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碑刻文献看清代贵阳林木保护

2021-01-31 20:01陈李子祚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碑刻风水贵阳

陈李子祚

(贵州师范大学 历史与政治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1)

近年来,学界在对碑刻的整理研究过程中,对清代贵州民族地区的林业经营及管理情况进行了分析,并取得了数量较为可观的研究成果①,部分研究还详细探讨了民族地区与林业相关的生态文化②。然而,多数研究仅限于清水江的苗、侗地区,对贵州其他区域的林业保护事业着墨不多。贵阳市保留的一部分有关森林保护的碑刻,是喀斯特地区有关林木保护的重要史料。笔者拟对贵阳地区所存录的林业碑刻进行整理、研究,探讨贵阳地区参与林木保护的主体,及林木保护对当地人的生态意义。

一、清代贵阳自然环境概述

贵阳市在清代隶属贵阳府,今下辖南明区、云岩区、乌当区、花溪区、观山湖区、白云区、开阳县、修文县以及息烽县等区县。贵阳位于贵州省中部,受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影响,雨量充沛[1]240,其境内多山,史载其“复岭环列,四塞崇岗”,山地众多,气候垂直差异明显,当地雨热条件十分鲜明,“冬不祁寒,夏无盛暑,四时多雨少晴。雨则寒,晴则暖,夏则昼热夜凉”[2]17,适宜多种林木资源的生长。乾隆《贵州通志》载贵阳所种林木分别有松、柏、柳、椿、槐、枫、乌桕、梧桐、棕榈和冬青等[2]285。有学者注意到,明清初期由于国家用木、贵州山地经济的开发和城市建设的需要,贵阳林木资源种类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经济林的种类和种植范围有所增加[3]。同时,特殊的地质与气候条件造就了贵州典型的喀斯特地貌,贵阳则属于喀斯特山区城市③。但是,喀斯特地貌下的生态环境显得较为敏感和脆弱。由于喀斯特地貌所含有的碳酸盐岩广布,使得土壤层较薄,在山地条件下,包括降落的地表雨水在内的地表径流很容易渗透入地下,导致地表保水能力较差,而过分的经济开发会造成山区林木减少,植被的破坏进一步削弱本地区地表水土涵养能力,严重制约地区农业生产。历史上,贵州就存在“黔田多石,土多瘠而舟楫不通”“地埆不可耕”的现象。在喀斯特地貌以及人类不合理开发的影响下,地表难以保持水土,岩石裸露,从而呈现出荒漠化景观[4]。清政府针对“黔中无地非山,尽可储种材木,乃愚苗知伐而不知种,以致树木稀少”的弊病,于是下令贵州全省广栽树木。乾隆五年(1740),张广泗上奏,议“令民各视土宜,逐年栽植”,数量自每户数十株到数百株不等,对多行栽种者予以奖励,令百姓留心看护,还规定保护不力的惩罚措施,若牲畜“肆行放纵,致伤种植”,以及“秋深烧山,不将四围草莱剪除,以致延烧者,均令照数追赔”[5]22-23。在政府的支持下,贵阳地区的林木资源更加丰富。道光《贵阳府志》载,当地林木除原有的松、柏、柳、冬青等木种外,尚有杉、柽、白杨、黄杨、榉、樗、漆、橡、楮、榆、榔树、糯米树、楠、梓、楸、泡木桐、铜钱树等林木种类[6],其中一些林木作为手工业产品的原材料,与贵阳的山林经济有着密切的联系[3]。同时,贵阳的天然林木景观得到存护,例如,翠屏山“林木葱菁,百鸟啾唧”,东山“石壁峻峭,万木拥护”,南岳山“古柏虬松,窅然深秀”[7]。经过近百年的林木栽植、保护历程,贵阳森林资源得到了较大的维护。应注意到,尽管适宜的雨热条件为大批的林木生长提供条件,但是敏感的生态环境也使林木保护格外重要。

