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文
(山东工商学院 公共管理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5)
对于第三次分配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结果层面上的把握,将某些比较明显的呈现出来的经济学意义上的分配,视作第三次分配的本质和重点,进而对分配的具体过程进行归纳总结。这样一种认识极大的限制了对第三次分配本身的理解,使其所蕴含和指向的社会行动图景难以呈现。实际上,直接在结果层面呈现的分配,只是作为某种总体性社会过程的一种具体表象而存在的,而且还可能只是一种比较容易被感知的表象。更为本质和基础的是要理解表象的背后所蕴含的是一种什么样的社会行动过程?这样一种社会过程是否是基于某种总体性理念而展开的?这样一种社会行动过程又是在怎样的社会历史背景下生成的?就像我们在理解以市场为基础的初次分配时,不能只局限于其对人们收入水平所带来的变化以及造成这些变化的具体方式,而是要深刻的把握市场作为一种社会过程的内在运行机理与核心观念,而且还要看到市场运行作为一种社会过程,其所带来的分配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比如,贝克所指出的“风险分配”的问题,“‘财富—分配’社会的社会问题和冲突会开始和‘风险—分配’社会的相关因素结合起来”[1]。总体而言,第三次分配是对二十世纪中后期以来,人类社会开始呈现并持续生长发展的一种新的社会行动过程的总括,其在某种直接的面向上呈现为一种所谓的分配,而在更为本质的层面上,其所宣示和绽出的乃是一种新的社会行动过程。本文力图跳出对第三次分配在结果面向上的理解和把握,直接指向对其作为一种社会行动过程本身的揭示,着重阐述其作为一种新的社会行动过程得以生成的社会历史条件,及其在展开过程中所依循的总体性理念,以及这样一种社会行动过程所呈现出来的行动过程图景。
从人类社会的历史演变来看,社会的总体结构基本决定了社会资源的生成和流动方式。人类在近代以来的以竞争为内核的社会建构过程中生成的是一种“中心—边缘”结构[2],这种“中心—边缘”结构不但显现在世界范围内的国家与地区关系中,而且在具体的社会场域中也是一种基础性结构形态。这种总体的社会结构形态就基本决定了社会资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流动方向,概言之,边缘群体构成社会资源和价值的主要生成源头,但却不构成社会资源与价值的流动指向,而中心群体以不成比例的投入和代价成为社会资源和价值的主要流向地。在近代工业化进程中,这样一种分配方式主要是通过资本和市场的扩张来生成和巩固的。同时,与近代以来社会的市场化、工业化进程相伴而生的是基于权利契约论的民主化,虽然这种民主化在后来的演进中朝着形式民主的方向越走越远,但也的确在很大程度上为边缘群体的抗争提供了一定的制度空间,从而使得边缘群体在社会资源和价值的分配中能够获得相对更为公平的对待,由此,也就逐渐形成了关于社会资源与价值的第二种分配方式。可以看到,这两种分配方式虽然在形式上呈现出一种互补性,但实质上这种互补只是对两种分配方式背后各自作用力量之间张力的一种妥协。在基本社会理念的层面,也就是自由与民主之间的一种张力与妥协,西方社会至今仍然对这种妥协与互补的限度存在争论,尤其是自由主义阵营一直都保持着对所谓民主的高度警惕[3]。
厉以宁教授最早提出“第三次分配”这一概念,认为在市场与政府之外还有第三种分配方式存在,那就是基于道德力量而形成的一种分配,甚至强调指出基于道德力量的调节和分配要比市场和政府因素出现的更早、更本原[4]。我们知道,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也构建了一套以关于“同情”的理解和阐释为基础的道德学说,其在某种程度上所指向的就是为以市场为基础的社会运行方式确立基本的道德规范和准则。然而,在近代以来的社会历史演进中真正确立的却是其在《国富论》中所深刻阐发的“利己”观念,而且,发生在人类真实世界中的市场化进程也是以彻底的利己为导向的,甚至人的贪婪和欲望构成了这一进程最为深刻的动力。如果说,在思想认知的层面上,这种状况显露的还主要是自由主义思想本身的背反,“自由主义思想的那些二律背反都存在于这样的事实之中:主张形式与内容的区分以及抽象与具体的区分,是既有必要,但又是不可能的”[5]。