研回到美国,提交了一份对日政策的研究报告(PPS28和PPS28/1),建议美国应长期保留在琉球的基地。10月,杜鲁门批准“NSC13/2文件”,正式出台美国的对日政策,与此紧密相连的琉球政策终于趋于稳定。根据该政策文件,美国将远东战略方针由“扶华抑日”转为“扶日抑华”,由此迫切需要在琉球拥有永久军事基地,并采取最有利的方式使国际社会承认其对琉球拥有的控制权①崔丕《冷战时期美日关系史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13年版,第40-42页。。

可以说,正是由于遏制苏联军事战略的冷战思维,为了长期单独占有琉球,美国不得不改变对日政策,将琉球和日本本土纳入冷战体制,而地缘价值突出的琉球,其地位归属的媾和问题演变为美国与日本交涉的一项交换条件。另一方面,美国也放弃了全面对日媾和的国际法约定,转而开展单独对日媾和行动,某种意义上可视为采纳了前述“芦田备忘录”和“天皇备忘录”中的提议,即美国长期占有琉球以实现其军事基地化,日本则在名义上继续拥有琉球主权。尽管日本争取琉球的实践最终取得了实效,但需要指出的是日本单方面的努力终究不成为琉球战后处置的决定性因素。美国不惜违背同盟国“大国一致”的原则,根本还是出于其自身关于军事战略需求的综合考量②胡德坤、汪凡家《战后日本利用〈大西洋宪章〉向美国索要土地的真相》,《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第89页。。客观上看,美国接下来决定以“非托管模式”处置琉球,将包括东南亚在内的区域视为遏制“战略防线”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进而采取“片面”对日媾和方式。这一结果,与这两份备忘录的意图是相符合的。

(二)“少数民族论”初步发酵

一般认为,战后初期日本的国内舆论,总体上并不太关心琉球问题,特别是政党方面,以自由党和民主党为首的多数政党对该问题均没有作出表态③渡辺昭夫『戦後日本の政治と外交:沖縄問題をめぐる政治過程』,第168頁。。其中,日本共产党却是一个例外,其所发表的言论及其暴露的问题值得关注。1946年2月24日,日本共产党在第五次党代会上向“琉球人联盟全国大会”发表了“关于庆祝琉球民族独立”的致函,主要观点有:号召琉球人站起来,共同反对明治以来天皇制帝国主义的压迫;如果认同琉球人与日本人是同一祖先,那么近代以来作为“少数民族”的琉球人,同样是深受压迫的民族;支持琉球人将民主革命进行到底,从而实现战后地位独立等。6月15日,得到日本共产党支持的“琉球人联盟全国大会”,其九州本部向当时的琉球人民政府发表了一份“告琉球同胞书”的公开信,希望琉球能尽快摆脱战争的阴影,尽快恢复社会的重建,在叙述的过程中,有意将“琉球人”与大和民族的日本人进行区分对待④中野好夫編『戦後資料:沖縄』,第6、7頁。。

1947年7月5日,日本外务省召开了一次关于冲绳问题的座谈会,日本共产党、社会党、朝鲜人联盟的代表以及仲原善忠等部分学界代表均出席了会议,分别就琉球地位问题做了发言。其中,大多数代表认为,不宜从文化和民族的立场去考虑冲绳归属问题,而需要根据国际条约的规定和琉球居民的意愿考虑。例如日本共产党的代表德田球一指出,应给与长期处于半殖民地状态的琉球人自主性的地位,主张充分尊重琉球作为“少数民族”的自我意志。另外,日本社会党的代表清岛指出,有必要多关心在美国统治下琉球人自身的想法,不仅是地位归属问题,还有政治和经济等其他问题,当下琉球地位归属处于国际社会的支配,但将来人民自决原则的意义需要得到重视,特别是琉球的幸福应该由琉球人的总体意志来决定,琉球人需要拥有表达意志的权利,甚至提议日本以“好友身份”主动帮助琉球人成立自由国度等⑤中野好夫編『戦後資料:沖縄』,第8頁。。

针对琉球在二战后的地位问题,日本共产党、社会党以及琉球人联盟等左派政治势力在二战结束初期持“少数民族论”的立场,即指出琉球居民是日本的少数民族,主张适用人民自决原则,支持琉球实现战后独立。众所周知,琉球在历史上是一个拥有独立主权地位的小王国。更确切地说,琉球在被日本强行吞并之前,至少同时附属于中、日两个国家,即所谓“两属时代”⑥有必要说明的是,历史上所谓琉球地位两属的观点是对琉球国自立性的一种漠视。许多研究表明,古代处于中日两国夹缝中的琉球国,其实具备灵活处理对中、对日关系的能力。参见:渡辺美季《近世琉球と中日関係》,東京:吉川弘文馆2012年版。。然而,琉球被吞并成为日本的冲绳县以后,经历了长达半个多世纪殖民主义同化政策的统治。以伊波普猷等人为代表的学者,提出“日琉同祖论”,主张琉球人是与大和民族同根同源的支脉分族,认为两者在人种和文化上具有同一性,近代以来随着统治主体及其国际关系的变化,琉球人的自我认同感也在发生调整①唐永亮《近代以来冲绳人群体认同的历史变迁》,《日本学刊》2015年第4期,第156-157页。。

