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信息经济学探究

2021-01-28 10:42杨娟
锦绣·中旬刊 2021年2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新时期

杨娟

摘要:在新时期背景下,金融消费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消费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然而金融服务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存在着严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要想促成金融消费交易,需要双方建立牢固的信任基础。但是信任不是凭空就可建立的,需要金融交易法和金融监管法做支撑,通过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

关键词:新时期;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有效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飞速的发展与进步,人们的生活经济水平逐步的提高,对金融的需求已经从传统的储蓄行为转化为高层次的个人消费需求。然而金融交易信息不一致是金融交易中普遍存在的现象,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属于信息不充足的一方,而金融服务机构则属于信息充足占绝对优势的一方,在金融交易中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不惜侵害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使金融消费者的财产遭受损失。

一、信息不对称对金融消费者的影响

(一)逆向选择对金融消费者的影响

逆向选择是指在进行金融商品交易时,由于经济主体掌握的信息具有不完整性,掌握信息充足的一方通过隐匿对自己不利的信息,获取对方信任的交易行为。金融商品或服务信息具有虚拟性和不完全性,再加上多种条件的限制,使得金融消费者无法对金融商品的质量好坏进行清晰准确的辨别,以至于就算是质量再好的金融商品,金融消费者也不愿为其高昂的价格买单,这样一来,为了促成产品交易,不得不拉低生产厂商的利润。在当前良莠不齐的金融市场交易中,高质量的金融产品无法获得理想的效益,就会逐渐的退出市场,最终导致在金融交易市场中大肆流通质量下乘的金融产品,从此使金融交易市场产生恶性循环的现象: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金融交易的过程中,以更低廉的价格购买低廉的产品或服务,使得这些商品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最后被市场淘汰。金融市场恶性循环交易经过一段磨合时期后,最终寻找到发展的平衡点,使得质量普通或者更为劣质的金融产品在金融市场中得以存活。由于交易信息不一致最终造成“次品市场”的形成,以至于金融交易市场无法满足金融消费者的实际需求,不仅放大了市场风险,而且严重影响着金融市场的交易秩序,使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1]。

(二)道德风险对金融消费者的影响

在新时期金融市场交易背景下,金融服务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的信息内容存在着严重不一致性,导致两者之间信息不一致的原因有很多,包括社会分工的不同、搜寻信息的成本过高、金融服务机构对信息故意隐匿等因素,这些因素我们也可将其统称为“道德风险”。那么,什么是道德风险呢?其是指在金融交易中占有信息优势一方为了获取利益,不惜将行动成本转嫁给另一方,增加对方的交易风险。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消费者属于信息劣势的一方,而金融服务机构则属于信息优势的一方,金融服务机构为了将自身的利益最大化,甘冒道德风险,侵害金融消费者的利益,这样一来,不仅使金融消费者的财产蒙受严重的损失,而且还导致市场秩序失衡,从而影响金融行业的长效发展[2]。

二、新时期背景下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信息经济学对策

(一)风险告知义务

金融服务机构对相关业务的风险有明确告知义务。告知风险的最终目的有两个[3]:第一,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金融交易之前,警告其对投资风险进行慎重的评估;第二,金融服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在给予金融消费者风险告知或警示的基础上,金融消费者完全接受金融交易的情况下,不论后期发生任何风险,都需金融消费者自行承担。这样一来,一旦发生任何交易风险,都可以将金融服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划清或免除。在进行金融交易时,不论是金融消费者主动提出了解金融产品,还是在金融消费者准备购买金融商品时,金融服务机构相关工作人员都需要积极主动的向金融消费者讲述金融商品潜在的购买风险,以及风险管理的基本知识,是当前金融服务机构急需转变的服务理念。同时,为了避免在金融交易中发生不必要的纠纷,金融服务机构需要在风险提示内容中,设计并添加金融消费者确认和签字栏,以便让金融消费者对此次金融交易风险内容了解的基础上进行签字确认,否则一旦在后期金融商品运作中出现亏损,按照金融商品交易法规定,金融服务机构应承担一切与之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保护私人金融信息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个人金融信息属于金融隐私权中的保护内容,然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针对金融隐私保护的相关条款内容过于抽象模糊,尤其针对在金融交易中有关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相关金融法规,更是欠缺具体、清晰的条款与款项,以至于金融消费者的消费权益在金融交易中受损,无法通过具體的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在新时期背景下,随着网络科技发展越来越发达,大量的金融信息和内容充斥在网络中,许多不法分子借助网络技术,实施对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窃取行为,导致侵犯个人金融隐私权事件层出不穷。因此,我国需要尽快完善针对金融隐私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严格管控个人金融信息的搜集和利用范围,避免不法分子通过网络盗取个人金融信息以获取其他利益行为的发生[4]。

(三)加强国家立法,提升法律政策的执行力度

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已经是国家金融法律法规里面不可忽视的内容,但是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需要目前范围较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明确立法,通过该法律法规对金融服务机构的交易行为进行约束与规范,使其在金融交易时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履行保密义务,在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时,更需要说明整个权益保护的具体流程来保护消费者自身的利益。因此出台更为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是必要的。

参考文献

[1]程玉仙. 基于行为经济学视角下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研究[J]. 经贸实践, 2018,(6):181-182.

[2]于继波.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J]. 全国商情·理论研究, 2019,(36):147-148.

[3]江瀚. "金融消费者保护"新时代——金融消费者保护:新现实,新特征,新重点[J]. 金融博览, 2018,(6):32-37.

[4]郎蕾蕾, 韩宇, 吕美男,等. 互联网时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J]. 金融理论与教学, 2019,(5):57-60.

(西南财经大学 四川 成都 6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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