也就是说,在自由主义思想家的观念构造中是包含着对利己倾向的道德限制的,这种限制对于现实情形而言也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无论在其思想构造内部还是在社会历史实践之中,这种限制又都因为内在的矛盾和背反而难以成为现实。那么,当我们进一步从具体的历史演进过程来看时,呈现出来的就不单是基于道德的限制的不可能,更是直接包含着对道德作为一种限制和调节方式的排斥与祛除。按照波兰尼对近代以来的政治经济转型的考察,传统的经济社会结构中的确存在着一些不同于市场主导的具有自身合理性的也是更加人道的分配和调节方案,但是在自由主义市场观念和举措的强势冲击下,“它原有的基础,即部分地由从前的政治机体所构造的道德世界,很可能被一种完全陌生的东西置换掉”[6]。从近代以来发生的领域分化的视角来看,道德不但被从一般的经济政治领域中祛除,而且就在其退守的日常生活领域中也被挤占,正如哈贝马斯所指出的[7],“就其结构而言,生活领域依靠的是道德—实践的合理性和表现的合理性,但它们被经济合理性和行政合理性强行占领了”。
如果这种在总体上包含着对道德排斥与祛除的社会运行方式能够良好的运转,那么其它一切关于社会行动过程的探索和建构就都没有意义,它们作为某种总体性的社会行动方式也不会生成。然而,由于人类社会在过往运行方式中所蕴含的内在张力与自反,决定了其将走向一种充满风险和不确定的总体境况,正如现今人类社会的真实存在境遇所呈现的那样。虽然,人类社会在近代以来的工业化进程中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和发展,尤其是物质文明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其中也包含着些许基于传统的道德、宗教等文化因素而开展的慈善活动的点缀,个体化的人在此过程中作为一种资本,潜能也似乎得到了充分的开发。但是,与这种发展和进步相伴的是几重日益显现并相互交织的隐忧。
首先是作为社会运行基本动力的竞争,正是在无休止的竞争中生成了近代以来人类社会的基本结构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社会资源和价值的生成与流动方式,并且形成了一种作为近代社会基本观念形态的竞争文化[8],在这种文化观念形态中一切他人都被作为工具性存在来对待,由此所引致的后果就是社会总体形态的持续裂变和分化。虽然,在局部的层面上,存在着基于竞争而展开的协作,以及中心对边缘的吸纳与统合,但从全局的层面看,人类社会所真正发生的乃是持续的非线性的裂变和分化,“具体地说,竞争行为在其所发生的每一个系统中都可能是理性的,而在溢出到系统之外的时候,就以一种非理性的结果出现了”[9],这在本质上是由人类社会作为一种复杂性系统而存在所决定的。这样一种基于竞争的裂变和分化不但发生在人类生活世界,而且还发生和作用在人与自然世界的关系中,自然世界在人类的无休止竞争中成为了被开垦的试验田,人类在其中肆无忌惮的展开追逐和竞争以求填充深不见底的欲壑。然而,在自然世界的这种被动的社会化过程中[10],生成的同样是人与自然关系的非线性裂变,因为在这一过程中人与自然世界的共在形态也被推向了一种复杂关联之中。
科学技术在近代的巨大突破和进步,赋予了人类开展征服和竞争的无比信心,这不单在对自然界的征服中展现的淋漓尽致,在对作为工具性存在的人类自身的驾驭和规训中也同样是游刃有余。然而,科学技术的进步在为各种形式的竞争、规训和控制带来强化和便利的同时,也使得问题在全局的层面上变得更加复杂了,“随着技术的创新使得特殊的任务更容易执行,其全部的影响便使得整个生活变得更加复杂”[11],这一点不论是在人与自然世界的关系形态中,还是在人类生活世界的关系形态中,都显现的越来越明显。问题的根源就在于,基于彼此外在性与工具性的利用、操控和规训,无论在科学技术的帮助和掩饰下显得多么隐秘和高明,都必然会引致一系列的非线性连锁反应,而且,这类操控、规训和利用在科学与技术的支撑下越是有力、精确和高明,所能引致的回应也就越是可能直接和难以预料。晚近以来,理性官僚制成为政府组织的典范形态,其基本运行原理是通过基于形式和技术合理性的计算谋求一种确定性基础上的控制,然后以此来实现所谓的高效。的确,在对一些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确定性事务的处理中,理性官僚制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代表了工业文明效率的典范。但是,对于呈现出一定复杂性的社会事务,基于形式合理性基础上的确定性操控就难以奏效,而且会进一步推动问题的复杂性,“因为只要对社会关系进行新的控制,我们就创造了一大堆需要加以控制的新的社会关系。”[12]也就是说,以官僚制组织的形式处理具有复杂性的社会事务,不但难以实现有效的因应,而且还可能成为造制新问题的源头。
