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金明,代 亮
(安徽理工大学 能源资源经济战略咨询研究所,安徽 淮南 232001)
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最重要的方面是经济产业创新一体化发展。能源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长三角能源产业能否实现创新一体化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长三角整个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但是如何促进长三角能源产业创新一体化目前还没有有效的方法,仍需通过研究来寻找。
促进区域产业创新一体化发展的力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来自市场本身的拉力。区域内相同产业的企业在交换活动中发生联系,然后逐渐开展生产合作,随着生产合作的加深便产生了共同创新的需求,这种内在产生的需求在客观上就容易促进区域内的产业创新一体化。另一种力量是来自市场外政府的推动力。政府希望加速区域内产业创新一体化的进程,然后就运用政策、资金或营造外部环境等手段引导企业进行创新合作,以期从外部推动产业创新一体化的发展。区域内任何产业的创新一体化发展都是在市场的拉力和政府的推力共同作用下进行的,能源产业也不例外。
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的背景下,政府显然希望在长三角区域加大政府的推动力促进产业创新一体化发展。泛泛地看,政府推动产业创新一体化发展似乎有很多可以发力的地方。以能源产业为例,长三角区域可以逐步统一区域能源规划,加强一市三省能源生产交流与合作,共同促进能源产业转型升级;一市三省政府可以联合设立科技计划,引导区域新能源产业创新合作;政府可以实行税收优惠和资金奖励措施引导不同地区的能源企业开展创新合作;政府还可以通过举办各种会议促进一市三省的能源企业加强交流,发现更多的合作创新可能,等等,诸如此类的还可以列举很多。然而,仔细分析上述这些方法,政府使劲的地方都不是产业创新一体化本身,而是在别的地方使劲,却最终希望促进产业创新一体化。另外,还存在一个让人很无奈的问题,就是政府使劲了,但最终想看看推动产业创新一体化的效果如何,却找不到一个确切的衡量标准。
导致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政府没找到促进区域产业创新一体化合适的发力点。合适的发力点应该尽可能直接针对区域产业创新一体化,而且其作用的效果应该是可以明确衡量的。这样的发力点我们发现有一个,那就是区域产业创新一体化的组织基础。所谓区域产业创新一体化的组织基础是指一个区域内管理产业创新一体化、实践产业创新一体化以及服务产业创新一体化的各类组织的总和。以长三角区域的能源产业为例。华东能源监管局可以看作是管理长三角能源产业创新一体化的组织;一些区域性的能源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是典型的实践区域产业创新一体化的组织;而将由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设立的长三角能源母基金则属于金融领域服务能源产业创新一体化的组织。类似于此类的组织共同组成长三角能源产业创新一体化的组织基础。政府如果旨在支持和培养这个组织基础,那么它所发的力将直接促进长三角能源产业创新一体化的进程。而且因为组织的数量、规模等指标是可以量化的,因此政府促进产业创新一体化的效果也是可以明确衡量的。所以说区域产业创新一体化的组织基础才是政府推动产业创新一体化的合适发力点,长三角区域的能源产业也是如此。
政府想要促进区域产业创新一体化的进程主要针对改进产业创新一体化的组织基础来发力,那么就能源产业来说,长三角区域的能源产业创新一体化的组织基础状况如何呢? 又存在哪些需要改进的问题呢? 接下来分析的主要就是这两个问题。
为了精准地分析长三角能源产业创新一体化的组织现状和问题,我们需要进行分类分析。首先需要将能源产业划分为传统能源产业和新兴能源产业两大类,因为这两类产业之间的区别还是很明显的。其次就是需要针对能源产业创新一体化的不同组织形式进行分析,即分别针对能源产业创新一体化的管理组织、实践组织和服务组织进行分析,因为不同组织形式发展的状况和面临的问题都有所不同。按照上述分类的方法我们来看主要类别的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
首先看长三角区域传统能源产业创新一体化的管理组织。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长三角区域传统能源产业创新一体化的管理组织主要包括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和长三角合作与发展联席会议能源专题组以及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交通能源组。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是华东地区能源产业的监管机构,虽然其职能清单上没有明确规定促进长三角能源产业创新一体化,但是我国的传统能源产业正面临创新升级的任务,作为区域性的能源产业监管机构,对区域内的能源产业创新一体化进行有效管理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长三角合作与发展联席会议能源专题组和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交通能源组本来就是为促进长三角区域能源产业一体化而设立的,所以对长三角能源产业一体化进行管理自然是它们应有的职能。长三角区域新兴能源产业创新一体化的管理组织也是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和长三角合作与发展联席会议能源专题组以及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交通能源组。不过这三家管理组织主要的精力都放在传统能源产业上,对新兴能源产业一体化问题的关注还不够。华东监管局本来上级给它规定的职能主要是对电力、石油、天然气以及煤炭等传统能源产业的安全运营进行监管,促进传统能源产业创新升级只是它的副业,至于管理新兴能源产业的创新一体化,则只能说是偶尔兼顾一下了。长三角合作与发展联席会议能源专题组和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交通能源组虽然是为促进长三角能源产业一体化而设立的,但是从目前这两个组织的工作议题来看[1],它们目前关注的焦点仍然在于能源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和传统能源产业的互济互保方面,对新兴能源产业特别是新兴能源产业创新一体化领域虽有涉及但不是重点。
