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案件事实认定是司法裁判的关键问题之一。事实认定的过程与实体法、程序法息息相关、密不可分。认定案件事实需要根据证据加以证明,刑事推定作为司法证明的替代方式,属于刑事证据法的研究范畴。刑事推定有其存在的理由,能够发挥独特的价值。目前我国尚缺乏刑事推定的明确立法,刑事推定在司法适用上相对混乱,需要对刑事推定进行完善。
关键词:刑事推定;常态联系;反驳
一、刑事推定的概述
刑事推定是推定在刑事领域的应用。推定是一种认定案件事实的方式,在刑事领域,推定只能作为证明不能情况下的替代方案,与民事上的推定是不同的。刑事推定由基础事实、常态联系、推定事实、反驳构成。常态联系可以是法定的常态联系,也可以是事实上的常态联系,据此可将刑事推定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
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需要具备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基础事实。这里隐含的常态联系是,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来说,财产超过合法收入的部分往往是非法所得,出于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需要,这里将事实上的常态联系予以了法定化。刑事推定应当经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反驳,在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系非法所得前,应当经过国家工作人员的反驳,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对超额财产说明来源,当其不予说明或者理由不成立时,这时才会产生认定超额财产为非法所得的推定事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典型的法律推定。
刑事司法中存在大量的事实推定,比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推定即属于事实推定。事实推定的常态联系是法官在处理大量同类案件中形成的经验。司法解释确立的推定可以被视为法律推定。司法解释是最高司法机关对法律做出的解释,属于有权解释。司法解释不是法律,在法理学意义上也不是我国的正式法律渊源,但司法解释也以语言文字的形式被固定下来,也会成为法官处理案件的依据,实际上其属于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的中间状态,为不使刑事推定过于复杂,结合司法解释对我国法律实践的影响,可将司法解释确立的推定视作法律推定。
刑事推定的固有结构能够说明其是什么而不是什么。刑事推定往往会与一些概念发生混淆,比如与假定、推理、推论、拟制、证明等。实际上这种混淆的原因在于不同概念的界限没有被划清。假定是一种假设,假定的条件需要被证实,而推定需要进行反驳,是一个证伪的过程。推理是一种形式逻辑,推理在司法当中会得到必然的应用,是一种自向证明。推论是推理的结果表达,意在进行他向证明。推定是一种经验逻辑,并且推定的结构与推理是不同的。拟制是一种立法技术,其是出于各种需要将两种不同的事实等而视之。推定可以被立法运用,也可被司法运用,推定与拟制最大的不同在于推定是隐含常态联系的,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间存在着经验上的关联。证明是将证据直接指向案件事实,证明可被分为直接证明和间接证明,间接证明需要有大量的间接证据,不同间接证据认定的事实能够形成证据链指向案件事实。推定的基础事实需要依靠证据证明,但基础事实到推定事实经历的是一种经验跳跃,而不是证明。
二、刑事推定存在的理由
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如同水中观月,月亮就高悬天空,而在时空限制之下,人们只得透水观月,那么水中之月与空中之月到底有几分相像则受制于多种因素的影响,诸如水体是否清澄、是否有风拂动水面、人眼观测能力是否正常等情况。这无疑表现出司法事实认定具有一定模糊性。
客观真实是整个案件的起因、发展、结束的真实过程,但这个过程我们已经无法进行时空再现,只能通过为人掌握的信息材料对客观事实尽力去捕捉。证明的过程是一个不断还原客观真实的过程,但终究无法保证司法认定的案件事实可以与客观真实严丝合缝的贴合,所以在现实与理想的两难之下,司法认定的事实只能是一种法律真实,法律真实实际上就是一种被推定的真实。在证明不能的情况下,推定作为证明的一种替代方案,正是基于现实对法律真实的选择。
拉德布鲁赫说:“自从有刑法存在,国家代替受害人施行报复时开始,国家就承担双重责任,刑法不只反对犯罪人,也保护犯罪人,它不仅设立国家刑罚权力,同样也要限制它,因此表现出悖论性。”刑法的功能之一是惩罚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但由于刑法本身关涉一个人最为重要的切身利益,在追究犯罪过程中,刑法本身还要承担保障人权的功能,主要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刑事推定有利于执行刑事政策,并能够在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毒品犯罪等领域发挥重大作用,但刑事推定不是有罪推定,不意味着刑事推定不能保障人权,刑事推定并不会冲击证据裁判和无罪推定,刑事推定结构中的反驳环节便是保障人权的体现。刑事推定能够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动态平衡。
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息息相关。刑事领域自然要打击犯罪,但在法治文明背景下,必须注重保障人权和程序正义。刑事推定的运用即是希望竭尽所能还原事实真相,并且在执行刑事政策、打击犯罪上发挥作用,但刑事推定的适用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以看得见的形式进行,严格遵守刑事推定从启动到完成再到监督的程序机制,便能兼顾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实现。
三、我国刑事推定的问题与完善
刑事實体法中没有对刑事推定的直接规定。刑事诉讼法亦没有对刑事推定做出直接规定。可以说在狭义的法律层面讲,刑事推定并没有得到法律层面的认可。有关刑事推定的司法解释不够系统、不够精确,未能形成刑事推定的统一适用规则。在缺少刑事推定统一适用规则的前提下,刑事推定容易沦为服务实体的工具,即实体需要什么结果就推定什么结果,如此刑事推定便丧失了其独立价值。刑事推定被司法适用时,没有遵循刑事推定的结构。裁判文书不能体现刑事推定的启动原因、基础事实的证明过程、常态联系的来源,更无法体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刑事推定的反驳过程。同时反映了我国司法人员对刑事推定理论的陌生。
由于目前我国尚缺乏有关刑事推定的明确立法,刑事推定在司法适用上缺乏条理性,因此对刑事推定进行完善,首先要设置刑事推定的统一适用规范,做好相关的司法解释工作,同时在刑事推定的具体司法适用上严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适用刑事推定的知情权与反驳权,强化控方对基础事实的证明责任,人民法院要做好有关刑事推定的释明以及裁判文书说理。
参考文献
[1]陈瑞华.刑事证据法(第三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
[2]沈德咏.见证中国法治[M].法律出版社,2019.
作者简介:张田野(1996 - ),男,汉族,河北唐山人,华北理工大学法律(法学)专业研究生。
(华北理工大学 河北 唐山 063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