总体来看,工业社会在呈现出一定的结构性秩序形态的同时,由于上述几种因素的不断累积和综合作用,源自其内在张力和自反的大量矛盾和问题也开始涌现,社会公平问题、环境问题、各种棘手问题接踵而至,人类进入了所谓的风险社会,“从20世纪后期以来的社会运行状况看,竞争的累积效应是以风险社会和危机事件频发的形式表现出来的。”[13]也正是在二十世纪中后期,人类开始了对工业社会的存在形态和运行方式的全面反思,并展开了积极的行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的“全球性结社运动”[14],本质上就是在这种总体背景下发生的。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不断推动经济社会的结构化转型,而这一过程又恰逢人类社会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的开启,在内外多重因素的叠加作用下,使得我们国家在工业化和市场化进程的较早阶段就同时发生了对这一进程的反思,从而也构成了“全球性结社运动”的一个部分[15]。时至今日,区域和全球风险已然充分交织,社会总体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日益显著,人类作为命运共同体而存在也成事实,正是这样一种总体的背景和情势要求进一步思考和探索社会总体的存在与运行方式,第三次分配作为对新的社会行动过程的总括,正是在这种新的时代情境中而生成的探索和实践。
也就是说,第三次分配是在人类全面进入风险社会,人的共生共在成为应然指向的情况下,就社会资源和价值的生成与流动方式做出的新的理解和建构,其所真正蕴含和指向的乃是社会总体运行方式的演进。所以,第三次分配包含着对既往关于社会资源和价值的生成与流动方式的反思和超越,而不单是对所谓的“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情形下的一种补充,更为本质的说,其所包含的是对近代以来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方式的反思和超越。同样,第三次分配也决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学范畴,“要跳出经济学思考第三次分配,要用超越经济学的社会理性、人文理性和价值理性来面对第三次分配,要站在比资源配置和财富分配更高的维度上来探寻第三次分配”[4],其所力图呈现的是一种新的理念及其基础之上生成的行动体系,这样一种理念与行动方式将会对社会资源和价值的生成与流动方式进行新的型构。然后,第三次分配也不是简单的慈善捐赠,而是涉及对慈善理念本身以及由其所支撑的全方位社会行动过程的深入挖掘和阐发。
以某种具体结果和状态来呈现的分配,是由达致这一结果状态的具体运行机制和过程决定的,在此意义上,对一种分配方式的理解本质上就是关于社会运行过程本身及其生成观念和情境的认识。进而,对于由某种基本观念及其基础上生成的社会运行过程所达致的分配结果的真正呈现而言,也主要是体现为社会总体的运行状态,那些关于分配结果的直接指标很难全面、具体、深刻的反映社会资源和价值的生成与流动形态。一是很难全面具体地反映社会生活的真实状态,二是难以呈现在社会资源和价值的生成与流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综合性效果,尤其是各种具有复杂性的社会问题和风险症候,它们作为一种结果形态都是由具体的社会运行过程所直接引致,是对所谓的分配效果形态的一种更为深刻的显现。所以,当基于某种新的理念而开展出相应的行动并直接指向社会问题和风险的化解时,本质上就已经包含着对社会资源和价值的生成与流动方式进行变革的内容。在此意义上,对于第三次分配的认知和把握而言,首先要对其作为一种总体的社会行动过程的基本生成理念进行理解和阐发,然后对在基本理念之上生成的社会行动过程本身进行描绘和阐述。
