卿利军
(永州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永州 425100)
我国是纺织业大国,纺织企业众多,但是由于纺织行业的经济不景气,亏损企业越来越多,债权、债务非常复杂。为促进纺织行业发展,梳理纺织行业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好纺织行业债权人的利益显得尤为重要。而且,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日趋完善,其中针对债权人的保护制度也得到了很大完善。如何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完善纺织行业债权人法律保护制度,从而切实有效地保护起纺织行业债权人的利益,笔者试图在此方面做一些探讨,期望能为纺织行业的振兴尽一点绵薄之力。
信息披露制度在市场经济中非常重要,特别是在纺织行业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更为重要。在这种经济不景气的大气候下,经营不当或财务制度混乱的现象尤为突出,而信息披露制度能很好的阻止它,让一切都透明化。同时,信息披露制度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信息披露制度在对我国公司的保护上并没有充分地发挥出其作用来,追究其根源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法律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二是相关法律责任的执行还不够到位。
从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信息披露制度来看,它仅限于公司登记注册事项公开和上市公司财务情况公开两个方面,还是有不够完善的地方。参考一些发达国家的公司法,信息披露制度还应该包含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公司重要事项官方通告制度,即公司注册登记机构自接到申请注册之日起至批准注册登记的这段时间内,要求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通过官方渠道予以通告,使社会公众在公司批准期间能够及时了解申请注册公司的有关信息。二是公司注册事项强制维持制度,是指公司注册登记机构在办理注册事项时,要注意保存登记注册公司的申报信息,而且信息登记必须完整、具体,如果公司债权人需要的话可以及时对资料进行摘录、查阅、复印。鉴于此,我们的司法机构应该借鉴国外法律的先进经验,并从中得出适合纺织行业的制度,如建立纺织行业重要事项的官方公告制度,建立纺织行业注册事项的强制性维持制度。只有完善了制度,才能够使纺织行业债权人的信息获取途径方便、快捷,才能够使纺织行业债权人的信息获得正确、有益,才能够使纺织行业中的交易欺诈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另外,从法律责任方面来看,我国法律对于违反信息披露制度行为的处罚,虽有所规定,但由于在现实中不好操作,执行力度也不够到位,致使违反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够,震慑效果就大打折扣了。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加强对违反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行为的处罚,并规范处罚行为:第一,公开资料实行签证制度,签证机构承担连带责任。公开资料,指公司的年度、中期报告或财务、法律文书等资料,在公开之前,不仅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资产评估律师签证,还要有其所在事务所的签证。同时依据签证制度,这些个人及中介机构应确保所签证的公开资料必须是真实的、全面的、无虚假的、无遗漏的等,如有问题则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针对此,处罚可采取停业整顿、撤销从业资格等,严重者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进一步完善追究泄密行为的法律责任制度。对于重大信息公司尚未公开的,还处于保密状态中的,发生了泄露,对涉及到的知情人员、牟取非法利益的人员、提供鉴证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个人,都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如有经济损失还要承担经济赔偿。
由于纺织行业不景气,个别公司很容易出现终止问题,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提上日程。公司法的清算阶段的债权人保护制度,体现在公司终止时、进入清算阶段时公司债权人应享有的一些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我国公司法的债权人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面对公司合并、分立或减资情况时,公司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有权提出要求:公司必须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公司不得合并、分立或减资;二是面对公司破产情况时,公司债权人应优先于股东获得清偿;三是面对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迫宣告破产情况时,或者因出现法定情形而被迫解散情况时,公司要及时成立清算组,依法依规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要忠于公司债权人、忠于职守,如因人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在公司清算制度上尚不完备,如果企业进入破产清算阶段也很难有效保障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受偿权优先于股东)。
