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必新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乌卡时代 公平正义
乌卡时代,是指我们目前正处于一个具有易变性、不确定性、复杂性和模糊性的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我们所处的时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必须树立风险防范意识,防止出现“黑天鹅”“灰犀牛”等现象。前不久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提出和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我们有效应对乌卡时代的各类风险提供了行动指南。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入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妥善处理发展、改革与稳定以及发展与安全之间的关系,积极应对乌卡时代我国经济社会进步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任何看似不确定的事物事实上都有其内在的确定性,很多看似无序的现象实际上有其自身的运行秩序。当今世界已经进入大数据时代,事物的发展变化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不确定性和难以预测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放弃过去奉行的精准逻辑推演规则,改变先前仅仅采用形式逻辑的思维方式,更加注重采用大数法则处理大数据时代的不确定性问题。大数法则是在难以进行精确预测的背景下,指导人们最大可能作出正确决策的方法。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大数法则的应用领域应当有所作为。如何运用法治推动信息化、数据化的发展,是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新课题。大风起于青萍之末。大数法则也遵循同样的规律和道理。我们可以从最细微处入手,通过大数据、区块链技术的运用,对事物未来的发展作出尽可能准确的预测。从法治角度而言,遵循大数法则,就是要研究如何运用法治手段尽快推进信息化、智能化发展,通过大数据分析方法,从细微处发现事物未来的发展趋势。
国家与社会大抵可分为紧急状态与非紧急状态。处于和平时期的非紧急状态通常可以追求建构比较完善的规范或制度体系。但在紧急状态下,则应当适用简单明了的法律规范。事实上任何法律规范都可以简化, 并非要设计得如此复杂。法典化是大陆法系的传统,而一些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典化色彩并不浓厚,也能治理国家,其经验在于依靠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进行治理。例如,议会至上、越权无效、自然公正三条基本原则奠定了英国法治体系的基本框架。其实,任何国家的法治体系都可以概括为几项基本规则,类似于几何学中的定理。只要掌握基本定理,就掌握了处理几何学问题的基本规则,可以通过演绎推理,确定具体的运算法则,而不需要记住每一步的运算结论。方法设计得越繁琐,越可能出现漏洞,越是简单的规则,越可能实现全覆盖,这就是大道至简的道理。以民法典为例,民法典的篇幅虽然长达1260 条,但是可以将其概括为100 多项规则,从而覆盖1260 条具体规定的内容。掌握这100 多项规则,就可以将民法典的内容基本弄清楚。越是庞大、精细的事物,其机动性就越差,越是简单、概括,其覆盖性就越强。当然,大道至简并非片面强调简单化,需要先复杂、后简单,在复杂的基础上经过科学归纳、总结、提炼,回复到简单。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从复杂的现象中抽象出最精华的东西,精准概括,由博返约,才能真正抓住事物发展的规律性。具体到法治领域,既要注重对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的运用,又要注重对法理的研究,掌握并灵活运用法治的内在规律和基本规则治理国家。任何一个部门法都可以概括出几条基本规则。例如,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基本可以囊括刑法的主要规则。再如,在程序法领域,虽然关于法律程序的条文数量很多,但是事实上程序法的核心是10 多条正当程序规则,包括30 多个基本程序制度,可以覆盖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领域。在充分掌握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规则基础上,可根据形势的变化加以灵活运用,实现以一驭万、举一反三。
程序多元首先强调程序法则。实体规则有其自身局限性,在乌卡时代这种局限性更加明显,而且容易随着时间流逝不断变化。法治建设既要考虑过去,又要关注现在,还要顾及将来。就实体规则而言,需要制定非常详细、繁多的法律规范才能确保法律适应时代的发展。当实体法治不能做到完美无缺时,就要放弃追求完美实体法治的想法,而应追求程序法治。如果正当的法律程序设计好了,即使没有完美的实体规则,只要严格按照正当程序来处理或操作,最后仍会得出比较公正或者接近公正的结论。相反,实体规则制定得再好,如果没有正当的法律程序作保证,实体规则仍然可能是悬空的,难以真正落地实施,公正最终还是无法实现。所以,一定要高度重视程序规则的设计,重点关注程序的正当化,通过建立正当程序实现正义。如果让切蛋糕的人最后领取属于他的那一份,他就会尽量将蛋糕平均分配,以确保自己不会吃亏。这就是程序规则的魅力所在。乌卡时代的实体规则很难制定,也很难确定。只有将程序规则设计好,才能做到以不变应万变。事物的发展变化是纷繁复杂的,乌卡时代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复杂性,不能简单地“一刀切”。同样,程序的存在形式也是多元化的。不同的事项应当适用不同类型的程序。程序的多元化不仅体现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分野,而且还表现在不同专业领域有其自身的特别程序,如家事、环境资源、知识产权、海商海事、劳动争议等特殊诉讼程序的设立。另外,根据案件复杂程度的不同,诉讼程序又可以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应急程序等。程序正是因其多元化特征,才得以应对不断变化的现实问题。