从基本观念的面向来看,他在性与开放性构成了第三次分配的生成观念基础。首先,不同于在既往的原子化个人主义观念形态下,普遍采取以自我欲求为主导的封闭性取向来开展社会行动。第三次分配具有明确的开放性指向,也就是说,这样一种社会行动过程是在开放的观念与视野中生成的。没有开放的观念和视野就不可能敏锐地发现人类社会各领域中的问题和风险,同样,如果没有开放性的观念也就难以真正体认和理解具体情境下问题和风险的实质,正是在开放性的观念指向与行动中生成了人类社会的一种新型联结形态,可以说[16],“如果没有这样一种彼此的开放性,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人类联系”。之所以说这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真正联结,就在于蕴含于开放性之中的交融,这是人类社会过往所有的基本社会运行方式所不具备的,尤其是近代以来以竞争为内在驱动的社会运行方式所欠缺的,即便是在基于传统道德等文化因素而产生和存在的一些辅助性社会运行方式中,其所能达致的开放性联结与延展的程度,相对而言也是十分有限的。我们看到,二十世纪中后期,尤其是所谓的“全球性结社运动”发生以来,涌现出了巨量的以促进社会公益、化解社会问题为旨归的社会组织,其涉及领域之广泛、行动方式之新颖、联结融动之深入都是前所未有的。不但如此,在组织化形态发展日益充分的同时,以个人为单位的社会行动与联结也日渐滋长,尤其是伴随着网络时代的快速铺展,更是使得这类行动如鱼得水,甚至开始呈现出一种“去组织化”的迹象,或者说是一种更加灵动的网络化联结形态,在这样一种发展态势中所能达致的开放性水平将无疑是一个更高的量级。
社会行动过程的开放性,本质上乃是源自行动主体内在的他在性追求。他在性作为一个诞生于二十世纪的学术概念,在某种意义上,构成了一种全新的行动理念基础。在列维纳斯那里,他者被作为一种绝对的外在性来对待[17],也就是说,对他者的承认和尊重并不取决于主体自身的某种判断和选择,而是必须要在自身的开敞中去面对和遭遇他者,主体在这一过程中是以“人质”的身份来存在的,可以说,就是在这种关于主体性最为消极的限定中展露出了最大限度的开放性。总体来看,他在性的观念是在对近代以来生成的主体性观念的消解中生成的。在主体性观念的生成与发展中,无论是认识论层面呈现的理性主义还是社会运行层面的原子化个人主义,都内在的具有一种同一性和封闭性,而正是在他在性的观念指向中,为真正指向他者的开放性行动提供了一种源源不断的内生动力。因而,开放性在本质上就是他在性的一种外化显现,而且,也正是由于这种内在的他在性追求,使得开放性的实践行动能够自在地延展,正如人们在对处于不同境遇的同代人、后代人以及自然环境的理解与体认中所开展的丰盈行动所呈现的那样。
同时,还应该进一步认识到,虽然他在性的观念包含着对主体性观念的消解,但是,从理性主体性的视域来看,之所以能够形成以他在性为指向的开放性实践和行动,首先就在于人作为主体性存在的觉醒。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个体对于自身作为一种社会主体性存在的感知,就难以开展出任何具有他在性指向的理解和行动,甚至都难以形成相应的觉知和意愿,所谓“肉食者谋之,又何间”。而当在这些主体性行动中又普遍呈现出他在性的基本面向时,也就意味着,这些主体性行动是源自主体对自身与社会的共在形态的体认,即是说,个体既能够对自身作为一种社会主体性存在有深刻的觉知,同时又领会到自身是共他人存在的,是与社会休戚相关的。正是基于共在的观念立场,生成了他在性指向的实践和行动,而这些指向他在的具体实践和行动,本质上作为一种对共在形态的敞开,又使得社会的共在形态得到进一步的生成与巩固。由此也彰显出,基于他在性理念而开展出的行动,是真正以人的共生共在为前提,也是真正指向人的共生共在的一种全新的社会行动过程。
而且,这样一种以他在为指向的社会主体性行动过程,也深刻诠释了理性主体性观念的一种崭新形态。也就是说,主体不再是以自身作为理性主体性存在而追求达致某种同一性的理解和行动,并以此确证自身的实存。相反,在以他在为指向的主体性行动中所呈现的,恰是主体在指向他在的理解与行动中对自身的消解,也正是在以他在为指向的开敞中获得了具体理解和行动的延展与融动。如此,我们可以领会到关于理性主体性的一种的新的理解,那就是,就其本真性存在而言,理性乃是一种在开敞中指向他在的理解,自在的包含着一种根本的他在指向,正是在指向作为可能性的他在的开放与敞开中,确立了自身作为主体性存在的依据[18]。由此我们也可以对他在性与利他性进行基本的辨析,首先,两种理念的总体取向是一致的,都指向对他者的体认和关怀。同时,利他性在一定程度上更加强调传统的主体性观念中的自主性意愿,包含着一种由自主性的利己向自主性的利他的转变。而他在性观念更加强调在对自身作为理性主体性存在的开敞中指向对他者的理解和体认,因而相对更易达致一种主体间的交融。