二、碑刻中的林木保护类型

(一)寺院林木的保护

前文所论及的东山、南岳山等山,为佛门寺院之山场,其林木得到了很好的保育。而有关寺院山林保护的资料,可见黔灵山的两通“护法”碑。两通“护法”碑记载了乾隆后期弘福寺住持向官府禀求禁采山中林木以保风水之事。因碑文内容大体一致,故节录其中一通“护法”碑的第二段碑文以示事情之面目。碑文如下:

贵州贵阳府贵筑县正堂加五级记录六次董:抄奉钦命贵州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加五级记录十五次汪:为严禁砍伐竹木,以培山林事:

照得省城北门外有黔灵山,为会垣之屏障,风水攸关。康熙初年,前抚部院曹相其形势,乃捐金建寺,供奉诸佛。山既高爽,寺颇幽静,实为省会第一禅林。乾隆五年,藩司陈以山场宽展,界址广阔,谕令住持僧偏种竹木杉松数万株,以覆荫寺宇而壮观瞻,并禁附近居民樵采。嗣是数十年来,竹木成林,郁葱在望,颇为巨观。

但距城太近,地方官间或因公伐取一二株应用,并无大害。乃差役等借称公用,肆意砍伐。而附近奸民,因而效尤,十数年来,操斧斤入山者,殆无虚岁。若不严行禁止,则千章万个,向之葱然深秀者,转盼间化为童山,省城风水,渐恐凋伤,不得不明切示禁。

兹据住持僧圆奇禀请禁示前来,除行贵阳府贵筑县加意保护,并一体严行禁止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住持山僧及军民差役人等知悉,嗣后山内一切竹木,务须任其长养,勿得作践砍伐。倘有差役等谎称官用及奸民等公然砍取,并游人等顺便攀折,立许寺僧扭禀地方官,先行枷号山前示众,从重究办。

若不肖僧人勾通串合货卖取钱,一经访闻或别经发觉,均按律重究。本司言出法随,无稍宽贷,各宜禀遵勿违。特示,右谕通知。

乾隆五十二年三月初九日示

告示 实贴山门晓谕[8]127-128

黔灵山在被确立为贵阳佛教名山之前,还是“荒烟野树,人迹罕至,固虎豹之宅,而狐狸之居”,即尚未被大规模开发的原始山林。据《黔灵山志》记载,康熙十一年(1672),赤松和尚来此地“结草为蓬,植树开径”,修建佛寺,招徒授法,遂渐成一大事业[9]48。碑文所言“黔灵山,为会垣之屏障,风水攸关”,得到时任巡抚曹申吉的认同,以为“此山关系通省龙脉”。乾隆五年(1740),“藩司陈以山场宽展,界址广阔,谕令住持僧偏种竹木杉松数万株,以覆荫寺宇而壮观瞻,并禁附近居民樵采”。时任贵州布政使陈德荣鼓励贵州民人栽种树木,于省外购买松、杉木种,并在贵阳主要山地进行人工造林。嘉庆《重修南岳山碑记》曾记录类似的造林行动:“乾隆年间,藩宪陈委员往江西买松、杉三万余株栽于此山……蓄护成林。”[1]240《清实录》亦有记载:“省之上旧无杉木,臣捐募楚匠,包栽杉树六万株于城外各山。”[5]24此后数十年间,山中僧人均栽护树木,使得黔灵山中的林木生长“颇为巨观”。

另一通“护法”碑则阐述了山林养护和人类活动之间的矛盾。碑文载:“至乾隆三十□年,经前臬宪高修理神庙,发票差役赴山砍树,不惟不发价□值,且有饭食、绳索之需。自此端一开,培植风水之山,即为公事动用之山。”[8]126或为地方官员用作他途,或有差役借故砍取,或有民人另行偷采,特别是乾隆年间,杉木的人工栽植,成为当地人砍伐的契机。这些行为都对黔灵山上的林木造成了破坏。鉴于此,黔灵山僧人请求官府出面,禁止因官府公事需要而在黔灵山采办木植,禁止居民寺僧私砍盗卖。经过官府的干预,黔灵山林木保护得到了地方条例的保障。