二战结束后,琉球被美军直接占领统治。在日本所谓领土保全的策略下,琉球再次被日本政府当作“弃石”处理。与此同时,琉球当地的“民族认同感”反而得到了提升②战后初期琉球当地政治势力除了有主张回归日本的声音外,也有主张实现地位独立即持独立论的政党或团体,例如冲绳人民党,琉球民主党、共和会、成人会,冲绳民主同盟和琉球青年同志会等,不过实际上的影响力相对有限。参见:修斌、常飞《琉球复国运动的历史回顾》,《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第24-25页。。可以说,日本政府和学界长期以来不愿直面琉球人作为“少数民族”的身份地位,试图淡化琉球人的民族意识,宣扬琉球人就是大和民族的分支,通过语言、人种和民俗、文化等方面的材料证明琉球人即日本人。在二战结束初期的琉球领土争取对策中,这种做法同样得到日本政府和学界贯彻,而且在其国内政党舆论中得到体现。对此,有日本学者指出,当时日本本土普通民众是否认同琉球在历史上属于日本“固有领土”,与琉球居民之间是否有“连带国民意识”,是值得怀疑的③渡辺昭夫『戦後日本の政治と外交:沖縄問題をめぐる政治過程』,第188-189頁。。

可以说,为了配合二战结束后争取琉球归属的领土对策,日本共产党对自身言论也做了修正,收回了将琉球人视为“少数民族”的观点,改为承认琉球人就是日本人,与其他政党以及政府官方保持立场一致④中野好夫編『戦後資料:沖縄』,第6頁。。日本政府清楚,如果任由“少数民族论”发酵,遵循人民自决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别于大和民族的琉球人则更有理由依靠投票的方式来自主决定战后地位归属。

事实上,随着美苏冷战的正式开启以及通过“芦田备忘录”和“天皇备忘录”等与美国沟通尝试,日本当局进一步知晓了美国针对琉球政策的意图,进而放弃了在二战结束初期提出的“必要情形下寄希望于琉球居民主张适用人民自决原则”方案,转而集中采取一种依靠美国的对策,即以侵害琉球居民正当权益为代价,将琉球当作两国之间利益交换的筹码,主动同意美国对琉球的长期占有,以换取日本名义上继续拥有琉球主权的做法。

四 结语

日本政府在二战结束初期展开旨在扩大《波茨坦公告》第八条“其他小岛”阐释范围的对策研究,琉球堪称这项领土争取目标的研究重点。根据GHQ 颁布的政策文件,琉球始终没有被纳入“其他小岛”,而且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7条国际托管制度领土适用的规定,琉球属于“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果或将自敌国割离之领土”。按理说,如果主要同盟国当时正常启动对日媾和工作,琉球很可能会被中美英苏为代表的“吾人”直接纳入托管制度之下,成为联合国的一块托管领土。不过,正因为二战后对日媾和迟迟没有启动,为日本凭借所谓“固有领土”这个理由,向试图在战后世界秩序重构中建立军事霸权的美国客观上提供了一个争取琉球领土主权的“时间窗口”。

一方面,1947年美苏冷战正式开启后,日本意识到这是向美国争取琉球的绝佳机会,以“芦田备忘录”的试探和“天皇备忘录”的沟通为代表,将前期对策研究的方案主张付诸实践尝试。虽然表面上没有取得积极反馈效果,但是日本由此进一步认识到美国对于琉球的战略意图。于是,外务省基于前期对策研究的方案,作出了适时取舍,即放弃适用人民自决原则方案,转而集中精力高举领土不扩大原则这面国际法旗帜,竭力主张琉球乃其所谓“固有领土”。这种取舍,其实是将琉球领土争取对策的赌注押在美国手上,试图通过主动依靠美国并满足其对琉球的军事战略需求,将原本应由主要同盟国协商作出决定的琉球战后处置方案,扭转为日美之间就区域性安保问题可以交涉的双边议题。

另一方面,美国根据自身战略需求,不断调整包括琉球处置在内的对日政策。该调整的大体思路,可以说与“芦田备忘录”和“天皇备忘录”中的琉球构想构成了某种契合,间接体现了二战结束初期日本的相关对策研究活动取得了一定实效。但日美两国有关琉球处置的构想,均以侵害琉球居民的正当权益为代价,不仅违背了主要同盟国在二战期间曾一度初步达成的共管共识,也违背了同盟国就战败国媾和问题的大国一致原则,还违背了《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以及《联合国宣言》中的领土处置规定和宗旨精神等。

总之,二战结束初期,日本通过与美国达成片面媾和的默契,试图在名义上拥有对琉球的主权,但实际交由美国独占统治,既可以在媾和后继续争取琉球这个领土目标,也可以将媾和后自身的安保问题直接交给美国负责,可谓达成一石二鸟的效果。对此,二战结束初期日本国内的“少数民族论”也开始发酵,从中呼吁琉球战后地位问题需要倾听当地居民的真实意愿。如果这种声音在国际社会上进一步扩大,琉球居民和其他同盟国就会请求琉球归属应当适用人民自决国际法原则。但无论结果如何,这种方式显然不符合日美已经达成的再次牺牲琉球本身利益的政治默契,必然遭到日美两国的漠视。

最后,借用国内相关研究者的一段精辟分析作为结束语:“纵观战后初期的日本领土政策,作为战败国的日本虽承诺接受《波茨坦公告》的投降条款,却拒不执行从开罗会议到波茨坦会议盟国的一系列规定,屡屡向盟国提出领土要求,从根源而言,核心问题是殖民主义心态作怪,是对侵略战争缺乏反省的结果。”①胡德坤、沈亚楠《对盟国的抵制与索取:战后初期日本的领土政策(1945-1951)》,《世界历史》2015年第1期,第53页。如此,战后从敌对关系变成盟友关系的日美两国,有关琉球处置方案即展现出心照不宣的默契,携手突破《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领土规定及相关国际法原则,不仅导致琉球地位问题接下来日趋复杂,也为战后东亚秩序的演变及相关问题的产生埋下了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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