依上述,第三次分配作为一种在开放性和他在性理念之上生成的社会行动过程,是在人类开始全面迈入风险社会、人的共生共在成为应然指向的总体背景下发生的,具有不同以往的属性和特征,因而必须站在新的高度和立场、从新的理解视域来认识和把握这样一种新的社会建构行动。从中国的情况来看,对于伴随“全球性结社运动”发生以来不断生成的这种社会行动过程,出现了几种理解和认识上的偏离。一种是从“市民社会”的视角来对这种社会行动进行解读和判定。应该说,经典的市民社会概念是理解近代以来社会总体形态生成演化的基础,一般而言,社会与国家及其之间的关系构成了理解近代以来人类社会总体存在形态的坐标,而就这两者之间的基本关系形态,概括来说就是“市民社会创造了公民国家”[19]。虽然市民社会作为一个概念存在理解和阐释上的差异,但历史地看,市民社会首先是指人作为“市民”的觉醒,也可以说是作为社会权利主体的觉醒,这样一种觉醒是在相应的社会行动过程中发生的。然后,又在这种基于权利主体意识觉醒的社会行动中指向了公民国家的建构,也就是说,市民作为平等的社会权利主体需要通过契约建构的方式来进一步维护和保障其权利主体地位与诉求,而在参与国家建构的过程中,市民获得了一个新的角色,也就是公民,进而作为公民参与到政治领域的运行当中。结合这种社会建构过程后来的演变历史,可以看到几重基本关系形态的变化。一是,市民社会与公民国家的分离,也可以理解为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分离。在这种分化分离中,市民社会是源生性、基础性的存在,公民国家则是派生性、建构性的存在。二是,市民社会与公民国家的对立。虽然市民社会与公民国家之间存在着一种生成性关系,但伴随着国家与社会的不断分离,国家又呈现出对社会的反向管控和统治,在这种情况下,市民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就一直具有明显的对其作为国家的源生性存在地位的强调色彩。
所以,当从所谓的市民社会的理解视域来看待社会中新生成的组织和行动方式时,实际上是在将这些源自新的生成背景的社会行动重新纳入到国家与社会分立的认识框架中进行剪裁。如此一来,因为理解视域的局限,源自社会的行动就被打上了权利与利益诉求维护的印记,其背后所指向的就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改造。同这种理解相类似的是“法团主义”的理解模式,虽然与市民社会更加强调社会的自主性相比,法团主义更加侧重国家与社会的之间的妥协和协作,但就其总体的认识取向而言,仍然是在国家与社会分立的认识框架中对这些新社会行动作出的一种理解和把握。
可以看到,上述几种基于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作出的理解,基本上还是辖制于近代以来生成的主体性的、结构性的认识观念视域之中。因而在这类认识中很难发现这种新的社会行动所蕴含的总体指向,而且,在某种程度上,由于这种认识上的偏离也为新的社会行动的开展设置了障碍。概括而言,在这些理解认识中,新的社会组织与行动方式被看作是对既存的社会总体形态的竞争和挑战。而依据上文论述,这种新的社会组织和行动过程是在共生共在指向下基于他在性与开放性的理念而生成的。虽然,在这种总体性的社会行动过程中,生成了大量的具有自利性、互惠性的协会、商会等社会性组织,但就实际情况来看,它们在实现自身目的的同时一般也都包含着相应的公共服务供给。总体来看,他在性还是构成了新的社会组织与行动过程的基本导向。虽然从主体性的层面来看,很多社会行动主体并不完全具备市民社会视野中所向往和追求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但是,在这种以他在性为指向的行动中却彰显着真正的主体性。当然,这并不是说,以他在为指向的行动完全不在乎自身的主体性和自主性,而是说,当行动主体确立起他在性的基本理念时,就已经实现了一种内在的自主性,然后,基于这种内在的自主而展开指向他者的实践行动,在这种指向他在的行动过程中不断实现所谓的外在自主性的提升,进而谋求他在性实践行动的进一步延展。也就是说,首先是指向他在的理解与行动,而非自身作为某种具有自主性和独立性的主体性地位和身份,更非指向为了某种主体性地位和身份的行动,包括在指向他在的行动中不断实现的自主性程度的提升,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在这一行动过程中所自然达致的结果,都是服务于以他在性为指向的实践行动的开展。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构成了理解很多社会组织在某种控制性情境中自觉“实行严格自律”的深层原因[20]。