无论是“桦桧阴森,六月不受暑”的东山,及“巨木数根”的狮子山,还是“攒木千章,围绕如幄”的黔灵山,皆以保护“风水”为名而得养护山中森林。

(二)民间村寨对林木的保护

从现存碑刻的记载来看,少数民族村寨或出于对祖□□先墓地风水维护的考量,多通过乡规民约的形式来保护林木。如高坡杉木寨嘉庆十六年(1811)《龙村锁钥》碑记录当地苗族罗姓族人的丧葬习俗[9]95-96。碑文曰:

盖闻山川秀,乃天地生成;人丁发,沾祖宗德行。但此坟茔,自古遗留,迄今亿万余年。惟恐有人不认宗族,广钱营利,剖腹藏珠之际,合寨传齐公议:初揽(?)捐银,鸠工好师,诚固封锁,口口佳城。伏愿遗骸与金玉同坚,冥福与丘山并厚。伏维万生,永镇斯土,厚德无疆,功崇万古。今辟新阡,山环水聚。敢竭微忱,洁修榆稀,尝蒸簋簋,祷祀口先,无惊无怒,底众先灵(?)。孔宁□固,千秋永安。而我众殊臻,千村万聚,至今四围永锁。儆戒后人,次再无欺无藏,自始至终而兴于世。佑启后人,兰桂腾芳。耄耋期颐之久,

自古迄今瞻仰。万古不磨,而众等口口佐为序。告曰:从今已(以)后不许谁人再伐再卖,如有不遵者,众问皂祭,封山通知。谨告。

(以下省平寨、杉木寨罗姓诸人)

众名通计六十七房,齐全协力,合行建记。

信士罗文魁助笔

嘉庆十六年岁次,八月上浣日二寨同顿恭立戒禁

有学者指出,碑中的罗姓宗族栽植、保护风水林的行为体现其传统的祖先崇拜和民族风水信仰[10]。通过全族共立规约以栽植林木,既是出于宗族利益的需要,客观上也保持了当地山林的环境。苗族的一些盛大活动秩序规范中,也包含了保护林木的准则。“跳场”是苗族青年男女交际、互通媒妁的重要活动。《黔南识略》中有苗族“孟春合男女于野,谓之跳月。择平壤为月场,以冬春树一本植于地上,缀以野花,名曰花树。男女皆艳服,吹芦笙踏歌跳舞,绕树三匝,名曰跳花。跳毕,女视所欢,或巾或带与之相易,谓之换带,然后通媒妁”[11]的记载。道光二十七年(1847)“苍坡苗族跳场”碑重新确定了跳场活动的秩序,“定期于是月(即正月)十三、四、五等日为止”,制定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若有恶徒砍伐树木,“估割青山”,一经拿获,“传齐在约之人,罚银三两入公”[9]98。今乌当金华乡下铺村所立的咸丰元年(1851)“禁止碑”,论述对其所居村寨风水进行保护的必要性,“凡我同堡(铺)之人自祖来黔住此数百年,四面山坡乃是我堡风水,理应培补”,并开列禁条:“凉亭内不准挖泥,小山坡不准开石挖泥,割柴叶、茨草;贵州坡不准开石挖泥;大石坡及敲邦候不准开石挖泥、看牛,割柴叶、茨草……,若有不从者,罚银四两六钱。”[12]45

在布依族聚居的村寨中,不乏对林木保护的关注。白云区大林村光绪十九年(1893)“护林”碑中记载了赵氏族人为培植风水,禁伐山林之事:

