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弊风险因子理论下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研究
——以D公司为例

2021-01-30 11:44:21闵旭瑶
上海商业 2021年10期
关键词:公司财务翡翠舞弊

闵旭瑶

一、D公司财务造假案例概述

1.案例介绍

1997年,D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D公司因违法披露信息在2019年1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证监会于2020年4月24日再次对D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这份公告明确指出D公司对翡翠原石采购和销售业务造假,通过造假实现业绩的大幅度增长,由此揭开了D公司财务造假背后的细节。

2.财务造假手段

(1)采购和销售交易造假

G公司为D公司控股公司,D公司通过与其之间虚假的翡翠采购和销售业务来获利。首先,G公司控制19个银行账户,并将其划分为供应商、中转方和名义账户三组;其次,G公司通过与李某等供应商之间的虚假采购交易,向其账户支付超8亿元的采购款,大量的采购款再通过董某等中转方转给普某等名义账户;最后,G公司通过与普某等人的虚假销售交易来获得名义账户支付的销售款,最终大量的资金又重新回到G公司的账户。

(2)营业利润造假

经证监会调查,在2016—2018年,D公司通过对采购和销售交易造假使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等数据大幅度增加。在2016—2018上半年,D公司造假的利润总额分别增加0.95亿元、1.84亿元、0.79亿元,占当年利润总额分别为29.6%、59.70%、211.48%。

二、D公司财务造假动因分析

1.道德因子分析

管理层的道德品质将对一个企业是否能在资本市场健康长久地发展产生巨大影响。D公司管理层在其业绩已经开始出现颓势的情况下,还制定了冲击100亿元美金市场的激进战略,表明其管理层过于注重公司经营业绩,未能正确判断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环境,盲目制定工作决策。同时,D公司的某些职员缺乏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完全依照公司管理层的命令做事,使其财务造假行为不能及时暴露出来,进而对公司的持续发展造成很大影响。

2.舞弊动机分析

(1)业绩下滑

在2016年之后,D公司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等指标由快速上升变为大幅度下降,同时行业地位也一落千丈,逐渐处于行业末尾。D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黄金和翡翠,通过年报可知,翡翠和黄金的收入在2016年大幅度下降,在对D公司的虚假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进行调整后发现,其营业收入相较2015年减少了约22亿元,同比下降超过25%,利润总额下降超过23%。

(2)存货积压

据年报可知,D公司的主营产品为翡翠和黄金,因此,其存货大量为翡翠原石、翡翠成品及黄金。根据2015年年报显示,存货占总资产的比重为58.43%,2016年增加到73.92%,2019年甚至达到了79.65%。大量存货的堆积使得仓储及人工等成本增加。并且,由于存货无法尽快对外销售,公司就没有足够的资金来维持运营,从而增加了企业的运营风险。

(3)现金流紧张

一方面,D公司大量翡翠和黄金积压,存货占公司总资产的比重持续增高;另一方面,D公司主营产品销量惨淡,营业收入大幅下滑,进而使其利润大量减少。在多方面影响下,2015—2019年,D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为负,偿债压力增加且现金流紧张,公司经营面临危机。管理层与经营者为了公司的长久发展,便选择错误的方式来掩盖其经营出现危机的现实。

3.潜在的舞弊机会分析

(1)大量管理层离任

2015年,D公司管理层的离任率达到140%,并且,公司大量董事进行了换届,财务总监等关键管理岗位换人。2016年,其管理层变动率达到70.58%,监事会成员也大量变动。大量关键管理人员的变动,一方面为公司财务运行和实施不当行为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也使财务违规行为难以被发现。

(2)舞弊期间更换审计机构

持续为D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2017年被D公司替换,2017年正是该公司实行财务造假阶段,审计机构的变动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其财务造假行为被发现的概率。

(3)企业内部控制失效

赵某既担任D公司董事长又兼任总经理一职,表明其对D公司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在这种管理方式下,董事会的独立监督能力形同虚设。同时,赵某也担任了G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总经理,这就为D公司和G公司的联合舞弊带来了巨大便利。并且,赵某间接持有D公司53.13%的股权,单个股东拥有高比例的股权给管理层破坏企业规章制度带来了机会,影响公司决策的正确性,进而为财务造假提供了可能。

4.被发现的可能性

D公司在2016年开始财务舞弊,2019年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2020年公布调查结果。这显示从企业开始财务舞弊到证监会发现并通过调查做出判决的时间较长,表明监管部门对企业财务舞弊的监管较为薄弱。而且注册会计师由于受到外在条件的影响,其独立性难以发挥最大作用。

5.惩罚的性质和程度

证监会最终判定D公司财务舞弊行为违背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基于《证券法》的规定,证监会最终对D公司参与造假的相关人员采取了警告、罚款、市场禁入措施。企业的财务造假金额以亿元计数,但证监会最高处罚金额仅为60万元,财务造假付出的成本与获得的收益相差较大,容易助长企业财务造假的不良风气。

三、基于舞弊风险因子理论下的财务造假防治策略

1.企业道德品质下的防治策略

D公司赵某等一众管理层将个人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同时缺乏良好的道德品质约束,给企业进行财务舞弊提供了条件,造成公司及相关投资者利益的巨大损失。道德品质的高低由个人操守决定,不受法律控制。因此,企业应加强管理层及员工的诚信道德建设,提高其道德水平,使得管理层及员工能约束个人行为,促进公司的长久发展。

2.企业财务舞弊动机下的防治策略

企业立足于长远发展,制定合理的经营战略能有效防止财务造假现象的出现。D公司专注于翡翠和黄金交易,但其存货积压严重,资金变现难度大,又无法通过其他产品获得额外资金。因此,D公司可结合自身情况,适当丰富产品的多样性,通过多个渠道增加收入,加强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3.企业财务舞弊机会下的防治策略

企业应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D公司存在管理层身兼多职和“一股独大”的情况,给财务舞弊创造了机会。虽然单个股东控制大部分的股权可提高企业决策的效率,但该种情况也容易造成决策的武断,从而给其余股东带来损失。所以,企业可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增强其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为企业的持续经营奠定坚实的基础。

4.企业财务舞弊暴露可能性下的防治策略

证监会可通过不断的实践完善现有的工作制度。首先,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提高企业的自律意识,从源头上降低财务舞弊出现的可能性;其次,增强对于企业财务舞弊的敏感性,能及时发现企业财务造假行为,并给予处罚;最后,国家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可通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课程来提高其道德水平,使其能遵守职业道德。

5.企业舞弊后受惩罚的性质与程度下的防治策略

在我国,最高处罚金额为60万元,造假收益远超于处罚金额。因此,有些企业容易淡漠法律来获得高收益。在此种情况下,相关部门应制定一系列政策加大处罚力度。例如,可将多种处罚措施相结合,提高罚款标准与金额,情节严重者,除了罚款外,还予以刑事处罚、吊销职业资格等措施,以求将发生财务造假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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