认为社会行动过程的组织化会对既有的社会总体存在形态带来竞争和挑战,本质上还是站在一种领域分立的视野中得出的认识。当然,就当前社会领域的分立仍然是基本的社会现实而言,任何组织化的行动过程作为一种动员和集合的力量,都有可能对既有的社会形态构成潜在的威胁和挑战[21]。但是,当我们跳出领域分立的理解视域来看待这一问题时,就会发现一种不同的社会景象。也就是说,以他在性和开放性为基本指向的社会行动过程并不会加剧领域的分化与对立,从而也不会引致所谓的威胁和挑战,相反,在这种社会行动过程中所真正显露出来的却是一种领域融合的势头。这首先是因为,在以他在性为指向的社会行动过程中不会刻意围绕所谓的权利主体地位而开展相应的行动,进一步地,在这种以人的共生共在为基本指向的社会行动布展中,所呈现出的是人类社会处于生成性之中的真正联结,这可以理解为一种总体社会的生长,也可以看作是向真正社会的回归。实际上,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融合已经开始成为一种趋势,而在这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历史现象是,在领域融合中出现了一种新的主体——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及其他社会自治力量本身就是作为一种融合力量而登上历史舞台的,它一经出现,又进一步推动了领域融合的进程。”[22]
第三次分配作为在他在性理念之上生成的社会行动过程,对社会资源和价值的生成与流动方式进行重塑,在其具体的展开过程中,呈现出一些独特的关系属性和布展特征。总体而论,就其是在共生共在指向下基于开放性与他在性的理念而生成的一种新的社会行动过程,呈现出合作行动的基本属性。而就这种合作行动主要涉及通过对社会资源和价值的生成与运用来实现相应的社会问题与风险的化解而言,合作行动的过程也可以理解为一种合作性生产的过程。正是在这种新型的合作性生产过程中,实现了社会资源和价值的再生与创造,传统的经济学意义上的资源财富的流动和分配,在这种合作性生产过程中主要是作为一种参与到生产过程中的具体要素来存在和发挥作用的。
之所以说在他在性与开放性理念之上生成的社会行动过程呈现为一种合作性生产过程,首先是因为,在这种行动过程中,行动主体之间的关系形态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近代以来,伴随着主体性观念的生成,人开始作为具有自主性的主体而存在,同时,因为主体性观念内在的同一性追求,又使得“‘我’又被推回到一个绝缘的主体”[23]。如此,在实际的社会过程中,主体与主体之间形成的就是一种封闭性基础上的形式联结,所有他者在主体自身看来都是作为客体来存在的。因而,在近代以来生成的社会关系形态中,主客体关系是一种最为基本的结构形态,渗透到了几种主要的社会关系形态之中。在私人领域中,主体自身作为目的,其他客体作为达致目的的工具和手段,呈现出一种基本的“目的—工具”关系形态,在人人为主体的多重“目的—工具”关系形态的具体展开中,所表现出来的要么是以契约合同为基础的协作,要么是具体情境中的各种博弈。但不论是以怎样的具体形式来呈现,都难以实现主体之间的真正交融与合作,即便是所谓的“合作博弈”,也至多是一种特定条件约束下的理论推演结果,而不具有现实的可能性,这是由源自封闭主体内在的观念意向性所决定的。在公共领域运行过程中,作为社会主体的公众,实际上是作为需要被维护和操控的客体和对象来对待的,尤其是伴随着理性官僚制组织对公共领域的组织化,以及融汇其中的“技术——工具”理性的掌权,使得这一社会过程日益系统化、隐秘化,而作为公共领域核心的公共性追求,在此运行过程中也已经成为一种单向度的操作。