盖闻显富荣贵,皆由地脉而发生,地灵人杰,实由水秀山清,思吾寨居数百余载,前后左右护蓄树木繁多。后世分蓄各房,砍伐太多,因事族人畜不宁,其阙甚大,恐有伤于风水,故祖父辈则能行修碑记禁止。自昔之后,各管各业,不谓今古,仍再砍出卖,众族闻之,不忍砍伐损伤,恐畏风水有陋,人畜被阙。至今所有后山香樟二株,系赵德兹之项,已今(经)出卖在外,众族恐别人砍伐有伤,故特将高祖万友坟会银,损下伍两伍钱与德兹买蓄,永远培植风水,因此谪议,若不造立碑记,恐后众族子孙无知,乱行砍伐出卖,特造此碑,以谕后代,其他竹山,系是德兹子孙管业,日后不得以地争树。众族亦不得以树占山,水秀山清,地灵人杰,显富荣贵,由兹出焉。谓非吾族子孙,永远厚幸也夫。

大清光绪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众等公立[13]

由碑文可知,赵氏祖先所居之地先因护蓄有方,使得“树木繁多”,后因分家析产,族人没能延续护蓄之风,以致“砍伐太多”,甚至由于宗族成员“各管各业”,而往昔山中林木,不论古今,俱被砍伐出卖。出于对伤害风水的担忧以及造福后代的心理需要,赵氏宗族支持赵德兹一支经营风水林,并立下此碑以示后世子孙。

今南明区云关乡木头村布依寨所立的光绪十四年(1888)乡规碑,记录了官府允准当地寨民立定规约,以杜绝“不法之徒,或偷盗,或□火烧山,藉泄私念(忿)”,或“外来乞丐,欺压乡里”之危害。其中,分别针对“偷盗竹木,盗窃菜蔬者”的两项乡规中记载:无论是否本堡之人,一律按照原物价值十倍罚之;遇有放火烧坡,查出纵火者,以十两银罚之[12]46-47。在今花溪区布依族乡竹林寨所保留的一通大概是嘉庆二十四年(1819)的封山育林碑,主要内容为培育当地风水,不得上山砍伐,违者罚银数两[14]。

此外,贵阳的其他民族村寨也存在类似的禁开山林、保护树木的规约,如湖潮乡元方村的一通禁约碑中便记有“禁山林竹木草厂园坎,若有乱坎(砍)一根拿获三两戒众”④。党武镇翁岗村的《永垂不朽》碑中有禁止放火烧山,若有违反则罚银二两④的记载。黔陶乡骑龙村的《有言奉告骑龙寨公议乡规碑》则规定:“一议大池□长天元小寨岩马□岭及庙山,不准砍伐讨嫩□,如有贪者□;一议放火烧山□□银一钱罚银三钱,作封山之□□□□□□□□;一议砍大树松崽扳□银一钱罚银一钱。”④

碑刻中所记载的贵阳村寨的林木保护,通常涉及该村寨或寨中某个宗族的切身利益,林木保护的辐射范围并不如在官府命令影响下的同类行动广,却能深刻反映该地村民在林木保护过程中所体现的生态意识。

三、清代贵阳林木保护的特点

(一)林木保护主要目的在于培护风水

前引碑刻记载了不同主体参与的林木保护行为,以民间村寨的林木培育为主,并且多数碑刻都反映出某村或者某一宗族为培护风水而护育山林。

传统风水观念认为,“气乘风则散,界水则止,古人聚之使不散,行之使有止”。山脉、河流走向以及风的来势等因素都决定了居住地和墓葬之“气”的好坏。为使“气”不散,人们在选择居住地或者葬地时通常遵循“得水为上,藏风次之”的原则,即要有良好的山水环境。一般而言,良好的自然环境有着丰富的植被山林资源,即“土高水深,郁草茂林”。在挑选葬地时,“土色光润,草木茂盛,为地之美。所谓童山、埆顽、土脉枯槁,无发生冲和之气,故不可葬[15]”。荒山曝石,林木不生,不能藏风,而不足以聚生气。石漠化现象出现的地区,不符合传统风水观对地利的要求。对于民族地区而言,祖先墓葬周围栽植林木,作遮风避雨之用,以保祖先之安息,造福于后世[10]。在某人看来,若其祖先坟山遇采伐林木而坏风水一事,便轻易招致祸端。道光八年(1828)“奉县禁止”碑中便记载刘品中看护坟山,担心有伤风水而反对开窑采煤,请求官府调停一事。大林村赵氏护林碑中有“显富荣贵,皆由地脉而发生,地灵人杰,实由水秀山清”的记载。在村民所信仰的风水体系中,他们相信“山环水抱”的状态,即当地安定、健康的自然环境,能够哺育当地人的身体和心灵,给予其宗族“阴福”。因此,需要于“后山”栽培风水林,保佑宗族兴旺,并巩固宗族成员之间的联系。在传统风水观念的影响下,关系“省城龙脉”的黔灵山,其林木保护得到了官府的肯定。寺院和民间对山林的保护,其目的都是为了培护风水,以期平安。风水的重要性在于,无论地方政府的法令还是碑刻形式的乡规民约,都对滥砍滥伐山中林木、破坏风水的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二)纯朴的生态认知观念