应对乌卡时代复杂性的一个有效方法,就是对不同现象进行分类处理。法治的最大特点就是类型化。但是,如果过度类型化,就会使法律规范变得非常繁琐复杂,进而丧失可操作性。所以,分类必须适度。科学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研究处理如何分类施策,怎样科学合理地进行类型化,类型化进行到何种程度,以什么标准进行类型化的问题。
如果权力和资源高度集中,那么在应对重大疫情或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方面一定会出现问题。因为问题可能出现在任何领域、任何角落,不可能全都出现在权力和资源集中的地方。问题一旦在权力和资源真空出现,此时再调整资源分配,为时已晚,危险后果已经无法挽回。有效应对危机,必须实现权力下放和资源下沉。远水不救近火的道理,就是最好的例证。实现权力和资源下沉,就如同将消防设施设在建筑物的每个角落。一旦失火,可以随时救援,就可以极大提高危机应对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如果将权力和资源都集中起来,就如同将消防设施锁于一处,如果失火,则难以进行及时、有效的营救,必将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有效应对复杂局面、处理突发事件的关键,在于权力和资源下沉,特别是赋予基层相应的处置权限和充足的资源配置。
过去,有的人提起法治就只强调控权,西方的法治逻辑就是控权。这种强调控权的观点在西方经济发展比较充分的发达国家或许可以将就。但是,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尤其在应对乌卡时代诸多不确定性问题上,首先要给公权力赋能,使其可以积极地行使职权,把履行职责职能放在首位。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对公权力可能出现的滥用职权问题同时考虑如何进行有效制约和监督。换言之,我们在进行制度设计时,要努力实现积极法治,避免法治的消极面,仅片面强调控权的消极法治,无法应对乌卡时代的复杂局面。我国之所以能够有效应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坚持积极法治的理念,将公权力机关切实履行职能置于疫情防控的首要地位。
乌卡时代的社会呈现立体、多元、多变等特点,任何单一的点状或线状布局都无法有效应对这些复杂局面。这就要求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整体布局必须是网状的,将不同节点通过制度设计和组织机构联结起来,发挥不同社会主体的优势与特长,充分调动各种资源与力量,集思广益、形成合力,从而有效应对乌卡时代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与挑战。以目前多地出现的行业联盟为例。很多律师事务所联合起来形成律师联盟,发挥不同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的专业特长,在不同律所、不同律师之间重新整合、分配资源,从而向社会提供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法律服务。除此以外,各种餐饮联盟、物业服务联盟等行业联合体在各地也纷纷涌现。这种网状的联合机制既节省了资源、降低了成本,又发挥了不同主体的专长,极大提高了竞争优势。
自治是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目標之一,也是乌卡时代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如果每个人、每个组织、每个单位都能把自己的事情处理好,国家就能实现古人讲的“垂拱而治”和“无为而治”。自治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内涵,包括自我治理、严格自律、风险自担、后果自负等内容,不能简单地认为自治就是自己的事情自己做,自治不能也不应该排除他治。如果只片面强调自治,就会出现人人各自为战、一盘散沙的局面,难以有效动员社会力量应对危机。在乌卡时代错综复杂的形势下,完全自治的条件尚未成熟,必须由他治辅佐。要高度重视推进党、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治理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制定科学规范的运作程序,设立有效的利益保障机制和利益导向机制,通过程序设计、规则设定,最大限度地激发自治活力,解决治理的动力问题,同时也要预设“自治不能”的解决之道。
在社会运转过程中,既有稳定有序、健康发展的平常状态,也可能出现剧烈波动、混乱失衡的紧急状态。我们固然希望社会能长期处于平常状态,但事实上,却可能遇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也可能面临更具社会危害性、威胁性、紧迫性的紧急状态。这些紧急事件一旦发生,国家、社会、个人可能即刻陷入危险境地或极端处境,国家生存、社会秩序、个人安全都将受到严重威胁。法治具备稳定性、规范性、预期性、强制性、权威性等优越性,能有序化解严重危机,是现代法治国家应对紧急状态的最稳妥方式。所以,一定要着手分别健全平时状态与紧急状态的法治,并且建立缓急切换机制,随时能够实现缓急状态的顺利切换。紧急状态法治体系虽有特殊性,但它与常态法治体系是相互联系、相互交融、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只有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完善常态法治,那些引发紧急状态发生的根本原因才会消除;同时,只有平时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国家和社会治理,才会具备更强的法治应急能力,遇到紧急事件时,才能更从容、更有效地应对。
乌卡时代的法治除了强调权利保护以外,还应强调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对于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如果只是片面强调权利而不讲履行规则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也就可能无法享受。任何社会主体从事相关活动,都要遵守法律规定,履行法律法规确定的义务,法律法规禁止做的不能做,法律法规要求做的积极做。依法应当追责的要追责,依法应受制裁的要予以制裁,做到公私分明、赏罚严明、惩恶扬善、激浊扬清。责任追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做到理性问责,避免“一刀切”式的机械问责、不讲主观过错的结果归责以及御责诿过的搪塞问责。