而在以他在性为指向的社会行动过程中,因为行动主体内在的他在指向,不存在所谓的客体,所有参与者都被严肃的作为外在性的他者(在列维纳斯所谈论的意义上)来对待,这也就意味着主体对于自身作为一种主体性存在而在行动中的开放与敞开,从而使得主体之间能够在行动中真正实现彼此之间的交融与合作。这种在合作行动中呈现出的对主客体关系结构的消解,首先体现在一般意义上的被作用对象上,他们作为某种社会行动中的客体,总是处于被研究、被指引、被操纵、被利用、被帮助的境况当中,至于其自身作为自主性存在的感知、理解、体验等则总是被漠视。而在以他在性和开放性为指向的行动中,以往作为客体而存在的对象,被作为真正的主体性存在而被承认、尊重和理解。这里面包含着两重递进的内涵,首先是在主客体关系范畴内的,主体对客体的一种主动的、主观的体认和关怀,也可以看作是一种利他指向的行动,但是这样一种利他指向的行动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单向度的。也就是说,虽然原来的客体因为其处境和需求被主体充分的体认和考量,并采取积极地行动展开化解和应对,从而可以被认为获得了一种与主体性地位相称的对待。然而,这样一种利他指向的考量和行动,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源自主体自身的某种主观性理解,而在客体真正作为主体的意义上,其基于自身的理性主体性而可能生成的理解与行动并没有充分开展出来。所以,在指向的他在的实践行动中,还应包含着对基于主体性的利他指向的自觉超越,具体而言,主体的理解与行动必须是在与原先作为客体的主体的充分交融中生成的,这就要求主体在生成利他指向的理解与行动过程中,自在的包含一种他在指向中的自我消解,或者说,利他指向的具体理解和行动必须是生成于一种在开放与敞开中指向他在的理性认知过程,唯有如此,才能冲破自身主体性观念认识的辖制,实现主体间理解和行动的充分交融,进而生成真正的利他指向的理解与行动。实际上,就实践中呈现出利他指向的行动本身而言,已经内在的包含着他在性取向,或者说,其作为一种行动得以涌现就是源自本真的他在性追求,只是囿于近代以来生成并不断强化的主体性观念传统,使得这类行动在某些情形之下,仍然难以顺利的将其内在的他在性理念完全的开展出来,呈现为一种实践自觉。
在主客体关系结构消解基础之上生成的主体间的交融,不但构成了主体间合作关系的基元形态,而且使得在具体情境中展开的合作行动具有真正的生命力。就这种合作行动呈现为共生共在指向下的社会资源价值创造及其基础上的社会问题与风险化解,也将展现出最为强劲的生产输出能力。展开来看,基于他在性而生成的合作行动在三个连贯的层面上呈现出一种系统性优势。首先,主体之间就合作行动意图的沟通和理解,是合作行动展开的第一步,也是最具有基础性影响的行动环节。在以他在性为指向的实践行动中,因为主体之间在指向他在的开敞中的交融,能够实现理解视域的深度融合,从而就行动的基本指向达成相对而言比较深刻和贴切的共识。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这种合作行动过程中的理解和沟通而言,并不强调沟通条件和过程方面的特殊要求和设计,关键是主体在他在性理念之上生成的开放性理解,这是实现理解视域交融的基础。然后,这样一种基于他在性理念而生成的合作行动,具有更为突出的行动导向以及更加强大的行动合力。无论是在对问题的理解还是对问题的化解中,以他在性为指向的实践行动内在的要求消解来自主体观念本身以及其他外在性观念和结构的辖制,直接指向对问题本身的理解和行动,同时,多元主体在他在性指向中生成的多元行动又能够实现最大限度的交融,从而进一步地合作汇聚成更大的行动合力。最后,无论是理解视域的融合,还是行动导向中的合力汇聚,都将在这种合作行动中获得最大可能的延展与融动,从而呈现出极为强劲的行动韧性和极为广阔的布展空间。这是因为在他在性指向中开展的理解与行动,本质上都具有一种探触性。也就是说,基于他在性理念而生成的具体理解和行动,因为行动主体内在的他在性取向本身,又会在指向他在的理解与行动中不断地延展、消释和融动,从而呈现自身为一种指向作为可能性的他在的探触。探触性是行动导向的一种深刻显现,一方面,这种探触性行动虽然呈现出探触的性质,但如上文所论述的,因其是在指向他在的开敞中生成的,所以包含了鲜明的问题和行动导向;另一方面,作为一种探触性行动,又使其能够在自身的布展过程中自在的延展和变化,从而在行动的灵活性、策略性、因应性等多个面向上展现出“先天优势”,直观而言,这种优势在总体上主要表现为行动的韧性和有效性。同时,多元主体基于他在指向实现的合作交融,因为行动内在的探触性又会得到进一步地融动和延展,正是在这一过程中,不但使得合作行动朝着一切可能的方向延伸,而且在行动中所呈现出的想象力和创造性也都在指向他在的探触性延展中得到极致发挥。