前文所用碑刻记载的林木保护行为,突显了风水观在人们心目中的重要位置。汉、苗和布依等民族通过封山育林等形式保护本村本族之风水,并希冀通过对风水林的栽护,得到祖先的庇佑。今花溪党武镇当阳村中所存《笃意栽培》碑可兹参考。

天下之山祭,源于昆仑,分支于寰宇,遐陬僻壤,无非此一脉之错□村落。龙蟠凤落而水带山襟亦钟灵焉。大寨后山一座,纵横里许,东至本寨屋,李姓买党姓山脚土,南至大路,北至场上店。屋后自来竹木畅茂,因之人土登贤书,此以知后山为风水所关也。自乾隆三十五年,不法之辈砍伐,寨迎神踏勘护蓄。至五十二年奸徒又起,纵火而焚,估占开挖,众等控,奉恩批断,伊出银封护,永不容败坏风水。阅数年,恶又猖獗复行砍伐,姓又迎神踏勘,总不能制彼婪心,寨内小人辈遂借口成贪,竟争霸种更余地矣。渐至圳土,启石何异,敲骨吸髓,迩来寨内丰歉不一,贫富不齐,无风水之败于此山也。众姓惨目伤心,复于是年公议迎神再勘本寨后,除场上屋后,俱入后山内,当场不准晒谷,栽石为界,安头察护勒石为铭永侵占等情,倘有不遵,盗取木石草芥开挖者,一经拿获,公同送官究治。指及私嚼隐忍,亦同送究,头人众姓临事退避及唆揆侵占者,罚银十两,山口空地公议为井泉,龙王庙地。

又本寨于嘉庆十三年买意事

公田五坵小土两块只许安佃毋窑□种均次至□□

嘉庆二十年岁在乙亥孟春月下浣□□□□重修三门神坐………④

后山为风水重地,其林木茂盛,在当地人看来,宗族事业的成功正有赖于后山的保护和风水林的栽培。乾隆至嘉庆年间,不法之徒对后山林木的采伐以及乱垦田土败坏了地方风水。人们认为,这样的行为导致村寨的歉收和贫穷,于是订立规约,禁止破坏后山重地。

王利华指出,幅员辽阔的中国,生态环境和民族文化多元一体,各地区、各民族人民在与自然交往的漫长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各具特色的生态观念和价值体系。他将以汉族社会为主的传统中国对生态环境的认知方式划分为实用理性、神话宗教、道德伦理和诗性审美等四类。在王利华看来,从天地日月、山川河流乃至一草一木,于古人而言都具有神性和灵性,并对其日常生活施加影响[16]。从这个角度来说,人们借由风水观念,将其所居之山林河流,看作是地方神灵。不尊重后山生态环境的开发行为会给宗族乃至村寨招来灾祸,灾祸的表现形式或为粮食作物的歉收,或为人丁的衰落。一些少数民族将某些特定种类的树视作本族本村的生命象征。例如,在苗族的神话传说中,“枫香”(或作枫树)就被看作是孕育始祖生命的神树,同人一样具有生命,栽种枫树可保本族本村的平安与人丁兴旺[17]。苗族百姓在祖先坟墓边栽种林木,以保卫祖先葬地不受风雨的侵袭,并且通过长期的蓄养树木,逐渐衍生出纯朴的生态观念,并潜移默化地使人们产生自觉保护当地生态的行动。从另一方面来看,对山林的保护也是对生命的关怀。而关于风水林的碑刻禁约一定程度上则成为人们保护区域生态环境的共同准则。此外,人们又将捍卫祖先后山、葬地风水林的行为,视为有利于后人的祈福行为,该行为实际上又体现出了人们在认知生态环境的过程中所具有的伦理性,所以,碑刻中的禁约常常是宗族或整寨甚至联寨共同缔结的,这些禁约传之后世,起到了教育、警示宗族、村寨成员的作用。