长三角区域传统能源产业创新一体化的实践组织目前主要是一些国家级或者省级大型国有能源企业,如中石化、中石油、神华集团、大唐集团、国家电网以及上海申能、江苏能源、浙江能源、安徽能源等。这些大型国有能源企业业务和组织遍布长三角,完全具备促进长三角区域能源产业创新一体化的条件。在国家经济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这些企业也在创新升级。但是由于处于垄断地位,总的来说创新动力不足。特别是在带动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创新方面,国有大型能源企业鲜有作为,没有起到促进区域产业创新一体化的应有作用。新兴能源产业和传统能源产业有所不同。和传统能源产业相比,新兴能源产业内企业规模普遍更小,民营企业更多,市场更加活跃。由于没有大量像传统能源产业内那样的业务和组织遍布全区域乃至全国的大型企业,所以目前长三角新兴能源产业创新一体化的实践组织主要是中小企业联合形成的区域性新兴能源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如:G60 科创走廊新能源产业联盟、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长三角联盟、长三角氢能基础设施产业联盟以及长三角(浙江)氢能产业技术联盟等。在2018 年以前,长三角区域性的新兴能源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只有少数几家,2018 年长三角一体化上升为国家战略之后,新兴能源领域长三角区域性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数量大幅增加。但总的来说数量仍不够,联盟成员也仍以某一省市为主,覆盖的范围还不广,特别是联盟成立后实质性的活动很少,对区域创新一体化的促进作用不明显。另外,就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性质来说,它是一种比较松散的创新组织,不利于成员之间进行实质性的创新合作,因此也有待升级。
长三角区域能源产业创新一体化的服务组织在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之间的界限并不明显,主要的区别在于服务功能的不同,常见的有提供空间服务的组织、提供金融服务的组织以及提供市场服务的组织等等。为长三角区域能源创新一体化提供空间服务的组织主要是该区域内的各类合作产业园。近几年长三角区域合作产业园发展迅速,出现了许多有影响的合作产业园,如苏滁现代产业园、沪杭生物医药合作产业园等,但是在能源领域还没有出现有影响的合作产业园。为区域产业创新一体化提供金融服务的典型组织是各类基金组织。前面提到的将由上海申能、江苏国信、浙江能源和安徽能源共同设立的长三角能源母基金是专门为长三角能源产业一体化提供金融服务的组织。不过它目前还在筹建之中,而且此类基金目前主要由政府和国企出资设立,对民间资本的撬动能力还很有限。为区域产业创新一体化提供市场服务的组织主要指区域内统一的技术交易市场。目前长三角区域线下统一的技术交易市场还没形成,但是2018 年12 月由一市三省技术市场共同成立的长三角区域技术市场联盟向最终建立统一的区域技术市场迈进了一大步。
综合起来,长三角能源产业创新一体化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包括:就管理组织而言,新的管理组织长三角合作与发展联席会议能源专题组以及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交通能源组属于议事机构,没有行政管理权,传统的管理组织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也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管理职能,而且无论新的管理组织还是传统的管理组织,目前对新兴能源产业创新一体化的关注都远远不够;就实践组织而言,传统能源领域的大型国有企业创新动力不足,尤其在带动中小微企业创新方面少有作为,而新兴能源领域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总的来说数量少,成员范围不够广,特别是联盟实际运作不正常,并且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本身还存在升级的问题;至于服务组织,最大的问题就是缺乏专门为能源产业创新一体化提供专业服务的组织。
针对长三角能源产业创新一体化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改进长三角能源产业创新一体化的组织基础存在下面将要列出的几个比较明确的方向,政府沿着这些方向发力,将最有效地促进长三角区域的能源产业创新一体化。
第一,长三角能源产业创新一体化管理组织的相应职权偏弱,需要加强。作为国家能源局的派出机构,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的职能清单上没有明确规定对能源产业创新进行管理这一项,但是国家能源局本身的职能清单中是有“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及其相关重大科研项目,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2]等类似规定的,所以可以考虑明确赋予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对长三角区域乃至整个华东地区能源产业创新一体化进行管理的职权。另外长三角合作与发展联席会议能源专题组以及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交通能源组需要列入更多新能源产业创新议题,一市三省达成共识的能源创新项目可以通过国家能源局委托给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进行监督管理,这样可以更加有效地促进长三角能源产业创新一体化的进程。
第二,长三角能源产业创新一体化实践组织的活力不够,有待开发。国有大型能源企业具备促进长三角能源产业创新一体化的优厚条件,但它们处于垄断地位,缺乏创新的动力,特别是不能带动大量中小微企业创新。有效的解决办法是符合条件的都尽可能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开放市场,引入必要的竞争,提升企业的活力。新兴能源领域,由政府引导建设更多的区域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鼓励长三角区域更多的企业加入联盟,特别是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开展实质性的合作创新活动。还有就是引导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本身创新升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一般由成员签署联盟协议的方式组建,这种契约方式形成的组织不够稳定,对所属成员的约束力太弱。为了引导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创新升级为更加稳定的法人实体,科技部、发改委、工信部分别出台了支持创建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下文在必要的地方简称“三中心”的文件[3])。“三中心”原则上都要求必须是法人实体的组织形式,这样就更有利于企业进行共同创新。所以一市三省政府可以结合国家三部委的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包括能源产业在内的区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争创国家级“三中心”,从而更加有力地促进长三角产业创新一体化发展。
第三,长三角能源产业创新一体化服务组织很不发达,急需培育。从区域性的合作产业园来看,有综合性的合作产业园,也有其他产业的合作产业园,但缺乏专门的能源产业合作产业园,需要对此进行培育。可以考虑在安徽的两淮地区这样的国家级能源基地培育服务于整个长三角的能源产业园。一市三省正在筹建的能源基金需要加快进程,要想办法撬动更多的社会资金。服务于整个长三角的技术市场也需要加快形成,还可以考虑形成服务于能源领域的专门技术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