由于具备上述的属性和特征,使得基于他在性而生成的合作行动能够在各种具体的、变动的以及呈现出复杂性的场域情境中都能开展出良好的实践果效。同时,我们也看到,在这种新社会行动的一些具体布展过程中,由于受到主体性观念的影响和辖制,从主体性利他向他在性行动跃升的实践自觉难以呈现,行动主体之间的合作行动过程遭遇诸多阻绊,最终使得对社会资源和价值的再生创造以及社会问题和风险的化解都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目前,也有学者研究指出,社会组织在具体情境中与其它主体之间形成的合作关系形态,也即一种“情境合法性”,是影响最终社会实践行动效果的基础性因素,认为组织声誉是影响社会组织与其它主体建立和维系合作关系的重要因素,良好的组织声誉能够帮助社会组织在行动初期获得其它主体的支持,并且能够提升组织的行动自主性与相应的议价能力,但当超过一定限度后,又会起到相反的作用[24]。我们认为,阐述指出情境合法性对于社会行动有效开展的重要性,揭示了一个理解多元主体关系形态的新颖视角。但是,从他在性的理解视域来看,情境合法性维系的关键就在于行动主体从一种基于主体性利他的行动指向自觉跃升到以他在性为指向的实践行动,而情境合法性失败的总的根源也就在于,行动主体不能从受主体性观念辖制的主体性利他指向中走出来。具体而言,当行动主体基于某种主体性构想而展开所谓的利他性行动时,因为受到自身某种“美好的”主体性观念的占据,而不能在指向他在的开敞中与其它主体实现理解视域的充分交融,从而这种行动的总体基础就较为脆弱。同时,虽然在基于主体性的利他指向而开展的行动中,也包含着积极的行动导向,在具体复杂情境中的延展性和韧性都比较低,从而使得这种行动经常难以有效维系。这一方面是因为陷入对某种主体性观念和构想的追逐,限制了行动通过与具体情境在开敞中的交融而不断获得的生命力,缺失了真正的问题导向与行动导向中的灵活性和策略性;另一方面由于这种主体性行动难以与其他主体的实践行动实现他在指向中的合作交融,从而使得在行动交融中可能生成的创新性探索和实践受到抑制。因而,从总体上看,当行动主体能够在指向他在的开敞中实现理解与行动的交融,进而又在这种合作交融中实现行动上的延展,也就意味着一种真正的情境合法性的生成,而且,对于社会资源价值的创造以及社会问题和风险的化解而言,也将呈现出最为有效的生产输出。
从社会总体层面来看,多元化的社会行动主体在以他在性为指向的实践行动过程中,生成的是一幅极具延展性和灵动性的合作网络。一方面,行动主体因为内在的他在性取向,会尽可能的寻找一切有助于实现其行动指向的合作伙伴,如此,多元行动主体之间就具有了一种天然的亲和性,会自觉地朝着合作的方向发展。更进一步地,社会行动主体又会因为合作网络这一中介,形成彼此之间的更为广泛和充分的合作联结,从而实现合作行动网络的进一步延展。而且,因为行动主体各自的他在性指向,使其在寻求合作的过程中会自觉地对自身的行动做出因应和调适,从而使得总体的合作行动网络呈现出极强的韧性和灵活性。社会总体的合作网络在很大程度上就意味着一种更加强大的合作性生产能力。
从实践中呈现出的情况来看,一方面伴随着网络技术的深化普及,合作网络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广泛地生成。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蔓延,不但对作为组织的社会行动主体之间的合作网络生成具有积极帮助,而且还直接为个体层面的社会行动主体之间广泛地联结和生产提供新的合作可能性[25]。但是,也要看到,在这种社会总体层面的合作网络生成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合作甚至是排斥合作的观念和行为。比如在一项关于微博空间组织间网络结构关系的研究中发现,组织间虚拟关系的建立与组织线下的地位、声誉、社会认可度密切相关,注册组织会尽量避免与未注册组织发生关联,未注册组织则更加积极的寻求与注册组织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联结[26]。对于这类现象,可以从经验的面向提出多种可能的解释,但归结起来,经验性的解释都是源于对社会组织作为一种主体性存在的判定,认为其作为社会行动主体会自然的从自身的考量出发,做出相应的选择和决定。而从他在性的理解视域来看,一个根本性的原因是在于社会行动主体还没有实现从基于主体性的利他指向到他在性指向的自觉跃升。也就是说,虽然从这些社会行动主体自身的认识观念出发,它们的选择和行动都是合理的,甚至也都是符合其利他性追求和主张的,但也正是这种源自主体性观念的理解和选择,抑制了行动主体内在的他在性追求,使其难以领会基于他在性指向而生成的合作行动网络所具有的强大能量,因而,问题的化解还是在于他在性理念的不断生发及其基础上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