总而言之,人们对林木的保护多受到风水观念的影响,在对涉及宗族、村寨利益的林木保护中将一些林木、山河看作是具有生命意义的象征,对林木的保护即是对生命的关怀,这催生了纯朴的生态保护意识。从某种程度上而言,人们为维护风水而栽蓄林木的行为,逐渐演变成了对环境保护的自觉活动,客观上促进了区域生态的良性发展。

四、结语

清代碑刻中有关贵阳各地区林木保护的内容,少数涉及寺院山林,大多数都反映了贵阳民间乡村及民族区域的培育风水林活动。人们所开展的栽蓄、保护林木的行动,并不具备今天自觉的生态意识与环境保护的主动性。但是,在风水观的影响下,汉、苗、布依各民族无论是出于对山河林木等自然环境的敬畏,还是出于对祖先的崇拜和信仰,都已具备较为原始的生态认知和意识,并在客观上使栽蓄风水林的行为成为改善喀斯特区域环境的有利助推力。一方面,碑刻作为一种重要史料,值得继续深入发掘与利用。另一方面,碑刻中为保护林木而由乡村、宗族自行缔结的禁约,起到了教育和规训的作用,帮助我们了解清代人们眼中的生态观,尊重并理解乡村社会在环境保护中的角色及其蕴藏的民族文化内涵。正如有学者指出,喀斯特地区少数民族生态文化为其适应生态环境提供重要资源[18]。对贵阳林木保护碑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借助民族智慧,进一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注 释:

① 张应强:《从卦治〈奕世永遵〉石刻看清代中后期的清水江木材贸易》,《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3期;马国君:《清代贵州梵净山有关生态保护碑刻资料四则》,《西南古籍研究》2006年(刊期不详);王会湘:《从“清浪碑”刻看清代清水江木业“争江案”》,《贵州文史丛刊》2008年第4期;吴大旬,王红信:《从有关碑文资料看清代贵州的林业管理》,《贵州民族研究》2008年第5期;张应强:《区域开发与清水江下游村落社会结构:以〈永定江规〉碑的讨论为中心》,《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09年第3期;李波,姜明:《从碑铭看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区的社会规约》,《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3年第2期;李鹏飞:《清水江流域林业生态保护中的奖惩机制:以林业碑刻为研究文本》,《农业考古》2014年第6期;李斌,吴才茂:《“养命之源”:清代清水江流域的当江与争江》,《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9年第4期。

② 许南海:《贵州民间的生态意识:以乡规民约碑刻为例》,《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4年第4期;严奇岩:《清水江流域碑刻林业碑刻的生态保护功能》,《鄱阳湖学刊》2019年第5期;刘荣昆:《清代黔西南地区涉林碑刻的生态文化解析》,《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严奇岩:《清水江流域林业碑刻的生态文化》,北京:科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6页。

③ 李兴中:《贵阳城市喀斯特环境及其治理保护》,《中国岩溶》1988年第4期;聂跃平:《贵阳城市喀斯特环境变化特征》,《贵州地质》1992年第4期;高红艳,刁承泰:《试论喀斯特地貌对城市发展建设的影响:以喀斯特山区城市贵阳为例》,《中国岩溶》2010年第1期。

④ 赵兴鹏:《区域社会史视野下花溪清代碑刻调查与研究》,硕士学位论文,贵州民族大学,2017年,第110-111、113、127-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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