参阅国外法律实践中的先进经验,有必要将以下法律保护制度借鉴补充。一是对欺诈性优惠行为,可以宣告其无效的制度。何谓欺诈性优惠行为无效制度呢?欺诈性优惠行为的成立,应该具备的条件是,在解散或破产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司法实践一般是为期6个月时间,公司采取故意隐瞒、私分、私吞甚至无偿将公司财产转让,或者以非正常压价方式出售公司财产,或者对原本没有担保的债务突然以公司财产提供担保,或者对原本没有到期的债权突然提前清偿,或者无故放弃公司应收的债务等行为。以上行为都构成欺诈性优惠行为,在法律上应都属于无效行为。这种制度对于保护在解散或破产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很有好处。二是对欺诈性交易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何谓欺诈性交易责任追究制度呢?在公司清算阶段,如果法院发现公司任何交易,只要构成其带有欺诈公司债权人的意图的,法院就可以宣布相关人员为知悉欺诈交易的,应追究涉事人员承担公司债务无限清偿的责任,哪怕在公司清算人、公司债权人、负有连带偿还责任的人提出申请之后也可以追究。据此,再结合我国纺织行业的实际,制定规则,在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关系时,清算组只要发现有不利于纺织行业公司债权人保护的交易,就应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责令相关人员为欺诈性交易被追究人,追究他们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三是对滥用职权的行为,可以进行传唤制度。何谓滥用职权传唤制度呢?在公司解散时,如果有证据证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公司发起人、公司董事、经理、清算人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一旦发现有对公司资财进行滥用、侵吞的行为,或者在信托义务方面有滥用公司职权的行为,公司接管人、清算人、债权人或连带责任承担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法院对滥用职权的行为予以审查,对存在以上行为的当事人应该向公司偿还金钱或返还财产,而且附加利息。滥用职权传唤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遏制住公司发起人、公司董事、经理、清算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资本的不当侵蚀,从而保护起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各国公司法都对公司债的监管制度作了相应的规定,有些甚至涉及公司债从形成到清偿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有效的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本着从维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出发、从国家政策性监督管理的角度出发,对公司债的监管制度作了相应的规定,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都有所体现,但是主要仅涉及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和发行监督上。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债的监管说白了就是国家有关机关的行政性监督管理,属于一种行政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很好地发挥了作用,在维护整个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上功不可没,但并不能完全保护公司债权人应享有的私法权利。我们应借鉴国外公司法的先进经验,对公司债进行监管的组织建立由纺织行业公司债权人去做,在公司偿债之前对公司债的监管权由纺织行业公司债权人去做,采取的是债权人会议监管和受托人监管两种主要方式。
债权人会议是指所有的纺织行业公司债权人全部参加并对与债权人利益相关的事项进行决议,债权人会议具备法定临时机构权力,其决议经法院认可后,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执行。受托人监管是纺织行业公司在发行公司债的时候,对公司债的监管通过委托合同委托受托人进行负责,而受托人既是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人又是决议执行人,其代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对公司债进行监管。在具体的法律操作中,应让债权人会议和受托人监管享有以下职权:一是有权查阅、抄录会计表册(备置于公司办事处的),一般情况下各债权人不得单独为之;二是有权对公司及其成员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三是有权申请发行公司破产;四是有权对其他有关债权人的事项作出决议等。这样就为纺织行业的公司债权人提供了相互沟通的渠道、必要时共同 行使权利的契机、保护自己债权的机会,从而有效维护纺织行业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所谓公司重整制度,是指当公司的财产经营状况日益恶化,甚至有可能出现破产时,公司债权人对其债权利益进行保护,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申请公司重整,通过重整使公司获得新生。其优越性体现在,在面对重大危机的时候,对立方往往能化干戈为玉帛,既让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观积极性充分发挥出来,又让债务人利益与股东利益由对立转协调,使公司通过重整,避免破产、摆脱财产恶化,经营恢复正常,具有清偿能力。通过债务和解制度,当公司有可能出现破产时,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将债权人与公司之间达成和解方案,债权人为了保证自己的权利,可要求公司就应清偿债务设定担保,还可要求参与公司管理、公司经营监督以及资产管理,直到公司破产迹象消失为止。这两种制度对于目前我国纺织行业企业具有很强的适用性,可以缓解纺织行业受经济不景气的影响。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